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募集方式
公募,是通过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的;
私募,是通过非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的。法律严格规定,私募是不能公开宣传来募集资金的,像我们经常在外看到那些满大街张贴的宣传产品的海报,都是违规的行为。
2、募集对象及门槛
公募,募集对象为广大社会公众,无人数限制,也无投资门槛。
私募,募集对象为少数的合格投资者,拥有300万金融资产证明或最近三年50万以上收入证明,而且每只基金都有人数上限,个人投资门槛在100万以上的。
3、产品规模
公募,产品规模通常为几亿元,甚至百亿级的,规模是较大的。
私募,相对公募来说就小的多,一般为几千万,或十几亿,但操作就更为灵活。
4、信息披露
公募,关于投资的标的,投资组合,产品净值等都要求进行严格的披露。
私募,对以上这些无明确的要求,只对购买该产品的投资者进行适当的净值披露,保密性就比较强。
5、投资限制
公募,无论是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私募,投资方面相对来说就比较的灵活,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6、追求目标
公募,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维持运作,旱涝保收。规模够大,基金经理就很难赚钱,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
私募,基金经理主要是靠“业绩提成”生存,与投资者共进退。投资者吃上饭了,管理人才能有粥喝。
(1)与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相比扩展阅读:
一、概念
1、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2、私募基金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二、基金的分类知识
1、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2、私募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3、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4、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赤子之心、武当资产、中鑫私募联盟、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如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
❷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哪些优势
阳光私募基金是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可以满足大额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的理财需求。此外,阳光私募基金由于没有60%投资仓位的限制,在投资中更具灵活性,市场行情好可以满仓操作,市场不好可以清仓,可以有效的规避A股市场一直难以克服的暴涨暴跌系统性风险。
具体说来,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有五大优势:首先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的要求低得多,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其次,私募资金的激励机制更强,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较强。再次,私募基金能为客户量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的特殊投资要求。第四,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资金赎回压力小。最后,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简单、操作灵活,投资决策的自由度高。
在2008年的大熊市里,在沪深300指数大幅下跌了65.95%情况下,所有的公募基金都是负收益,普遍都在30%左右的净值跌幅,但阳光私募基金中仍有取得正收益的,比如金中和的邓继军,其管理的金中和西鼎以20.02%的年收益率问鼎投资冠军。可见阳光私募基金在规避风险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在2009年的小牛市中,阳光私募新价值2号基金经理罗伟广以192.57%的年度累计收益率,更是将指数和最牛基金经理王亚伟远远甩在了后面。
❸ 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有什么优势
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❹ 《新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私募证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针对适用范围,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充分结合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新基金法。并通过设立第十章专章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定。自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
(一)采用合同法理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新基金法总则部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进行了规定,即“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不同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现实需求。
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对基金财产债务承担的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还规定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基金托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上述条款都表现出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赋予基金合同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引入合伙企业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比现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合伙企业。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种类,将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合伙企业性质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三)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严防非法集资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性条款,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法律防火墙,严格控制合格投资者的人数,有效地防止非公开募集基金违法乱集资,也预防了在基金证券投资过程中因投资不利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册,确立自律登记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证监会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环节上设置行政审批的障碍,明确规定了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登记制度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的事前注册义务,减轻了其设立的成本,降低了设立的难度,通过加强协会自律管理,给予市场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地位,为基金行业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对行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加重管理人义务,债务无限连带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范围,充分尊重了投资各方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债务承担的义务,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六)私募股权基金应守法,违规投资证券适用本法
为了严防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中违反《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投资于证券市场,发生监管套利行为,新基金法有针对性地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也适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也明确地纳入了新基金法的规制范围内。
二、适度松绑行政管制,关联交易首度放开
(一)放松审核标准,提高申报门槛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证监会进行审核。
新《基金法》的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申报审核的标准,提高了进入证监会审核的门槛,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对基金经理自行选聘的权力。
(二)放开法律禁止闸门,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关注的一点在于,确认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而这极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产生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而相关监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且对上述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则由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进行,在制度设计层面是典型的自己监管自己。在外部监管层面只规定了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备案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基本上不具有监管的效力。
虽然新基金法针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产生利益冲突后的解决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无底限的放宽监管力度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实现。
(三)建立激励机制,员工持股计划首实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这一规定针对基金从业人员想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证券投资收益的需求,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鼓励相关专业人士恪尽职守,取得长远收益,也是防范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老鼠仓”对自身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正面制度设计,但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验证。
(四)促进市场繁荣,关联交易附条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现行基金法对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使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积极性和流动性,但是如何保证在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人不会利用基金财产实施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落到实处,实际操作中对证监会的监管必然会带来压力和挑战。
三、提高风险控制监管力度,从业人员成防范重点
(一)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力度,禁止内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类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禁止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证监会还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经证监会批准,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三)严控基金管理人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新《基金法》增加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义务的相应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监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得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明确基金托管人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未能勤勉尽责或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责任承担问题,证监会、银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权力机关还可以限制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或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加强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投资人损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规定了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其适用条件,明确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二)明确投资人知情权,可查私募财务信息
新《基金法》特别规定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投资人常设权力机构,加强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强了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职权。
(四)加强投资人对基金监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规定,因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不足50%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首次召集失败,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区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资,私募符合标准的可转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严,禁止未经注册变相募集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定义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内涵,私募投资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对象进行了明确,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明确非法集资的形式,严禁宣传推介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引入竞争机制,私募符合标准可转公募
新《基金法》允许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这相当于为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引入了更多竞争主体,一方面促进了公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将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纳入公开募集基金严格的监管体系中。
六、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细化责任分配
(一)基金服务机构首入法,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实行注册或者备案制,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基金服务机构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则由法律明确授权证监会制定。
(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连带责任适用广泛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另外,关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新基金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勤勉尽责义务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业协会地位,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强制性入会,纳入证监会监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该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基金服务机构则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还明确了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的机制,将其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二)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保护投资人
依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将发挥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维护投资人利益;
3、开展行业服务。
❺ 什么是公募公募有那些优缺点
你好,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在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下,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管理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行业规范。本系列文章所述“基金”,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公募基金。
答:与其他主流的理财产品相比,公募基金有着自身突出的优势,是更适合普通投资者的普惠金融工具,能够以更低门槛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首先,公募基金受到严格的监管,客户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安全性高。
其次,公募基金透明度高,产品净值每日更新,基金季报、半年报与年报等定期报告也会充分披露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三,参与门槛低,公募基金起购门槛低,与银行理财产品或者私募基金相比,可以给予个人投资者更多参与机会。
第四,产品流动性强,开放式公募基金大部分时间都开放申购赎回,能够较好地保障资产的流动性。
第五,可选产品丰富,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资产类型与产品类型多样,针对不同风险偏好与资产偏好的投资者都能提供有效的产品解决方案。
❻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对比
❼ 与公募基金相比,阳光私募基金有哪些优势
阳光私募基金是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可以满足大额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的理财需求。此外,阳光私募基金由于没有60%投资仓位的限制,在投资中更具灵活性,市场行情好可以满仓操作,市场不好可以清仓,可以有效的规避A股市场一直难以克服的暴涨暴跌系统性风险。
具体说来,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有五大优势:首先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的要求低得多,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其次,私募资金的激励机制更强,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较强。再次,私募基金能为客户量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的特殊投资要求。第四,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资金赎回压力小。最后,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简单、操作灵活,投资决策的自由度高。
在2008年的大熊市里,在沪深300指数大幅下跌了65.95%情况下,所有的公募基金都是负收益,普遍都在30%左右的净值跌幅,但阳光私募基金中仍有取得正收益的,比如金中和的邓继军,其管理的金中和西鼎以20.02%的年收益率问鼎投资冠军。可见阳光私募基金在规避风险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在2009年的小牛市中,阳光私募新价值2号基金经理罗伟广以192.57%的年度累计收益率,更是将指数和最牛基金经理王亚伟远远甩在了后面。资料来源:广东理财研究会壹私募网
❽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相比,在税收上有哪些不同点
公募有明确的国家税收标准,有比较规范的管理,而私募,因为法律形式多样,避税甚至逃税手段多样,难以监管。
你应该是想知道公募和私募的区别吧??
第一、从法律上
公募有较为健全的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的各项管理办法,而私募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目前借助的是《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做准备,目前该法尚未实施)、《信托法》(信托为私募提供了一个合法途径,这是我国私募基金的特有形式)《合同法》(这是契约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初在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没能把私募基金作为调整对象,这是个遗憾。对于私募基金,尽管其投资灵活,不宜过细监管,但是最基本的准入资格应该是有的,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基金公司设立时应有最低资金限制,应该提取风险准备金。此外,投资人的门槛也应限制,我国一向视稳定为大局,如果投资人不够理性,把大部分身家全投资在风险大的基金品种上,造成的不稳定可想而知。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以及目前资金信托的法律,设最低门槛,并限制投资占家庭资产的比例,有效教育投资者。
第二、从监管上
公募由证监会监管。证监会定期不定期考察基金公司,包括文件考察、现场考察,证监会考察的范围,包括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员、基金从设立、销售到投资等。而私募,目前并无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对于证监会来说,只是作为普通的机构投资者,甚至是自然人投资者的监管,只要想逃避这个监管,就有办法。私募的灵活是最大的优势,但是,适当的监管必须的,任何灵活,如果造成了扰乱市场、操纵股价,那就是违法。
公募基金在政府监管之外,还实行行业自律,证券业协会有会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按需要提供培训,以提高管理和投资水平,增进法律理解。总之,公募有自己的组织,而私募则没有。
公募要求强制信息披露,私募则是基金公司与投资人协议披露。披露内容、披露周期、披露事项都由协议约定,私募并没有强制披露义务。
公募要求资金托管,必须将资金交与第三方(银行)托管,而私募除信托方式外,并无资金托管,这也导致私募风险较大。
第三、从投资限制上
公募有严格的投资限制,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以及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投资一家上市证券的比例上,甚至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对同一证券,不得在当天一个买入,一个卖出。
而私募基金,在投资品种上,不限于国内证券,还可能涉及期货、黄金、外汇以及国外的证券、期货等,比公募广泛的多,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即使是在国内证券的操作上,亦无公募基金所要求的严格限制,也难以监管。比如,目前最为规范的信托方式,信托型私募基金,如果在多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则可能一个计划卖出某股票而另外的计划买入该股票,如果资金量足够大的话,则导致操纵股价。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为不是在基金公司账户名下,则投资占一个股票的比例,难以监管,也可能造成操纵股价。
第四、从募集方式上
公募私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证券法》上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如果把私募理解为投资人累计不超过200人或不向不特定对象募集,那么,资金信托的法律修改,则与此矛盾,以前是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限制在200人之内,现在对机构的数量已经不再限制。当然这是鼓励成熟投资者,是管理上的进步,但是,法律上的不吻合,使得公募私募并无严格界限。私募有一点确定的是,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否则就构成了公开募集。
第五、从税收上
公募有明确的国家税收标准,有比较规范的管理,而私募,因为法律形式多样,避税甚至逃税手段多样,难以监管。
第六、基金的业绩报酬
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即使这样,也已经赚的钵满瓢满了。)私募基金则必然收取业绩报酬,大多不收管理费,有些预收管理费后,再从业绩报酬中扣除。对公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是用来排名的,而对私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则是实实在在的分成,是直接的收益。
第七、投资人收益
因为私募的操作灵活,收益可能会比公募高,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时候,私募的操作灵活的优越性比较明显。但是,在行情好的情况下,两者相差并不太大(公募基金已经有很多3字头了),尤其是私募在提取了不菲的业绩报酬后,投资人得到的收益,不一定会比公募收益高。甚至,有些私募,在收益不如公募的情况下,还收取业绩报酬,则对投资人不合理。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投资人可与基金公司约定,投资收益率小于等于股指增长率时,基金公司不收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
第八、基金公司的规模和管理
私募基金的规模目前已经达到万亿,蔚为壮观。但是,说到基金公司的规模和规范管理,目前情况下,公募因为法律法规健全,有一批管理比较规范,重视风险控制,投资理念清晰的基金公司。而私募,备受大家推崇的的是一些从公募出来的明星基金经理,这靠的是个人品牌,尚未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公司,这是私募以后做大做强需要改进的。
希望能帮到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