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是GP收取
管理费缴纳,需要发票入账
管理费直接归属GP
协议范本网络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条款要适当调整。
⑵ 合伙企业合伙人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是目前并无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收益的纳税操作程序,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费是根据合伙投资人的投资额以及股份多少而进行规定的。
⑶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后怎么缴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截止201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 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怎么纳税扩展阅读
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20%.
⑷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例如:《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而随着《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下发,这些不规范的税收优惠将逐步得到清理,国发〔2014〕62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⑸ 私募股权合伙企业合伙人怎么缴纳所得税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主要有六种运作模式: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公司+信托”模式和母基金(FOF),其中有限合伙制在市场化经济中运用较为广泛。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众多创造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空间。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迅速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腾达,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人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管理;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基金进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合作模式可以促使一般合伙人为基金实现增值勤勉谨慎地履行管理义务,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LP主要通过GP对投资基金的管理实现投资资金的增值与退出,双方的有效交流与合作是实现投资资本持续增值的重要保障。简而言之,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具体管理,投资决策、投资战略都是一般合伙人在做;在投资具体项目中,一旦一般合伙人涉及利益冲突或者关联交易,年底资产评估与实际不符等,有限合伙人则应承担监管责任。监管并非取而代之,涉足具体业务,而是以监督的方式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有限合伙人需要加强对一般合伙人勤勉义务的监管,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良性运作。
⑹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有限合伙目前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⑺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纳税问题
我的理解是:
合伙企业不交纳营业税,只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基金股东是法人,则盈利部分在法人机构缴纳营业税,合伙企业不承担。
虽然说是“先分后缴”,但是地方税务部门不会同意,怎么可能让基金巨大的税收流失掉呢?所以,基本上都是你不交税,就拿不走钱的。
⑻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我方为基金的管理方,请问我方要交什么税种,税率是多少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你是基金管理方A,即是GP。
收税是对收入部分进行收税,GP的收入部分一般为两部分,即:
基金管理费用,税费缴纳方式,这是常规GP收入方式,因为GP一般都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增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地域标准不同的。所得部分一般3-5%这样一个水准。每个城市的标准不同,同一个城市不同地方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上海,临港,张江,崇明,奉贤,这类税的征收点比较高,反税政策比较好。
投资收益部分,投资收益部分如果按照正常途径是在合伙企业中止后,分配GP收益时征收20%的投资收益税种。一般收益分配都是超过收益一定比例部分按照二八分成的。
总结可以给你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作为GP,发起股权投资基金B,募集资金X元,管理费用1%,投资3年,按照分配后GP所得的投资收益为Y元
那么你的税费:Z=X·1%·3-5%+Y·20%
B发生的费用问题:
你这里理解有个误区,一般股权投资基金B不发生工资这个科目的费用,因为GP已经是作为管理人管理这个有限合伙基金了,所以GP是管理人,员工都是GP的员工,支付公司的账户应该是A公司即GP而不是B(股权投资基金)。
B发生的费用,比如资金存管费用等等,这些是从B中直接扣取的。
⑼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根据不同分类交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具体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财政部税政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也明确规定“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贷款服务
私募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换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银行委贷、企业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贷款服务”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有限,财税[2017]56号文之“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税负。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私募基金因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收增值税。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同样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至于私募基金因买卖外汇、非货物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则应当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计征增值税。
当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间,可能会取得股票分红。由于股票分红不属于保本性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该等股票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公司债利息5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
【1.管理费】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1+6%)×6%-0] ×(1+12%)
约3.17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
【2.债券买卖价差】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100W÷(1+3%)×3% ×(1+12%)
约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债券利息】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W÷(1+3%)×3% ×(1+12%)
约1.63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政府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债券买卖价差】
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约1267.92元
纳税主体:该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