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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赔偿投资者损失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27 07:05:56

1. 基金经理因判断失误造成基金巨亏 基金经理会否因自己的投资失误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而导致自己破产

按照我国目前的《基金法》,基金公司旱涝保收,投资者亏损,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照拿高工资,高奖金,这种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经济效益不与投资者收益相挂钩的制度,受到大众的批评,非改不可。

2. 举一个在基金运作中违规的案例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09年06月19日介绍说,对融通基金案调查发现,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张野在担任融通基金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资与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蔷”账户,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关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其个人从中获取好处。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000537,股吧)等多只股票,获取不当利益。

3. 融通基金出现了老鼠仓行为,基金经理被辞退,但是基民的损失谁来赔偿啊

买基金 就要做好这准备

4. 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是应该自己承担还是应该获得赔偿

散户索赔太难了

“证监会明明都认定了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什么还要我们提供证据?像我们这种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证据啊。”

“我们这些散户可被‘庄家’坑苦了,想要赔偿却又太难了。”提起自己的炒股经历,湖北的投资者韩女士很感慨。

2008年9月,上市仅一年多的中核钛白股票出现大幅波动。9月10日,上市以来基本处于下跌状态的中核钛白突然出现一字涨停,11日,又出现大涨,
这吸引了韩女士的目光,她在当天以8.1元的价格买入了中核钛白5800股。本想可以赚上一把,谁知12日中核钛白居然开盘直接跌停,并最终以跌停价
7.18元收盘,一天之间,韩女士的账户就浮亏超过5000元。

随后的中核钛白再没有给韩女士任何出逃的机会,继续一路走低。2009年4月,中核钛白因经营亏损,被深交所进行特别处理,变更为ST钛白。无奈的韩女士只得先后以5.68元和4.68元的价格卖出了全部股票。

“本来觉得是自己运气太差,加上太贪心,全当花钱买教训了,谁知真的有人在操纵股价。”遭受了大幅亏损的韩女士被随之而来的一则公告惊醒了。

2009年4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9月10日—12日期间,中核钛白股价被程文水、刘延泽两人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
续买卖方式操纵,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韩女士等18名投资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程文水、刘延泽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然而,直到两年后法院才正式审理此案,而最终韩女士和其他投资者的索赔请求,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了。

“证监会明明都认定了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什么还要我们提供证据?像我们这种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证据啊。”韩女士表示,股市有风险这个道理
谁都明白,如果是投资失误造成损失,自己无话可说,但现在作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太不合理了。

“过去五六年间,全国共有30余件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诉讼案,到目前投资者无一胜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说,现实中,类似韩女士案件的现象在证券诉讼案中很普遍。

相对而言,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案件,因为有相关司法解释,中小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案例就比较多。如2012年的东盛科技案中,148位中小投资者成功获赔1295万元。

作为一位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律师,宋一欣对当前中小投资者求偿权保护的缺失深有感触。他介绍,由于至今没有出台关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
讼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无障碍,但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法院接到这种诉讼都觉得很棘手,一般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往往拖到两年诉讼时效快
结束时才正式审理。

“这次出台的‘国九条’特别强调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求偿权问题,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会从更高层面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宋一欣认为,作为我国第一次全面
表述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这次国办《意见》首次将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战略层面,但要真正解决中小投资者现实中求偿难的问题,还要做
很多工作。司法部门应该尽快制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全面细化地界定投资者资格认定、举证责任与损失范围、损失计算依据和标准等问题。

此外,这次“国九条”还专门提出了“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的要求。宋一欣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国外在重大的证券市场违规事件
后,都普遍由违规者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去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后,平安证券设立了3亿元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只要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都可以很快获得赔偿。

目前,宋一欣已接受多位投资者的委托,准备对光大证券案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他也通过有关途径公开呼吁证监会和光大证券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确定赔偿
计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受害投资者做出最大限度的、及时的赔偿。“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如果能够在投资者赔偿方面取得突破,将会把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
投资者保护向前推进一大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维权易才能市场火(专家观点)

“投资者的求偿权更重要,只有当投资者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而便利地维权,才真正谈得上各种权利的实现。”

“如果投资者总是担心自己受到违法行为侵害而得不到公平和及时的赔偿,当然就不敢抱定价值投资的理念长期投资股市,资本市场也就永远没法红火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说,中小投资者维权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资本市场长期处于低迷,并非源于资金匮乏,而是源于信心、诚信与法治之匮乏。

刘俊海认为,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既包括前端的分红权、知情权与参与权,也包括后端的求偿权。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从这个角度说,投资者后端的求偿权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当投资者受侵害时能及时而便利地维权,才真正谈得上各种权利的实现。

“一些地方法院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不敢挺起腰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且患上了‘司法解释依赖症’”。刘俊海介绍,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对内幕交易与操
纵市场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采取消极甚至不予立案的态度,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而最高人民法院迟迟不能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
在于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积累,这就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最终让投资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破解这个难题,一方面需要立法司法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为保护投资者的求偿权,我国现行《证券法》已分别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内幕交易行为人与操
纵市场行为人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些规定因为缺乏司法解释,难以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普遍接受,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各
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切实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和
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提供倾斜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刘俊海认为,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等相比,广大中小投资者存
在着经济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这必然要求国家对中小投资者提供适度倾斜保护。这次国家层面出台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见》非常及
时和必要,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造成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制度障碍。

刘俊海介绍,由于资本市场的违规事件往往影响巨大,国外大多采取大规模公益诉讼的方式,在短时间内为所有中小投资者争取统一的赔偿,受害者无需出资聘
用律师,也无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监管部门和维权组织,就可坐享胜诉利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零成本”维权。

他建议,为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地实现求偿权,我国应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资本市场维权领域,落实《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

“让失信者付出惨重代价,让守信者降低维权成本,资本市场才能真正成为一个人人敢参与、人人愿参与的国民财富中心。”刘俊海说。

投资者求偿三大途径(他山之石)

柴金

成熟的资本市场都非常重视投资者求偿权,强调维权渠道畅通、有效。主要的求偿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类。

调解制度通常有便利性、非终局性的特征。英国2001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确立的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投资者可以无偿使用;其裁决结果具有单边约束力;独立运行,不需政府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向被投诉企业征收的案件费。

仲裁制度则具有专业性、单方终局性的特征。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大量使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据统计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自2006年至2013年3
月底,平均每年办结仲裁案件5205件。仲裁制度呈现以下特点:行业自律组织在证券仲裁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体现高度专业性;仲裁受理范围广泛,包括证券发
行、交易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争议;注重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仲裁庭可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证券诉讼的救济。

诉讼制度是投资者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典型的诉讼求偿方式有三类:

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判决效力直接及于所有未选择退出的集团成员,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高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德国式示范诉讼制度——当适用示范诉讼时,法院只选择一起案例履行诉讼程序,类似案件可以此为参考,便于投资者“搭便车”。

台湾式团体诉讼制度——对于造成多数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受损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证券、期货事件,由20人以上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诉讼实施权后,以自己之名义,提付仲裁或起诉。

经过多年运行,这三种诉讼制度均在实践中起到良好效果,为众多证券投资者提供了切实的救济和保障。

新政速读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
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
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
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使用范围和来源。

——摘自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5. 基金经理建老鼠仓 是否能够赔偿

证监会针对基金业“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风暴愈演愈烈,对此,中小基民最关心的还是投资损失能否赔偿。据了解,对于“老鼠仓”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何维权,尚无成功案例。

虽然“老鼠仓”涉案金额高,但平均到每个受损基民身上金额很小,这使得基民维权积极性不高。此外,计算基民的投资损失需要多部门配合,这样的技术性问题不解决,维权很难深入。

6. 三个月亏50% 基金经理还能把钱挣回来吗

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基金成立于2015年6月2日,当时上证指数的点位是4910.53点。这个时点距离暴跌只剩一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新基金有三个月的建仓期,刚好掐上A股暴跌的时间。

这只基金净值增长率直到6月18日都还是正的3.40%,但6月19日单日净值就下跌了15.96%。合理推算,这只基金在6月19日开始建仓了,那天是黑色星期五,上证指数下跌了6.42%,创业板指下跌了5.41%。尽管7月市场出现小幅反弹,受8月底的行情拖累,这只基金净值再次出现比较明显的下跌。

这是高点成立的新基金都会面临的问题。如果基金经理比较谨慎,觉得当时市场风险大,等待市场充分回调之后再建仓,如前海开源旗下几只基金一样,那这只基金净值亏损幅度可能会小一点。但市场持续上涨而基金始终未建仓,导致持有人损失的案例也有。你既然在6月买了基金,也意味着你6月份看好市场,基金经理作为被委托人,在合同约定期建仓,其实也无可厚非。

整体来看,2015年6月2日至9月1日区间范围内,上证指数下跌了34.64%,创业板指下跌了49.72%,全市场普通股票型基金的平均净值增长率是-41.05%。那个时间买的基金,到目前为止亏损幅度都相对较大。

所以下一次买基金的时候,也要撇开市场和周围人的声音,独立判断,不要在高点买入,在低位恐慌。

至于基金经理能否帮助基民把钱赚回来,这个的确不好说,预测市场涨跌就好像押大小一下不靠谱。也许基金经理自己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但比较能确定的是,由于投资者情绪低迷,短期市场很难重现直冲5000点那样的行情了,这只在4900点成立的基金,也就面临比较大的回本压力。

面对这只基金,你现在有三种选择方案:第一,做一个长线持有人,一直拿着,像2008年买入基金被套的投资者一样,一直等待到下一轮牛市成功解套离场;第二,如果看好市场会反弹,那么,等待基金亏损幅度缩小后,就赎回基金,也别想着能完全回本,挣回多少算多少;第三,觉得市场仍会延续下跌,把资金赎回,等待更低的点位进场。但这存在一些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

如果你想被安抚一下觉得好受一点,那你就对自己说:“还好我没有买分级B。”

7. 基金经理乱操作造成损失怎样处理

你好啊,基金时根据股票涨跌,目前股票大跌所以基金也大跌,如果经理违规会被证监会处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8. 民事赔偿的案例举要

在《证券法》中,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大致分为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欺诈客户等五类,相应地,涉及上市公司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之诉是前四类,诉讼方式则表现为投资者集团诉讼和投资者个人诉讼为特征的直接诉讼,而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也不是侵权行为人简单的几句道歉话或事后纠正所能了结的。
发行欺诈的民事责任可以是股东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他侵权人返还所募资金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类案例如过去的大庆联谊案、目前仍未了结的通海高科案等。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内幕交易人及其他侵权人赔偿由于内幕交易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类案例如1994年中国证监会对襄樊上证利用内部信息买卖延中实业股票案的查处等。
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操纵市场人及其他侵权人赔偿由于操纵市场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类案例如目前的亿安科技案,过去的申银万国证券操纵陆家嘴股价案、华天集团操纵华天酒店股价案、苏州信托操纵东大阿派股价案等,就是表现为虚假陈述的银广夏案中仍有可能存在操纵市场的案中案,虚假陈述的目的在于操纵股价盈利,而能够操纵股价往往是黑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赔偿由于其虚假陈述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虚假记载的案例如过去的琼民源案、东北制药案、红光实业案、ST黎明案等,现在的郑百文案、银广夏案、麦科特案等;重大遗漏的案件如现在的华纺股份案(发行人没有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上披露其第一大股东所持2500万国有股被法院冻结的事实)等。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远比直接诉讼广泛,它与公司本身的诉权范围相同。其诉讼可以是上述直接诉讼案件的后果所引起,也可以是其他原因所引起,比如董、监事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等,这些不法行为均有可能被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公司的董事与大股东、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侵犯公司利益的资产重组、担保、所募投资款借贷、委托投资理财等问题引起的责任争议比较突出,也容易引起股东们的关注。
例如,在银广夏案中,假使发生了对该公司的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后,而该公司拒绝或怠于对公司董、监事行使职权追索损失时,具有一定条件和资格的股东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而最终因法院的原因没有形成诉讼的红光实业案中,如果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则股东至少可以要求负有责任的公司经营者向上市公司赔偿该公司被证监会行政罚款的100万元和被法院判处刑事罚金的100万元。
又例如,银广夏虚假信息案发生后,媒体披露出金陵股份、轻纺城、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也大量持有银广夏股票,如果投资者对银广夏民事赔偿的集团诉讼案件为法院审理后,上述公司、基金在证明与中小投资者具有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奋起参与、主张权利,否则上述公司及基金的有关的股东、基金持有人也是可以对该四家董事怠于行使职权而行使股东代表诉讼之诉权的。
再例如,三九药业案中,三九药业的大股东和关联方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被查实后,虽然有了还款计划,但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及时整改,而公司董事会又怠于行使职权,股东将可以对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关联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样问题的还有ST猴王案、ST粤金曼案、ST棱光案、美尔雅案等等,在此不一一枚举了,这些公司要么巨额资金被人占用、要么为人提供巨额担保、要么两者兼而有之。 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特征。一方面,该股东以公司代表机构的立场代替公司起诉,类似于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另一方面,该股东提起诉讼又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类似于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两个:损害赔偿机能和违法行为抑止机能。所谓损害赔偿机能,是指董事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己向公司承担补偿和赔偿,是公司损害的回复机能。所谓违法行为抑止机能,是指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令董事有所畏惧,而不致实施使公司受损的违法行为,是抑止董事违法执行职务、确保公司健康经营的机能。
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和最终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赔偿,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告公司的经营者,使之不致在将来实施同样的加害行为。换句话说,违法行为抑止机能的发挥,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根本目的和意义所在。

9. 基金经理名下的基金亏了,本人有没有什么损失

这得看在哪工作的基金经理,实力够不够强,面子够不够大。
手续费是单位赚得,基金经理不赚,他们靠年薪吃饭
但基金赔了,老板炒不炒就是另一回事的了
有的私募基金的经理还跳了楼
公开发行基金经理也会面临下课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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