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行為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有( )
B.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C.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
D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都要選
⑵ 《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書面的協議沒有是不可以的。
⑶ 關於合夥企業法法律條文應如何理解
關於有限合夥人能否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入伙、退夥問題:
《合夥企業法》第68條只規定了有限合夥人有權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未規定其是否有權參與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入伙、退夥;第63條規定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根據上述兩個規定,有限合夥人是否有權參與有限合夥人的入伙、退夥問題,合夥協議應當作出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果合夥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第60條,這個問題應當適用普通合夥的規定,即第43條規定:新合夥人入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全體合夥人當然既包括普通合夥人也包括有限合夥人,因此,在此情況下,有限合夥人有權參與決定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問題。
綜上,除非合夥協議明確約定有限合夥人無權參與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否則,有限合夥人有權參與決定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
關於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問題:
第73條應當理解為:合夥協議對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有限合夥人可依照該約定轉讓,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而無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如果合夥協議無此約定,則有限合夥人無此權利,此時,可以適用一般合夥企業合夥人轉讓份額的規定,即第22條。
第22條中的「其他合夥人」是否包括有限合夥人應具體分析,在對於一般合夥企業適用時,不包括有限合夥人;在根據第60條適用於有限合夥企業時則包括有限合夥人。
⑷ 保險適用的法律有哪些
最主要的就是《保險法》;然後還有《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這兩個屬於法規性質;此外,還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部分內容。
⑸ 合夥企業的保險 納稅
合夥制企業如何繳納個稅:
一、納稅人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稅率——適用「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稅率
三、繳納期限
1、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並、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3、企業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二)納稅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2)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並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新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允許的扣除項目
1、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3、滿足規定條件的壞賬損失可以扣除;
4、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扣除;
5、業務招待費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扣除;
6、企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企業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7、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8、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扣除
9、企業向社保部門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10、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
11、企業實際發生的滿足職工共同需要的集體生活、文化、體育等方面的職工福利費用支出准予扣除;
12、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在職工工資總額2%(含)以內的准予扣除;
13、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職工工資總額2.5%(含)以內的准予扣除;
14、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15、企業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以扣除;
16、企業實際發生的現金折扣,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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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合夥企業法基本原則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系屬於合夥關系.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⑺ 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可以享受什麼樣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一、關於政策內容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
四、關於稅收征管(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准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⑻ 保險資金 有限合夥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將合夥人的范圍擴大到「法人和其他組織」,企業是可以作為LP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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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有何個人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一、關於政策內容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 四、關於稅收征管(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准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准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