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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合并报表吗

发布时间:2021-03-20 16:10:32

❶ 公司对公司之间持股比例达到多少才可以合并报表

半数以上。

❷ 合伙企业可以被合并报表吗,合伙企业可以被合并报表吗

有限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可以编制合并报表。
实务中,在设立基金的过程中母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会另外设立一个子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为有限公司),作为新设有限合伙企业的GP来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母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从该有限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此架构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法律上的风险隔离)。此时,有限合伙企业的GP是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本身即应纳入基金管理人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基于此种架构,会计处理时往往需要站在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将基金管理人和GP合并为一方来判断是否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其报表格式一般比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中规定的新准则下证券投资基金报表格式,但需作以下调整:

1、针对所投资企业多数未上市、后续公允价值难以持续取得的实际情况,需设置“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未上市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2、所有者权益可以称为“合伙人权益”,下设“合伙人出资”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项目。在列示合伙人权益变动表时,可进一步区分为普通合伙人权益和有限合伙人权益列举其各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和增减变动情况。

❸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怎么做合并报表

A公司持有B公司过半股份,B公司可视为A公司的子公司。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应该包括A、B两个公司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利润表也应当逐项加总两个公司的利润表。
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原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站在集团公司的角度来说应当冲减。在集团公司报表所有者权益部分,应体现出少数股东8%的持股。对于两个公司之前的内部交易对于集团公司来说是未发生的(即不可能自己卖东西或提供有价服务给自己),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编制合并报表的关键在于要站在集团公司的角度看待会计信息。合并报表的编制是个很复杂的过程,建议你花点时间找本书具体学习下。这不是我这几句话能说全的。

❹ 长期股权投资都要合并报表吗

合并的问题很复杂不是三言两语说清楚的,但是你写出的问题比较简单。
合并报表范围以“控制”为准绳,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都不算。“控制”的标准有很多,比如控股、控制表决权等等,建议查阅一下资料。
属于控制范围的公司,都要纳入合并范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以成本法核算,合并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抵消子公司权益,相应出现商誉、营业外收入、少数股东权益。

❺ 哪些长期股权投资 要在合并报表

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分录有两种,一种是和子公司之间的抵消分录,一种是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消分录
先说第一种,合并报表是把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核算,但是如果单纯将母子公司报表加总,则会增加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举个例子,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取得控制权,母公司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确认银行存款和所有者权益,这笔资金就被重复计算了,因此在合并报表中要抵消这部分资产以及资产对应的所有者权益。但是如果母公司并没有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那么子公司少数股东手中的所有者权益是不会被抵消的,因为这部分权益并不是母公司投入资金形成的。所以在合并报表中要先抵消子公司所有所有者权益,再确认没有被抵消的少数股东权益。
因此抵消分录为
借 所有者权益
贷 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再说第二种,未实现内部损益分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这种情况发生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下,因此被投资公司(b公司)并不是投资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但是如果a公司有其他子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就要对未实现内部损益进行调整。
先说逆流交易,是指b公司向a公司出售商品,假如原价80万,售价100万,a公司控股b公司30%股权。按理说b公司实现了收益20万,那么a公司对应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6万。但b公司售出的这批商品有30%所有权属于a公司,相当于a公司自己向自己卖东西,所以这部分收益对a公司而言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因此要将这部分收益以及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掉。即
借投资收益 6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万(1)
但是在合并报表中又不一样了,因为b公司并不是a公司的子公司,并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以我们不能抵消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公司的存货因为关联交易,实际价值被高估了6万(售价100万中有6万是a公司自己卖给自己的,实际价值应该减去这6万),我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调减,因此最后应该有以下分录:
借 长期股权投资 6万
贷 存货 6万(2)
顺流交易情况下和逆流交易差不多,是指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假如原价80万,售价100万,a公司控股b公司30%股权。这实现的20万收益中的30%,我们仍然认为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目前的要求是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低效的财务处理一致,即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但是这种做法目前引起了较大争议,因为顺流交易并未影响到b公司的利润。
合并报表中,b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而a公司对b公司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应该是通过营业收入和成本计算的,因此我们应该将个别报表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投资收益调整为营业收入和成本,即
借 营业收入 30
贷 营业成本 24
投资收益 6

❻ 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的抵消分录表达什么意思

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分录有两种,一种是和子公司之间的抵消分录,一种是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消分录
先说第一种,合并报表是把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核算,但是如果单纯将母子公司报表加总,则会增加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举个例子,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取得控制权,母公司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确认银行存款和所有者权益,这笔资金就被重复计算了,因此在合并报表中要抵消这部分资产以及资产对应的所有者权益。但是如果母公司并没有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那么子公司少数股东手中的所有者权益是不会被抵消的,因为这部分权益并不是母公司投入资金形成的。所以在合并报表中要先抵消子公司所有所有者权益,再确认没有被抵消的少数股东权益。
因此抵消分录为

所有者权益

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再说第二种,未实现内部损益分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这种情况发生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下,因此被投资公司(b公司)并不是投资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但是如果a公司有其他子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就要对未实现内部损益进行调整。
先说逆流交易,是指b公司向a公司出售商品,假如原价80万,售价100万,a公司控股b公司30%股权。按理说b公司实现了收益20万,那么a公司对应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6万。但b公司售出的这批商品有30%所有权属于a公司,相当于a公司自己向自己卖东西,所以这部分收益对a公司而言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因此要将这部分收益以及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掉。即
借投资收益
6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万(1)
但是在合并报表中又不一样了,因为b公司并不是a公司的子公司,并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以我们不能抵消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公司的存货因为关联交易,实际价值被高估了6万(售价100万中有6万是a公司自己卖给自己的,实际价值应该减去这6万),我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调减,因此最后应该有以下分录:

长期股权投资
6万

存货
6万(2)
顺流交易情况下和逆流交易差不多,是指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假如原价80万,售价100万,a公司控股b公司30%股权。这实现的20万收益中的30%,我们仍然认为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目前的要求是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低效的财务处理一致,即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但是这种做法目前引起了较大争议,因为顺流交易并未影响到b公司的利润。
合并报表中,b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而a公司对b公司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应该是通过营业收入和成本计算的,因此我们应该将个别报表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投资收益调整为营业收入和成本,即

营业收入
30

营业成本
24
投资收益
6

❼ 求助: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关系

(1)如果A公司没有子公司,则没有合并财务报表,只有个别财务报表,对吗?在这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是怎么记录在财务报表中的?
答:是的,没有子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由于A对B有30%的股权,形成重大影响,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于B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的情况,A公司要按30%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由于B公司利润增加引起变化,对应科目调整投资收益,否则对应科目调整资本公积。

(2)如果A公司有子公司,就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吗?在这种情况下,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上是如何记录的。
答:如果A公司有子公司,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在A公司个别报表中,该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核算,即仅以投资时的成本反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在合并报表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要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后,与子公司B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相抵销,合并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就不再含有对子公司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了,因为已经抵销掉了。
如果A公司有其它子公司,而对B公司的投资仍为30%,且无其它因素导致控制,则对B公司的投资仍按照具有重大影响情况下的权益法核算,同(1)中的处理。

❽ 合并报表 中,到底有没有“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重大影响(一般为20%-50%)不纳入合并范围是指不纳入合并抵销的范围,不是说不在合并报表上反映。原来母公司个别报表上存在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了合并抵销掉的(指控制)其他都会保留,包括无重大影响的(20%以下)。

❾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能合并报表吗

契约型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根据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分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证券基金多为公募契约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也适用于私募基金业。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资格等提供了具体操作途径。

除了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约型基金外,还有目前大量的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也以契约方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这类基金在会计处理与税务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确的地方。
一、契约型基金对外执行事务
契约型基金不是一个商事主体,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契约型基金证券投资资格得到解决,那么对外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如何执行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论上讲,其他法律如果无法为缔约主体问题提供依据,信托法可以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签约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则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并无不妥。所以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股东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设立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持股,会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权属关系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基金退出时也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在股东出资及股东分配红利时,也难免会遇到出资账户和收取红利账户与股东名称不符而导致不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问题。如果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股东,管理人担心股权会被会计师或者是税务部门认定为管理人的资产,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变异”。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予以财产保全甚至执行的风险。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则,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与此相关的还有公司在发行上市时,是否适用穿透原则来计算IPO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金投资人应被视为一个主体,还是应按照基金的实际人数计算?还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为一个投资者?还是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样: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目前,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是一个独立会计主体,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可见,契约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财产,管理人与基金是不同的会计主体,应该分别核算和提供财务报表。实际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财产独立?一般通过基金财产在银行托管是解决基金财产独立的。但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可见托管不是必须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基金财产保护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是不一定要托管的。可以通过为基金开始银行专户,专户专用;在合同中明确资金划拨权限、投资领域等,并在基金运作日常内部控制业务操作中加以落实。
三、契约型基金适用的会计制度
1.适用的具体会计制度
在新准则下,基金会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证协发[2007]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2.符合投资性主体特点
根据契约型基金运作特点,能够同时满足“投资性主体”所需要的三个条件: 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新准则对投资性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规定,且要求对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报表,该母公司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满足以上要求,基金会计核算上:
一是向投资者提供公允价值信息,在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下,对财务报表几乎所有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例如:选择公允模式计量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当然,对于基金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等非投资性,或金融负债无需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在内部报告上,应报告公允价值信息;管理人员在评价投资业绩和作出投资决策时,以公允价值作为首要评价尺度。
四、契约型基金纳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财务本身等多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组织,故对基金本身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征收相关税收,基金投资人应该是税收的承担着。契约型基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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