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接保险的交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设计方式上,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即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从而避免了因为超过60天宽限期而导致保险合同的实效。另外,还允许投保人除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增加产品的灵活性。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期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投保人可随时支付任意数额(有最低数额的限制)的保险费,并按约定的计算方法进入投资账户。这种方式对客户来说灵活性最高,但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对保费支付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同时提高了对内部操作系统的要求。
B. 投资连结险的保费和保险金额是怎么确定的
来自经济金融类芝麻团 2017-03-24
1、投资账户设置。投资连结保险均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进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是为了方便计算投资账户的价值而设计的计量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2、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一些产品还加入了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3、保险费。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费用收取。与传统的非分红保险及分红保险相比,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当透明。保险公司详细列明了扣除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电脑终端查询。
5、并不“保险”。与一般理财产品不同,保险公司为每个投保人单独设立投资账户,投保人可以根据风险、收益偏好,有选择地将资金放入不同的投资账户中。投连险的收益来自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向股市、债券、货币等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所获的利得。和万能险有最低保险收益不同的是,投连险收益率并无保障,风险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可以看出,投连险只有投资账户的资金才产生收益,而投资账户会有一定比例资金投资股市或股票型基金,因此会受到市场涨跌影响,投资风险很大。虽然投连险中带个“险”字,可是并不保险。
C. 在投资连接保险中 关于设立投资帐户的一般帐户是
投资账户只能是公司自己设立的
D. 什么是投资连结保险,有哪些保障功能
投连险全称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的功能主要有:
1.保障功能。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因具体产品而异。有的投资连结保险除了提供意外与疾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等保障外,还有其他保障内容,如保证可保选择权和豁免保险费等。
2.投资功能。投资连结保险除了提供风险保障外,还具有很强的投资功能。但是,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率是不固定的,未来投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保单现金价值将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
投连型产品未来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建议选择安全保本获利确定的保险
1. 只注重获取保障的人不宜买投连险
2. 风险承受力弱的人不宜买投连险
3. 短期有资金需求的人不宜买投连险
E. 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都会开设几个风险程度不一的投资帐户供客户选择。如有的险种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和可能的风险程度开设有三个帐户:基金帐户、发展帐户、保证收益帐户。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保险费在各个投资帐户的分配比例。
基金帐户的投资策略为采用较激进的投资策略,通过优化基金指数投资与积极主动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力求获得高于基金市场平均收益的增值率,实现资产的快速增值,让投资者充分享受基金市场的高收益。
发展帐户的投资策略为采用较稳健的投资策略,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利率和证券市场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品种上的比例,力求获得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在基金品种的选择上采取主动投资的方式,关注公司信誉良好、业绩能保持长期稳健增长、从长远看市场价值被低估的基金品种。
保证收益帐户的投资策略为采用保守的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合理安排各类存款的比例和期限,以实现利息收入的最大化。
此外,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部分领取投资帐户的现金价值,增加保险的灵活性。
F.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帐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宜,应当事先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连结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亦同。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报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一、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二、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三、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五、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六、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七、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八、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第八条、保险公司上报投资连结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产品可行性论证,包括该产品满足本办法确定的最低要求论证,和管理系统支持论证;
三、投资连接产品财务管理办法;
四、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连结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至少评估一次投资账户中的单位价值,并向保单持有人公布。公布方式需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20%。
第十二条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应详细列明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
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
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
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
五、费用扣除办法;
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
第十六条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十七条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随产品一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缴纳保费。
第二十条销售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国保监会呈报投资账户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二、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
四、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
五、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
第二十二条投资账户日净赎出价值达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1%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会计年度内投资账户累计净赎出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30%的,或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帐户管理人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
净赎出为会计期间内累计赎出与累计买入之差。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或侵犯保单持有人
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连结保险产品;
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G. 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几个投资账户
通常会有1个或者1个以上,具体多少根据客户个人意愿而定。
H.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帐户通常为等额单位,投资帐户中资产或资产结合的市场价值除以单位数量称为( )
单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