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服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营业税保险业应税项目。
⑵ 2019年营改增最新政策对金融及保险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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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建筑业而言,因为劳动力成本/折旧不能抵扣增值税,或会在较短时期内对建筑类行业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长期内对营改增政策的修改将可能抵消不利影响。对房地产而言,如果土地成本不可抵扣,最终行业利润下降幅度可能会更大,反之则对企业经营业绩有利。对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而言,属于利好信息,将会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
“地价、利息目前没有明确是否能抵扣,如果地价、利息能进来抵扣的话,会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金融业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负率是5.66%,再考虑到进项可抵扣,租金、购买设备这块能抵扣的话,基本上影响就不大。生活服务业如餐饮服务行业,这块的主要成本就是人工、租金、采购。如果租金和采购能抵扣,有可能税负会降。”建筑行业分析师认为,短期来看,考虑到材料、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供应材料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营改增可能仅适用于新签项目,预计负面影响不大。长期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大,引进高科技设备并减少人力投入等,减负效果将逐步体现。更多相关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
对于地产业,证券地产业分析师认为,如果营改增后能按6%计税并抵扣土地成本,将会极大改善企业的税费负担。如果仅以6%税率征收,对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等较高的企业利好也十分明显。从政策的基调来看,房地产企业的税费减免将逐步进入实质阶段。
证券研报指出,证券业方面,券商如果可抵扣比例超过40%,营改增或有增厚业绩效果,其中人力成本能否抵扣至关重要。保险业方面,免税和进项抵扣确定至关重要,预期寿险免税设计或在营改增后能得以延续,而产险受益幅度或依然较高。信托业方面,考虑营业成本中管理费用/资产减值占比60%/40%,其中人力成本占比超过70%,人力及减值如何抵扣将非常重要。
⑶ 保险行业的增值税率是多少合适
您好,保险属于金融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增值税率按照6%执行。
⑷ 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终公布了什么
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已经公布,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⑸ 金融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金融业增值税税率是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⑹ 全面营改增后,保费收入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⑺ 以下增值税政策怎么理解
这个实际上就是代表一个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就可以免除一部分增值税。
⑻ 如何应对保险业增值税改革
我国可能采取的增值税课税方法
(一)人寿保险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考虑到我国对一年期及以上人寿保险免征营业税的现行处理以及国际上普遍对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的通行做法,我国政府极有可能对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当然,免税的政策理由也是合理的,即储金作为人寿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均免征流转税。此外,在营改增试点的第一阶段,我国政府也显示出将营业税制下原有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延续至现行增值税制的意愿,以便使不同行业能够顺利过渡到增值税。
(二)非人寿保险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尽管有一些传统的增值税国家对非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但这种税收模式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不大。这是因为,我国对非人寿保险,如财产保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等,目前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对其免征增值税,势必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同时也会引起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间的税收失衡。免征增值税还将引起保险公司承担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致使增值税留滞于B2B交易中而无法实现流转。因此,存在以下两种可能采取的增值税课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
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非人寿保险公司应就保费收入而非“增值额”部分依照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与营业税在本质上并无差别。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当保险公司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时,投保人不能抵扣与购买非人寿保单相关的进项税额,保险公司亦不能抵扣与该保单有关的销售成本、管理费用及赔付管理支出等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换言之,简易计税方法会导致整个服务链条中的重复征税,而这一特性恰恰是营业税被逐渐废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2、一般计税方法
对非人寿保险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采取对“增值额”课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公式大致如下:增值税=(保费收入-已支付的保险赔款)×增值税税率
在这些国家,“增值额”基本上是按保险公司每个纳税期间开具发票的保费收入和已支付的保险赔款来计算的。“已支付的保险赔款”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考虑保险准备金或其他计提项。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抵扣与一般业务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例如赔付管理成本和一般间接费用等。尽管这些国家都对非人寿保险征收增值税,但采取的方法却有所不同。
⑼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对金融及保险业有什么影响
一、业务的复杂性
我国金融行业主要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三个板块经营业务和产品的复杂性,导致该行业收益率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期货、保险等产品,受到市场的影响很大,并且对除了市场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也较敏感,甚至很多产品的收益率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也较大。因此要确定某种产品的收益率不易,而我国的流转税税率也是根据整个行业的收益率以及市场的情况确定的,所以因为业务和产品的复杂性,导致税率以及征收方式的确定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技术及资金的投入
我国金融业系统比较复杂,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并且适应了营业税含税价的特点。而增值税的特点是要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要彻底全面营改增,就要需要对整体系统进行修正或者优化。同时上面提到收益率的不易确定也导致了增值额的不易确定,因此,不仅需要大量对复杂金融产品有深入了解的金融专家,还需要专家进行大量的对系统和数据进行摸排和分析的工作,并且信息化系统进行修正及匹配的资金投入恐怕也是不容小觑的。
三、抵扣链条的连续
“十二大”国务院进行全面营改增,目的也是为了避免部分行业营改增,导致一些企业重复交税。比如营业税纳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应税货物,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导致相关服务或产品营业税的缴纳中含有增值税成分。再比如增值税纳税企业,取得的还未进行营改增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然也包括营业税的部分,因此此次营改增将全面进行,消除上述情况导致的企业重复征税,并保证所有企业实际税负只减不增。但是因为金融行业产品及客户的特殊性,企业无法取得了相关发票或者取得了相关发票却无法凭票扣税的情况,也并不是全部能够避免,所以在金融行业推行营改增在世界上都属于难题,因此国际上甚至认为金融业就不存在真正推行增值税又能完善抵扣链条的办法。
四、征税方式的确定
金融产品的运营一般会考虑诸多因素,不仅考虑产品本身的收益率,而且还会考虑市场的风险补偿,以及未来期间的通胀,并且一般金融产品的运营期限也不乏很长期的。因此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收益率也就不仅包括产品自身的增值,还包括隐性的一些收入,比如风险的补偿,以及未来通胀的补偿,并且长期资产的运营过程中,上述要素可能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征收增值税,不能像一般生产企业一样,能够很好的把控增值环节以及增值额。同时我国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租赁业等,每个细化行业的特点也不同,因此对于各行业的征收办法还应该审时度势,不仅要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还应该考虑我国的经济市场特点。
⑽ 营改增之后金融保险业税率多少
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
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是3%
扩展阅读:
1、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保险服务收入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二、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除一般规定外,有以下特殊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