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補充醫療保險要繳個稅嗎
補充醫療保險從狹義上說,主要包括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等;從廣義上說,還包括商業健康保險。它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的醫療保險項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所以,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說,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Ⅱ 補充醫療保險個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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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按或省級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不交稅。若有超出的就要稅後列支了,交稅。
Ⅲ 關於補充醫療保險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可以,所謂的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是收入啊,這不屬於員工的收入,這是補償,是員工先自己付出,後選擇性報銷的一個流程,這稱不上是收入的,所以不可以納入工資征個人所得稅
Ⅳ 補充醫療保險要交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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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繳納個稅,醫療保險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按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規定,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2、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手續時,應當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要求進行審核,並按照規定,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市醫保中心。
Ⅳ 補充醫療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團險一般是不用個人繳費,對企業來說4%內稅惠。當然,如果說有的要單位交部分個人交部分的情況下,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補充醫療保險金屬於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也要並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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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補充醫療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要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所以,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說,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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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補充醫療保險 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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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是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該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征納個人所得稅。在該文件規定的免稅項目中,並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個稅也是要繳納的。
關於補充醫療保險個稅,也並不是全部都要繳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中就明確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四以內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並准予稅前扣除。很多企業在平安保險商城中為員工購買了小微企業團體意外險。平安團體意外險提供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身故、殘疾以及意外醫療保險金,並有意外住院誤工和護理津貼,還提供電話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墊付服務,是社會基本醫療的極好補充,雖然屬於商業補充保險,但並不用繳稅,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最好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