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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提職業風險基金

發布時間:2021-12-14 20:33:31

① 職業風險基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中介機構計提的職業風險金不能在稅前扣除。

② 什麼是執業風險基金

所謂執業風險基金,是指我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為償付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而依法設立的替代性賠償儲備金。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其債權人的利益,以便規制風險,實現執業安全。

③ 評估事務所計提職業風險金按多少比例計提

評估行業有文件明確了比例,但稅務局不認,要納稅調整!

④ 急急::職業風險基金怎麼提取及會計分錄

暈倒,不看大數,小數點就不對了,你的做賬時分錄可能就不平,要不就是你有時科目沒有寫完出來,還有就是

  1. 你的未分配利潤是期初時還是期末數?

  2. 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期初數=損益表的本年數的凈利潤

  3. 你的職業發票基金是公司的福利,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福利費



⑤ 職業風險金會計分錄

職業風險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於因工作失誤而依法進行賠償的准備金。
2.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因工作失誤依法賠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賠償時,其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結余。

⑥ 中介機構提取的職業風險金可否稅前扣除

作為中介機構,可以按照會計有關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但是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不能在稅前扣除,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對此做納稅調增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⑦ 計提職業風險金如何做分錄

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職業風險基金
500 貸:職業風險基金
500 工業企業應按業務收入的10%計提職業風險基金,專戶存儲,作為執業責任的賠償准備金,或購買執業責任保險,不得挪作它用。 其他企業: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00
貸: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
500

⑧ 稅務師事務所計提職業風險金怎麼計算

可根據以下文件規定計算提取。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4號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前,以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低於3%的比例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並設立專門賬戶核算。主營業務包括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方式提高抵禦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稅務師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的,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抵扣保險受益年度的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可抵扣金額=本年度負擔的保險費×5。可抵扣金額大於或等於本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本年度可以不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可抵扣金額小於本年度應提取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按其差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稅務師事務所以保險費抵扣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於簽訂保險合同後1個月之內,將保單(含保險條款)復印件報所在地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備案。

⑨ 職業風險基金可否扣除

問:《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協字〔1994〕第123號)第十條第十五款規定:職業風險基金按業務收入的10%計提,作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誤而依法進行賠償的准備金。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2001〕61號),該核算辦法規定:「職業風險基金」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於職業風險賠償的准備金。請問,我所根據業務收入計提的職業風險金,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雖然注冊會計師法及財政部相關文件,從會計制度方面明確規定事務所必須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中介機構計提的職業風險金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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