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信被執行人能買人生意外保險嗎
正常的保險是可以的,法律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
2. 失信人員限制買保險嗎
可以,只要符合健康情況就可以,和徵信無關,放心去買。
3. 我想詢問一下失信人員可以購買社會保險嗎
購買社會保險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失信人員也不受影響。
4. 失信人員限制買保險嗎
可以買,保險公司不考慮失信與否,不管是失信或者信譽用戶待遇一樣
5.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購買醫療保險嗎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購買醫療保險,參加醫保,只是不能進行乘坐高鐵等高檔消費行為。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5)失信人員可以購買保險不擴展閱讀: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6. 失信人能交五險嗎
可以的,截至2018年,針對失信人只是限制高消費。法律依據如下: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6)失信人員可以購買保險不擴展閱讀:
失信人違反消費限制的處罰: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失信人消費限制的解除:
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刪除失信信息的,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消費令同時解除。
7. 失信人可以買社保嘛
失信被執行人能交社保。
對於失信被執行人,國家不會剝奪其工作的權利,而只要你有工作,工作單位就要給你交社保,這是國家的一種強制保險制度;另外,即使你沒有工作,也是可以自己個人交社保的。
需要提醒的是,失信被執行人雖然能交社保,但是會被限制各種高消費行為,如乘坐飛機、高鐵,出入高檔娛樂場所,甚至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等。
8.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購買養老保險嗎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是可以購買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種,購買社會保險不在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進行的消費項目中。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8)失信人員可以購買保險不擴展閱讀: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不允許進行的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