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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发布时间:2021-03-17 15:40:27

『壹』 为什么投资基金都是合伙人企业,而不是公司

因为在私募基金中的有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团队,上市公司是不能建立基金的,其次,合伙企业主要是因为在私募中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进行基金投资,这样也是为了保证市场稳定安全。

基金投资的分类
1、根据募集方式
根据募集方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具有公开性、可变现性、高规范性等特点。私募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具有非公开性、募集性、大额投资性、封闭性和非上市性等特点。
2、根据能不能挂牌交易
根据能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上市基金和非上市基金。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比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式基金。非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可变现基金和不可流通基金两种。可变现基金是指基金虽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但可通过“赎回”来收回投资的证券投资金,如开放式基金。不可流通基金,是指基金既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又不能通过“赎回”来收回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某些私募基金。
3、根据运作方式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封闭式基金,又称为固定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规定的时间(也称“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债权性和监督性等重要特点。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开放式基金,又称为变动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证券数量从而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存款性和灵活性等重要特点。
4、根据组织形式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司型基金,在组织上是指按照公司法(或商法)规定所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或类似法人机构);在证券上是指由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契约型基金。在组织上是指按照信托契约原则,通过发行带有受益凭证性质的基金证券而形成的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在证券是指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贰』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注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公司名称需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2. 注册资本出资额:承诺出资制,无低要求,按照约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报备案则低少于1亿元;

  3. 投资门槛:无强制要求,但如申报备案,则单个投资者不低于100万元;

  4. 投资人数:2至50人;

  5.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 有书面合伙协议;

  7.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8.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9.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10.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叁』 有限合伙基金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据财大师基金,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肆』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是基金产品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是基金产品。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伍』 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成立股权投资基金

1、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2、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5)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扩展阅读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陆』 如何判断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还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肯定没得说,要到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但是如何判断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到底是单纯的企业还是需要备案的私募基金呢?
如果我的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购买债权类资产,如果不被认定为私募基金,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就不需要到基金业协会备案,也就是说我的GP也不需要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例如,滁州建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其LP是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明显是城投+资管
GP是皖江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基金管理

『柒』 投资基金为什么是有限合伙 知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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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普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在设立程序及企业性质上有什么区别

有限合伙制的股权基金也好,产业基金也好,从企业性质上来说,都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从合伙企业法的角度来看,都是一样的企业,只是基金的经营范围有点特殊而已。都是要求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最多49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就是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承担合伙事务,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因为经营范围和投资的特殊性,在某些地区设立前存在一定的审批手续,需要到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获得相应批准文件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除非涉及行政审批,比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直接注册就可以。

从设立程序上来说,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存在一个资金募集的程序,需要主发起人,对出资人进行招募,也就是所谓的找钱,向出资人说明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等。在获得出资人一致同意出资,并签署出资承诺和合伙协议后再办理工商注册。

办理工商注册时,所有的有限合伙企业都差不多了,首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获得核名通知后,提交企业注册申请、合伙协议、出资承诺等等。办理工商注册,这个时候,是否进行出资和验资,各地要求不同,一般根据合伙协议要求,所有出资人商议一致同意出资比例。

工商注册后即办理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开户许可等。

不知道是否解答完全,如有其他疑问,可给我留言。

『玖』 请教——有限合伙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2.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

  3.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

『拾』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拓展资料

  1.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3.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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