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債務融資風險有哪些形成原因
債務融資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多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得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所遇到的風 險,以及企業在日後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償付風險。債務融資風險產生於企業債務融資行為, 其成因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者對債務融資風險認識不充分。
債務融資風險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融資過程中所造成的風險;二是日後的償 付風險。從目前來看,企業管理層十分注重融資過程中所造成的風險,關注能否籌集到資金 、籌集到多少資金、籌集資金的條件是什麼,但對於籌集到的債務資金如何利用、日後如何 償還、怎樣償還缺乏較為詳細和成熟的考慮。投資項目一開始和中途變更的情況在我國上市 公司中經常出現,投資決策失誤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2.銀行對企業的債務監督不充分。
我國企業的高負債已是不爭的事實,但這種高負債並沒有發揮債權的治理作用, 它不但沒有能有效地激勵和約束企業經營者的行為,反而扭曲了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我 國對銀企關系的制度設計以防範金融風險為主,由此導致了認識的偏差,認為銀行對企業經 營行為的監督只能以外部監督為主,銀行參與公司內部會引起更大的金融風險。在這種情 況下,銀行僅僅是一種消極的心態參與公司治理。所以說我國銀行債務對企業的約束是軟性的。
3.市場利率和匯率的變動。
企業在籌措資金時,可能面臨利率或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 利率和匯率水平的高低直接 決定企業資金成本的大小。近幾年,由於國家實行「雙緊」政策,即緊縮的財政政策和貨幣 政策時,貨幣的供給量萎縮,貸款的利息率不斷提高,這也使得企業所負擔的經營成本提高 。同樣,國際貨幣市場匯率的變動也給企業帶來了外幣的收付風險。
4.企業投資決策失誤。
投資項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如果決策失誤項目失敗或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很快建成並 形成生產能力,無法盡快地收回資金來償還本息,就會使企業承受巨大的財務危機。但是,由於決策失誤而導致財務危機的案例卻經常發生。「秦池」、「飛龍」等企業失敗幾乎都由於「投資失敗」。
Ⅱ 簡要分析當前債市違約接連爆發的原因
(一)產能過剩唱主角
從行業來看,現有信用違約事件多發生在化工、機械設備等強周期且產能過剩的行業。在經濟下行的環境下,這些行業往往出現開工率低、收入下滑、經營虧損的局面。如果再遇上銀行收縮信貸、政府政策調整,這些行業原本資金佔用率就很高,此時就很容易發生資金錯配和現金流斷裂,進而演變成債務連鎖違約問題。
公募中的超日太陽、華銳風電,私募中的中森通浩,起初都是由於產能過剩而導致信用風險蔓延和釋放。
(二)私募債違約「常態化」
從現有統計數據來看,信用違約事件仍是主要爆發在私募債中,且最終構成實質性違約的也主要分布在私募債中。私募債的發行主體多是民營中小企業,往往規模比較小,信用資質比較差,風險管理能力和承受能力都比較差。在出現資金緊張和兌付危機時,中小企業的外部融資支援也比較有限。此外,有的中小企業為了能順利發債,不排除信息披露不全面、甚至故意造假的情況。
鑒於2015年私募債到期量的增多,上述私募債違約事件並非結束而是開始,未來私募債違約或將呈現出「常態化」的特徵。
(三)擔而不保屢屢發生
由於民營中小企業資質不足,普遍需要通過擔保進行增信,擔保人多為當地城投企業和第三方擔保公司。迄今為止涉及擔保代償的信用違約事件中,很多擔保方不履行代償責任,「擔而不保」的現象十分普遍。
許多地方融資平台資金周轉壓力同樣較大,在債務兌付危機出現之後並沒有「兜底」。例如12東飛01,12蒙恆達,其擔保方均拒絕代償;12津天聯的擔保方,同樣是政策性擔保公司,但自身難保。此外,中海信達多次拒絕擔保的幾只違約私募債——13華珠債、12藍博01、12致富債。像這類擔保方,其擔保意願和能力都值得懷疑。
三、結論
2014年以來,債券違約事件時有發生,但公募債實質性違約尚未形成,ST湘鄂債違約之後,或將促進債券市場規范化、市場化的轉型。未來債券的信用違約風險將會逐步釋放。信用違約事件仍將集中在機械、化工、房地產等強周期行業和私募債上,需要關注擔保公司的違規擔保和過度擔保行為。
Ⅲ 股票的風險比債券高的原因是什麼
(1) 發行主體不同: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 收益穩定性不同: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用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贏利情況變動而變動,贏利多就多得,贏利少就少得,無贏利不得。
(3) 保本能力不同: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
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
(4) 經濟利益關系不同: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 風險性不同: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低;股票不僅是一般的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性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入股票交易中來
Ⅳ 交易所債券回購中的風險及其根源
這要分開兩方面來說的,一方面是對於債券回購中的逆回購方(即資金借出方),另一方面是債券回購的正回購方(即用債券質押資金借入方)。
證券交易所的債券逆回購是無風險的且不會虧本的,若正回購到期違約,中登公司(即證券交易所的結算公司)會代為墊付相關款項給逆回購方,對於正回購的違約方及違約方的券商,中登公司會有相關的懲罰措施。
對於證券交易所的債券正回購方其風險會比較多:第一,要面臨原質押債券因各種原因其債券折算率(折算率就是把不同的債券品種換算成一種標准券的形式進行交易)降低或甚至為零即,折算率變成零即不能做原來可以做質押但現在不允許做質押的情況出現,這種原因可能是債券發行者連續兩年年報虧損,觸發債券暫停上市交易要求,導致證券交易所調整折算率為零,另外折算率一般最少是一個星期調整一次的,折算率受到債券價格波動影響而降低或升高,一般折算率多少會影響債券正回購需要多少債券進行質押,建議關注交易所債券折算率公告;第二,債券套作倍數(即你債券持倉比例)是有上限限制的,按照現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其套作倍數上限是不超過五倍(即在你證券帳戶中的債券市值在扣除正回購的負債後的凈資產與你的債券市值的比例不能超過1比5),一般來說在上漲過程中是很難達到這個上限的,但在下跌過程中很多時候很容易達到這一個上限,若達到這個上限會觸發強制平倉,就算未達到這個上限,有時候證券公司方面也會有另外相關更嚴格的要求控制風險,一般未達到要求就要求客戶降低套作倍數,這個在簽訂正回購交易協議中證券公司都會有相關條款進行限制。對於正回購的風險主要是這兩方面,還有一些比較不明顯的方面可能沒有分析得到,敬請諒解。
Ⅳ 債的產生原因
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據此,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兩類: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規定。實際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為也可以發生債的關系,例如遺囑。因此通說認為,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劃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在各國民法上,可引起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立的,是民事主體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也是債的最常見、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二、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約束行為,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於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三、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五、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並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於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於,它既不像合同之債那樣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或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系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可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拾得遺失物,可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可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Ⅵ 地方債務的風險成因
中國地方債務風險的形成是轉軌時期地方政府財權、事權分配不協調,舉債意願與舉債約束失衡的結果,具有獨特的生成邏輯和發展路徑。
首先,轉軌時期地方政府過於龐大的事權與有限的財權之間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債務風險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其次,地方政府強烈的投資沖動與投資約束不足之間的矛盾導致借貸投資居高不下。
再次,公共投資體制不健全、民間資本准入門檻高,使得投資風險不斷向地方政府集中,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政策不到位也對地方債務風險的形成負有一定責任。財力匱乏的區縣一直是典型的「吃飯財政」、「討飯財政」,負債累累。
Ⅶ 什麼是債,債的發生原因有哪些,債的特徵有哪些
一、什麼是債
債,作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關系、因無因管理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因不當得利返還產生的關系和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系因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實踐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和期待。
因管理制度旨在適當界限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二項原則,使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不當得利制度旨在調整無法律根據的財產變動,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還該項利益。
侵權行為制度旨在填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的損害,期能兼顧加害人的行為自由和受害人保護的需要。
可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指導原則和社會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為債的共同構成因素。其構成債的內在統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也就是說,它們在形式上均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請求特定給付。
這種特定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就是債。其中,可以請求他人為給付的權利為債權,享有債權的當事人叫債權人;應債權人的請求而負有的給付義務為債務,負此項債務的當事人叫債務人;給付為則債的標的,包括作為、不作為。這種一方享有侵權,另一方負擔相應債務的債之關系,叫作狹義債的關系。多數狹義債的關系,即包括多數債權債務的概括法律關系,稱為廣義債的關系。
二、債的發生原因有哪些
債的發生原因,是指債產生的法律事實。它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它產生債的關系,是合同債。合同是產生債的最常見的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締約上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使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的情況。於此場合,具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受有的損失,由此形成法定債的關系。
第三、單方允諾
又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它之所以引起債的關發系的生,在於依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基於某種物質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相對人給付對價的請求。遺贈、設定幸運獎均為單方允諾的例證。
第四、侵權行為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發生,侵權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形成債的關系。
第五、無因管理
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人叫管理人,負有將開始管理事務通知本人、適當管理、繼續管理、報告及計算等項義務,本人負有償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等項義務,形成債的關系。
第六、不當得利
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由於該項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應返還給受害人,形成以不當得利返還為內容的債的關系。
三、債的特徵有哪些
(一)債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的
債的當事人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他們都是特定的人。
在、人身權關系和知識產權關系中,其權利人雖然特定,但其義務人卻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當然,債的當事人特定化不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僵死化,僅具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相對關系的意義。債權人的更換,債務人的替代,並不與債的當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二)債為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結合關系
債權人和債務人結合在一起形成債的關系,或者是基於彼此間的信賴,或者是立法者對於某種社會政策的考慮。在這類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結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於給他方造成損害,因此法律對當事人課以的注意要求較之以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等關系中對當事人的要求高些,當事人僅停留於不作為的狀態並不足夠,只有互負協助、照顧、保護、互通情況等項義務,才算達到要求
(三)債為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債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為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徑。法律之所以要維護債的關系正常地發生與消滅,固然有其促進財產流通、充分利用資源、保護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等社會政策的考慮,但法律保護債的關系的根本目的,始終在於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滿足,或者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利益得到補償。
Ⅷ 企業債務融資會有哪些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債務融資是一把雙刃劍,對於企業來說有利有弊。債務融資給企業帶來的好處主要包括 :(1)有效降低企業的加權平均資本。主要體現在債務融資率的資金成本低於權益資本籌
資的資金成本,以及企業通過債務融資可以使實際負擔的債務利息低於其向投資者支付的股
息。(2)給投資者帶來「財務杠桿效應」。即當企業資產總收益率大於債務融資利率時,
債務融資可以提高投資者的收益率。(3)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彌補企業內部資金不足。債
務融資相對於其它融資方式來說,手續較為簡單,資金到位也比較快,可以迅速解決企業資
金困難。(4)有利於企業控制權的保持。債務融資不具有股權稀釋的作用,通常債務人無
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決策,對企業經營活動不具有表決權,也無對企業利潤和留存收益 的享有權,有利於保持現有股東控制企業的能力。
債務融資的缺點主要包括:(1)增加企業的支付風險。企業進行債務融資必須保證投
資收益高於資金成本,否則,將出現收不抵支甚至會發生虧損。(2)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
影響資金的周轉。表現在企業債務融資的利息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同時,如果債務融資還
款期限比較集中的話,短期內企業必須籌集巨額資金還債,這會影響當期企業資金的周轉和使
用。(3)過度負債會降低企業的再籌資能力,甚至會危及到企業的生存能力。企業一旦債
務過度,會使籌資風險急劇增大,任何一個企業經營上的問題,都會導致企業進行債務清償
,甚至破產倒閉。(4)長期債務融資一般具有使用和時間上的限制。在長期借款的籌資方
式下,銀行為保證貸的安全性,對借款的使用附加了很多約束性條款,這些條款在一定意義上限制了企業自主調配與運用資金的功能。
Ⅸ 公司發行新債券一般是基於什麼原因
怎樣買債券基金?有哪些類型?
首先我們來看債基的分類。關於債基的分類,主要有三種方式,分別是「根據投資策略的不同」、「根據所投債券的不同」和「根據所投股票比例的不同」來分類的。
1.根據投資策略的不同,債券基金可以分為主動型債券基金和指數型債券基金。前者是由基金經理主動幫你挑選債券進行投資,後者是被動跟蹤債券指數進行投資。
2.根據所投債券的不同(利率債和信用債),主動型債券基金可以分為信用債券基金和普通債券基金。其中信用債券基金,指的是信用債的投資比例不低於80%的債券基金。
這里稍微解釋一下,什麼是利率債和信用債?
利率債,主要是指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和央行票據。也就是說,利率債都是有政府背書的,所以基本上不存在違約風險。
信用債,就是各種公司發的債券。與利率債的發行主體相比,信用債是有違約風險的。當然信用債的利息肯定會比利率債高,要不然,大家都去買沒有違約風險的利率債了。
所以投資信用債基就不會有基金踩雷的風險,而投資普通債基就會存在這樣的風險。當然如果基金規模很大且機構持有人佔比不高的情況下,這種影響對普通債基可以忽略不計。
3. 根據所投股票比例的不同,主動型債券基金又可以分為:純債債券基金、一級債券基金、二級債券基金和可轉債基金等。
弄清楚了這些分類以後,下面我們就來看如何挑選債券基金。
三思君覺得,挑選債券基金可以從基金的規模、基金的費用以及所投的債券類型等方面去考慮。
1.基金規模
其實不管是什麼類型的基金,基金規模都是很重要的。因為基金規模太小的話,是有清盤風險的,而對於主動型基金而言,基金規模太大,又會加大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難度。
所以大家在挑選債基的時候,一定要留意債基的規模。
2.基金的費用
基金的費用,主要是指買賣基金過程中以及基金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而基金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主要是指管理費和託管費。
所以大家在挑選債基的時候,在其他條件都差不多的情況下,肯定首選基金費用便宜的債基。
3.所投的債券類型
在上面,三思君給大家提到雖然都是債基,可並不是每隻債基所投的債券類型都是一樣的。所以在債基的選擇上,對於不同的投資者而言,就有了不同的選擇。
比如如果你是激進型的投資者,同時看好未來的股市,那麼就可以買可轉債基金;如果你是保守型的投資者,那麼就可以選擇信用債基。還有如果你想省心或者不會選基金經理,那麼就可以買指數型的債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