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傷報銷後,單位給員工買的意外的保險還可以報銷嗎
『貳』 出工傷賠完後個人交的意外險可以賠償嗎
1.可以,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范疇,理賠與否關鍵要看保單類型以及是否符合理賠條件。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兩者之間並不沖突,如果都達到理賠條件,都應該進行理賠。
2.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給職工購買了商業保險就可以免除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
3.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購買了商業保險,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都應按工傷待遇支付工傷職工的相關賠償。
『叄』 員工需要工傷賠償,員工本人有義務配合公司走保險流程嗎
對我們自己來說,通常會遇到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對於這樣的一些公司的員工來說,如果出現了工傷賠償的話,也是需要去進行系列義務配合公司走一些保險的流程的。因為這些問題來說也是會影響到這一個員工,他們得到自己的賠償的一個金額。現在對於很多企業和公司來說,當員工出現工傷這樣的一個問題的時候,他們都會特別的擔心,因為這樣對於公司來說也是一個名譽受損的情況。
他們在遇到這樣的問題的時候,應該要特別的關注,這樣一些問題會給他們帶來一個什麼樣的後果。在進行這樣一些保險賠償的時候,就需要去本人能夠通過這樣的一系列的問題來進行一系列的簽字,或者是其他的做法。所以我們在辦理這樣的一些業務的時候,就需要去配合公司走這樣的一些保險的流程,而且對於我們來說也是一個非常好的保障。如果我們不關心這樣的一些問題的話,有可能會讓我們自己造成一大筆損失。
『肆』 員工自己有社保和商業保險,工傷後報銷的先報那種,後報銷那種
社保和商保是不沖突的,你可以先報社保,社保報完後拿著那些手續去保險公司報商業保險
『伍』 公司員工工傷報銷流程是怎樣的呢
您好:
工傷費用怎麼報銷流程如下:
1、工傷醫葯費有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報銷,沒有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報銷的。 2、《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賠償標准: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醫療費怎麼報銷?目前很多醫院已經跟社保機構聯網等等,因工傷而入院治療的時候,只要出具社保卡就可以直接減免醫葯費等等,簡化了許多報銷流程
『陸』 職工個人報工傷怎麼報,需要什麼程序
據了解,用人單位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的職工或者
其近親屬、工會組織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受傷害的職工或者
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給出以下流程內容以及解釋:
具體辦理流程是:
一、申請環節。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出具《補齊材料告知書》;
二、受理環節。基本資料收齊核實且符合受理條件後,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承辦環節。如申請人為受傷害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出《關於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實有關情況。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復後,如雙方有爭議,工傷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四、辦結環節。工傷保險部門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書面決定,並於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是如何規定的?
據了解,工傷應在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的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傷情穩定後轉到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對已認定且不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參保職工,需住院治療的可向工傷保險經辦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持《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賬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工傷醫療住院結賬單》前往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記賬醫療;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受傷職工先行墊付,醫療終結後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工傷康復的職工,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可向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鑒定同意康復治療的,可在工傷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獲得工傷賠償?
據了解,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職工經認定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醫療終結期滿、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已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若工傷事故輕微且無需傷殘評級,可不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工傷認定書》;
二、《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工傷醫療病歷、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明細清單;
四、鑒定後有傷殘等級的,需提供職工深圳開戶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復印件;
五、屬交通事故傷害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六、屬暴力傷害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當時雙方調解協議書。
辦理程序是:
一、申請人向工傷保險部門提供以上材料;
二、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工傷保險部門正式受理;
三、工傷保險部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核算出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作出《工傷保險待遇行政審批(核准)決定書》。
不服工傷認定結論該如何處理?按照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柒』 公司里員工保了工傷保險,受傷了,工傷怎麼報
如果你公司已經幫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話
一、工傷認定,公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到公司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書,帶傷者本人身份證、傷者勞動關系證明、首診病歷資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他特殊材料等
二、勞動能力鑒定,等傷者工傷治療好後,看傷者本人意願是否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級
三、工傷待遇報銷,到公司參保所在社保部門申報,須填寫相關表格,帶上所有發票、明細清單、傷者身份證、所有診斷證明等
『捌』 員工已發生工傷後還須買工傷保險嗎
員工發生工傷後,只要工傷認定書下來了,就可以為其停保。不影響後續的醫療費用報銷及勞動能力鑒定。
『玖』 公司里員工保了工傷保險,受傷了,工傷怎麼報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