⑴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基金可以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如下三种: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公司企业。
实践中,一般采用合伙企业和公司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所称“无限连带责任”,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是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将以其法人或组织财产或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被追偿合伙人无力清偿或不能足额清偿的,其他合伙人负有偿还全部或未清偿部分合伙债务的责任。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已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等任何理由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与公司两种基金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出资人的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人的风险较大。
二、合伙制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自然人直接投资于合伙制基金,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欲执行合伙事务,应当成为普通合伙人,但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可以通过间接投资的方式实现在实际上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基金。即: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中间公司制合伙人作为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对公司制合伙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基金的税务分析
(一)基金自身的税务问题分析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基金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基金进行非上市股权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基金通过二级市股票交易退出时,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应以股票买卖价差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管理企业取得的管理收益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城市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3.房产税。基金的自有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基金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用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地方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5.车船税。基金的自有和实际管理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船税,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地方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6.印花税。基金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基金投资时,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税率为0.5‰。基金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时,应当按1‰缴纳印花税。根据原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7.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下称“159号文”)的有关众多规定,公司空间制基金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基金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基金本身不迅速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各税种,营业税和所得税是影响腾达基金出资人收益的主要税种。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制基金在税收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得税方面。
⑵ 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比如股权等,为什么要通过有限合伙或者某个信托投资呢直接投不行吗
私募股权基金是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的。
加上信托计划,有可能是为了募资方便或是和信托有项目上的合作。
在私募基金备案制明确之前,有很多基金是采用有限合伙方式来募资并投资项目的,现在私募基金管理法规和措施都很明确了,应该不用这种方式了。
⑶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包括什么具体内容
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0-35%,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⑷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哪些
基金按投资对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股票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股票市场上的基金;
2.债券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债券市场上的基金;
3.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据情况将部分资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资金投在债券上的基金(当然这种投资比例是可变化调整的),甚至根据事先的规定也可以部分投资在其他品种上;
4.货币市场基金就是全部资产只投在货币市场上的各类短期证券(风险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这些基金的投资风险由高到低的顺序大致是,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非上市公司是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的 如果要想让所有员工都持股 员工人数又很多的话 只能私自发行内部职工股 也就是只要内部人知道 并不办理工商登记的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其方法,步骤和上市公司一样,只是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⑸ 基金投资规定有最大限额吗
公募基金如果你有钱的话,你可以投资很多钱,没有最大限额的标准
⑹ 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有规定吗
A、没有明显的一些规定,法无禁止便可做;
⑺ 私募基金可以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吗
私募基金的自有资金就是用来对外投资的啊,只要不投向《私募投资备案须知》列举的那些范围,比如借贷活动等即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和受托基金应该隔离,管理人也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⑻ 投资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基金按投资对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股票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股票市场上的基金;
2.债券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债券市场上的基金;
3.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据情况将部分资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资金投在债券上的基金(当然这种投资比例是可变化调整的),甚至根据事先的规定也可以部分投资在其他品种上;
4.货币市场基金就是全部资产只投在货币市场上的各类短期证券(风险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这些基金的投资风险由高到低的顺序大致是,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非上市公司是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的 如果要想让所有员工都持股 员工人数又很多的话 只能私自发行内部职工股 也就是只要内部人知道 并不办理工商登记的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其方法,步骤和上市公司一样,只是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条 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