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由于资不抵债,国家要怎样控制债务风险
一、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实现经济性分权
一是地方政府要尽快退出竞争性领域。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职能应主要限于作为市场竞争的裁判,公平、公开、公正地维持市场秩序,弥补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于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一般不再介入。因此,就竞争性领域而言,其配置资源的主导机制理当是市场机制。而事实上,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级政府而言,不仅其所属的绝大部分业处于竞争性领域内,而且这些企业多为些小企业,根据国家“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战略改组的大政策,也应当属于放开之列。应当看到,在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不景气的时期,地方国有企业在强大的竟争压力下,亏损状况日益严重,由此带来的亏损补贴也日益增大,因此,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最佳时机已经来临。而且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早己经自愿或被迫地踏上了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进程。
二是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要尽快从“替代市场”转变到“服务市场”的行为上来。随着区域性市场的初具规模,地方政府对市场机制的过多替代,只会日益削弱地方经济发展的后劲。所以,今后地方政府在抓好各类市场硬件建设的同时,应将其工作重点转向健全市场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各类软件。如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交易的规则,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培育各类行业管理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中的服务功能、监督管理功能及沟通企业、市场与政府的功能,为政府还权于市场创造条件。在中介组织的培育中,要保证其民间组织的独立性,切忌将其培育成“准政府机构”成为政府不规范的市场干预的新手段;扶持和引导各类流通组织形式的创新,改变市场组织化水平低,市场交易扩展受阻的状况等。
二、完善财政体制,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的范围
一是要进一步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在划分责任时,明确由中央承担。各级政府都应遵循“谁出政策谁拿钱”的原则,改变“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资金”的局面。多数国家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都由宪法和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相互推楼和争取资金的不正当手段。我国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中,应当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完善预算法、转移支付法规,以立法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硬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举债和担保行为,加强地方债务的法制化管理。应当看到,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职责,包括债务责任的进一步明晰和合理划分,不仅可以促进各级政府之间财权与事权的统一,而且可以减少各级政府间的“侵权”行为,增强各级地方政府的偿债意识,防止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失控,为规范各级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创造条件。
二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不断提高地方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是导致地方政府举债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防范新的、不合理地方债务的累积,应当保证地方能够通过正常、规范的收入来源确保其正常的支出需要。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必须完善地方税体系,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引入不动产税。在省级以营业税为财源支柱的同时,市、县级以财产税为财源支柱。不动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这类不动产税可形成非常稳定的税源,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3-5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职能的重点和其财源的培养吻合,正好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政策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应该看重的是优化投资环境,使辖区里的繁荣程度提升,房地产不断升值,同时扩大了自己的税源,而形成稳定的大宗的财政收入来源。第二,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具有地方区域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税种,提高税收收入。
三是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省、市各级财政都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从经济角度看,目前县乡财政乏力是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过程中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有利于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的长远发展。因此,在此过程中,上级财政给予必要支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应该的。税费改革后,贫困地区的财力缺口进一步加大,乡镇一级财政收入规模缩小,财政欠发工资问题突出,乡镇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急需要由上级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解决。建议中央考虑贫困地区的实际困难,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在资金上予以倾斜照顾。在此基础上,省级和有条件的市也应该积极想方设法,拿出一定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1、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
一是对政府债务进行归口管理。财政部门应担负起本地区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职责,改善目前政府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权责不明的现状,同时加强对各部门及各类债务的监管。其债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政府债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总体规模;调整和优化政府债务结构与债务种类,降低债务风险和融资成本;统一筹集和调度债务偿还资金,确保政府债务的偿还能力;监督各部门对债务资金的使用等。
二是统一地方政府债务的决策权。在目前地方人大普遍未对政府债务实行实质性审查监督的情况下,直接显性债务的举债决策权应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提出举借债务的申请,讲清楚债务的用途、实施项目的可行性,但最终是否举债的决定权应收归政府。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债务总量,杜绝债出多门的现象。
三是建立政府债务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借用还”与“权责利”相统一的债务管理体制;二是建立举债评审制度,对举债规模、项目、成本、偿债渠道等进行评审论证,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建立偿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债务的使用偿还要签订责任状,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对盲目举债,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损失浪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无法按期还本付息,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将债务的借、用、还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作为评价、考核、任用干部的一项指标。
四是统一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和上报口径。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尽快研究和确定地方债务的统计和上报口径,明确债务分类,采取措施强制下级政府上报债务情况。只有在分类科学、统计真实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评估债务情况,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2、科学调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地方政府债务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累日久,只能徐图整治,不宜笼统采取“急刹车”式的解决办法,以避免造成社会震荡,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就中央政府而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清理过去的隐性债务,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不得举债或变相举债、不得为企业举债担保的规定。鉴于中央转贷债务在地方政府债务构成中的地位,中央政府安排转贷资金时,还应着力调控转贷的地区结构,既要考虑该地区借款的信誉,更要考虑其建设性综合财力水平、现有总债务规模和综合偿债能力,对债务负担已经很沉重的地区,严格控制其新增转贷类债务,避免出现局部地区债务负担过重的情况。地方政府债务尤其是违规举债问题的解决,要以县乡为重点,“先刹车、后消肿”,遏制政府债务动之过快增长势头,同时,积极倡导“减债也是政绩”的行政理念,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不得举债或变相举债、不得为企业举债担保的规定。在现行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增加收入、调整和压缩支出、清收债权、核减债务等多种办法,逐步推进、分年实施,大力消化长期积累的巨额政府债务。
3、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基金
一个负责任、有信用的地方政府,对于偿还债务通常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增强项目单位的还款责任和还债能力。大部分政府债务项目主要体现是长远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有一些项目建成投产即后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要统筹部分收益资金用于还债。二是财政压缩相关部门的预算支出,挤出财力用于还债。运用债务在一定意义上是将未来的支出提前安排,因此应该对以后的支出进行压缩。一般情况下,应对相关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调整,而对其基本支出预算要给予保障。三是增加财政收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增强偿债能力,同时在编制预算中通盘考虑各项政府债务的偿债需求。建立偿债基金是确保政府信誉和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确定每年筹集还债准备金的数额,最少应保证偿付当年债务本息所需的风险准备。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债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中用于相关建设的部分;债务资金的存款利息净收入,等等。偿债基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债务项目或下一级政府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债务。二是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债务项目丧失还款能力,且本级债务人亦无法偿还的债务。三是偿还已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偿还计划的债务。偿债基金由财政部门建立并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监督。偿债基金用于垫付应还债务时,下一级债务人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协议,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偿债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会计核算,实行专户管理。
『贰』 什么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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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非法集资的十三种形式,你知道几种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肆』 国家债务形式分为哪几种
1.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国家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我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借款是国家外债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
2.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主要是为了调剂国库资金周转的临时性余缺,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偿还时间较长而可以使国家对债务资金的使用相对稳定;
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长时期内支配财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将受到币值和物价的影响。
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即属此类。
3.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和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性组织的借款等。国家外债可经双方约定,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4.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
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接受。
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推行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采用。
5.按使用用途不同,国债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经常预算的国债属赤字国债。
建设国债,是指用于增加国家对经济领域投资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资本(投资)预算的国债属建设国债。
特种国债,是指为实施某种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围内或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国债。
6.按是否可以流通,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上市国债,也称可出售国债,是指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买卖的国债。
不上市国债,也称不可出售国债,是指不能自由买卖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多采取记名方式发行。
『伍』 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陆』 地方债的权威解读
如何进一步防范风险
2011年一段时间,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引起了国际和国内社会的关注,而随着审计部门摸清10万亿元地方债的基本情况,更多的关注集中在了如何进一步防范风险。
2011年8月16日财政部、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针对地方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总体情况如何?
根据审计署结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占21.8%;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债务占15.58%。
分级次看,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性债务余额比例分别占29.96%、43.51%和26.53%;分地区看,东部11个省(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余额占49.65%,中部8个省占23.06%,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占27.29%。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多年来,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融资,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对两次金融危机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各级政府筹措政府性债务资金558亿元用于灾后重建,推动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实施。
“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融资,为推动民生改善提供重要支撑。”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说,截至2010年底,地方各级政府投入教育、医疗、科学文化、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民生方面的债务余额达13753.12亿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此外,还有59466.89亿元投入到交通运输、市政等基础设施和能源建设领域,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问题二:风险状况怎样?
根据审计结果,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从债务规模看,至2010年底,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为52.25%。如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45%,低于100%的警戒线。
从债务结构看,我国政府性债务以内债为主,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债权人主要以国内机构和个人为主,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多年累积而成,30多年来,地方通过自身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偿债能力不断提高,偿债条件不断改善,逾期违约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从偿债条件看,除财政收入外,中国地方政府拥有固定资产、土地、自然资源等可变现资产比较多,可通过变现资产增强偿债能力。此外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给地方经济和政府收入创造了增长空间,有利于改善其偿债条件。
2011上半年,银监会着力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退出管理、合同补正、追加抵质押物、增提拨备和提高资本占用成本等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平台贷款风险整体可控。
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如个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担较重,部分地方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部分地区高速公路、普通高校和医院债务规模大、偿债压力较大等。对部分地区和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需要未雨绸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三:如何进一步防范风险?
为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措施,2010年6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通知,从多方面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相关部门也相继从担保、风险控制等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财政部这位负责人表示,财政部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这包括:
——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有的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要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有的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
——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等。
——加快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抓紧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中国银监会这位负责人说,下半年,银监会将用科学的机制让风险早暴露、早发现、可度量和早干预,严格依据有关要求,控制新增贷款风险。审慎开展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战略合作,加强土地抵押贷款管理,切实根据现金流覆盖情况分类计提风险资本。
宋清辉:解决地方债问题要“开明渠,堵暗道”
近年来地方债增长很快,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我国地方性政府债务是17.9万亿元,总体还是安全可控的。
如何解决地方政府“身背重债”现象?殷强表示,根据《意见》,就是说借债只能以一种方式,就是发债券,不能再以其他方式借债。这比私下借债好很多,老百姓可以知道借了多少债,债往哪儿用,社会可以监督。如果私自借债,或者通过融资平台借债,不光老百姓不知道,甚至政府自己都搞不清楚。
经济学家宋清辉也认为,此次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最大亮点,就是跳出了以往“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意见》更强调“疏堵结合”。
政府必须寻求融资方式转变
宋清辉表示,2015-2020年将是我国地方债发行的高峰期,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方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PPP等方式解决;二是经营性项目主要通过普通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解决;三是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主要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解决。
2016年预计发行地方债约四万亿元严防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专家表示,亟待用相关法律来规范地方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本报记者孙华
“地方债监管难度较大,个别地方政府存在明目张胆地违规举债的严重问题,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这些问题说明对于违规举债的法律问责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亟待用相关法律来规范地方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法律可以授权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
据财政部网站显示,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所做的《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表示,近日,地方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或为企业举债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等;个别金融机构继续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提供支持,并要求政府进行担保。“明股暗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
『柒』 什么是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我国相关法律规章的政策口径、PPP项目中政府按绩效付费的硬性约束、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界定来看,我国PPP项目政府支付责任并不等同于政府债务,除法律规定外的相关政府举债或担保等。
第一,我国《预算法》及相关规章对于政府债务及举债程序等均有明确规定,以防借PPP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第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所反映的政府资产,都不应视为政府债务。
第二,规范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或政府付费PPP项目中,政府基于公共服务的绩效向项目公司按期支付相应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支出预算。这也是PPP项目与BT、固定回报等变相融资项目的主要区别
『捌』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如下:
1、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贯彻执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的要求,严格区分地方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适度允许地方国有企业发生违约,以便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2、财政部一直监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总体有所下降,局部地区债务风险有所上升;地方政府违法或变相举债担保仍有发生;不规范的PPP模式等。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督促地方和相关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引入长期资金提供者。地方政府债券及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可引入成熟的、风险偏好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尤其是要引入长期资金提供者;
4、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中央可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或地方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好地支撑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5、适度加大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是政府依法规范加杠杆的重要举措,可以避免全社会债务收缩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随着全社会的杠杆水平逐步下降,政府的杠杆也可以逐步释放。
(8)投资基金变相举借债务形式扩展阅读: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督促高风险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债务风险。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调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指导地方分别在2016年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反映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督;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以国际通用的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指标衡量,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警戒值。
需要注意的是,与发生债务危机的国家不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作为偿债保障,加上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将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债务偿还提供了根本保障。
『玖』 私募与风投的区别是什么
一、投资对象不同
1、私募:私募公司的投资对象通常是处于1/4到1/2的快速扩张阶段的企业,相比风投,私募公司比较看重短期盈利能力,更关注处于成熟阶段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有着经过市场肯定和验证的商业模式。
2、风险投资:风投的投资对象通常是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公司处于正盈利到1/4的企业缓慢增长阶段,风投公司更多关注的是这类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初创公司如果想拿到风投的投资,需要通过面试和答辩来向投资方展示出自己的盈利能力,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行业发展壁垒等。
二、特点不同
1、私募:"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2、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家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风险投资家一般都有很强的技术背景,同时他们也拥有专业的经营管理知识,这样的知识背景帮助他们能够很好的理解高科技企业的商业模式,并且能够帮助创业者改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三、运作方式不同
1、私募:风险投资通常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风险投资基金在法律结构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而风险投资公司则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该基金的投资运作,并获得相应报酬。在美国采取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基金,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政府也通过这种方式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
2、风险投资: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