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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業務風險指引

發布時間:2021-12-16 04:56:22

Ⅰ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個禁止"是什麼 個禁止

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可以概括為「一個原則、兩項制度、三點要求、四個禁止、五個注意」。

一個原則:即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這是體現在《辦法》和《指引》中的一條主線。
兩項制度:就是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必須針對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點要求:一是要求理財業務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塗不管掙錢賠錢什麼都辦;二是風險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風險揭示,要對社會負責,這個產品到底是誰承擔風險-是商業銀行還是客戶,要說清楚。
四個禁止:一是禁止將理財業務作為變相高息攬儲的手段;二是禁止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三是禁止銷售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產品;四是禁止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五個注意:一是在理財產品銷售和相關資產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變相高息攬儲就承擔著聲譽風險。二是在理財投資過程中,注意防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三是在內部人員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操作風險;四是在理財業務的會計處理、稅務管理等方面,注意防範合規性風險;五是在確定理財業務發展方向方面,注意防範戰略風險。

Ⅱ 光大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中的管理風險(操作風險)是指什麼

光大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中的管理風險(操作風險)是指在產品運作過程中,可能因投資管理各方對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走勢等判斷有誤、獲取的信息不全、或對於投資工具使用不當等影響資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由於受託人經驗、技能、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可能會影響其在管理新股產品的過程中對信息的佔有和經濟形勢的判斷,導致受託管理資產管理方面的風險。
溫馨提示: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一定的風險。各產品涉及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政策風險、信息傳遞風險等,購買時請仔細閱讀本說明書「風險提示」部分。在慎重考慮後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

Ⅲ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控制措施有哪些

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控制是銀行在設計理財產品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因素。一般來講,銀行會通過項目篩選/加強擔保機制/加強項目監管等多種措施進行嚴格把關。 從客戶角度,需要注意的是要了解自己的風險屬性並尋找匹配的理財產品,不要盲目跟風,只看收益率。

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肯定是有的,承受風險才能獲得收益,投資風險終於的不是規避,而是控制,控制在您可承受的范圍內就是合理。到銀行可以為您進行評估您的風險承受能力再給您理財建議。理財的主要風險就是本金,收益,流動性三大風險。

Ⅳ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銀信合作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297號)

倆字,暫停銀信合作

Ⅳ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二章

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可能對商業銀行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產生的重要影響,密切關注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操作風險、合規性風險等風險管控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確保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最大利益的原則。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充分認識建立銀行內部監督審核機制對於降低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的重要性,應至少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內部調查和審計部門獨立審計兩個層面的內部監督機制,並要求內部審計部門提供獨立的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召集相關人員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狀況進行分析評估。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從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人員操守與勝任能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操作的合規性與規范性、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品質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的內部調查監督,應在審查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相關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情況。
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的內部調查監督人員,應採用多樣化的方式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質量進行調查。銷售每類理財計劃時,內部調查監督人員都應親自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以客戶的身份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審計,應制定審計規范,並保證審計活動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應根據不同種類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特點,以及客戶的經濟狀況、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分層,明確每類個人理財顧問服務適宜的客戶群體,防止由於錯誤銷售損害客戶利益。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在客戶分層的基礎上,結合不同個人理財顧問服務類型的特點,確定向不同客戶群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通道。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不同層次的客戶、不同類型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不同渠道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制定相應的具有針對性的業務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工作流程。相關制度、規范和流程應當突出重點風險的管理,清晰明確,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保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從事業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理解所推介產品的風險特性,遵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界限,禁止一般產品銷售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投資咨詢顧問意見、銷售理財計劃。客戶在辦理一般產品業務時,如需要銀行提供相關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應將客戶移交理財業務人員。
如確有需要,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可以協助理財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但必須制定明確的業務管理辦法和授權管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從事財務規劃、投資顧問和產品推介等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活動的業務人員,以及相關協助人員,應了解所銷售的銀行產品、代理銷售產品的性質、風險收益狀況及市場發展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應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產品,並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
第二十三條 對於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
客戶主動要求了解或購買有關產品時,商業銀行應向客戶當面說明有關產品的投資風險和風險管理的基本知識,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是客戶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產品。
第二十四條 客戶評估報告認為某一客戶不適宜購買某一產品或計劃,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商業銀行應制定專門的文件,列明商業銀行的意見、客戶的意願和其他的必要說明事項,雙方簽字認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在向客戶說明有關投資風險時,應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
第二十六條 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評估報告,應報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
審核人員應著重審查理財投資建議是否存在誤導客戶的情況,避免部分業務人員為銷售特定銀行產品或銀行代理產品對客戶進行了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
第二十七條 對於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評估報告除應經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外,還應經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負責人審核。審核的許可權,應根據產品特性和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跟蹤評估制度,定期對客戶評估報告或投資顧問建議進行重新評估,並向客戶說明有關評估情況。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所有可能影響客戶投資決策的材料,商業銀行銷售的各類投資產品介紹,以及商業銀行對客戶投資情況的評估和分析等,都應包含相應的風險揭示內容。風險揭示應當充分、清晰、准確,確保客戶能夠正確理解風險揭示的內容。
商業銀行通過理財服務銷售的其他產品,也應進行明確的風險揭示。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業務時,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客戶確認欄應載明以下語句,並要求客戶抄錄後簽名:
「本人已經閱讀上述風險提示,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配置足夠的資源支持所開展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並向客戶提供有效的服務渠道。
商業銀行應制定相關制度接受並及時處理客戶投訴。

Ⅵ 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有哪些

做理財看三點:收益、安全和流動。從這三點來看,相比其他理財渠道,銀行理財都不太好。
銀行理財大多為代銷基金、證券、信託、保險、二級市場等金融機構的產品和衍生品,本身這些產品和衍生品的收益就不高,銀行還對投資人收取託管費、銷售費(即代銷費)和管理費(超出預期部分歸銀行所有),以致給投資人的剩下的收益就沒有多少了,一般只有6%左右,無法抵禦通貨膨脹。
從安全性來看,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比較安全,一般從R1到R4的風險級別理財產品都可以保證本金,不過銀監會還是規定除存款外理財業務都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因為只要投資就是有風險的,銀行有責任向消費者揭示任何潛在的風險。有少數較小的商業銀行,比如城商行會在風險揭示中說可以保證本金和收益,以吸引投資人,這是違反規定的。但是有一點你得清楚,銀行理財在風險揭示書中會寫,風險由投資人自己承擔。
流動性有目共睹,銀行理財中途不能贖回,而且需要募集期、贖回期之類的清算期,這些時期不給投資人收益,銀行白用你的錢。我有個同事做銀行理財,協議書上寫T+1贖回,結果等了一個星期才把錢打回來。

Ⅶ 如何加強對理財業務風險防控

一、強化理財產品合規銷售。一是在營銷過程中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理財產品規定銷售,對第一次在網點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戶,首先填寫《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問卷》對其進行風險評估,依據風險等級再對其推介相應的個人理財產品。二是事實求是地向廣大客戶宣傳我行每期推出的各種理財產品,將理財產品的發行期、預期收益、起存點及到期贖回等注意事項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三是在開展櫃面營銷個人理財產品過程中,嚴格按操作流程辦理,並做到確為本人辦理。
二、加強市場信息披露。客戶購買該理財產品時要求都要了解該產品後才購買並在產品說明書上簽字。確保了客戶在簽署產品購買合同時能夠清楚知曉產品具體投資方向、資金運作方式、產品收益計算方式和風險,並要求客戶認真閱讀相關風險條款同時抄錄及簽名。
三、注重全員理財產品知識的業務培訓,確保依法合規經營。積極組織理財業務相關人員進行業務法規的學習,切實掌握理財業務的各項監管要求、提升了理財人員的合規意識和素質。定期不定期的組織參加上級行的各項理財業務培訓,提升員工理財產品業務知識和營銷技能培訓,提高員工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快業務發展。
四、加大網上銀行的營銷力度。積極引導客戶利用我行網上銀行的優勢,自行購買。客戶通過網上銀行自動購買,不存在強制性搭配銷售及其他形式的捆綁銷售問題。
五、注重投訴處理。對發生投訴採取相應的處置方案,搞好售後服務和管理,加強第一責任人意識,避免引起客戶投訴,杜絕風險的發生

Ⅷ 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規定,( )是市場風險限額必須包括的指標。

答案為C。《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採用多重指標管理市場風險限額。市場風險的限額可以採用交易限額、止損限額、錯配限額、期許可權額和風險價值限額等。但在所採用的風險限額指標中,至少應包括風險價值限額。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除應制定銀行總體可承受的市場風險限額外,還應當按照風險管理許可權,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門和交易人員的風險限額,並確定每一理財計劃或立品的風險限額。

Ⅸ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個人理財業務產品風險管理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產品時,應對產品提供者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等進行評估,並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劃分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要求提供代銷產品的金融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的市場分析報告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組合中如包括代理銷售產品,應對所代理的產品進行充分的分析,對相關產品的風險收益預測數據進行必要的驗證。商業銀行應根據產品提供者提供的有關材料和對產品的分析情況,按照審慎原則重新編寫有關產品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部門銷售商業銀行原有產品時,應當要求產品開發部門提供產品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認為有必要對以上材料進行重新編寫時,應注意所編寫的相關材料應與原有產品介紹和宣傳材料保持一致。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根據理財業務發展需要研發的新投資產品的介紹和宣傳材料,應當按照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在編寫有關產品介紹和宣傳材料時,應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提供必要的舉例說明,並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將需要報告的材料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研發新的投資產品,應當制定產品開發審批程序與規范,在進行任何新的投資產品開發之前,都應當就產品開發的背景、可行性、擬銷售的潛在目標客戶群等進行分析,並報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准。
第五十九條 新產品的開發應當編制產品開發報告,並經各相關部門審核簽字。產品開發報告應詳細說明新產品的定義、性質與特徵,目標客戶及銷售方式,主要風險及其測算和控制方法,風險限額,風險控制部門對相關風險的管理權力與責任,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方法,後續服務,應急計劃等。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新產品風險的跟蹤評估制度,在新產品推出後,對新產品的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

Ⅹ 理財產品風險是什麼

1、本金風險: 本金風險就是投資理財產品的本金可能會出現虧損的風險,通常理財產品都會有對應的風險等級,風險等級越低產品的本金就越安全;
2、收益風險:收益風險就是投資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的風險,任何理財產品都存在一定的收益風險,投資理財產品沒有獲得預期收益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
拓展資料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有哪些?
【1】信用風險: 大部分理財產品是不保本的,銀行名義上是不承擔保證本金或預期收益責任的。而且理財產品在銀行負債項中的地位在法律上沒有明確,一旦出現極端情況,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權利很難得到保證。
【2】投資風險: 對掛鉤性、結構性產品而言,掛鉤標的的表現直接影響理財產品收益。非結構性產品中,投向股票等方向產品的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其收益與證券市場波動密切相關。
【3】匯率風險: 對人民幣持有者來說,外幣產品的匯率風險不可小覷,特別是在人民幣持續升值的背景下。在外匯市場動盪的情況下,投資者應該考慮暫時迴避外幣理財產品。
【4】利率風險: 因為利率的高低直接關繫到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水平,而且,利率風險和期限正相關,期限越長,利率風險越大,因為利率變動的可能性和可能波動的幅度更大。
【5】政策風險: 銀監會的政策導向給理財產品的發展帶來很大不確定性,最近監管力度在逐漸加強,預計資產池投資模式將逐漸轉向單獨核算、類似一對多專戶的運作模式,整體收益率可能會受到影響。
【6】系統風險: 單個產品的投資風險無法單獨測算與控制,因此部分資產出現的問題很可能殃及其他理財產品。如果理財產品市場總規模過於龐大,銀行互相持有的資金規模過大,風險將可能傳導到整個銀行體系。
總的來說,信用風險,投資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政策風險已經系統風險都是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會遇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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