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 20:16 主要变化是关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新准则里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但同时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旧制度里,“控制”的情况要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制度里,只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另外,还有一个不同之处,采用权益法和算时,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旧制度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也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㈡ 2019年营改增最新政策对金融及保险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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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建筑业而言,因为劳动力成本/折旧不能抵扣增值税,或会在较短时期内对建筑类行业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长期内对营改增政策的修改将可能抵消不利影响。对房地产而言,如果土地成本不可抵扣,最终行业利润下降幅度可能会更大,反之则对企业经营业绩有利。对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而言,属于利好信息,将会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
“地价、利息目前没有明确是否能抵扣,如果地价、利息能进来抵扣的话,会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金融业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负率是5.66%,再考虑到进项可抵扣,租金、购买设备这块能抵扣的话,基本上影响就不大。生活服务业如餐饮服务行业,这块的主要成本就是人工、租金、采购。如果租金和采购能抵扣,有可能税负会降。”建筑行业分析师认为,短期来看,考虑到材料、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供应材料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营改增可能仅适用于新签项目,预计负面影响不大。长期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大,引进高科技设备并减少人力投入等,减负效果将逐步体现。更多相关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
对于地产业,证券地产业分析师认为,如果营改增后能按6%计税并抵扣土地成本,将会极大改善企业的税费负担。如果仅以6%税率征收,对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等较高的企业利好也十分明显。从政策的基调来看,房地产企业的税费减免将逐步进入实质阶段。
证券研报指出,证券业方面,券商如果可抵扣比例超过40%,营改增或有增厚业绩效果,其中人力成本能否抵扣至关重要。保险业方面,免税和进项抵扣确定至关重要,预期寿险免税设计或在营改增后能得以延续,而产险受益幅度或依然较高。信托业方面,考虑营业成本中管理费用/资产减值占比60%/40%,其中人力成本占比超过70%,人力及减值如何抵扣将非常重要。
㈢ 金融改革 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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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强化,并正在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保险发展空间,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
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促进经济发展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要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由其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实现的:
其一是通过风险集散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保驾护航。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推动商品的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因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
其二是通过对收取保费积聚起来的庞大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高效的运用,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从保险的基本保障职能看,保险通过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条件;减轻伤、残、病、老、死等事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能够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现阶段而言,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作用,应当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阶段推进的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构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就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以补充。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社会保障尚未覆盖的人口群体,如农村人口及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性的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而且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督促、以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积极性等措施,增强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二,则是构建突发性巨灾危机的防范体系和保障机制。以非典、9.11恐怖袭击、美加大停电等为代表的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缘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将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性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政府应承担并负责提供有关公众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给,但政府限于财力,同时又受制于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投入总是有限。因而,强化现代保险业在这其中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以及针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产品丰富的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认识两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是商业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一枝独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如果二者发展不协调,在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险业的经营目标只有顺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性互动。
二是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靠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府决策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顺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响到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制度沿革相适宜,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比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带有外部性),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法完全凭借市场力量自动形成,政府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确清晰的“度”的界定。这是因为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并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和个人对社会贡献无直接关联的“均值化”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提供不足固然影响社会稳定,但过度提供则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挫伤就业积极性,三是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职能定位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影响到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运作空间,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不足是制约保险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
(一)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费增长速度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
(二)深化改革,实施进取性战略。在我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调整,解决我国保险业体制与结构矛盾;分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等——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开展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国际化资本运营,快速增强实力;将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保险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增强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快创新,为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方式的差异化与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与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幼稚产业,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才能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应对入世挑战,才能够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的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中埋藏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而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密切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并不意味着不让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
为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稳定,当前亟需确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最终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着眼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减轻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投保人审慎选择;又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防止因个别机构经营失败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五)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与责任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经营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制、信用环境尚未理顺,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在某些社会管理功能强、群众迫切需要的险种,如责任险、健康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经营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无利可图等难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退出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拓展新业务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消极等待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好转才经营,而要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拓市场、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控和提供优质服务出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六)争取政策扶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等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冲突没有消除;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环境不完善等。从国外经验看,商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政策扶持。政府要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推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㈣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企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2月15发布自20071月1起施行 本准则加强规范企业计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起指导作用2014财政部相继《企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计准则第2号——期股权投资》、《企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修订并发布《企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计准则第41号——其主体权益披露》等三项具体准则
㈤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对哪些方面产生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中与金融企业相关的重要变化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我国会计标准在这些业务领域的空白。(一)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变化1、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类的变化:从流动性到风险性。在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和负债是根据流动性来划分的。但随着金融创新程度的加快和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工具长短期的界限变得模糊,所以从流动性方面划分,无法真正反映出资产和负债的本质属性。新会计准则主要强调了资产和负债的持有目的和功能性,其划分标准则更强调其风险性;2、金融资产与负债计量的变化: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与负债,在后续计量中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交易性资产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二)金融资产的减值从预期计提到客观发生计提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计提依据的变化。以贷款损失为例,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应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损失的,才应当计提贷款减值准备;2、损失准备转回的变化。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而新会计准则对计提损失准备的转回区别对待: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减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项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变化金融资产的转移一直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为此,新会计准则单独规定了一项《金融资产转移》。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银行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四)套期会计处理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套期会计作了明确的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对于不同的套期形式则采用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金融企业的影响金融企业具有高负债性高风险的特点,不仅注重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而且关注资本的充足水平和存在的各类风险。按照传统的会计处理法,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将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仅作为表外项目在报表注释中加以披露。但是,衍生金融工具表外处理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很小,对资产负债的总量影响也很小,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增加,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将不容忽视。由于新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原则导向,而公允价值计量、套期会计等非常复杂,它将对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及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1、公允价值的影响。本次会计准则修订的重要变化是公允价值得到广泛运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恢复采用公允价值作为基本的计价原则,将原来为了抑制上市公司虚构利润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允许计入当期损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一致。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新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核算、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等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价值变化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使利益相关者更准确地判断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同时,公允价值也是最大的难点,在实施中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公允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取得,需要估算和验证,因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会增加银行成本,存在跨行一致性问题;二是公允价值很容易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而我国市场分割现象非常严重,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三是对非市场化金融工具,采用估价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得不严重依赖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为操纵计量结果的行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为公允价值不以交易为基础。同时,由于新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能够以公允价值或者摊余成本核算,而负债基本上是以成本核算,这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出了挑战。2、双重计量模式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并增加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可以使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方法来计量不同类别的资产和负债,从而使金融会计信息建立在两种计量基础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也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金融企业与新会计准则|有关金融研究的论文资料3、可能出现利润操纵现象。新准则的实施,在与国际接轨、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效应。首先,新准则实施短期会造成金融企业利润波动,尤其是境外业务及衍生金融产品业务较多的金融企业,如中国银行。另外,由于新准则在确认、计量、披露方面主观性增加,会计信息由谨慎向中性过渡,滥用会计准则现象。4、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信息质量和信息内容两方面规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信息质量的标准和信息内容的标准将对现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产生深远影响。5、职业判断和操作难度加大,需要的会计人员参与到金融企业中。职业判断新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了金融企业准确、一致地进行业务核算的难度,甚至会出现业务相同而会计处理完全相反的极端情形。6、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确认和计量,而这种确认和计量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否则无法达到表内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同时,套期会计要求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所有这些都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金融企业对新会计准则影响的对策目前我国只在上市和拟上市的金融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将来有可能在全行业范围实施新会计准则。因此,各金融企业都应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有正确认识,采取相应措施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1、组织全方位、各层次的培训工作,深入学习新金融会计准则及相关国际准则。由于新准则的实施会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对新准则的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财会专业方面,而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尤其是对风险管理部门的培训。2、改进现有会计核算体系的相应内容,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考虑系统的解决方案。新准则要求的诸多事项,如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问题、公允价值的取得及计量问题、用未来现金流折现计算资产减值等等,都需要系统解决方案。根据《金融时报》2005年10月19日《银行如何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一文介绍,通过与国际领先银行的紧密合作,SAP公司已成功开发了“金融工具会计系统”,以满足银行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的需要。目前国内有很多银行已经在使用公司的系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先进作法,为设计适合我国金融企业的系统打基础。3、积极开展同业交流。目前,国内金融企业已有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的先例,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已在香港上市。对于其他金融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开展同业交流,了解同业先行者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方面的安排和步骤,以及在执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从而提高整个业界对于新准则的理解与执行能力。4、改善组织结构,招聘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目前许多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都走向扁平化,应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规模,适时成立相应的内设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管理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避免单人操盘,防止决策失误,实现风险资产管理专门化。金融企业应招聘一些能够准确把握市场行情、具有敏锐风险意识、对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认定标准和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有着较深刻认识的金融人才。另外,应该加强与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金融企业审慎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金融行业会计标准与国际惯例趋同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次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在会计标准国际化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为我国金融业整体实现向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金融企业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实施可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周密考虑、充分准备、顺利平稳完成向新会计准则的过渡,努力将新会计准则的精髓运用到本单位的会计实践中,充分发挥它们对本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
㈥ 新旧会计准则具体差异对保险业的影响
新旧会计准则具体差异对保险业的影响?
于2007年1月1日在全行业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会计准则将从诸多方面对保险公司产生影响。“比如,就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而言,产品设计、人事政策、信息系统的更新,甚至在税务方面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某些关键绩效指标如保费收入的核算、投资收益的比较分析等可能需要改变。”在偿付能力方面,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新会计准则大量改变了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也可能受到有关的影响。最明显的是金融资产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在计算实际偿付能力时,有关金融资产的认可价值是否应该也与公允价值挂钩,便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另外,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寿险公司的应收未收的保费收入和再保险资产不能与负债抵销等规定,反而又消除了部分旧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的差异。就保险公司的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该负责人表示,新准则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的概念,对那些历史比较悠久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销售了大量老保单,存在较大的利差损,尤其要考虑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以及带来的财务影响。一旦公司确定了充足性测试影响的财务结果,那么投资部门将需要考虑现有资产负债匹配的问题从而影响到投资决策;精算部门应将充足性测试纳入工作计划并检查充足性所应用的假设是否合理。这些对公司的业务流程会造成重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也会带很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设计及定义保险责任及其他条款时,关于新会计准则对于财务核算方面提出的识别保险合同的种类、分拆保险合同的相关要求给予一定的关注,因为产品条文的改变对产品如何核算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㈦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有哪些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准则是《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这两个准则的特点主要有:
(一)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
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把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准则要求进行分拆,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这一要求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相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根据该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费用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保险合同准则范围之外,以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
按不同种类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相应的差异,如新准则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
不同种类的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我国原有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没有非寿险和手续合同之分,只规定了保险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四)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性质不同。新准则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可以看出新准则明确了以保险精算结果来确定未决赔款金额,更凸显了精算在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在确认时点上也更提前。新准则同时明确了未决赔款准备金除包含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外,还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这与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相一致。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它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㈧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中与金融企业相关的重要变化
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我国会计标准在这些业务领域的空白。
(一)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变化
1、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类的变化:从流动性到风险性。在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和负债是根据流动性来划分的。但随着金融创新程度 的加快和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工具长短期的界限变得模糊,所以从流动性方面划分,无法真正反映出资产和负债的本质属性。新会计准则主要强调了资产和负债的持有目的和功能性,其划分标准则更强调其风险性;
2、金融资产与负债计量的变化: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与负债,在后续计量中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交易性资产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二)金融资产的减值从预期计提到客观发生计提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计提依据的变化。以贷款损失为例,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应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损失的,才应当计提贷款减值准备;2、损失准备转回的变化。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而新会计准则对计提损失准备的转回区别对待: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减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项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变化
金融资产的转移一直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为此,新会计准则单独规定了一项《金融资产转移》。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银行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四)套期会计处理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套期会计作了明确的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对于不同的套期形式则采用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金融企业具有高负债性高风险的特点,不仅注重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而且关注资本的充足水平和存在的各类风险。按照传统的会计处理办法,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将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仅作为表外项目在报表注释中加以披露。但是,衍生金融工具表外处理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很小,对资产负债的总量影响也很小,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增加,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将不容忽视。由于新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原则导向,而公允价值计量、套期会计等非常复杂 ,它将对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及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1、公允价值的影响。本次会计准则修订的重要变化是公允价值得到广泛
运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恢复采用公允价值作为基本的计价原则,将原来为了抑制上市公司虚构利润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允许计入当期损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一致。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新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核算、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等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价值变化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使利益相关者更准确地判断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同时,公允价值也是最大的难点,在实施中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公允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取得,需要估算和验证,因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会增加银行成本,存在跨行一致性问题;二是公允价值很容易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而我国市场分割现象非常严重,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三是对非市场化金融工具,采用估价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得不严重依赖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 上导致人为操纵计量结果的行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为公允价值不以交易为基础。同时,由于新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能够以公允价值或者摊余成本核算,而负债基本上是以成本核算,这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出了挑战。
2、双重计量模式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并增加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可以使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方法来计量不同类别的资产和负债,从而使金融会计信息建立在两种计量基础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也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金融企业与新会计准则|有关金融研究的论文资料
3、可能出现利润操纵现象。新准则的实施,在与国际接轨、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效应。首先,新准则实施短期会造成金融企业利润波动,尤其是境外业务及衍生金融产品业务较多的金融企业,如中国银行。另外,由于新准则在确认、计量、披露方面主观性增加,会计信息由谨慎向中性过渡,滥用会计准则现象。
4、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信息质量和信息内容两方面规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信息质量的标准和信息内容的标准将对现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产生深远影响。
5、职业判断和操作难度加大,需要更多的会计人员参与到金融企业中。职业判断新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 ,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了金融企业准确、一致地进行业务核算的难度,甚至会出现业务相同而会计处理完全相反的极端情形。
6、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确认和计量,而这种确认和计量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否则无法达到表内确认和计量的要求 。同时,套期会计要求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所有这些都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三、金融企业对新会计准则影响的对策
目前我国只在上市和拟上市的金融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将来有可能在全行业范围实施新会计准则。因此,各金融企业都应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有正确认识,采取相应措施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
。
1、组织全方位、各层次的培训工作,深入学习新金融会计准则及相关国际准则。由于新准则的实施会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对新准则的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财会专业方面,而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尤其是对风险管理部门的培训。
2、改进现有会计核算体系的相应内容,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考虑系统的解决方案。新准则要求 的诸多事项,如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问题、公允价值的取得及计量问题、用未来现金流折现计算资产减值等等,都需要系统解决方案。根据《金融时报》2005年10月19日《银行如何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 》一文介绍,通过与国际领先银行的紧密合作,SAP公司已成功开发了“金融工具会计系统”,以满足银行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的需要。目前国内有很多银行已经在使用公司的系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先进作法,为设计适合我国金融企业的系统打基础。
3、积极开展同业交流。目前,国内金融企业已有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的先例,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已在香港上市。对于其他金融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开展同业交流,了解同业先行者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方面的安排和步骤,以及在执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从而提高整个业界对于新准则的理解与执行能力。
4、改善组织结构,招聘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目前许多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都走向扁平化,应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规模,适时成立相应的内设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管理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避免单人操盘,防止决策失误,实现风险资产管理专门化。金融企业应招聘一些能够准确把握市场行情、具有敏锐风险意识、对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认定标准和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有着较深刻认识的金融人才。另外,应该加强与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金融企业审慎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金融行业会计标准与国际惯例趋同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次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在会计标准国际化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为我国金融业整体实现向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金融企业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实施可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周密考虑、充分准备、顺利平稳完成向新会计准则的过渡,努力将新会计准则的精髓运用到本单位的会计实践中,充分发挥它们对本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