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是GP收取
管理费缴纳,需要发票入账
管理费直接归属GP
协议范本网络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条款要适当调整。
⑵ 私募基金要交税吗交什么税
需要进行纳税的。
私募基金公司交税包括:
1、印花税
主要是开立实收资本账户需要交纳的营业税金。
2、契税
与被投资方签立投资合同,需要相应交纳契税。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由于是合伙制企业,基金本身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有限合伙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组成,基金往往会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私募基金层面的税收:
1、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
2、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私募基金公司交税优惠政策:
1、对于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办公用房等,给予购置补贴。同时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3、明确对个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金融创新机构,享受相关财税优惠,包括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和办公场所补贴等。
对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4、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⑶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有限合伙目前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⑷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我方为基金的管理方,请问我方要交什么税种,税率是多少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你是基金管理方A,即是GP。
收税是对收入部分进行收税,GP的收入部分一般为两部分,即:
基金管理费用,税费缴纳方式,这是常规GP收入方式,因为GP一般都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增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地域标准不同的。所得部分一般3-5%这样一个水准。每个城市的标准不同,同一个城市不同地方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上海,临港,张江,崇明,奉贤,这类税的征收点比较高,反税政策比较好。
投资收益部分,投资收益部分如果按照正常途径是在合伙企业中止后,分配GP收益时征收20%的投资收益税种。一般收益分配都是超过收益一定比例部分按照二八分成的。
总结可以给你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作为GP,发起股权投资基金B,募集资金X元,管理费用1%,投资3年,按照分配后GP所得的投资收益为Y元
那么你的税费:Z=X·1%·3-5%+Y·20%
B发生的费用问题:
你这里理解有个误区,一般股权投资基金B不发生工资这个科目的费用,因为GP已经是作为管理人管理这个有限合伙基金了,所以GP是管理人,员工都是GP的员工,支付公司的账户应该是A公司即GP而不是B(股权投资基金)。
B发生的费用,比如资金存管费用等等,这些是从B中直接扣取的。
⑸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纳税问题
我的理解是:
合伙企业不交纳营业税,只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基金股东是法人,则盈利部分在法人机构缴纳营业税,合伙企业不承担。
虽然说是“先分后缴”,但是地方税务部门不会同意,怎么可能让基金巨大的税收流失掉呢?所以,基本上都是你不交税,就拿不走钱的。
⑹ 私募股权合伙企业合伙人怎么缴纳所得税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主要有六种运作模式: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公司+信托”模式和母基金(FOF),其中有限合伙制在市场化经济中运用较为广泛。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众多创造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空间。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迅速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腾达,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人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管理;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基金进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合作模式可以促使一般合伙人为基金实现增值勤勉谨慎地履行管理义务,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LP主要通过GP对投资基金的管理实现投资资金的增值与退出,双方的有效交流与合作是实现投资资本持续增值的重要保障。简而言之,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具体管理,投资决策、投资战略都是一般合伙人在做;在投资具体项目中,一旦一般合伙人涉及利益冲突或者关联交易,年底资产评估与实际不符等,有限合伙人则应承担监管责任。监管并非取而代之,涉足具体业务,而是以监督的方式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有限合伙人需要加强对一般合伙人勤勉义务的监管,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良性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