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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条投资基金混改

发布时间:2021-03-31 02:19:45

『壹』 2017年央企混改概念股有哪些 12只央企混改概念股价值解析

电信
中国联通(7.78 +0.39%,买入)连续大涨 通讯设备集体受益
国企混改的步伐在不断加快。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电信作为混改的重点行业,一直备受关注。去年以来,电信行业的混改不断取得进展。
2016年10月9日晚,中国联通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正在研究和讨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在A股市场上,中国联通也冲击涨停!
3月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中国联通总裁陆益民表示,目前中国联通的混改方案正在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之中。此次动作是联通集团去年9月底参加了国家发改委召开的国有企业混改试点专题会,被列入混改第一批试点事项后新的实质性突破,预计联通混改将加速落地。
另一大原因上,中国电信将成立专项资金来推进改革。中国电信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孙大为日前透露,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中国电信将在2017年成立专项投资基金,用于在相关业务领域进行股权投资;此外,中国电信还将参与外部投资基金,以此寻求更加多样化的投资机会。
中国联通方面,国企混改也在不断推进过程中。在3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中国联通总经理陆益民表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且目前中国联通的混改方案正在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之中。
国企改革,对于电信行业来说,影响巨大,相关的上市公司必将从中受益。东北证券(12.06 -0.17%,买入)指出,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改善和加强国有资监管,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把人民的共同财富切实守护好、发展好。电信行业有中国联通、大唐电信(16.99 -1.28%,买入)集团、武汉邮科院、普天集团、特发集团等上市国有企业,预计这些企业将成为本轮混改的受益者。建议关注中国联通,星网锐捷(20.15 -1.37%,买入),特发信息(25.68 -0.66%,买入)

『贰』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审批、备案及相关决策程序
无论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都强调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备案,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甚至需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规定征求国有企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审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投资项目合理性和合规性有关文件。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因此,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实体及投资私募基金时,通常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规定的重大事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3号)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担保等重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等。对项目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根据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叁』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国条投资基金混改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肆』 国家对投资基金方面有没有规章制度

自2016年1月9日以来,全国各地都已经停止办理投资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也越来越来严格,需要法人股东拥有从业资格证,以后投资类公司还会再加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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