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型基金的发展现状和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如题 谢谢了
公司型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 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 [编辑本段]【基本概述】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公司形态的基金,认购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即为公司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 顾名思义,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一个公司,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机构。公司型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再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监事会,然后由董事会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公司资金的投资运作。 公司型基金与一般股份公司一样,都是由发起人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来募集资金的,只是对于公司型基金来说,在证券市场投资获利是唯一的经营目标。大家购买了基金份额后,就成为了基金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益,并成立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运作过程中,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有较大的监督作用,这样相对于契约型基金,更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公司型基金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并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美国投资公司一般为公司型基金,香港互惠基金、英国投资信托均为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比较流行。按照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又可分为三种类型:1、管理型投资公司,它又可以分成开放型投资公司和封闭型投资公司。开放式投资公司是发行基金股份数量不固定,持股者有权退股,公司基金股份总额可以追加的投资公司。封闭式投资公司是发行基金股份数量固定,持股者无权退股,公司基金股份总额不可以追加的投资公司。2、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每个投资者持有一份证书。它代表一组或一个单位的证券。单位投资信托公司由受托人经营管理,他们代表投资者管理委托财产。3、面额证券公司。这种公司通过出售面额证券筹集投资基金,这种证券是一种无担保的证书。它约定:如果持有人付清了所有款项,公司就按规定的日期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或者证券到期前退还原价数。 [编辑本段]【主要本质】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设立,以发行股份的形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形态,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公司型基金分为自营式公司型基金和他营式公司型基金,他营式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公司对募集的资本集合体本身并不运营,而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Investment Advisers)运营和管理的基金形式,全世界绝大部分公司型基金是他营式基金,美国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即为典型;自营式基金是指由基金公司本身对所募集的资本集合体进行经营管理,自营式基金得到了一些国家的许可,如1985年12月当时的欧共体通过了《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企业(UCITS)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协调指令》,该指令为欧盟所沿袭其中规定投资公司可采用“自行管理”的方式。 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型基金本质上都是由投资者汇集的投资于证券的资本集合体,只不过这种资本集合体以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自营式基金以公司形式组织基金的所有主要当事人,是一种完全组织化的资本集合体,他营式基金只以公司形式组织投资者(持有人),是一种半组织化的资本集合体。 [编辑本段]【法律性质】公司型基金的预备理论进行论述,这些理论对认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很有必要,再次对这些理论进行回顾: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集合体,资本集合体的运作形式可分为组织形式和法律关系运作形式,其组织形式有超强式、强式、弱式之分,法律关系运作形式都是信托或仿造信托形式构造,其中有强式或弱式之分,他营式公司型基金是强式组织和强式信托的产物,自营式公司型基金是强式组织和弱势信托的产物。 所谓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本质,是指如何认定基金当事人之间(主要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围绕着基金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的运作形式。综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信托,具体而言自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弱势信托、他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强势信托。 [编辑本段]【基本特点】1.共同基金,形态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其业务集中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 2.共同基金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即股份。 3.共同基金的结构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拥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资产的最终持有人。股东按其所拥有的股份大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 4.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增殖之责任。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设定基金经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经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活动惊醒监督。托管人可以(非必须)在银行开设户头,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资产注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基金公司与托管人之间有契约关系,托管人的职责列明在他与共同基金公司签定的“托管人协议”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问题,投资者有权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编辑本段]【引进时机】由于公司型基金是公司和信托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公司型引进的时机取决于公司和信托发展的经济和生态,就经济环境而言,中国已孕育了公司型基金发展的基本经济环境,首先中国已初步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从1984年末1985年初中国企业改革开始,中国公司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公司制度。其次,中国的资本市场在蓬勃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机构投资者市场在逐步形成,管理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迹象表明机构投资者已有设立公司型基金的冲动。再次,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已采用了公司型基金的模式,如淄博乡镇基金、南山基金、半岛基金,为公司型基金的引进开创了先例并积累了经验。 另一方面就法制环境而言,法律环境是公司型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意识所形成的立方空间。在中国公司型基金引入的法律环境也在逐渐成熟,首先是公司法几经修改,为公司型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2005年公司法在以下几方面的修改起了积极作用:如增强股东的权利,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还可查阅公司章程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不但有查阅权还有复制权;赋予股东以诉讼权利,对董事监事无故阻挠公司诉讼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对资本维持原则作了灵活性规定,只规定不得抽逃,并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司资本的抽回,等等,这些都在为公司型基金的引入作铺垫,也为公司型基金专门的投资公司法作了立法技术上的准备。其次基金法对公司型基金的留了发展的空间,根据基金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可制定投资公司运行管理条例,到时机成熟时再修改基金法或制定专门的投资公司法。信托法的制定对公司型基金作了基础性规范,最重要的是树立了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使公司型基金有别于其它的公司,防止某些公司借公司型基金之名,行圈钱之实。因此各种迹象表明中国引入公司型基金时机已基本成熟。 [编辑本段]【发展路径】公司型基金作为资本集合体,其发展的法律构造有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形式,二是法律关系运作形式,由于公司型基金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因此只能在法律关系运作形式上选择适当的路径。就法律关系运作形式而言,有强式信托和弱式信托两种路径。 由于强式信托和弱式信托是根据对信托的构成要件坚守的程度不同的划分,因此在研究公司型基金的法律路径前须对中国信托法的定义进行研究,中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该法使用了委托一词,没有确切所有权转移或处分这一构成要素,似乎是要建立一种弱式信托。但究其立法愿意是为了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点,由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作出了严格的形式和实质规定,因此该法仍然是要在中国建立和强化强式信托。 [编辑本段]【公司型基金-发展路径】 公司型基金作为资本集合体,其发展的法律构造有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形式,二是法律关系运作形式,由于公司型基金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因此只能在法律关系运作形式上选择适当的路径。就法律关系运作形式而言,有强式信托和弱式信托两种路径。 由于强式信托和弱式信托是根据对信托的构成要件坚守的程度不同的划分,因此在研究公司型基金的法律路径前须对中国信托法的定义进行研究,中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该法使用了委托一词,没有确切所有权转移或处分这一构成要素,似乎是要建立一种弱式信托。但究其立法愿意是为了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点,由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作出了严格的形式和实质规定,因此该法仍然是要在中国建立和强化强式信托。 在中国建立强式信托将体现中国的国情,有利于信托的健康快速发展。首先,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的信托先建立强式信托,中国的法律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以德国为典型,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注重信托要件的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其次通过建立强式信托加强对信托财产和信托责任的监督,可确保信托财产的规范有序的发展,重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形式与实质统一,意味着对基金的监管从重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变为重信托义务的监管上,这是符合国际基金监管规律的。因此对公司型基金宜先引进他营式基金,强化对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形式和实质规定,公司型基金仍然可以以“共同受托人”的模式构造,并将之建立在强式信托上。
求采纳
Ⅱ 基金现状分析
基金讲的是长期的收益,不建议做短线,今年9月以前基金的表现很好,回报率有的翻了一倍。进入9月以后,波动很厉害。但专家分析,牛市还要持续,基金的增长是一定的,但其中存在波动,是螺旋式的前进方式。
Ⅲ 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
助长也助跌
大势总是好的
不过也不能有过高的期望,毕竟是理财的
Ⅳ 求写一篇浅析中国基金发展及现状与其解决办法的论文。价格QQ谈。
发展:爹坑完坑儿子
现状:儿子快坑没了
解决办法:不要买基金
Ⅳ 我国投资基金现状
随着基金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已然成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其投资理念、投资取向、投资风格和管理水平,对证券市场的走势,乃至整个市场的结构化和制度化的完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不仅仅如此,时至今日,基金行业的发展意义,已经不是仅仅关乎一个行业的发展,其在我国金融领域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显现出来,在我国现代证券市场框架和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完善的形势下,基金行业正肩负着引导形成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投资文化、促进我国金融结构的调整以及完善我国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使命。
一、发展五年:基金行业已初具规模, “ 市场中坚 ” 地位已经确立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过 5 年多突飞猛进的发展历程,管理规模不断扩大,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集合资产管理经验,基金品种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除股票市场之外,已经涉足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基金也呼之欲出。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调整,市场进入了机构投资者时代,以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市场的新生代力量,其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沉淀和积累、管理资产的市场份额比重增大,以及其投资文化在市场中显示的 “ 示范效应 ” ,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基本确立了 “ 市场中坚力量 ” 的地位。 从数量上看,目前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 31 家 , 已经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96 只 , 总规模达到 1641.61 亿份 , 占两市 A 股流通市值超过 12% ,其中开放式基金首发规模累计超过 1000 亿份,从规模和资金量上看,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机构投资力量;从投资者认同度上来看,基金 5 年累计分红 270 亿元,年均分红收益率达到 10.17% ,为投资者认识基金管理人管理水平提供了初步的基础,投资者对基金认同度大大提高,奠定了基金行业发展的市场基础;从管理经验来看,经过 5 年多的积累,基金管理公司培养和汇聚了大批专业人才,同时随着基金行业国际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目前已经成立和批准设立了 6 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这将大大促进中国基金业进一步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加快基金行业按照国际标准来规范和发展。而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也无疑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资产管理流程最为规范,科学化程度最高,使用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最多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倡导理性投资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基金行业已经成长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一个重要的部门,其投资管理的取向将会越来越多地影响到整个市场的运行规律,而当前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诸多发展瓶颈问题,将使基金行业由此肩负起推动整个资本市场进行健康的嬗变和发展的使命(而这些和基金的商业化取向也不矛盾),与此同时,这也是基金行业自身进行完善和迅速发展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