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風險轉嫁方式看共同保險所體現的風險轉嫁方式屬於哪一種風險轉嫁
共同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屬於風險的第二次轉嫁.
2. 共同保險屬於風險第一次轉嫁嗎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把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再保險則是保險公司再把自己所承擔的原保險合同的風險的一部分轉嫁給再保險公司。
保險風險的轉嫁是針對保險人的;再保險屬於第二次風險轉嫁重復保險屬於第一次風險轉嫁(原保險)
3. 分析你所面臨的各種風險中,哪些是可以通過保險方式轉嫁
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風險轉移工具,有其獨特性:安全和穩健。保險的核心是保障。我想,世間人無不愛惜自己的生命的,既然是尊重生命,那麼,就有責任為自己和家人投保必要的保險,包括社保和商業保險(人壽保險、車財險等)
至於人生中的哪些風險可以通過保險方式轉嫁,很多啦,例如子女教育金、養老儲備、健康風險、資金累計、資產保全和傳承、婚姻財產的合理分配、繼承權和債券等等。
4. 從風險轉嫁方式看「共同保險」所體現的風險轉嫁方式屬於哪一種風險轉嫁
屬於風險橫向轉嫁,一個業務由若幹家公司共同承擔風險,大家直接按比例分布保費和承擔的風險。
5. 工程施工中的所有風險都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投保而轉移
B,是這個原因,象工程質量是施工的問題,不在投保范圍內,在有
不可抗力
,如地震等
6. 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是什麼意思
(1)什麼是原保險?
原保險又稱第一次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直接承擔原始賠償責任的保險。
簡單來說原保險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在原保險關系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2)什麼是再保險
再保險亦稱「分保」。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於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
(3)什麼是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聯合承保同一筆保險業務或共同分擔同一筆損失的保險行為。共同保險總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若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其不足額部分應視作被保險人自保。共同保險的保險費率、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等都是由各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商定。若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攤損失。
案例:瑞幸咖啡事件想必都有耳聞,董責險比較受人關注,瑞幸咖啡「董責險保單組成底層共保體」由8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這就是共同保險。
7. 幫我回答保險學的幾個問題(100分)
1.風險是指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並非特指「不幸事件」,它不僅與損失相聯系,而且與盈利相聯系。如股價下跌,對於多頭來講是不幸事件,而對於空頭來講就是利好了。而保險中所說的事件則是指不幸事件。==>可保風險是指可以被保險公司接受的風險,或可以向保險公司轉嫁的風險。可保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即危險。但也並非任何危險均可向保險公司轉嫁,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所承保的危險是有條件的。(1)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不是投機的,即僅有損失機會,並無獲利可能的風險。(2)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偶然的,對個體而言必然的風險,保險人是不予承保的。如患有絕症的人是不能投保死亡保險的。(3)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意外的,即風險的發生或風險損害後果的擴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且風險的發生是不可預知的。(4)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符合保險的大數法則原理。(5)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應由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如果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只局限於輕微損失的范圍,就不需要通過保險來獲取保障,因為在經濟上是不合算的。
2.這個沒大想清楚,大概寫一下吧,不知道對不對
保險利益即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所在的本體,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了保險標的,對投保人來說,就是肯定了轉嫁風險的范圍;對保險人來說,則是指明了它對哪些財產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體承擔保險責任。特定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必要內容。但是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並非保障保險標的本身。換句話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投保後並不能保障保險標的的本身不發生損失,而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他們能夠從經濟上得到補償。因此,保險合同實際上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
3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或者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了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
保險合同(不是公司吧)的成立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是因為:(1)保險利益可以規定保險保障的最高限度(2)可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3)使保4.險區別於賭博
4,促成損失結果的最有效的,或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近因原則。
若造成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則該原因就為近因。
若多個原因同時致損,即原因發生無先後之分,且對損害結果的形成都有直接與實質的影響效果,則原則上他們都是損失的近因。
若多種原因連續發生致損,即各原因依次發生,持續不斷,且具有前因後果的關系,其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為近因。
若多種原因間斷發生致損,即各原因的發生雖有先後之分,但其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其中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起直接的、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5.(1)根據近因原則來判明保險責任,尤其要准確分清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附加責任等。
(2)以保險金額、被保險人的可保利益或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為最高賠償限額。
(3)對第三者導致的財產保險損失,在賠償後應行駛代位追償權,以維護保險人的經濟利益。
(4)嚴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約定履行賠償業務。如對不同的業務採取比例賠償方式、第一危險賠償方式、限額責任賠償方式等。
(5)對重復保險的保險財產損失,要按照重復保險分攤原則在所有承保人之間分攤損失。
(6)在陪款計算中,除剔除不屬於保險財產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外,還應扣除免賠額,對有關費用還需要進行分攤。
就這些吧,問一句你要這些題的答案有什麼用啊?
8. 風險的縱向轉嫁和風險的橫向轉嫁分別是什麼意思
橫向轉嫁說白了就是同級別風險分攤,就是一個業務有幾家公司共同承擔風險,大家直接按比例分布保費和承擔的風險,就好像合夥開公司,按照股份比例來分配盈虧。其實就是大家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縱向轉嫁就像是分銷,是保險公司接到業務之後將一部分風險轉給再保險公司(一般再保險的保費比較便宜)。就好像是我一下買了一堆東西,在將其中一些賣給別人,至於那些虧了賺了與自己就無關了。
一般保險公司會把一筆業務中的一部分責任轉嫁給再保險,主要是一些小幾率但保額很高的責任,單一公司承擔的話如果趕上小幾率可能會造成很大的死差壓力,而再保險公司由於接受多家保險公司再保險,可以降低這些小幾率事件的偶然高發性。簡單的來說100家保險公司每家受理100筆業務,業務的風險概率是1%,結果99家都沒發生風險,其中一家100筆業務都發生賠付了。結果就是99家賺了,1家賠慘了,如果經過再保險吧風險轉嫁出去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降低了小概率事件集中出現的風險,但是小概率事件到了再保險公司來說它把100家的100筆再保險業務都收進來由於基數大了,小概率事件集中出現的風險相對就降低了。
再保險公司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這是風險的二次轉嫁
而幾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的情況一般出現在較大項目裡面,這時候如果一家公司覺得業務較大自己承擔有些吃力或者競爭對手都很強力如果一起競爭大家都不會好的情況下會選擇共同承保的方式,這樣大家保費按照比例分配,保險責任也按照比例分配,有福同享有難同當,這是一次風險轉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