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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激励约束机制

发布时间:2021-08-14 03:34:10

⑴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关于“优先收回投资机制”
所谓“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或达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约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资;
其次,核算内部收益率(IRR),如内部收益率低于8%的,则全部投资回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享有收益;
再次,如内部收益率高于8%,但低于10%的,其中低于8%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而超过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80%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最后,如内部收益率高于10%的,10%以内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配,高于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75%部分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2)关于“回拨机制”
所谓“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费,以及所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在基金或某些投资项目亏损或达不到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的机制。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约定,普通合伙人应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亏损或未能达到8%的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优先回收投资机制”或是“回拨机制”均反应了国内普通合伙人在募集资金方面的困境,为吸引资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协与让步。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
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的补偿方案。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退伙。
为保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稳定性,通常对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进行一定的约束。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分为自行转让和委托转让两种形式。“自行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自行寻找受让方,由普通合伙人审核并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委托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寻找受让方,并普通合伙人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且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手续费的费率也不同;自行转让的手续费费率较低,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1%,委托转让的费率较高,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5%;通过收取一定转让手续费,可以控制有限合伙人频繁的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所收取的手续费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收入,如普通合伙人提供居间服务的,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间报酬。

⑵ 建立中央调剂制度能否体现激励和约束机制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介绍,本次中央调剂基金的筹集和拨付办法有几个显著特点:首先,中央调剂基金的筹集来源于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通过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上解下拨资金具体核定办法,实现省际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调剂使用、合理均衡各地区基金支付负担的目的。

同时,金维刚表示,考虑到目前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数占总参保人数的比重约1/4,这部分人员缴费基数相对偏低,按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90%左右计算上解额,更符合各地实际情况。

第三,各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暂按本地区在职参保人数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企业就业人数的平均值核定。“采取这种办法,兼顾了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目标和当前实际,既可以增强对地方扩面工作的激励,避免对参保率高的地方‘鞭打快牛’,也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部分地方参保人数由于人口流动造成‘虚高’的因素,更加公平、合理。”金维刚说。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⑶ 如何完善经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坚持企业内部劳动力用人制度和大股东资本意志相

结合

1.实施内部劳动力用人制度。由于通过外部劳动力市场签订职业经理人的就业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信息很不对称,对于企业所有者而言,它必须考虑这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难以计量的风险损失。基于此企业将这种外部劳动力市场内部化。实行内部劳动力市机场制度,使位于企业内部的企业雇主与众多雇员之间形成的劳动就业关系。

企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或人力资本团队,一旦在外部市场上完成了初始雇佣之后,其内部就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劳动就业体系和制度安排,而雇员关系的维持、工资的决定,工作职位的变换和晋升、职工培训等活动,大都是根据一系列规则和惯例进行的,而不直接受外部市场供给影响,这样,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种与外部市场既有联系又有相对独立的另一类人力资源配置方式。

这种用人机制下,企业内部的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力资本通过工作职位的变换和晋升很容易成为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这样就相对克服了信息不对称所带的而难以计量的风险损失。从另一个角度看,实施内部劳动力用人制度�企业外部的职业经理人产生就业压力,这就迫使职业经理人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从业道德伦理修养以向企业所期待的靠拢。

2.坚持大股东资本意志。在股份公司中,股东会决议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资本多数决,也就是本文提到的的资本意志,由于大股东手上拥有的股份多,他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就大,从而他就可以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职业经理人的任免问题,或者一些股东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即就是当出资人发现职业经理人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损坏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就可以选择抛售股票的出逃方法,这对职业经理人来说,是很不利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职责就是凭借自己的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技能,为股东的资本增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当职业经理人不能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绩效,反而让股东不断往里投钱时,最终因资本意志被解雇的命运就在所难免。另外,当一些股东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时,所带的后果是,在资本市场上就很可能会发生“恶意收购”的现象,即大股东通过买卖企业可使自己获利,随之而来的是企业接管和重组,从而使企业职业经理人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二)运用企业的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信息传导和归因

功能

1.产品市场对职业经理人信息传导和归因。企业之间竞争的实质与核心是产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而企业利润的源泉是产品和服务市场。这无疑构成了约束企业人力资本市场的重要方面,其激励约束机理在于,充分竞争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可使优秀的职业经理人的能力与努力转化为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的销售额、营业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等财务业绩指标才是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晴雨表”。
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上,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质量则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的优劣,于是,这种竞争的市场环境就将职业经理人的知识、能力和行为与企业的经营绩效紧密联系起来。激烈的竞争还带来了破产的威胁,使得职业经理人的偷懒行为被抑制。另外,职业经理人的胜任程度还可以通过与产品和服务市场上有相似条件的经理人进行“标尺竞争或锦标赛”来衡量,报酬数量要在与其他经理人的业绩比较后确定,从而很好地约束企业职业经理人,同时可以克服管理学上谈到的“彼得现象”。

2.资本市场对职业经理人的信息传导和归因。资本市场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约束主要体现在价格机制、并购机制以及融资机制。在职业经理人市场存在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利润或股票价格等信息揭示出的企业价值。投资者通过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观察和预期,可评价公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还会根据评价的结果出售公司股票、寻找合作伙伴以及引进新的投资者和职业经理人等。这都迫使职业经理人尽职尽责,以好的经营实效来维持股票价格。同时,来自资本市场的兼并、收购等运作,会时刻威胁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控制权。理论上认为,如果企业因经营不善而价值下降,将会面临被其他企业收购和兼并的威胁,企业控制权的得失将是对职业经理人的最严厉的约束。这种潜在的“被替代”风险,将会对能力不足或妄想偷懒的企业职业经理人构成一种威胁,迫使其增加努力程度和工作能力,并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从人力资本的角度设计企业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

马克思在生产理论表明:要实现再生产必须对两大部类进行实物补偿与价值补偿。同理对人力资本而言,要充分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就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本的货币性补偿和非货币性补偿,其中货币性补偿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年薪制。年薪的构成基本上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大部分。基薪是职业经理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保证,一般约占整个年薪的三成;而风险收入约占年薪的七成,是对职业经理人提高工作绩效的激励。此外,在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中,通过设立风险基金,即用于部分弥补由于决策失误和经营不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不仅可以凸显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而且可以使职业经理人个人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并使职业经理人真正承担一部分经营风险,较好地体现了风险、责任和利益相一致的分配原则。

第二,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允许合同持有人在某一段时间内,按某一商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规定数量的股票。因此通过给作为行权者的职业经理人一定数量的股票,分配给一定比例的剩余索取权,让他们承担相应的风险,将职业经理人收益和企业长期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实现有效的激励。

第三,职务消费和福利补贴。职务消费是指人力资本在企业中都有职务,因而要按职务给人力资本一部分经费用于消费;在现代企业治理中,薪金被看成企业对员工劳动的补偿,而福利则表示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在我国,很多企业搞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承认人力资本的存在,使得薪酬结构不合理,容易造成他们心理上长期的不公平感,最终会使企业受损,结果导致该给的不给,有人就拿不该拿的,出现所谓“59现象”。

另外,对于一个出于企业最高端的职业经理人而言,除了上述物资利益的满足外,还有一些非物资利益的追求,即职业经理人的非货币性收益。根据管理学相关原理,其非货币性利益主要表现在权利与地位的的满足。因此主要是提高了作为人力资本的职业经理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增大了人力资本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力。

(四)健全经理人的培养评价认证机制

1.健全职业经理人的培养机制。在今天,职业经理人的培养要与时俱进面向国际全球化、现代化,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眼光、懂得国际商务运营和国际企业管理、体现信息时代特征、突出现代技术素质、既知人文又懂数理、善于解决综合课题的人才;针对高校教师企业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可让缺乏企业经验的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担任管理咨询顾问、参与解决企业管理问题、参与企业内项目等,从而增加教师的实践经验。另外,培训机构要引导职业经理人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和角色定位。职业经理人的基本职能就是靠自己的知识和创新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来经营和管理企业,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

2.完善职业经理人的评价和认证制度。不仅要高标准的严格考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才能、业务素质、战略眼光、思维反应、环境反应敏感度等等与企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因素,而且也要高标准的严格考核职业经理人的个人信用、道德伦理等。实施严格的进入规制手段――特别许可、特别注册、申报制度。在此特别强调以下三点:

第一,要由专门、独立的人才评价中心对职业经理人的资质和以往业绩进行评估,从而为我国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参照标准和价值认可制度。

第二,重视建立记录职业经理人信誉机制,对进入经理市场的每一位经理人员都建立全面的、真实的、连续的、公开的业绩档案记录与信用记录。

第三,补充行业自律、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大力发展专业化中介组织和权威的行业协会,进行第三方监督与仲裁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主要是设置战略决策委员和外部独立董事。同时,完善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对提供企业各种虚假信息的职业经理人进行曝光,使其声誉受损。

(五)强化对经营权的民法规制

1.完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我国政府除了以刑事手段打击商业受贿、制假贩假欺诈侵权等犯罪行为之外,更多的工作应该是通过民事立法落实职业经理人的个人责任,即通过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确保产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2.贯彻私法自治。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职业经理人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资格、待遇、培养、考核等做出明确规范,使其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二是完善公司法,建立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负有社会责任、承担责任风险的问责机制;三是从刑法和民法上加强对出资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尤其应加大对民营经济出资人的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纠正和防止职业经理人对民营经济出资人私人财产的侵犯;最后引入“股东代表诉讼”机制。扩大诉讼渠道,保护利益相关人员的信赖利益,适当加重职业经理人的举证责任,并在损害数额难于确定时,实行惩罚性赔偿。

五、结论

应该说职业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而不好轻易解决的问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牵扯到太多的问题,比如由于企业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问题、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双方合同契约不完全,交易成本问题,而信息不对称问题本身是一个永远都难以克服的基本问题因为私有信息具有绝对的内部性。以及企业职业经理人本人的人力资本产权特征的特殊性,所以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的激励约束问题不易根本解决;而企业的外部环境时刻发生着变化。

因此,我们需要坚持系统全面的观点、动态的观点以及现代企业中的“黑箱理论”和运用新的视角去研究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在改革完善职业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时,结合我国国情创造性地大胆的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可为我国企业发展所用。

⑷ 公募基金 关键业务操作的制约机制有哪些

对于熟悉基金投资的朋友可能都知道公募基金的传统投资范围就是二级市场,那么,除了二级市场之外还有其他领域么?下面小编带领大家一览公募基金投资范围。
目前,在传统二级市场以外,公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证券衍生品以及黄金合约等商品合约。
“围绕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证监会将在《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范围内大力支持公募基金创新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不断丰富基金品种、拓展基金投资范围。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期权、商品期货等业务规则,探索推出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等新基金品种。
公募基金投资范围最近拓展到不动产领域,是一项将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实践。对于普通投资者,在财富管理和资产配置方面有了另一种新的选择。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首先,投资目标不一样。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同时,私募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其次,两者的业绩激励机制不一样。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亏损无关。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产品单位净值是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费,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亏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业绩利润提取的业绩报酬是20%.

⑸ 激励机制的设计原则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目标业绩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与公司的目标业绩的关系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超目标业绩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该部分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更多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以一定方式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般来讲,对公司核心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薪酬结构,从而吸引、保留、激励优秀人才,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对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来讲,股权激励往往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首先,对非上市公司来讲,股权激励有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由于绝大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他们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公司能够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与此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其次,对原有股东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再者,对公司员工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自身价值。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管理和科研人才。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提高,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约束作用,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有所增强。 1、股票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2、股份期权模式
股份期权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股票期权改造模式。这种模式规定:经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三年任期届满,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股份期权模式的一大特点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谓“3+2”,即企业经营者在三年任期届满后,若不再续聘,须对其经营方式对企业的长期影响再做两年的考察,如评估合格才可兑现其收入。
3、期股奖励模式
期股奖励模式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中比较流行的一种股权激励办法。其特点是,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
例如湖南的电广传媒,企业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2%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及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的激励基金。基金只能用于为激励对象购买公司的流通股票,并做相应冻结,离职半年后可以抛出。
4、虚拟股票期权模式
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的给予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这种模式是针对股票来源障碍而进行的一种创新设计,暂时采用内部结算的办法操作。虚拟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与期股奖励模式不同,它来源于企业积存的奖励基金。
5、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
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是由武汉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设计并推出的,因此也被称之为“武汉期权模式”。
6、股票增值权模式
主要内容是通过模拟认股权方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公司股票在本年度末与本年度初的净资产的增值价差。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这种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因此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1、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计划,主要影响员工将来的行为
2、使员工与企业业绩挂钩,提高员工忠诚度,限制员工跳槽
3、既可以采用现金支付,又可以采用股票相关方式支付
4、使员工与企业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共负盈亏 使人力资本的回报形式从“管理权”向“剩余价值索取权”的转变实现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的高度一致。 进行持股计划的目的与可行性研究;对企业
进行全面评估;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参与计划制定;确定股份
的配额和分配比例;明确持股的管理机构;解决实施计划的
资金的筹集问题;制定详细的计划实施程序;
准备审批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⑹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包含哪些内容

(1)经济利益激励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普通合伙人的报酬,分为固定报酬和变动报酬两个部分。固定报酬是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额或己投资资金的2%一3%收取的管理费。变动报酬就是股权上市或出售投资后取得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5%一20%)的收益提成,即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合伙企业l%的资金,却享有15%一20%甚至更高的投资收益提成,这可以认为是普通合伙人知识资本(专业特长、经验和业绩)的注入,从而要求的相应资本权利。这种采取期权形式的报酬结构,能够给普通合伙分很大的激励作用。
(2)权力与地位激励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独特,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资本的运营,不得干预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否则将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而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创业资本的运营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其知识、经验,享有投资业务的控制权。合伙协议还授予普通合伙人监督有限合伙人按时缴纳出资的权力,如果合伙人无故违背出资的承诺,拖欠或者拒绝缴纳承诺的资本金额,将会受到处罚,如降低其股份比例、限制他们撤回已投入的资金等。这种机制充分保障了普通合伙人的创造性、独立性,有利于调动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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