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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

發布時間:2021-03-18 23:04:47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哪些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
一、定價不足風險:
二.承保質量低風險:
三.理賠制度管控不嚴風險:
四.分保風險:
五.信用風險:
六.應收風險:
七.合規風險:

②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是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意外傷害。

大的方面來講,保險中的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即損失發生時間、地點及其後果在主觀認識上的難以確定和預料,也就是保險人要因此而賠付約定金額給被保險人的風險。

針對到人身意外傷害險上,這個保險是專門針對意外傷害的,所以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而因此在責任期限內不幸殘疾或身故,由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拓展資料

意外傷害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層含義。

1、所謂意外是指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指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或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其特徵是非本意、外來的、突發的。

2、所謂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外來事故的侵害,使人體完整性遭到破壞或器官組織生理機能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傷害有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個要素過程。

按是否可保劃分,意外傷害可分為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和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參考資料:保險風險_網路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_網路

意外傷害_網路

③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責任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 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393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④ 在分紅保險中,保險公司和客戶所承擔的共同風險是

在分紅保險中,保險公司和客戶所承擔的共同風險是投資風險。

為了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和保證保險公司的持續經營,各國保險監管機構都非常重視對分紅保險的監管。

除了將保險監管的重點集中在分紅產品的紅利演示、分紅基金的紅利分配、分紅基金的信息披露、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和分紅基金的負債確認等方面外,對不同的紅利分配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監管模式。

(4)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擴展閱讀:

分配方式:

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於壽險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異、利差異和費差異。紅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現金紅利法和增額紅利法,兩種盈餘分配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分配政策和紅利理念,所反映的透明度以及內涵的公平性各不相同。

對保單資產份額、責任准備金以及壽險公司現金流量的影響也不同,因此從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出發,壽險公司內部應當對紅利分配方法的制定及改變持十分審慎的態度,既要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

⑤ 保險公司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是挺復雜的。我嘗試著回答一下
現講一下題目中的一個硬傷,阿曼應該是阿拉伯半島上的亞洲國家,不是非洲國家。

1、答:
存在的風險因素包括:粗分一下主要有:貨物運輸(包括裝卸、儲存)途中的財產滅失風險,運輸過程中貨物價格波動的風險,以及外方在收貨後不予付款的拒付風險。

2、答:
投保適當的保險以及加強對貿易對方的信用風險管理,是規避以上風險因素的主要手段。

3、答:
主要有《協會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一切險條款》附加《戰爭、罷工拓展條款》、《變色、銹蝕條款》;及《出口信用保險》。如果貨物在卸貨港存放的時間超過60天,則還應投保《財產一切險》附加《盜搶條款》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主要保障貨物運輸裝卸存儲途中的財產滅失風險,而出口信用保險主要保障對方拒付貨款的風險。

4、答:
在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中,貨物的保險金額一般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如實申報的貨物交易價值的110%,此上浮的10%即為保障此類風險(同時還包括標的出險後由於時間延誤的問題造成的其他一些費用和損失)而定,如若投保人認為此項保障程度尚有不足,可申請提高上述上浮比例,但不應超過30%,同時支付相應保費。

在出口信用保險中,保險人給與交易對象的授信額度取決於投保人與交易對象簽訂的貿易合同中的合同價格。如若價格發生波動,在交易實際發生前,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增加或減少授信額度,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增減以及增減的幅度。但投保人應繳納相應的保險費。

財產一切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取決於投保人根據貿易價值向保險人如是申報的價值。如果在保險期限內價格發生波動,在貨權發生轉移前,投保人可向保險人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並繳納相應保險費。

5、答:
無論是貨物運輸保險還是出口信用保險,其保險期限均屬航次險類,即從所保障風險的開始作為保險期限的開始,以及所保風險的結束作為保險期限的結束。不存在未到期保險合同的問題。
而財產一切保險,投保人則應向保險人提出提前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會在原保費中扣除相應短期保費後(日比例或月比例可選其一),向投保人退還剩餘保險費。

6、答:
1、具體參見《協會海洋貨物運輸一切險條款》及《出口信用保險條款》及《財產一切險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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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不做廣告的我

⑥ 保險公司的營銷風險

哥們 很長的。
風險大致有兩種定義:一種定義強調了風險表現為不確定性;而另一種定義則強調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若風險表現為不確定性,說明風險只能表現出損失,沒有從風險中獲利的可能性,屬於狹義風險。而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說明風險產生的結果可能帶來損失、獲利或是無損失也無獲利,屬於廣義風險,金融風險屬於此類。風險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積極性進取的偏向於高風險是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而穩健型的投資者則著重於安全性的考慮。
「風險」一詞的由來,最為普遍的一種說法是,在遠古時期,以打魚捕撈為生的漁民們,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禱,祈求神靈保佑自己能夠平安歸來,其中主要的祈禱內容就是讓神靈保佑自己在出海時能夠風平浪靜、滿載而歸;他們在長期的捕撈實踐中,深深的體會到「風」給他們帶來的無法預測無法確定的危險,他們認識到,在出海捕撈打魚的生活中,「風」即意味著「險」,因此有了「風險」一詞的由來。 而另一種據說經過多位學者論證的「風險」一詞的「源出說」稱,風險(RISK)一詞是舶來品,有人認為來自阿拉伯語、有人認為來源於西班牙語或拉丁語,但比較權威的說法是來源於義大利語的「RISQUE」一詞。在早期的運用中,也是被理解為客觀的危險,體現為自然現象或者航海遇到礁石、風暴等事件。大約到了19世紀,在英文的使用中,風險一詞常常用法文拼寫,主要是用於與保險有關的事情上。 現代意義上的風險一詞,已經大大超越了「遇到危險」的狹義含義,而是「遇到破壞或損失的機會或危險」,可以說,經過兩百多年的演義,風險一詞越來越被概念化,並隨著人類活動的復雜性和深刻性而逐步深化,並被賦予了從哲學、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學甚至文化藝術領域的更廣泛更深層次的含義,且與人類的決策和行為後果聯系越來越緊密,風險一詞也成為人們生活中出現頻率很高的詞彙。 無論如何定義風險一詞的由來,但其基本的核心含義是「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或損失」,也有人進一步定義為「個人和群體在未來遇到傷害的可能性以及對這種可能性的判斷與認知」。如果採取適當的措施使破壞或損失的概率不會出現,或者說智慧的認知,理性的判斷,繼而採取及時而有效的防範措施,那麼風險可能帶來機會,由此進一步延伸的意義,不僅僅是規避了風險,可能還會帶來比例不等的收益,有時風險越大,回報越高、機會越大。 因此,如何判斷風險、選擇風險、規避風險繼而運用風險,在風險中尋求機會創造收益,意義更加深遠而重大。
風險的性質
風險具有普遍性、客觀性、損失性、不確定性和社會性。
風險頻率與風險程度
投資風險
風險頻率:又稱損失頻率,是指一定數量的標的,在確定的時間內發生事故的次數。 風險程度:又稱損失程度,是指每發生一次事故導致標的的毀損狀況,即毀損價值占被毀損標的全部價值的百分比。 ◇現實生活中二者的關系是:一般是反比 風險頻率很高,但風險程度不大; 風險頻率不高,但風險程度很大。
風險成本
由於風險的存在和風險事故發生後人們所必須支出費用的增加和預期經濟利益的減少,又稱風險的代價。 包括風險損失的實際成本,風險損失的無形成本和預防和控制風險損失的成本。
風險的構成要素
(一)風險因素 它是風險事故發生的潛在原因,是造成損失的內在或間接原因。 根據性質不同,風險因素可分為實質風險因素,道德風險因素和心理風險因素三種類型: 1、物質風險因素。 2、道德風險因素。(故意) 3、心理風險因素。(過失、疏忽 無意 ) (二)風險事故 風險事故是是造成損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損失的媒介物,即風險只有通過風險事故的發生才能導致損失。 就某一事件來說,如果它是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那麼它就是風險事故;而在其他條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損失的間接原因,它便成為風險因素。 舉例:1、下冰雹路滑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傷亡 2、冰雹直接擊傷行人 (三)損失 在風險管理中,損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預期的、非計劃的經濟價值的減少。 通常我們將損失分為兩種形態,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風險事故導致的財產本身損失和人身傷害,這類損失又稱為實質損失;間接損失則是指由直接損失引起的其他損失,包括額外費用損失、收入損失和責任損失。在風險管理中,通常將損失分為四類:實質損失、額外費用損失、收入損失和責任損失。
風險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
風險是由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三者構成的統一體,三者的關系為: 風險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發生的機會或擴大損失幅度的條件,是風險事故發生的潛在原因; 風險事故是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偶發事件,是造成損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損失的媒介; 損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預期的和非計劃的經濟價值的減少。? 上述三者關系為:風險是由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三者構成的統一體,風險因素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風險事故發生可能造成損失。
危險單位(risk unit)
發生一次風險事故可能造成標的物最大的損失范圍。是保險公司確定其能夠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的計算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0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辦理再保險。
目前,學術界對風險的內涵還沒有統一的定義,由於對風險的理解和認識程度不同,或對風險的研究的角度不同,不同的學者對風險概念有著不同的解釋,但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 一、風險是事件未來可能結果發生的不確定性 A. H. Mowbray (1995)稱風險為不確定性;C. A. Williams(1985)將風險定義為在給定的條件和某一特定的時期,未來結果的變動;March&Shapira認為風險是事物可能結果的不確定性,可由收益分布的方差測度;Brnmiley認為風險是公司收入流的不確定性;Markowitz和Sharp等將證券投資的風險定義為該證券資產的各種可能收益率的變動程度,並用收益率的方差來度量證券投資的風險,通過量化風險的概念改變了投資大眾對風險的認識。由於方差計算的方便性,風險的這種定義在實際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二、風險是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 J.S. Rosenb"(1972)將風險定義為損失的不確定性,F. G. Crane(1984)認為風險愈味著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Biokett,Charnes,Cooper&概率進行描述(王明濤,2003)。Ruefli等將風險定義為不利事件或事件集發生的機會。並用這種觀點又分為主觀學說和客觀學說兩類。主觀學說認為不確定性是主觀的、個人的和心理上的一種觀念,是個人對客觀事物的主觀估計,而不能以客觀的尺度予以衡量,不確定性的范圍包括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發生狀況的不確定性以及發生結果嚴重程度的不確定性。客觀學說則是以風險客觀存在為前提,以風險事故觀察為基礎,以數學和統計學觀點加以定義,認為風險可用客觀的尺度來度量。例如,佩費爾將風險定義為風險是可測度的客觀概率的大小;F.H.奈特認為風險是可測定的不確定性。 三、風險是指可能發生損失的損害程度的大小 段開齡認為,風險可以引申定義為預期損失的不利偏差,這里的所謂不利是指對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企業而言的。例如,若實際損失率大於預期損失率,則此正偏差對保險公司而言即為不利偏差,也就是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胡宜達等,2001)。Markowitz在別人質疑的墓礎上,排除可能收益率高於期望收益率的情況,提出了下方風險(Downsiderisk)的概念,即實現的收益率低於期望收益率的風險,並用半方差(Sernivaviance)來計量下方風險(周剛等譯.1999)。 四、風險是指損失的大小和發生的可能性 朱淑珍(2002)在總結各種風險描述的基礎上,把風險定義為:風險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由於各種結果發生的不確定性而導致行為主體遭受損失的大小以及這種損失發生可能性的大小,風險是一個二位概念,風險以損失發生的大小與損失發生的概率兩個指標進行衡量。王明濤(2003)在總結各種風險描述的基礎上,把風險定義為:所謂風險是指在決策過程中,由於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作用,決策方案在一定時間內出現不利結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損失的程度。它包括損失的概率、可能損失的數量以及損失的易變性三方面內容,其中可能損失的程度處於最重要的位置。 五、風險是由風險構成要素相互作用的結果 風險因素、風險事件和風險結果是風險的基本構成要素,風險因素是風險形成的必要條件,是風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風險事件是外界環境變數發生預料未及的變動從而導致風險結果的事件,它是風險存在的充分條件,在整個風險中占據核心地位。風險事件是連接風險因素與風險結果的橋梁.是風險由,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媒介。根據風險的形成機理,郭曉亭、蒲勇健(2002)等將風險定義為:風險是在一定時間內,以相應的風險因素為必要條件.以相應的風險事件為充分條件,有關行為主體承受相應的風險結果的可能性。葉青、易丹輝(2000)認為,風險的內涵在於它是在一定時間內,有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風險結果遞進聯系而呈現的可能性。 六、利用對波動的標准統計測方法定義風險 1993年發表的30國集團的《衍生證券的實踐與原則》報告中,對已知的頭寸或組合的市場風險定義為:經過某一時間間隔,具有一定工信區間的最大可能損失,並將這種方法命名為Value at Risk,簡稱VaR法.並竭力推薦各國銀行使用這種方法;1996年國際清算銀行在《巴塞爾協議修正案》中也已允許各國銀行使用自己內部的風險估值模型去設立對付市場風險的資本金;1997年P. Jorion在研究金融風險時,利用「在正常的市場環境下,給定一定的時間區間和置信度水平,預期最大損失(或最壞情況下的損失)」的測度方法來定義和度量金融風險,也將這種方法簡稱為VaR法(P. Jorion, 1997)。 七、利用不確定性的隨機性特徵來定義風險 風險的不確定性包括棋糊性與隨機性兩類。模糊性的不確定性,主要取決於風險本身所固有的模糊屬性,要採用模糊數學的方法來刻畫與研究;而隨機性的不確定性,主要是由於風險外部的多因性(即各種隨機因素的影響)造成的必然反映,要採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的方法來刻畫與研究。 根據不確定性的隨機性特徵,為了衡量某一風險單位的相對風險程度,胡宜達、沈厚才等提出了風險度的概念,即在特定的客觀條件下、特定的時間內,實際損失與預測損失之間的均方誤差與預測損失的數學期望之比。它表示風險損失的相對變異程度(即不可預測程度)的一個無量綱(或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解決的辦法:
1、積極探索信息。獲取有關事件的信息越多,知覺風險就越小。因此當事人可以通過各種渠道諸如報刊、雜志、電視及廣告等宣傳媒介以及其他信息傳播方式獲取相關信息,減少風險! 2、深思熟慮和認真比較。 3、考慮其信譽或信賴程度! 1、客觀性 2、偶然性 3、損害性 4、不確定性 5、相對性(或可變性)

⑦ 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過程是怎樣進行的

保險的過程,是風險集合與分散的過程。所謂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是指眾多投保人將所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過承保將眾多風險集合起來。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又將少數人發生的風險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保險公司對風險的集合與分散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⑧ 承保人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承保人承擔的主要責任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承保人主要的風險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

⑨ 簡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9)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

⑩ 保險人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只可能是

還是之前是這樣的東西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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