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产生时间和原因
国际第一基金是台湾地区成立时间最早的一只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成立于1975年1月4日。成立以来基金收益率为23.29%,同期台湾地区综合指数涨幅近57倍。在台湾地区成立满10年的股票型基金中,该基金的年化标准差居于前20%范围内,而收益率居末尾。基金份额从成立之初的305万份增加到目前的650万份左右,31年间规模仅仅增加了一倍(这一时期台湾地区股票市值增长数百倍)。进入沙龙向基金专家提问>>>
作为历经31年还存在于市场上的基金,国际第一基金应该还算幸运者,但其乏善可陈的长期业绩表现和基金份额事实上的萎缩则可以作为台湾地区基金市场上股票基金生存状况的一个标本。这些股票基金的长期业绩差,短期业绩波动剧烈,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与股票相似,从而使得自己有被债券及货币市场基金边缘化的倾向,导致规模增幅远低于股票市场的增长速度。这种现象在资本市场起步相对较晚的韩国也同样存在。
从数据来看,韩国股票型基金资产规模只占所有基金资产总额的27%左右,台湾地区更低,为15%左右。与之相比较,全球基金市场的这个比例为50%,美国为56%,欧洲54%。成熟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的发展和成熟程度是一个市场机构投资者成熟程度的标志。基金的发展速度显著慢于市场的发展程度,这一方面表明股票市场的成熟度不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基金行业的发展出现了问题。
共同基金作为保值增值的投资工具,其中的股票基金承担着主要的增值功能。股票基金的成长要求基金投资者建立对间接投资的信心,而这种信心的来源就是基金管理人能表现出比个人更高、更持久和更低风险的收益,即基金要表现出与股票不一样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成熟市场上,股票基金的资产规模要大于共同基金三驾马车之中的另两类(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以美国为例,股票基金资产相当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相加的130%,而韩国仅约为37%,台湾地区更低,约为18%。
无论从市场的角度还是基金内部结构的角度看,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共同基金市场都出现了结构失调的问题。
导致韩国和台湾地区基金市场结构失调的原因有很多,两地股票市场均为未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使得市场稳定性不足,效率偏低,套利和结构性投机机会经常出现,这使得整个市场的目光经常为一夜暴富的故事所吸引。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行业在短期利益诱惑之下随波逐流,长期投资观念的缺乏导致基金收益率波动过大,从而使得投资者丧失了对通过基金进行投资的信任,这无疑是导致两地市场结构失调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风险规避型的投资者大有人在,但股票基金的表现与一般股票毫无二致,投资者对股票基金的信心丧失,要么进入股市去冒险,要么购买低风险品种以自保。
基金行业对长期业绩的忽视不光影响到基金市场的结构,也直接影响到基金个体发展壮大。这以韩国尤为明显。韩国基金行业资产规模2000亿美元左右,只有美国90000亿美元的2.2%,而共同基金数量则达到七千多只,相当于美国的92%。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只有2700万美元左右,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场中居于后列。
与美国过去60年基金数量和单只基金规模基本成正比例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国基金数量与单只基金资产规模是显著负相关的,这表明韩国基金数量的增加并不是受到基金业繁荣的推动而是另有原因。事实上,韩国基金数量迅速增加除了专户理财多、封闭式基金无法扩大规模导致新发频繁等因素之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不重视长期业绩导致基金的持续营销艰难,基金公司在生存压力下只能不断地发新基金来谋求资产规模的扩大,这样基金行业不断地在“发新基金-不重视长期业绩-持续营销艰难-发新基金”的怪圈中循环。
基金规模的减小也进一步影响到其持续成长能力,使得个人投资者更加迅速地离开基金市场。韩国基金市场的教训表明,缺乏大量个人持有者的小基金会面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小基金经常为少数几家机构投资者持有,任何一个机构投资者的赎回对基金的影响都非常巨大。为应对这种随时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在投资中就更重视短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这是一个怪圈。台湾地区市场也类似。
作为新兴市场中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韩国和台湾地区,其股票基金的教训值得我们记取。中国的基金行业正在经历由产生到成长到成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基金(尤其是股票基金)能否有清晰定位,将关系到未来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募基金好比公共汽车,它的发展要考虑到各位“乘客”的利益。对于持有人来说,基金能否有明确清晰且与众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决定他们是投资于基金还是做其他选择。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均非常清晰,股票虽然良莠不齐,但其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在新兴市场中也表现得尤其明显。股票基金如果无法做到收益方面的相对稳定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相对有效,则毫无疑问会被投资者抛弃,从而在其他类型基金和股票的夹击下被边缘化。
对长期业绩重视不足,过分重视短期业绩,导致基金收益波动程度增大,这正是整个连锁反应的起点。按照韩国的经验,更多地引入长期投资者如保险、企业年金、社会保障资金等有助于基金管理人建立起注重长期业绩的观念。此外,政府从税收等政策领域给予调节是管理人树立长期投资观念的重要促进因素。
但这些手段的实施都应尽早,因为市场一旦异化,再想校正过来就很艰难。韩国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中基金流动性风险爆发的重创后,才开始重视基金市场结构问题;台湾地区基金行业虽然起步早于韩国,但目前行业发展水平远低于韩国,还在以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为主的市场环境下运行。(作者为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员)
B.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机构发源于哪个国家 英国吗
1868年英国政府组建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是被公认的最早的基金机构
C. 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诞生于哪个国家吖
投资基金起源于1868年的英国,而后兴盛于美国,现在已风靡于全世界。在不同的国家,投资基金的称谓有所区别,英国称之为“单位信托投资基金”,美国称为“共同基金”,日本则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这些不同的称谓在内涵和运作上无太大区别。投资基金在西方国家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投资手段,并在当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积极仿效,愈来愈运用投资基金这一形式吸收国内外资金,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随着改革中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在80年代末出现了投资基金形式,并从90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这不仅支持了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而且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选择,活跃了金融市场,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内容,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D. 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哪里
对众人是当头一击:布兰登要是这一行能够使你出头,
E. 在亚洲,那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建立最早,发展最快。
应该是日本吧。。。
F. 基金什么时候出现了
最早的对冲基金是哪一支,这还不确定。在上世纪20年代美国的大牛市时期,这种专门面向富人的投资工具数不胜数。其中最有名的是Benjamin Graham和Jerry Newman创立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
2006年,Warren Buffett在一封致美国金融博物馆(Museum of American Finance)杂志的信中宣称,上世纪20年代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是其所知最早的对冲基金,但其他基金也有可能更早出现。
在1969-1970年的经济衰退期和1973-1974年股市崩盘时期,很多早期的基金都损失惨重,纷纷倒闭。上世纪70年代,对冲基金一般专攻一种策略,大部分基金经理都采用做多/做空股票模型。70年代的衰退时期,对冲基金一度乏人问津,直到80年代末期,媒体报道了几只大获成功的基金,它们才重回人们的视野。
90年代的大牛市造就了一批新富阶层,对冲基金遍地开花。交易员和投资者更加关注对冲基金,是因为其强调利益一致的收益分配模式和“跑赢大盘”的投资方法。接下来的十年中,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更加层出不穷,包括信用套利、垃圾债券、固定收益证券、量化投资、多策略投资等等。
21世纪的前十年,对冲基金再次风靡全球,2008年,全球对冲基金持有的资产总额已达1.93万亿美元。然而,2008年的信贷危机使对冲基金受到重创,价值缩水,加上某些市场流动性受阻,不少对冲基金开始限制投资者赎回。
G. 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历史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在20世纪20年代传入美国后,得到极大的发展和普及。今天,美国的投资基金业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资产量和最完备的管理系统,美国号称基金的王国。二次大战后投资基金遍及全世界.
英国的封闭式基金一般以投资信托公司股份的形式向公众募资,而开放式基金一般以单位信托基金的形式存在。1868年,世界上第一个投资信托“外国和殖民地政府信托”在英国诞生。该基金成立时募集100万英镑,其操作方式类似于现代的封闭式契约型基金.
美国的共同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封闭式基金的起源早于开放式基金,但开放式基金以其方便投资者的优点很快超过了封闭式基金。目前,封闭式共同基金大约只有500余个,多为债券基金和国家基金,而开放式基金的数目则高达5000余个,种类多种多样。
投资基金出现在香港,最早是在1960年,台湾的投资基金诞生于1983年.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早在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熟悉海外业务的金融机构就开始在境外(香港等地)涉足基金业务。
从1992年开始,国内的基金纷纷在沈阳、大连、海南、武汉、北京和深圳等地出现。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依次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
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依次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次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
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中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截止2007年10月,我国已有5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大约300只开放式基金,56只封闭式基金.
我国对基金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和费用上。从国内基金税收情况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只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不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征税,不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印花税上,投资者买卖基金都是免征印花税的。从未来发展情况看,基金的税收政策发展方向是,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买卖证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的税负。
H. 基金产生于那个国家啊
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自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基金业开始兴起,经过八十多年的发展,美国基金在全球基金中占主导地位。
1991年10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时,“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深圳南山风险区政府批准成立,成为第一批投资基金。此后仅于1992年就有37家投资基金经各级人民银行或其他机构批准发行,其中“淄博乡镇企业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是第一只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1993年初,建业、金龙、宝鼎三只教育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上海发行,共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当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国共有投资基金72只,募集资金66亿元。(来源:道富投资)
I.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产生年代和原因
浅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
莫纪宏
一、我国基金会立法的历史演变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参考资料:http://www.cass.net.cn/file/2005020334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