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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第三人提供風險補償

發布時間:2021-12-13 07:11:57

① 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

簡單說吧,假如你是企業,政府收你的錢設了一個基金,另外一個企業欠你錢,但是破產了,也就是沒錢還你了,這個基金能稍微補償你點損失。

投資者要求的風險補償包括哪些內容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從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這將對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而令人關注的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已經付諸於具體實踐。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於9月29日正式開業。

據基金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投資咨詢業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興起。它們為繁榮市場、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服務起到不錯的促進作用。而眾多股民對證券市場缺乏了解的渠道、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徹的了解,決定了市場對投資咨詢業的需求。

不過,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馬。有些機構或股評人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甚至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些股評人也被稱之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中,雖然也禁止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但缺乏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後的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突破「單邊市」的法律障礙

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只能採取現貨方式交易,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修改後的證券法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調整為中國股市日後的發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間。

③ 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 應如何處理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

(宋
健)高度工業化的社會生產,在給人類帶來生產力提高和生產、生活便利的同時,不可避免的產生了一些工傷事故。我國政府也在不斷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完善安全生產立法,但工傷事故仍難以完全杜絕。因此,國家大力推行工傷保險制度,以使傷病職工能得到及時的救治和必要的賠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工傷,受害人可不可以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是存有爭議的。筆者就該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一、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的區別(1)、性質不同。工傷保險賠償是社會保險待遇的賠償,即公法領域的賠償。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而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也即公法領域。工傷保險賠償自然就是社會保險待遇的賠償,即公法領域的賠償。第三人的侵權賠償是普通的民事賠償,屬私法領域的賠償。(2)、立法原則不同。按照我國立法,工傷保險補償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基於職業過程中的風險,對於職業傷害,職工有時是不可避免或無法抗拒的,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負有責任來決定是否補償。所以,工傷保險不問造成工傷的原因、過錯及責任,只要職工因工受傷均應獲得經濟補償。而民事賠償是以「過錯」原則不前提的,有過借,侵權人才承擔賠償責任,除具有補償性外,民事賠償還具有懲罰性。(3)、賠付標准及范圍不同。對於工傷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未死亡的,享有獲得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間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的權利。勞動者死亡的,則可獲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對於各項費用的賠付標准,在條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民事侵權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二者在賠償標准和范圍存在較大差異,適用法律也各不相同。二、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爭議的焦點我國現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很低,基本上是最低保障。而人身損害賠償遠遠高於工傷保險,導致工傷保險補償的數額有時與民事賠償差距甚大,因此很多人也放棄工傷索賠而直接要求民事賠償。對於此類案件處理,賠付金額往往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這一點通過比較《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補償或賠償的標准就可明了。以死亡職工親屬撫恤為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通過比較兩者的規定,我們就不難發現,兩者的補償數額存在差異。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參加工傷保險是其法定義務,工傷保險制度雖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但是由於補償較低、利益分配不公平從而使當事人寧願放棄工傷賠償轉而尋求民事賠償。三、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的選擇工傷保險賠付是基於工傷事故的發生而產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勞動保護的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從而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既然工傷事故具有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的雙重屬性,那麼工傷的勞動者就存在兩個請求權,一個是基於工傷保險待遇關系而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另一個是基於僱傭單位的特殊侵權而享有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在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待遇的補償標准下,對於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工傷的,工傷勞動者選擇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的兼得模式比較符合現狀,也比較合乎情理。(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通過觀察這二款,我們並不能得出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時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不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的模式尋求救濟的結論。根據第二款的表述來看,該條並不是專門針對工傷賠償所作,並沒有將工傷賠償排斥在外。(2)、人權保障。人的生命或身體的價值是無法用錢來衡量的、是無價的,基於這一觀點和高度重視人的生命、健康這一世界趨勢來看,給予勞動者雙項救濟,更有利於保護工傷勞動者及其家屬的生存利益,體現人的生命、健康的價值,也更有利於保障人權。(3)、社會效果。在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工傷情況下,第三人的侵權賠償並沒有加重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參加工傷保險是其法定義務,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是其應享有的權利,而第三人的侵權賠償是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法上的侵權責任,這是法律規定責任,並沒有存在有損社會公平的問題。假如工傷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不允許再向實際侵權人主張權利,勢必放縱了肇事者,使其民事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如果獲得侵權賠償後不允許再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則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言,交納工傷保險費就顯得沒有必要,工傷保險制度也喪失其應有的功能。(4)、實際情況。在我國現有國情條件和賠償差距較大的情況下,侵權人的賠償或工傷賠償往往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如果規定受害人只能擇一選擇,反而會顯失公平。不能以工傷保險取代侵權賠償,將損失或風險轉嫁到勞動者或其家屬身上,這顯然對勞動者不公平,也不足以彌補損害。統而言之,對於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工傷的,給予受害人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的雙重賠償權利,在法律上並不沖突,也沒有違背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和社會公平原則;反而更有利於維護受害人的權益,更有利於人權的實現。參考書目:1、吳慶寶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闡釋民商裁判疑難問題》合同裁判精要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2、中國法制出版社,《侵權賠償計算公式與標准大全》,2010年版。

④ 什麼是股權投資風險補償

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的建立,旨在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系統風險,提高投資者信心,保持證券市場發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前一段時間,為了維護金融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同時也為了保護小額投資者利益,防範道德風險,培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曾聯合制定並發布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這項政策的資金來源於人民銀行的再貸款,其實是在存款保險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之前的過渡性政策措施。而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則可以替代上述政策,其資金來源之一是新股申購凍結利差資金,取之於市場並用於市場,更符合常理,也是以市場化手段創新解決問題的方式。當然,如何通過更為恰當的方式尋找更多的資金來源,也是值得進一步考慮的問題。

其實,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的建立,主要是針對某些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造成大量資金黑洞所引發的賠付問題,但投資者更為關心的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屢屢遭受侵權的不止於此,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等違法現象對投資者的侵害更為嚴重,投資者在遭遇股價下跌損失的同時,還要經歷綿綿無期的訴訟等待和即使勝訴公司也無力賠償的"法律白條",如果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能夠將補償范圍擴大,將是證券市場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最大福音,將極大提高證券市場投資者的信心。

投資者比較關心的是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的賠付機制,考慮到此類賠付一般資金數額比較大,且賠付對象多表現為集團性,為此需要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決策和執行機制。而在實踐中,可以考慮由通過法院的生效判決、仲裁結果等來確定投資者的具體損失。

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的建立,在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道德風險,會否出現前些年形成的企業破產風等不正當現象,需要有關部門在制訂政策時予以提前防範,而且,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也應建立破產後企業隱匿財產的追償機制及破產後對有關高管人員的懲罰機制。

有關專家表示,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的建立之初,應盡可能預見到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並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但補償機制是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風險防範的緩沖器,不應因為可能出現道德風險而因噎廢食,及早建立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對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投資者信心,推動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是一項現實而迫切的選擇。

⑤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有限公司怎麼樣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有限公司是2014-08-01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佛山市禪城區華遠東路金橋大廈九樓B室。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40600304263221J,企業法人羅振清,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廣東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95068174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489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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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為投資者的「保護傘」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從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這將對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而令人關注的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已經付諸於具體實踐。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於9月29日正式開業。

據基金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投資咨詢業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興起。它們為繁榮市場、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服務起到不錯的促進作用。而眾多股民對證券市場缺乏了解的渠道、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徹的了解,決定了市場對投資咨詢業的需求。

不過,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馬。有些機構或股評人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甚至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些股評人也被稱之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中,雖然也禁止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但缺乏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後的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突破「單邊市」的法律障礙

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只能採取現貨方式交易,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修改後的證券法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調整為中國股市日後的發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間。

中國股市建立15年以來,股市交易一直是單邊「做多」機制,是典型的「單邊市」。也就是說,市場只有漲,投資者才能賺錢。近年來,建議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允許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的呼聲一直不斷。

業內人士建言說,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實踐證明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固守於單邊市,不利於從機制上發展中國股市。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與之同時,為奠定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礎,此次證券法修改還解禁了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行為,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防火牆」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上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持續低迷,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狀況十分嚴峻。

而一些證券公司出現的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公司的行業形象。

此次證券法修改,花大氣力從機制上根除證券公司存在的隱患問題,在「第六章」中就證券公司的條款進行了大幅度修改,並使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條增至修改後的33條。

這其中關於「明確客戶交易資金所有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的條款,格外引人注目。這一規定,意味著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一道「防火牆」,券商便無法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為加強證券公司的監管,修改後的證券法還補充和完善了對券商的監管措施,明確了券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內控制度。

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為證券市場的今後發展留出足夠的政策空間,體現了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長遠眼光。在規定打擊證券違規方面的相關條款,強調「嚴」字當頭;而事關股市發展空間方面,則留出了「寬松」的發展環境,著眼於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相比現行證券法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禁止國企炒股」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入市」等方面的規定,在修改後的證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說法」。

現行證券法在「總則」中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這樣的規定,是昔日在嚴防金融風險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實際中已經出現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比如中國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這確實需要法律上給予支持。

修改後的證券法在相關條款強調分業管理的同時,新增「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字句,這就在法律上「開了口子」,給出了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這次證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訂,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是現行證券法的規定。參照當前國家有關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的意見,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此條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⑦ 事業單位收到財政撥入的風險補償基金怎麼入賬

收到撥入的風險補償基金,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財政撥款收入
借:資金結存一貨幣資金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轉入理財賬戶時,
借:銀行存款一其他貨幣資金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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