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該部門對總經理或其委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
(2)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
(3)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4)研究提出風險管理策略和跨職能部門的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並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
(5)負責對全面風險管理有效性的評估,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
(6)負責組織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7)負責組織協調全面風險管理日常工作;
(8)負責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子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9)辦理風險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上述職責。
B. 陽光保險查勘員職責
對陽光保險的工作人員來說,他們的勘察職責就是說核實一下買保險的這些人,他們的情況是不是符合事實。
C. 風險管理的職責
1、在行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全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風險的管理工作。
2、擬定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經批准後公布實施。根據實施情況定期檢討和修訂,並組織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對各業務單位制定的具體業務流程和指引進行檢查,對其中不符合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規定的提出修改意見,反饋給有關單位修訂。
3、制定、跟蹤並完善全行性的信貸政策、風險管理制度和辦法,以及信貸決策規則和流程,擬訂信貸業務審批許可權。
4、負責全行信貸產品管理的調研、審批和相關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5、負責對分支行風險管理部門的管理、考核與業務指導,負責對分(支)行信貸業務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負責對分(支)行放款審核中心的管理工作,負責全行貸款風險分類的核查和管理工作。
6、負責對總行公司業務部授信管理處及風險經理在整體職責履行方面進行評價、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參與授信管理處負責人及風險經理的選聘工作。
7、負責對信貸審批工作的後評價。
8、編制、匯總各類風險管理報告,按照規定及時向行長辦公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匯報。負責提供監管機構、評級機構及其他單位所要求的銀行風險管理信息。負責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委員會、預警委員會安排的日常工作。
9、負責全行信貸資產組合管理,包括測量組合的風險;對行業、目標客戶、現有客戶等進行研究,編制研究報告,擬定我行信貸組合戰略方案;分析信貸組合績效。
10、負責建立和維護公司客戶信貸風險評級體系及定價模型,負責CECM系統和個貸系統管理。
11、負責統籌對零售授信管理中心和實施正式方案分行的對公授信管理中心的管理。
12、負責全行信貸風險管理培訓,建立信貸人員的准入與資格認證制度。
說明:
1、法律合規部已不再作為我部二級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其負責全行合規性風險的管理工作,故以上職責中合規性風險管理(第1條)不再為我部職責。
2、根據行辦會相關決議,授信後管理職責由公司部調整到風險管理部,根據新分工以上第6條調整為: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分行的授信後管理工作,負責向銀行管理層及時匯報全行授信後管理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及發現的各種問題。
D. 風險管理與我的職責
現代風險管理認為,風險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由主體內的一個有機的組織來實施並執行各自的職責,才能實現風險管理的目標。但是,對於風險管理的組織構成層級及范圍沒有統一的標准,同時,各個企業大小不等規模不一,風險管理組織也會有較大的區別。但現代風險管理的理念是,在一個主體內,風險管理必須由最高層從戰略上把控,而在基層組織,風險管理人人有責。
COSO認為,風險管理由一個主體的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其他人員實施,應用於戰略制訂並貫穿於企業之中。在這個風險管理組織內,各部分人員的職責如下:
董事會通過下列方式提供針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監督:了解管理當局在組織中建立有效的企業風險管理的范圍;知道並同意主體的風險容量;審核主體的風險組合觀,並對照主體的風險容量對其進行考核;知悉最重大的風險以及管理當局是否恰當地應對。
首席執行官(CEO)對企業風險管理有著最終所有者的責任。其責任主要包括恰當地建立企業風險管理的所有構成要素。CEO通常通過下列方式來實現這項職責:為高級管理人員提供領導和指引;定期與負責主要職能領域——銷售、營銷、生產、采購、財務、人力資源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會談,以便對他們的職責、包括他們他們如何管理風險,進行核查。
掌管組織單元的高級管理人員有責任管理與其單元的目標相關的風險。他們將戰略轉變成經營、識別事項和評估風險,並影響風險應對。高級管理人員通常將企業風險管理具體程序的責任賦予特定流程、職能機構或部門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的職責應該既包括權利,也包含義務。每位管理人員應該就他份內的企業風險管理對上一個層級負責,而最終由CEO向董事會負責。盡管不同的管理層級有著不同的企業責任和職能,但他們的行動應該行動應該融入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之中。
風險官員(風險總監)的職責包括:建立企業風險管理政策、包括確定職能與責任,以及參與設定執行目標;確定各業務單元對於企業風險管理的權力和義務;提高整個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能力,包括推動企業風險管理專門技術的發展,以及幫助管理人員協調風險應對和主體的風險容量,並建立恰當的控制;指導企業風險管理與其他經營計劃和管理活動的整合;建立一套通用的風險管理語言,包括圍繞可能性和影響的共通的測試指標,以及通用的風險類別;幫助管理人員制定報告規程,包括定性和定量的下限,以及對報告過程的監控;向首席執行官報告進行和暴露的問題,並建議必要的措施;風險總監一般也負責風險政策制定、資本管理、風險分析與報告,以及領導各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任。總而言之,風險總監辦公室直接負責:提供對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統一領導、設想和指引;對整個機構的所有風險建立綜合的風險管理框架;研發風險管理策略,包括通過利用特別的風險限制來量化管理層的風險傾向;執行整套的風險指標和報告,包括損失與事故、主要風險敞口和早期預警指標;基於風險程度把經濟資本配置給各項業務活動,並且通過業務活動和風險轉移策略來優化公司的風險組合;向主要的權益方通報公司的風險特徵,這些權益方包括董事會、監管機構、股市分析專家、評級機構和商業夥伴;提高分析、系統以及數據管理能力以支持企業全面風險管理。
首席財務官、首席會計官、審計長和財務職能機構的其他人員對於管理當局執行企業風險管理的方式至關重要。在考察企業風險管理的構成要素時,很明顯首席財務官和他的下屬員工起著重要的作用。這個人在制定目標、確定戰略、分析風險和作出如何對影響主體的變化進行管理的決策時是一個關鍵的角色。他提供有價值的投入和指引,而且其職責在於關注監控和追蹤所決定的行動。
內部審計師在評價企業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以及提出改進建議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內部審計師協會所制定的准則規定,內部審計的范圍應該包含風險管理和控制系統。它包括評價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有效性和效率以及符合法律和法規。在履行這些職責時,內部審計師通過對主體企業風險管理的恰當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報告和提出建議,來協助管理當局和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
主體中的其他人員。企業風險管理在某種程序上是主體中所有人的責任,因此應該成為每個人的職位描述的一個明顯的或隱含的部分。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證實:事實上所有人員在實現風險管理中都起著某種作用;所有人員都有責任支持企業風險管理中所固有的信息與溝通流程。
外部人員。COSO還重視外部人員在企業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職責。外部審計師為管理當局和董事會提供一個獨特的、獨立的和客觀的看法,它有助於主體實現其對外財務報告目標以及其他目標。立法者和監管者通過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或內部控制的要求,或是通過對特定主體的檢查,影響著許多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立法者和監管者通過兩種方式影響主體的企業風險管理:他們制定規則以促使管理當局確保風險管理和控制系統滿足最低的法定或監管要求;根據對特定主體的檢查,提供對主體應用企業風險管理有用的信息和建議,有時還向管理當局提供與所需的改進有關的指引。與主體互動的各方也有重要的職責。客戶、賣主、商業夥伴和其他與主體開展業務的人,是企業風險管理活動中所使用的信息的一個重要的來源。除了客戶和賣主之外,其他方面,如債權人,也能夠針對實現一個主體的目標提供監督。
總之,在COSO看來,企業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應是嚴密和廣泛的。企業風險管理的職責應落實在每一個人的頭上。
我國《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認為,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主要包括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企業應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對於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即指國資委,下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人數應超過董事會全部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獨立於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企業應通過法定程序,指導和監督其全資、控股子企業建立與企業相適應或符合全資、控股子企業自身特點、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各組織單元在全面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別如下:
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並向股東(大)會提交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工作報告;
(二)確定企業風險管理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批准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企業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管理現狀,做出有效控制風險的決策;
(四)批准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
(五)批准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六)批准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七)批准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八)批准風險管理措施,糾正和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風險管理制度做出的風險性決定的行為;
(九)督導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十)全面風險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可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由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召集人應由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成員中需有熟悉企業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備風險管理監管知識或經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董事。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二)審議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審議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四)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綜合報告;
(五)審議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六)辦理董事會授權的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他事項。
企業總經理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或總經理委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持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企業應設立專職部門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該部門對總經理或其委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
(二)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研究提出風險管理策略和跨職能部門的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並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
(五)負責對全面風險管理有效性評估,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
(六)負責組織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面風險管理日常工作;
(八)負責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子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九)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企業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應符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在風險管理方面,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制定監督評價相關制度,開展監督與評價,出具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及各業務單位在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中,應接受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准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做好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
(五)做好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有關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子系統;
(七)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E. 銀行風險管理部職位有哪些
風險管理部的主要職責是信貸風險識別、計量、分析、監測與控制,具體包括:
1、信貸審查;
2、風險識別、計量和分類(含五級分類、信用等級管理);
3、客戶(或項目)整體風險控制,貸後風險分析與監控、貸後管理情況檢查、風險預警等;
4、行業、國家或區域、產品風險分析、監控和預警;全行信貸資產組合整體風險監測、分析,提出各行業、國家或區域、信貸產品的風險限額、風險防範措施及風險限額調整建議等;
5、信貸政策制度的制定與管理。
F. 銀行風險管理部工作流程 崗位設置 崗位職責
風險管理部的主要職責是信貸風險識別、計量、分析、監測與控制,具體包括: (一)信貸審查;(二)風險識別、計量和分類(含五級分類、信用等級管理);(三)客戶(或項目)整體風險控制,貸後風險分析與監控、貸後管理情況檢查、風險預警等;(四)行業、國家或區域、產品風險分析、監控和預警;全行信貸資產組合整體風險監測、分析,提出各行業、國家或區域、信貸產品的風險限額、風險防範措施及風險限額調整建議等;(五)信貸政策制度的制定與管理。
G. 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崗位干什麼的
主要工作職責: (1)對擬承保的財產險重大業務和特殊風險業務進行風險評估,確保此類保險業務的風險得到合理控制。 (2)負責開展防災防損服務研究、災害監控、災害數據統計分析等工作。 (3)組織實施客戶防災防損服務項目及本轄區重大自然災害的監控預警、災前檢查、搶險施救、災後評估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客戶風險咨詢、風險跟蹤評估、防災防損等工作。 (4)參與重大理賠事故調查,進行災因險因損失分析,加強與社會防災減災、安全等部門的合作,共同開展合作項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