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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風險防控的七種

發布時間:2021-03-16 00:43:32

『壹』 保險中介行業有哪些風險

保險中介也就是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是一份適合長期從事的行業。若說風險,只要專業、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就不會有什麼風險。

『貳』 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哪些類型

保險中介人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保險中介,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銷售、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上作用的發揮,是由其在專業技術服務、保險信息溝通、風險管理咨詢等諸方面的功能所決定的。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推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客觀要求,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是未來中國保險中介行業生存的前提,也是發展的方向。

『叄』 2018年保險中介機構稅務稽查新的風險點有哪些

請中介做health check

『肆』 房屋抵押貸款保險的風險防控

(一)規范房貸險業務競爭方式,降低代理手續費
針對借款人提前還貸後退保,使保險公司面臨手續費損失的風險,短期來看,保險公司只能規范自己的業務競爭方式,保持與商業銀行的充分合作,協商降低代理手續費率,並就當出現借款人提前還款隋形時手續費的退還問題與銀行達成協議,以免風險爆發時雙方出現矛盾,影響長期合作。
但是從長期來看,則需要有關管理部門介入來維持房貸險業務的公平競爭。我國個人房貸險業務手續費之所以居高不下,根本原因在於銀行指定借款人到一家保險公司投保。這是引起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代理手續費節節攀高的根源。而銀行指定保險公司本身是極不合理的。首先,銀行剝奪了借款人的自由選擇權利。從法律角度看,投保人為自己的房屋投保,他有選擇到哪家保險公司投保的自由,銀行不應該也沒有權利剝奪借款人的這種選擇權;其次,銀行要求借款人投保房貸險,本是為維護其自身利益的,而同時又指定保險公司,收取代理費,從法律角度看,是一種變相的「自己代理」。因此,要降低房貸險業務手續費,關鍵是依靠管理部門的力量來廢除這一不合理條款,引人公平競爭機制。這樣,由借款人自己選擇某個保險公司來承保,保險公司即使不支付任何代理費給銀行也不用擔心業務來源,這是因為:為了保證信貸質量,銀行會將借款人是否為抵押房屋作了保險作為評估貸款風險的依據,借款人為降低銀行拒貸的風險,會主動投保房貸險。於是,保險公司就能很好地控制由於投保人退保而導致的損失。
(二) 完善房貸保險的有關條款
1.保險金額的確定應當改變以房屋購置價格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做法,而在能夠切實保障風險的條件下給予借款人自主選擇保險金額的權利,真正做到有險才保,維護借款人權益。筆者認為人保財險在關於保險金額的確定上所採取的做法值得國內其他開展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公司借鑒。(參見表1)
2.保險費率的釐定我國房貸保險的費率為5%0左右,30萬元l5年期的貸款應繳保費超過l萬元。
相比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相當成熟、保險費率只有不到0.5%0的美國和加拿大等國,我國房貸險的費率顯然有過高的嫌疑,借款人對此抵觸頗大。因此,保險公司有必要抽樣測算普查數據,用精確的數理統計的方法厘訂出合乎實際情況的較低的費率。
3.保險期限對期房抵押貸款保險的保險期限應區別現房抵押貸款的保險期限另作規定,這是因為貸款合同訂立與房屋實際交付之間有一兩年的建築期,這段時間內,房屋尚未驗收交付,如果要求借款人承擔保險義務,顯然缺乏公平。
4.受益人規定根據我國《擔保法洗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賠償金優先受償。依據這一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不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銀行也是可以優先受償的。況且根所我國《保險法》,只有人身保險合同才涉及到受益人問題,財產保險合同是沒有受益人這一說的。國內各家保險公司大多把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歸為家庭財產保險責任范圍,但又接受銀行將其設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也是不符合保險習慣的。
所以,在房貸保險中必須指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完全沒有必要,應該廢除這一條款。
(三)加強對投保人(借款人)和抵押房屋的風險管理
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展業過程中,首先,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借款人的健康狀況、個人病史情況、家庭病史情況的檢查,同時對抵押房屋的結構、防護設施、周圍環境等做出實地調查,確定其風險等級,並以此作出是否承保以及承保費率的決定,充分降低信息不對稱對保險公司造成的潛在風險;其次,保險公司應關注房地產市場和利率變動情況,正確評估房貸險的外部環境風險。房地產市場波動直接影響住房貸款的風險,而利率變動為借款人退保行為和違約行為出現的誘因,缺乏這方面的研究分析,保險公司在風險到來時往往陷於被動。
(四)約定免賠比例,並根據業務質量調整免賠
比例為提高銀行在代理房貸險業務中的責任心,規避銀行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在與銀行的長期合作協議中,可約定一定的免賠比例,使貸款銀行也承擔一部分風險,提高貸款銀行的風險意識。同時,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房貸險業務質量的好壞來適時調整免賠比例:業務質量好,則調低免賠比例,業務質量差,則調高免賠比例,從而充分激勵貸款銀行對借款人風險調查的積極.陛。其實,在房貸險業務發達的國家,許多保險公司只按債權人房貸總額的75%承擔保證保險責任,而另外25%由債權人承擔,這正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濫放貸款,促使其謹慎從事。所以,在兼業代理制度並不成熟的我國,保險公司更應注重對代理人道德風險的防控。

『伍』 保險公司應採取怎樣的措施規避保險中介人風險

保險公司應採取怎樣的措施規避保險中介人風險:可以採取錄用專業技術方面的、採取制度的透明化、加強管理培訓等。望採納!

『陸』 《保險法》具有的特點是

《保險法》有以下特點:

更加註重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這次《保險法》的修訂,突出了以人為本的宗旨,切實加強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益和義務,增加了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條款。例如: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約束保險人抗辯權,設立禁止反言的規定;規定了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有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對於保險標的的轉讓、受益權喪失的條件、團體保險中的受益人指定,以及共同災難的保險金處理等方面都做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法律責任更加明確,對侵害被保險人利益的違法行為,做出了明確的懲罰規定。規范了保險銷售行為,增設了保險銷售人員的資格管理制度,以及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

完善了保險經營規則。新《保險法》根據保險業發展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進一步規范了保險業務規則。其特點是: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保險公司可依據有關規定開展企業補充保險受託管理業務,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等。為適應現實需要,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從事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從而進一步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為充分發揮保險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還可以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保險資金可以投資於不動產。同時,為有效防範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新《保險法》增加了經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專業化運作保險資金。新《保險法》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對保險公司破產的特殊事宜做出了相關規定,從而為建立完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提高保險市場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還進一步完善了對保險中介的管理,新《保險法》明確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相關規定,為規范和促進中介市場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

保險監管的職能作用更加突出。新《保險法》把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強化了保險監管和風險防範的制度建設。其顯著特點是:強化監管手段和措施。新《保險法》賦予了監管部門監管談話延伸檢察權等監管手段,以及重大風險情況下限制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等其他限制措施;強化償付能力監管,明確了保險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可採取限制其業務范圍、限制股東分紅、責令轉讓保險業務等監管措施;嚴格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和高級人員資格條件,增加規定了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並規定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為有效利用監管資源,提高保險監管效率,新《保險法》明確了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也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

明確了保險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新《保險法》針對保險市場的突出矛盾問題,從法律和制度層面進行了一系列規定,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和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都進行了約束和規范。其特點是:一是強化了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的13種違規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二是強化了保險中介機構責任。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的10種違規行為,明確了處罰手段;三是強化了保險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責任。對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7種違規行為將依法給予處分。

『柒』 保監會提出哪些風險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其已於近日對各保險公司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業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工作,強化各保險公司在風險防控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切實加強保險業風險防範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維護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

九是聲譽風險防控。要求保險公司加強輿情監測,切實增強輿情應對能力,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十是保險公司要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從組織領導、責任分工、信息報告、責任追究等方面,加強風險防控工作。

《通知》強調,保險公司要深刻認識當前加強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承擔起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把風險防控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保險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風險防控工作格局,確保防控工作取得實效。對於出現的苗頭性、突發性、趨勢性風險,要及時向公司股東、董事會以及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掩蓋風險。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不護短遮醜。

下一步,保監會將加強跟蹤督導,確保《通知》中各項風險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對在風險防控工作中失責失當、出現重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依法嚴肅處理。

『捌』 房貸保險的風險防控

(一)規范房貸險業務競爭方式,降低代理手續費
針對借款人提前還貸後退保,使保險公司面臨手續費損失的風險,短期來看,保險公司只能規范自己的業務競爭方式,保持與商業銀行的充分合作,協商降低代理手續費率,並就當出現借款人提前還款隋形時手續費的退還問題與銀行達成協議,以免風險爆發時雙方出現矛盾,影響長期合作。
但是從長期來看,則需要有關管理部門介入來維持房貸險業務的公平競爭。我國個人房貸險業務手續費之所以居高不下,根本原因在於銀行指定借款人到一家保險公司投保。這是引起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代理手續費節節攀高的根源。而銀行指定保險公司本身是極不合理的。首先,銀行剝奪了借款人的自由選擇權利。從法律角度看,投保人為自己的房屋投保,他有選擇到哪家保險公司投保的自由,銀行不應該也沒有權利剝奪借款人的這種選擇權;其次,銀行要求借款人投保房貸險,本是為維護其自身利益的,而同時又指定保險公司,收取代理費,從法律角度看,是一種變相的「自己代理」。因此,要降低房貸險業務手續費,關鍵是依靠管理部門的力量來廢除這一不合理條款,引人公平競爭機制。這樣,由借款人自己選擇某個保險公司來承保,保險公司即使不支付任何代理費給銀行也不用擔心業務來源,這是因為:為了保證信貸質量,銀行會將借款人是否為抵押房屋作了保險作為評估貸款風險的依據,借款人為降低銀行拒貸的風險,會主動投保房貸險。於是,保險公司就能很好地控制由於投保人退保而導致的損失。
(二) 完善房貸保險的有關條款
1.保險金額的確定應當改變目前以房屋購置價格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做法,而在能夠切實保障風險的條件下給予借款人自主選擇保險金額的權利,真正做到有險才保,維護借款人權益。筆者認為人保財險在關於保險金額的確定上所採取的做法值得國內其他開展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公司借鑒。(參見表1)
2.保險費率的釐定我國目前房貸保險的費率為5%0左右,30萬元l5年期的貸款應繳保費超過l萬元。
相比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相當成熟、保險費率只有不到0.5%0的美國和加拿大等國,我國房貸險的費率顯然有過高的嫌疑,借款人對此抵觸頗大。因此,保險公司有必要抽樣測算普查數據,用精確的數理統計的方法厘訂出合乎實際情況的較低的費率。
3.保險期限對期房抵押貸款保險的保險期限應區別現房抵押貸款的保險期限另作規定,這是因為貸款合同訂立與房屋實際交付之間有一兩年的建築期,這段時間內,房屋尚未驗收交付,如果要求借款人承擔保險義務,顯然缺乏公平。
4.受益人規定根據我國《擔保法洗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賠償金優先受償。依據這一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不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銀行也是可以優先受償的。況且根所我國《保險法》,只有人身保險合同才涉及到受益人問題,財產保險合同是沒有受益人這一說的。國內各家保險公司大多把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歸為家庭財產保險責任范圍,但又接受銀行將其設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也是不符合保險習慣的。
所以,在房貸保險中必須指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完全沒有必要,應該廢除這一條款。
(三)加強對投保人(借款人)和抵押房屋的風險管理
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展業過程中,首先,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借款人的健康狀況、個人病史情況、家庭病史情況的檢查,同時對抵押房屋的結構、防護設施、周圍環境等做出實地調查,確定其風險等級,並以此作出是否承保以及承保費率的決定,充分降低信息不對稱對保險公司造成的潛在風險;其次,保險公司應關注房地產市場和利率變動情況,正確評估房貸險的外部環境風險。房地產市場波動直接影響住房貸款的風險,而利率變動為借款人退保行為和違約行為出現的誘因,缺乏這方面的研究分析,保險公司在風險到來時往往陷於被動。
(四)約定免賠比例,並根據業務質量調整免賠
比例為提高銀行在代理房貸險業務中的責任心,規避銀行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在與銀行的長期合作協議中,可約定一定的免賠比例,使貸款銀行也承擔一部分風險,提高貸款銀行的風險意識。同時,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房貸險業務質量的好壞來適時調整免賠比例:業務質量好,則調低免賠比例,業務質量差,則調高免賠比例,從而充分激勵貸款銀行對借款人風險調查的積極.陛。其實,在房貸險業務發達的國家,許多保險公司只按債權人房貸總額的75%承擔保證保險責任,而另外25%由債權人承擔,這正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濫放貸款,促使其謹慎從事。所以,在兼業代理制度並不成熟的我國,保險公司更應注重對代理人道德風險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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