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ST力帆重整计划出炉:满江红基金成控股股东
11月10日,买车网Buycar获悉,*ST力帆发布《*ST力帆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公告》称,力帆股份出资人权益将调整,总股本将由现在的约13.14亿股,增加到45亿股,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将取代力帆控股,成为*ST力帆控股股东。
力帆股份表示,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善,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得以提升,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力帆股份重整一案,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力帆股份的管理人,负责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方式,确定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吉利迈捷)、重庆两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江基金)以联合体身份成为意向重整投资人。
具体来看,吉利迈捷与两江基金共同发起设立“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公告,吉利迈捷、吉利科技或二者持股比例达70%以上的绝对控股的公司作为参与公司重整投资的实施主体。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由于*ST力帆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若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0。为挽救公司,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次重整计划将对公司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出资人组由截至11月20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力帆股东组成。
据了解,重整计划将以力帆股份12.85826279亿股流通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4.9969515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2.14173721亿股。而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在力帆股份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力帆控股变更为满江红基金。
力帆股份表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力帆股份出资人让渡部分股票用于保全主要子公司经营性资产,也能够使得主要子公司通过重整程序清理债务,保留在力帆股份体系内继续经营,继续发挥协同效应,为力帆股份的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创造条件,最大限度维护力帆股份及十家子公司的营运价值,降低重整成本,使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力帆股份股票成为有价值且有潜力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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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基金可以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如下三种: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公司企业。
实践中,一般采用合伙企业和公司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所称“无限连带责任”,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是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将以其法人或组织财产或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被追偿合伙人无力清偿或不能足额清偿的,其他合伙人负有偿还全部或未清偿部分合伙债务的责任。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已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等任何理由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与公司两种基金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出资人的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人的风险较大。
二、合伙制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自然人直接投资于合伙制基金,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欲执行合伙事务,应当成为普通合伙人,但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可以通过间接投资的方式实现在实际上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基金。即: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中间公司制合伙人作为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对公司制合伙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基金的税务分析
(一)基金自身的税务问题分析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基金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基金进行非上市股权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基金通过二级市股票交易退出时,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应以股票买卖价差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管理企业取得的管理收益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城市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3.房产税。基金的自有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基金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用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地方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5.车船税。基金的自有和实际管理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船税,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地方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6.印花税。基金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基金投资时,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税率为0.5‰。基金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时,应当按1‰缴纳印花税。根据原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7.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下称“159号文”)的有关众多规定,公司空间制基金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基金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基金本身不迅速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各税种,营业税和所得税是影响腾达基金出资人收益的主要税种。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制基金在税收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得税方面。
㈢ 第三批私募基金牌照名单表
1、第三批50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名单
(以机构名称拼音排序)
白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光大金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龙旗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未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光控新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以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炎汉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博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弘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泓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混沌道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聚益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君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申毅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星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证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冰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和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中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成亨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赤子之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瑞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善御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岳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泽利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原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晟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用(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 星浩(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㈣ 珠海普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怎么样
简介:珠海普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专门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而设立的特殊目的企业。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和上海市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集团,成立于1992年。核心主导产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同时积极发展能源、金融等次支柱产业。此外,绿地集团在商业、酒店、建筑、汽车服务等产业也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实力。2015年6月,绿地控股完成整体上市,股票代码:600606。
成立时间:2013-11-13
工商注册号:44000300002412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地址:珠海市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5号楼1-L
㈤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流程
一、注册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亿,首次实缴不能低于5000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首期出资不的低于500万。
二、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