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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投资债券违约

发布时间:2021-03-16 06:22:32

『壹』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募集主体适格
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否则,即构成非法集资。
即,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取得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募集。
(二)责任区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四)基本诚信原则
1、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推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或收入标准,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非投资者个人叙述或承诺即可。
(八)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可以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时所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仅仅是合同成立,待经过冷静期并完成确认制度后,该合同方才生效;
5、设置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在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确认制度,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九)基金账户管理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特殊投资者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贰』 投资的项目基金逾期怎么维权

私募基金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资金断链,出现问题后,刑事手段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联合起来维权,争取与相关负责人达成还款计划,再依据此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样有利于事情的尽快解决。

一、私募基金逾期或违约的而主要原因分析

现实中,私募基金出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控不严、第三方监管缺位、管理团队利欲熏心、GP权利过大、LP忽视权利行使等,以上都是问题产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问题在于私募基金资金链断链,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导致相关负责人跑路,相关问题随之产生。

通过公安机关对几个基金跑路案件的调查发现,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编造部分虚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但是,当到了支付相关高额利息的时候,却没有了资金来源。如果基金公司仅仅是编造了一个虚假项目,那么其他真实项目的投资盈利,可能会填补相应的利息,但是虚假的项目多了,造成的资金缺口会比较大,填补起来就存在困难,加上经济形势不好,问题就会很容易发生。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相关基金负责人交待,他们当初做项目的时候,都是真的项目、好的项目,由于利息较高、好项目比较难找,投资盈利短时间内又无法实现,为了支付高额利息,他们不得不编造一些假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用这些投资款再支付前期的相应利息。

当相关基金负责人发展到这个程度,那么他们就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们已经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归路,将会面临牢狱之灾。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实存在的项目,而且相关的投资款也确实投在了这些项目上,并没有进行挪用,只是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投资盈利困难,造成了无法支付相应利息,那么他们是不构成犯罪。

『叁』 什么是超日债违约

首先,从宽松的违约标准来看,现在就说超日债违约还为时尚早。按照严格的违约标准,之前的山东海龙、江西赛维和新中基等都属于违约了。目前来看,违约概率确实不低。

和之前的中诚信托30亿矿业项目类似,有些专业人士总是喊着违约不发生、市场定价扭曲的思想,为违约喝彩,认为市场应该经历违约才能让市场健康发展。而不少老百姓,可能会感性的认为一旦这个债券违约,会出现市场崩塌的局面。

实际上,我认为超日太阳,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而已,超日债只是20万亿规模的债券市场里的一只规模10个亿的债券而已,不必大惊小怪。中国的债券市场,死了超日,也照常营业。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另外一方面,超日债违约,确实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短期的,会对其他目前财报亏损、评级较低的债券造成较大的冲击(今天许多债券跌幅2%以上),而更长期的和广泛的,未来债券发行的利率分化区间会更大:原来大家资产好的和差一点的,发行利率区间可能在5%-8%,这个事情一出,以后发债得5%-10%了,甚至那些质地相对较差的公司,中短期就不要指望发债来融资了——市场从来就是在过度反应和反应不足之间来回震荡的。另外,还会对债券监管、债券评级公司等相关环节的工作造成一定冲击的:短期之内只能更严格。 所以,说大了,这个事情,其实会对债券市场的发展进程造成一定的冲击,比如近几年推出的私募债,如果没有这个事情,可能发展速度每年30%的增幅,但是这个事情一出,要么发行利率上升,要么发债后市场的购买热情下降。这些影响纯属猜测,有错误、偏离的勿喷。

有的人可能会说:完了,这个超日敢违约,那其他的亏损的、基本面较差的公司不也要违约了吗? 我们假想一个场景:张先生因为做生意亏了,没足够的钱还从亲戚借的8980元利息,只是从口袋里掏出邹巴巴的400元给了亲戚,然后对外宣布目前暂时无力偿还剩余的利息了。邻里之间普遍认为这基本宣告张先生就要破产了,已经无力回天了。 然后隔壁的王先生,去年做生意也亏损了,听说了这个事情之后,也马上对我宣布:既然张先生不要脸了,我也不要脸了,反正我也不是县里第一个不要脸的!反正他第一个刺激你们的底线了,我宣布了也你们也会理解和包容的,对吧?
人类的本性一般不是这样的。当一个公司对公开发行的债务宣布无力偿还的时候,我更多的愿意理解为这个公司确实是有心无力,否则他不会这么做,因为当他这么做的时候,基本宣告了这个企业的死去。而其他的公司,我想天性里都是要脸的,一个人对自己的脸面的珍视和其他人对自己的脸面的珍视,应该是相互独立的事件。 但是,外界老百姓肯定不这么看:哇,超日要完蛋了,只要开了个头,还会有第二个超日、第三个超日。。。 我还是认为,目前的“超日”候选人中,是否会有第二个、第三个脱颖而出,现在的超日未来真的要违约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情,虽然也有点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主要在于类似地方政府这种角色,一看到上海违约了,好了我这个地方出一个就不是第一个了,注意力也不在我这边了,那就出吧。但是,那些可能违约的公司的大股东,我认为多数情况下,可能还是不太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就这么死去。是否让他死,是综合考虑经济利益和社会效应的结果,而不是主要看自己是否是第一个。

债券的“不违约”、信托的“刚性兑付”, 总是被指责,但是我认为现状是有其合理性的。我觉得不要归咎于老百姓心态不成熟的,最根本的原因我认为在于中国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正因为太多的人有被骗的经历,有被讹诈的经历,所以才导致我们对许多陌生和复杂的事情,第一反应是防御安全。在一个连老人摔倒都不敢搀扶的国度,我们去怀疑许多事情是可以理解的,怪只能怪那些缺乏诚信的人对诚信体系的破。所以,你会发现我们对于金融产品、对于其他许多事情,只会简单的分为是或不是、可靠或不可靠两个维度。打个比方,在美国,金融机构的可信赖程度是从0-10分为十个级别。一个老百姓遇到一个陌生的金融机构或产品的时候,可能不会轻易下结论,初始的会初略的给个中间评级,后续再根据接触的情况,上调和下调评级。他们的评价体系里,可能比较少的队这个机构的运营者道德层面的判断,更多是对他专业能力的判断。但是,我们国内是不一样的。我们听说了货币基金,先想到的是这个东西是不是骗人的,这个东西是不是可靠的;听说了P2P,也在想可靠否,是不是骗人的。 所以,我们是两个维度的信用:有何没有。非常简单。 说到这回这个超日债上,就有说法说超日债的老板之前已经将公司的许多资产转移至国外了——我也这么想的,我也猜测他很可能会那么做。
或许,这个社会怎么样,和我们关系不大。我关心的是,我们怎么更好的保护自己。就像开开头我说的,超日债只是一个债券而已。我们的生活和投资还得继续。那么,类似超日债这样不靠谱的债券,我们该怎么规避?

我们先看看改公司的十大股东构成:倪开禄、倪娜、。。。。占50%以上股份的前十大股东几乎全部是个人,而且多数都是亲戚。这样的股东构成,本来就说明这个公司治理是有很大潜在风险的。把钱借给这样的公司,似乎有较大的民间借贷的成分。个人色彩很浓的公司,背后没有依靠的大树,成为第一只违约的债券的可能性,客观上就要比像山东海龙这样的国企的债券要大很多。所以,老爹是谁是很重要的。有一个靠谱的老爹,即使自己不行了,老爹也可能出来帮助自己收拾残局。

如果真的要违约,那么监管当局、交易所、债券评级公司鹏元、债券承销商中信建投、天健审计事务所或许都要或多少承担一些责任。超日债民们最大的质疑就是为什么发债后马上业绩大变脸,出现巨亏。原本没什么责任的地方政府,往往在类似事情上也会参和进来,好像是因为“面子”问题,总希望协调各方来解决,他们不希望第一列发生在自己的地盘上了。
从首次发行募集来看,只有2.5亿是网上发行的,所以个人投资者最多可能认购了2.5亿。但是后来的交易中筹码怎么变化就不知道了。
最理想的结果,应该是:如果这个公司该死就去死——不了解这个行业,只能假设。其次,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如果有弄虚造假的机构或个人,应该承担他们应有的法律责任。

另外,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如果超日最终违约了,那么低等级债券还有一轮暴跌。

但市场情绪的失控,就是贪婪而富有远见者的机会。

『肆』 哪些投资人不能买中基协备案的私募产品,条款出自哪里

私募产品只有合格投资者可以买,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
一、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以下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私募基金在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4》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得变相保底保收益,不得违反相关杠杆比例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伍』 有朋友推荐我买证券投资类的私募基金,我都没有买过不知道能不能买这种

关于证券投资类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受中国主管部门监管,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简单理解就是,证券投资类的私募基金(阳光私募)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运作透明化、规范化的私募基金。目前,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在实际运作中,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集中在股票、期货和债券等品种。

国内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已历经16年成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简称“私募”)已达8868家,其管理的基金规模达3.68万亿元,较2019年增长50.2%。

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始于1998年,国泰和南方两家基金管理公司各自设立一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

中国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则始于6年后。2004年2月,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赵丹阳,与深国投合作发起中国第一只阳光私募基金“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开始以开放式信托产品的形式,走向部分公开化、规范化,其业绩可在信托公司进行查询,这也是“阳光”一词的由来。

如果说,公募基金让中国投资产业进入了批量生产时代,那么,私募基金则带动了投资业步入个人定制时代。

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居民积累了大量财富,涌现出了一批高净值群体。瑞信研究院推测,从2016年至2021年,全球财富总数将以每年5.5%的速度增长,于2021年增至334万亿美元。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财富增长将占到全球财富增长的1/3,这其中一半增长又来自中国。预计到2021年,中国的高净值群体人数将超过德国与法国,列世界第四,届时全球超高净值人群将有39%来自中国。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恰属于这一群体——需要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属于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对于这些财富管理市场的高端客户,在产品设计、投资理念、风险控制等方面更为多样化的私募,能够提供更为个性化的资产配置选择。

策略多元化:股票多头、混合类产品占七成

私募的立身之本,在于业绩;而业绩表现的差异,在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策略是否适配市场环境,以及是否清晰正确地执行自身投资逻辑。

私募基金规模增长与业绩背离的原因在于,2018年私募市场迎来了最强监管时代。

其背景是,随着私募管理人数量的增多,行业频现“空壳”、“嵌套”、“违约”等乱象,市场发展良莠不齐,亟需严监管。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旨在加强私募“登记备案管理”,注销清理无效空壳。此后,中基协陆续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自律新政、《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多部自律规则,同时还对基金业协会AMBERS(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进行了多次更新和修改,旨在逐步规范存量私募管理人、清理异常经营的私募机构。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颁布,限制多层嵌套行为,更推动私募基金回归主动管理本源。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资管新规意义重大。私募基金被纳入资管“大家庭”,获得与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机会,在大资管统一监管新时代到来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也迎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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