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美国保险业占gdp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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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GDP(美元)
GDP构成农业:3.7%农业:0.9%
工业:20.6%工业:20.6%
服务业:75.7%服务业:78.5%
国债占GDP比例97.4%83%
失业率7.7%10%
B. 美国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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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尽管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1、保险市场正确需求不足和错误需求泛滥同时并存。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许多人对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认为自己不会发生事故、或者认为保险公司是赚钱为目的,保险实际并没有什么好处,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是转移和分散风险的手段,对工作和生活中的人身与财产风险认识不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这导致对保险的正确需求不足。同时,很多人又错误地认为保险可以赚更多的钱,可以令人暴富,或者把保险单纯地当作投资手段,忽视了保险产品的本质特征。
2、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目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总共不足100家,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80%,其余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仅为20%左右,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有效竞争不足,导致险种少、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服务质量低劣。一方面有些保险产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产品过剩。
3、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保险祛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基本涵盖了保险合同行为、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各个环节。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建立了适应我国保险实践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机构的严格执法对于规范保险经营行为、提高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有利地推动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我国保险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表现为:(l)法规体系的层次不高。我国目前仅有一部保险法律,大量指导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规范属于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低层级的法规影响了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的权威性。当与别的相关法律发生冲突时,就不能适用专为保险市场制定的法规,这将影响到保险市场的调整。(2)部分法规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创新和发展变化的需要。目前,针对保险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特别是对保险市场的日新月异的业务创新,缺乏预见性,有时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随着保险业内外情况的变化,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保险实际的需要,与保险市场发展相脱节,一些新的保险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定,原有的相关规定需要加以修改。(3)部分法律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比如某些监管方面、市场准人方面的规定,实际上与保险法或其他法律相冲突。监管部门存在扩权冲动,导致保险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存在障碍。同时,一些法律法规过于教条,缺少可操作性,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节。
4、市场竞争不充分。
行业内的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为了达到快速增长的目标(有些保险公司制定发展计划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很多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5、保险市场主体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很多保险公司虽然重视服务,但服务质量不高,企业与客户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在服务内容、形式、方式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其次,公司违规现象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保险公司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超规定增加保险代理手续费,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新的保险品种。再次,资金运用情况不理想。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狭窄,资金运用机制简单,以银行渠道为主。19%以来,迫于通货紧缩及其预期的压力,中央银行连续8次降息,银行存款年收益率只能保证在2%—3%左右的水平,而许多寿险公司前些年推出的保单回报率却高达9%左右,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形成明显的利差损(保费收人与资金运用收益率)。资料显示:2002年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低于2000年的3.59%和2001年的4.3%,2003年保险公司总资产中银行存款高达50%。
6、保险中介市场发育不足。
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规模、市场地位等都处于起步阶段;保险中介市场目前发展还很不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占有率过低,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应有的作用还没得到充分的发挥等等。尽管近两年我国保险中介队伍迅速扩张,但市场现存的不和谐现象仍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在发展中寻求突破也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据统计,我国保险业务来源有74.5%是通过保险中介,但主要是通过保险营销员和银行等机构的兼业代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占有率较低。其中,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财产险业务来源中占有的比重还不足3%,寿险所占比重则更低,而在西方一些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这一比例已接近80%。另外,保险中介自身发展的不规范和创新力度的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占有率较低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国有些保险中介机构还存在擅自扩大承保范围等不规范的现象,理赔时公估机构很难站在中立的角度,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手续费结算不规范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给保险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涉足的业务大多与保险公司的业务重叠,中介机构对新领域开拓力度相对不足,市场定位不准确。
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1、加强对保险业的正确宣导。
保险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真正走进人们生活的时间还很短,加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整体教育水平比较落后,人们风险意识不强,有的还没有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对国家、组织的依赖意识中摆脱出来,没有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意义和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同时,由于部分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出于利益驱动,对保险业、保险产品做了一些虚假宣传甚至有意误导,很大一部分人又往往把保险产金融与投资就会产生许多纠纷,保险市场秩序因此被扰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加强对保险业监管的前提下,治本性的措施在于提高全社会对保险的正确认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业、社会各界都要加强对保险相关知识的正确宣导,充分说明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特征,澄清对保险的错误认识。在加大对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提高人们对保险误导和欺骗宣传的辨别能力。
2、促使保险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在信息缺乏披露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很难对保险公月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评价,这样出现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需求者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条款的详尽信息(尤其是新型寿险产品)。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代理人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是同某种持久性的丽占有分不开的,而该种网络是大家都熟悉的,得到公披露的方式:(l)建立公开的信息载体,如报纸、网站等,由监管部门发布行业内部的一些信息;(2)建立规章制度,引导保险企业定期通过媒体披露企业的动态;(3)建立完善的评级制度,促进设立评级机构,对保险企业的资产规模、财务稳健性、经营管理和信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建设保险市场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完善的保险法规体系是一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通过立
法,使我国保险机制在建立的初始阶段就纳人法制化的轨道,以实现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的规范操作和健康发展。目前,针对我国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需要尽快出台《中国保险监管基本法》、《保险信用评估法》等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从而使我国的保险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保险信誉机制发挥作用。
4、重建保险市场的社会诚信。
保险合同是涉信合同,对诚信要求很高。目前,国内整体社会信用文化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诚信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从而在各个层面上掀起了重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浪潮。从市场经营的本质去理解,信用或诚信其实是一种“社会资本”,后者的含义是指实际或潜认的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显然,按照这一定义,诚信所具有的特征应该是一种得到社会化公认的、较长期的、但又需要不断进行维护与投人的资源集合体。在以贯彻“最大诚信”为首要原则的保险业中,诚信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力要素,即内嵌在产品服务之中、基于共同利害关系的取向而将给公司经营带来持续利润源的一种投人。我们以保单的交易事项为例进行分析,投保人购买的是一种承诺,用现在确定的支付(保费)来换取未来不确定事故发生时的给付(保险补偿)。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可以保障其交易合法性的依据在于保单这一契约,保单法律契约的背后,尤其是跨越相当长时间段的交易承诺赖以实现的基础就是其中内嵌的社会诚信资本要素。显然,在诚信这一社会资本要素的维持过程中,它所依附的一个体制化网络的有效运营包括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与广大保险利益相关人的不断投人与精心维护。这种投人既包括法律与政策威慑下的影响,也融合了各种社会习俗的良好秩序与氛围,甚至包括社会观念与意识的普及。
5、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提高保险市场集约化经营的程度。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首先要加大各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力度,借鉴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交由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去做,如英国,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有3000多家,各种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达7万多人。在美国,保险经纪公司有170多家,独立经纪人控制着保险市场份额的巧%左右。在美国和日本,保险公估人经营的理赔和承保公估业务占整个保险人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的80%以上。在我国香港,其所占比重更是高达90%以上。这样何以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步伐的经济发展么势,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次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化优势,设身处地地为保险公司着想,经常给被保险人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将风险发生的事故率控制在最低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欢迎和接受保险中介公司,携手并进,共同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做到这一点要加强中介机构人员的素质培养,经常地进行政治道德教育,同时做到切实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着想。
6、规范保险监管程序,制定科学的监管内容。
保险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一样,监管的意义比其他行业和市场要显得重要得多。在我国,保险业的正式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直到1998年才正式成立,此前的监管职责一直由央行承担。由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成立的时间短,监管经验和对保险市场的认识并不充分,加上监管机构的行政化、官僚化意识还很浓,存在着监管程序不规范、监管内容不科学、不适应保险业这一新兴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等问题。另外,某些监管机构和部门还存在权力泛化的倾向,对保险市场的一些没有必要监管的问题抓住不放,给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障碍。同时,某些监管内容陈旧过时,客观上使保险市场不得不采用迂回、甚至违规的办法进行回应,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另外,对应当及时发现和监管的问题,目前的监管有时并不到位,也使得保险市场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正确解决,留下风险和隐患。
因此,应当下大力气研究制定规范的监管程序和科学的监管内容。比如,可以考虑根据目前的保险市场现状,将偿付能力监管和行为监管一起作为监管中心,并由此出发来设计监管程序、制定监管内容,使监管程序规范化,监管内容科学化,既可以约束监督者,又使得保险市场能够对监管有明确的预期,从而调整市场运行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监管内容的研究,确保监管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保险市场规范运行和快速健康发展。
C. 保险在美国人生活开支中占的比例有多少
一般占年收入百分之10到20为合理分配
D. 美国的保险行业情况
美国的不太清楚,可以告诉你一些我在英国留学时的情况参考。
首先在国外的保险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了,而且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国内区别很大。
国外也是社保+商业保险的模式,不过保险的接受程度很高。我从没接到过保险公司主动给我电话之类的,倒是一到大学报到,学校就帮我买了保险,还给了我一份保险资料,让我自己打电话去咨询。当时我就买了份财产险(因为我租房住)。
而且在邮局、超市的货架上就有保险公司的资料(不过没有产品,就是公司的业务的介绍和宣传),排队时顺手就拿份看看,想了解就自己打电话去。我只在学校的学生服务中心,见过一位保险公司的人员,聊了聊,给了我一些建议,因为我是留学生,所以没有太多的钱可支配。。不过感觉他的友好,有点类似于教堂的神职人员,很友善,会给你许多建议。(因为国外直接问薪水很不礼貌)我就问了问他进入这行业的时间和感受,他说很享受这份工作,能帮助到别人,还有不错的收入。
总体感觉国外的保险比较全面,种类很多。保险公司的人员都比较专业,电话过去都会聊很多,做的计划比较完善,就是专业吧。
后来我的同屋被偷了,有贼进屋偷了台笔记本,然后报案啥的,保险公司过来确认,和警察局办了些手续再赔了点,感觉一切有条不紊。(英国就是这样,啥事都不用急,按照程序走,不会吃亏。不知道其他国家怎么样。)
国内的嘛,早期国内保险公司也是没有经验,加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自己还没搞明白呢,就出去乱忽悠,所以现在大家对保险的印象都不太好。
现在好很多了,很多国外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带来很多的专业知识、业务流程,国内公司也慢慢吸取教训。所以目前国内的保险行业还是发展的挺好的,虽然不排除原有的一些旧毛病,不过大部分从业人员都往专业路线发展。
如果你在这里咨询保险的话,绝大部分朋友给出的建议都是“需求分析”“量体裁衣”,就是进步。
相信随着老百姓保险知识的丰富,风险意识的发展,我们国内的保险行业也能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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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美国买保险占的比例是多少
美国保险密度是3-4
也就是每人平均三到四张保单
在美国,缴纳保险的钱占收入的20%-50%
中国的建议在10%-20%
F. 美国2019保险业占比
美国的保险程度高人均6-7张保单人生必备品美国的保险业从业人员考很多证相当难考属于金领职业保险从业人员是按小时收咨询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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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如何查找美国的国家保险业的数据情况比如说美国的责任保险最近一系列年度的保费收入等
其实,我也不太知道,不过你看看这篇文章吧,虽然分析的是中国,但举一反三的话,应该可以知道美国成为责任保险大国的分析方向。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因素分析
前言: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近几年来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左右,而这一指标的全球平均数为15%以上,欧美等国家更是达30—50%。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不仅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整体面貌不协调,也难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下面就影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各环境因素进行一些相关分析,并力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环境因素分析
(一)经济环境
1.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相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辰而言严重滞后
我国自1978年以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GDP从1978年的3624.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3年的111800亿元,平均年增长速度高达9.396。而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5%,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但衡量一国保险的发展水平不是保费总量指标,而是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与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近几年我国保险深度平均为2.58%,保险密度为249.08元(折合美元约30美元),远远低于7.8%和393美元的世界平均水平,而财产保险的这两个指标更是低得惊人。我国社会保险不仅覆盖面窄.而且标准低.商业性保险理应有更大的发展,但我国商业保险也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一旦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只能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和社会救济,我国保险业远未发挥现代保险业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与服务功能。
2.从货币、资本市场来看,保险资金的运用存在较多的不足
责任保险是高风险的险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安全有效,才能保证将来有能力履行赔付责任。但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收益率低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2001—2003年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均在70%以上,由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对利率的变动都比较敏感,而且国债收益率过低、期限短、品种少,真正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数量不多,可进行投资的大多是寿险资金,寿险资金中20年以上的资金占48%,5—20年的占25%,5年以下的只占27%。保险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极大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01-03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只在3.5%左右,远低于英美等保险大国8%~12%的水平。
(2)债券市场发育不完善,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运作。从国债的偿债能力看,中央债券依存度从94年以来都超过了50%,国债偿还率也较高。这一方面表明国家财政过度依赖于国债,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债扩容余地不大。企业债券的主要问题是逾期不能及时兑付。金融债券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流通性,但因其规模太小,对于改善保险公司的投资环境仍然收效甚微。
(3)保险公司资金受银行利率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自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调低银行存款利率,保险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严重影响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虽然这一因素不会直接影响责任保险资金运用,但寿险市场的利差损问题会引起保险资金整体投资的低靡。
今年我国保险资金已获准直接进入股市,这对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效率等将有较大改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股市高风险的防范。
3.保险市场国际化给中国保险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之面临严峻的挑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虽然是保险市场发展的难得的历史机遇,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不仅会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崭新的业务品种,服务方式,而且有利于转变观念,培养专业人才和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拓展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但是不可否认入世以后的民族保险业也将面临较大的挑战。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与外国公司相比差距较大,而且在险种设计、精算技术、中介体系、经营手段、成本控制等方面也相当稚嫩。入世之后将遭遇一定的冲击是在所难免的,作为起步阶段的国内责任保险领域,更应为此做好充分准备。
(二)政策法律环境
责任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它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方面)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公众有较强的依靠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近几年,我国的法制环境已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陆续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大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法还处于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比如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都相继制定了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的原则性条文体现在《民法通则》中,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体现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虽然对归责原则、产品的概念。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二,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品。另外,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尚欠充分,如环境权、知悉权。隐私权等;对严重的人身损害,远未普及贯彻全部赔偿的原则,这些都不利于人们认识到责任风险的存在,看不到责任保险的作用。而且由于法规的缺乏,使得责任保险的开展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如雇主责任保险目前还不能成为法定保险。
(三)市场环境
1.社会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度较低
2002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与中国保险学会等共同组织了“中国50城市保险市场调研”由该课题的调查数据来看,我国公民对保险的认识度仍然较低,保险在家庭投资中排在储蓄、住房,教育、证券之后。下表是2000年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得到的结果。虽然是几年前的数据,现在的情况会有所改善,但它也说明了我国消费者对财产保险的认知度远低于养老,医疗等险种,而对责任保险的认知更是低得可怜(其他项中),对责任保险的了解仅限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对公众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等还十分陌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
2.责任保险相关技术的落后导致现有的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对责任风险缺乏研究,没有收集起足够的相关数据(如责任事故率、损失率等)和建立完善的风险统计模型,极大影响了精算的准确性和条款的合理性,例如,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大小,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造成中外资保险公司费率差别很大。国内保险公司常常以低费率承保高风险,造成亏损;而且,对具体的责任风险分析不够深入、细致,如公众责任险还没能针对不同的经营环境,给出其到底包括有哪些风险源,它们应适用何种责任原则等。
3.经营销售中存在较大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对领导的考察和任免机制过分强调当前的保费收入和经济效益,而要推广责任保险这一新兴险种,不仅会影响对其他主力险种(如机动车辆险)资源配置,同时要求前期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成本和培训费用,显而易见在责任险初期阶段效益肯定不会太好,而且由于责任保险在国内还不够成熟,其潜在风险较大,甚至有可能还没有积累足够的责任准备金就遭受巨额赔款,因此领导者对责任保险发展持有的态度至关重要。
对于销售人员来说,由于现在是按保费收入的比例提取佣金,如果仍采取与其他业务的提成比例,业务员从该项业务所获得的报酬就很难促进他们推销责任险。另外,由于对一线销售人员的培训不够,不仅没能使其熟悉责任险的各项条款规定,这就影响了责任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
(四)人力资源环境
1.精算人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其竞争的核心优势.精算水平的高低将决定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市场地位,;由于我国的精算考试制度刚刚开始实行,许多公司的首席精算g币是聘请国外的专家担任,尽管这些专家的经验非常丰富,但由于文化背景方面的差异,所开发出的真正适合中国消费者的保险产品还不多。而培养一名精算师至少需要5—6年的时间,因此从短期来看,我国精算师人才缺乏的困境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2.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目前,虽然各保险公司虽已有一定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配备,但供给仍显严重不足,并且现有的专业人才在对责任保险相关法规的研究和运用水平方面亟待提高。如今年颁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讨论稿中出现了诸多法律定义与商业保险理论相矛盾的地方,所以目前尽快培养出保险法律专业复合型人才应成为责任保险领域重要课题。
3.风险控制也是责任保险经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在责任事故的确定中人为因素和主观意向较多.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非常困难,因而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增加。所以在承保环节加强风险评估是保证承保质量的关键。我国的风险管理技术研究开始较晚,专业人才的培养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序的供给系统。另外,责任风险涉及的金额通常很高,国外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向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办理再保险,由于我国过去的再保险经营长期以法定分保为主,再保险专业人才也是极度匮乏的。
二、大力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相应对策
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将促使责任保险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争夺的焦点。要使我国责任保险市场获得突破性发展,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完善与创新。
1.国家建立相对健全和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在责任保险市场开发初期,政府应对社会加以引导和规范管理,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等)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创造好的外部环境,逐步使其走上正轨。
2.加强对责任保险经营实务的研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险,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适当引进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形成中国特色的责任险种体系。
3.加大保险公司对责任险的倾斜,正确选择销售策略。在当前财险公司传统险种市场已近饱和的情况下,应重视对责任保险的开发和创新。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重要的是改变原有的考核办法,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销售方面,应加强营销人员的法律知识,营销策略上不同险种不同客户群差别对待。
4.积极投入资金.建立自主培养和引进人才渠道.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精算、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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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美国的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美、英、日三国领先
在网络化、信息化背景下,保险业如何融入互联网浪潮以实现新的发展,是全球保险业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互联网保险指传统保险企业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基于大数据技术搜集的信息,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并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流程网络化的经营活动。
与传统保险的代理人营销模式不同,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新兴的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的保险开发和营销模式,基于互联网的营销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保险业带来变革的冲击。
目前,美、英、日三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走在全球前列。其中,美国是全球保险业规模最大的国家,也是最早出现互联网保险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最早推出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2007年,美国所有的保险企业都开展了互联网业务。
在移动互联网爆发后,美国保险企业的互联网业务又向移动端倾斜。其中,美国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在移动业务上领先,尤以汽车应用程序占统治地位。健康保险公司方面,随着大型医疗改革的进行,医疗保险公司正在测试与保健应用程序结合,新的发展潜力得以发掘。在人寿保险领域,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多移动服务程序,人寿险公司不太热衷移动业务。
尽管美国移动保险的广泛传播和使用率渐增,但仍有一系列的困难妨碍客户使用移动保险,如保险互动频率过低、缺少感知价值、年轻用户购买保险比例低、技术困难等。
未来前景依旧广阔
历经了逐渐起步和初步发展,全球互联网保险行业已具备相当规模,革命化的技术发展和大众化的网络普及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未来全球互联网保险行业前景依旧广阔。
一方面,不断壮大的全球网民规模及其对保险行业的密切关注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积淀了广阔的潜在客户群体,给整个行业调整发展模式、迎合多样需求带来了机遇;另一方面,互联网交易规模的持续增长、信息技术网络的日益成熟以及各国法规环境的日益完善都为全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长远发展开辟了道路,在客观上为实现更便捷、更高质量的线上服务提供了条件。
——以上数据及分析均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商业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I. 美国目前有多少金融从业者证券,银行,保险各占多少最好有这方面的统计年鉴。
我是学习韩国语的,英文不强.你英文好的话,可以在美国网站搜搜 美国的证券业协会,那里面你想知道的问题都有记载,而且是最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