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針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提出了哪些相關政策
普通老百姓的投資意識越來越強。近一段時間股市低迷不振、樓市深陷調控,老百姓投資、理財、抗通脹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而最近幾年銀行的理財產品到期總是能獲得事先承諾的收益,讓很多普通百姓誤認為銀行理財產品很安全、收益很穩定。銀行的理財產品也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投資品種。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然而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8月28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2. 求2019年銀行理財市場年度分析報告
2019年銀行理財市場年度分析報告在網路里搜行。有很多
3. 怎樣做年報–會計網詞庫
企業年報內容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企業年報流程
第一步
登陸「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後,再選擇注冊公司的省份。
第二步
找到「企業公示信息填錄」點擊,在跳轉的登錄頁面,如果是新的用戶的話(公司之前沒填報過),就點擊新用戶注冊注冊,接著驗證企業信息,錄入用戶信息。
第三步
注冊成功後,需要填寫企業信息和聯絡人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非常重要,另外聯絡員姓名和手機號是登陸使用,不要填寫錯誤。
相關信息填寫核對無誤後,再確認提交。
第四步
第一次注冊後需要重新登錄一次,然後點擊第一個圖標,頁面跳轉會出現重要提示,企業必須勾選,才能進入下一個頁面。
第五步
點擊頁面,選擇報送年度。
但是假如去年或者前年企業沒有進行年報公示,必須先將之前的年報進行公示,才能進行2015年的報送。
第六步
填寫基本信息:「是否有網站(網店)」、「是否有投資信息或者購買其他公司股權」及「本年度是否發生股東股權轉讓」,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第七步
企業在基本信息頁面「是否有網站或者網店」選擇了「是」,那麼須在網站或者網店信息頁面填寫相關內容,企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網站或者網店的,可以通過點擊「添加」按鈕,增加信息條目。
該頁面一旦打開,必須至少填寫一條信息。
如果企業發現自身並未設立網站或者開設網店的,須回到基本信息頁面將「是否有網站或者網店」選擇為「否」。
第八步
股東及出資信息是企業年度報告年度截止12月31日的數據。
2016年發生股東認繳、實繳變化的,包括章程修訂、股東繳付出資、增加認繳等,應通過企業即時信息填報另行公式。
企業在填寫本頁各數據項時請注意:
1. 一個股東及其認繳實繳情況為一條信息。兩個及以上股東可以點擊「添加」的按鈕,增加信息條目。
2. 認繳實繳金額的單位為「萬元」,可保留小數點6位,外資企業貨幣種類與注冊資本一致。
3. 認繳的出資時間,按章程上確定的出資時間填寫。
4. 實繳的出資額,按截止2015年年底公司的累積實繳出資情況填寫。
5.
實繳的出資時間,分兩種情況,如果2015年底之前已全部繳清出資,即按照繳清出資的時間確認;如果截止2015年年底未全額繳清出資,即填寫為2015年12月31日。
第九步
填寫企業的對外投資信息,但僅針對境內投資,境外投資一般不需要填報。
投資設立企業報告設立子公司、合資工資、聯營公司等,但不包括設立分公司。
購買股權企業包括參股、收購和換股,但不包括二級市場購買股票的情況。所以應該填寫所參股、收購、換購的境內企業的信息。上述兩項要根據年報年度的企業財務年度報告中長期投資明細填寫。
第十步
資產狀況信息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對外公示。企業應根據報告年度的財務報表或者審計報告的年末數據填寫的。
在填寫本頁各項數據時應注意:
1. 本頁所有數據單位為「萬元」,可保留小數點6位,請注意四捨五入。貨幣種類為「人民幣」;
2. 納稅總額是指企業全年實繳各類稅金的總和,但不包括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3. 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
4. 利潤總額>凈利潤。
5. 此表中數據為負數的,用「-」表示,請不要用逗號「,」句點「。」「.」等符號分割千分位。
6. 集團公司請按照母公司報表填息數據,不要使用合並報表數據。集團公司下設的法人企業獨立填寫生產經營信息。
7. 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本頁所有數據項均填「0」。
點擊「保存並下一步」按鈕,進入下一部分內容的填寫頁面
第十一步
股權變更信息:
在基本信息「有限責任公司本年度是否發生股東股權轉讓」選擇「是」,則出現股權變更信息填報頁面。
點擊頁面下方的「添加」按鈕,彈出添加股權變更信息頁面。填寫相應的信息,點擊「保存」按鈕,即可成功添加股權變更信息。
點擊「修改」,彈出修改頁面,修改相關信息。
點擊「保存」按鈕,修改成功。
點擊「保存並下一步」按鈕,進入下一部分內容的填寫頁面。
若沒有此信息直接點擊「保存並下一步」。
第十二步
點擊頁面下方的「添加」按鈕,彈出添加對外擔保信息頁面。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相應的信息,可以點擊頁面上方的單選鈕選擇是否對外公示。
點擊「保存」按鈕,即可成功添加對外擔保信息。
點擊「修改」,彈出修改頁面,修改相關信息,點擊「保存」按鈕,修改成功。
點擊「保存並下一步」按鈕,進入下一部分內容的填寫頁面。
若沒有此信息直接點擊「保存並下一步」。
第十三步
黨建信息,此項統一為不公示。
若是私營企業,則需要填寫非公黨建信息。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黨建信息,點擊「保存並下一步」按鈕。
第十四步
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後,點擊「提交並公示」按鈕。
這時系統會給出提示:企業應對報送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年度報告在線填錄完成。
4.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5. 家庭理財調查報告
一、 家庭理財概述
家庭理財就是管理自己的財富,進而提高財富的效能的經濟活動。理財也就是對資本金和負債資產的科學合理的運作。通俗的來說,理財就是賺錢、省錢、花錢之道。理財就是打理錢財。
說起來理財是一件非常平凡的事情,但實際上卻非常有學問。家庭理財是一門新興的實用科學,它是以經濟學為指導(追求極大化目標)、以會計學為基礎(客觀忠實記錄)、以財務學為手段(計劃與滿足未來財務需求、維持資產負債平衡)的邊緣科學。
既然家庭理財是門科學,我們就必須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對待它。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理財的目標。
二、 家庭理財的定義
所謂家庭理財從概念上講,就是學會有效、合理地處理和運用錢財,讓自己的花費發揮最大的效用,以達到最大限度地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目的。簡而言之,家庭理財就是利用企業理財和金融得方法對家庭經濟(主要只家庭收入和支出)進行計劃和管理,增強家庭經濟實力,提高抗風險能力,增大家庭效用。從廣義的角度來 講,合理的家庭理財也會節省社會資源,提高社會福利,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
技術的角度講,家庭理財就是利用開源節流的原則,增加收入,節省支出,用最合理的方式來達到一個家庭所希望達到的經濟目標。這樣的目標小到增添家電設備,外出旅遊,大到買車、購屋、儲備子女的教育經費,直至安排退休後的晚年生活等等。
就家庭理財規劃的整體來看,它包含三個層面的內容:首先是設定家庭理財目標;其次是掌握現時收支及資產債務狀況;最後是如何利用投資渠道來增加家庭財富。
三、 家庭理財的主要內容
一般來說,一個完備的家庭理財計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職業計劃。選擇職業首先應該正確評價自己的性格、能力、愛好、人生觀,其次要收集大量有關工作機會、招聘條件等信息,最後要確定工作目標和實現這個目標的計劃。
2.消費和儲蓄計劃。你必須決定一年的收入里多少用於當前消費,多少用於儲蓄。與此計劃有關的任務是編制資產負債表、年度收支表和預算表。
3.債務計劃我們對債務必須加以管理,使其控制在一個適當的水平上,並且債務成本要盡可能降低。
4.保險計劃。隨著你事業的成功,你擁有越來越多的固定資產,你需要財產保險和個人信用保險。為了你的子女在你離開後仍能生活幸福,你需要人壽保險。更重要的是,為了應付疾病和其他意外傷害,你需要醫療保險,因為住院醫療費用有可能將你的積蓄一掃而光。
5.投資計劃。當我們的儲蓄一天天增加的時候,最迫切的就是尋找一種投資組合,能夠把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三者兼得。
6.退休計劃主要包括退休後的消費和其他需求及如何在不工作的情況下滿足這些需求。光靠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夠的,必須在有工作能力時積累一筆退休基金作為補充。
7.所得稅計劃個人所得稅是政府對個人成功的分享,在合法的基礎上,你完全可以通過調整自己的行為達到合法避稅的效果
四.家庭理財的工具:
1.儲蓄
2.房地產
投資房產的技巧與方法:
(一)選擇合適的投資位置
(二)選擇合適的投資品種
(三)選擇合適的房產投資方式
投資房產要注意的風險
(一)外部風險
(二)內部風險
3.股票
4.基金
基金投資的技巧
(一)找對時間下手
(二)構建一個合理的組合
(三)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
(四)買新的基金還是買舊的基金
(五)到銀行還是到證券公司買基金
(六)如何低成本購買基金
投資基金要注意的誤區
(一)只看重收益而忽視風險
(二)投資預期過高
(三)像炒股一樣炒基金
(四)盲目認為指數型基金最好
5.國債
多種多樣的國債
(一)無記名式(實物)國債
(二)憑證式國債
(三)記賬式國債
投資國債也需要技巧
(一)等級投資計劃法
(二)逐次等額買進攤平法
(三)金字塔式操作法
6.黃金
7.保險:
保險產品種類:
(一)養老保險 (二)醫療保險 (三)家庭財產保險 (四)教育保險 (五)投資型保險 (六)車險
保險投資要注意的問題:
(一)投保也要量力而行
(二)買保險需要科學規劃
(三)看懂保險合同
(四)辦理保險需要注意的要點
(五)如何繞開保險公司的推銷陷阱
(六)要考慮定期調整保單
(七)保險相關名詞
五.家庭理財的必要性
隨著家庭收入和財富的增長以及市場的各種不確定性越來越大並且越來越影響到家庭的各種行為,家庭理財(儲蓄與投資)變得受重視了。而且,人人都知道,在現代社會里要維持一個家庭並不容易,尤其是能使一個家庭過上好日子更不容易。因為過日子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必要的經濟負擔,一個家庭若沒有起碼的經濟能力以負 擔各種家庭的需求,家庭勢必解體,家庭成員也無法在家庭內生存下去。
如何管理好家庭經濟,是維系一個家庭及過好日子的至關重要問題,因此,家庭理財是擺在每個家庭面前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談到家庭理財,有人會認為,我們國家還不富裕,多數人的家庭收入還不算高,沒有什麼閑錢能省下來,哪裡還談得上什麼家庭理財。其實,這是一種不正確的看法。可能你的一些和自己收入相差不大 親友日子卻過得卻更富裕並能小有積蓄。相比之下,你自己有時還捉襟見肘,這就說明每個家庭都應該好好重視一下家庭理財問題。
六、 中小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理財的一般狀況
中等收入家庭的算賬趨勢:表現出他們生活較為穩定,脫離了為生活品奔波事實,所以他們首先想到的是積攢,雖然沒有一定的目的性,但可以斷定是在為未來打算;在消費上,他們趨向奢侈品,更說明他們平時的財力相當部分被存儲了起來,很少有為自己的愛好和興趣花錢的機會;對於投資,他們則更多地把幻想放在首位,缺乏市場意識和必要的調查,這1000元錢也把他們的算賬進程改變了許多。
一般中等收入的人士很多都人到中年,家裡出現了「上有老,下有小」的緊迫局面:一方面,父母年事已高,疾病增多,需要子女提供有力的贍養協助;另一方面,孩子年齡尚小,無法自立,花費頗多,需要家長重點進行資金扶持。諸般因素聚在一起,使得這些家庭疲於奔命,由於家庭財力有限,又容易缺東牆補西牆,徹底打亂了算賬計劃,但更可慮的是,這些中年算賬人士僅僅關注眼前的困境,卻往往忽視自身的一些變化,吝於用度花費,如淡化自身保養,沒有精力、資金學習等等,於是自身健康變化和社會變化很可能成為新的更大的困境,一齊擁來,成為「中年早喪」、「下崗失業」的起因。
七、 中小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理財案例
成都一家大型國有企業中層經理的湯先生,稅後月收入為8000元,今年32歲,結婚3年了,現有一個女兒剛滿5個月。他太太是某企業行政人員,月收入6000元。夫妻兩人都有五險一金。
湯先生現在有著一套110平方米的房產,無房貸。另外買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首付15萬,房貸月供4500元。家庭每月基本生活開銷5000元/月,每月結余約2500元。此外,夫妻兩人年終獎金20000元,保險費支出7000元/年,存款、債券利息約有5000元左右,雜費支出約3000元。
湯先生家庭年收入為169000元,扣除支出項目年結余為45000元,從資產的投資方向來看,湯先生的投資渠道比較分散,主要是以存款和債券為主,收益較低,整體資產的增值力不強。
【理財建議】
從流動性比來看,湯先生要學會用活自己的存量資產,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湯先生在平常的生活應當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日常生活和突發事件的保障金。湯先生可將家中的流動性比設定在4,也就是需要預留的保障金是,家庭平均月支出的4倍,即38000元。
為了保證這部分資金的流動性與收益性之間的平衡,湯先生可將其一部分用以活期儲蓄持有,保證日常生活支出,另一部分使用貨幣市場基金進行持有,在保持了流動性的同時還可以給自己尋找都一條不錯的「錢途」。
從湯先生的情況來,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湯先生在孩子的撫養上的經濟負擔一定是不斷增加的。因此,湯先生必須提早作教育規劃,以保證寶寶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按照預計通脹率為5%的話,目前市場上所購買關於教育方面的保險產品,均不足以滿足孩子未來接受高等教育的費用,所以必須選擇其他投資的方式對這部分資金差額進行補足。
湯先生每年積攢下的45000元的閑錢,可為自己找更多的「錢途」。湯先生的家庭成員年齡並不是很大,可以承受較高一些的風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風險性較高的金融產品在資金的投入量方面盡量控制在資產的25%以內。在目前這個階段湯先生可以密切關注資本市場,可以選擇如股票、外匯、QDII產品。
湯先生現在的保險消費7000元/年,但可能多是選擇投資類的保險,其流動性不大,佔用資金量也大。同時,他們家庭關鍵的保險並沒有購置。理財師建議,湯先生夫婦應各自購買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另外補充意外傷害保險。由於湯先生夫婦在公司都有五險一金等基本社會保障,目前這樣的保險比重可以滿足當前的家庭風險需求;而今後隨著年齡的增長,再周期性補充其他險種。
八、對中小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一些理財建議
中小城市的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中等但相對穩定,需要照顧父母、養育小孩,是城市裡很典型的普通白領家庭狀況。此類家庭的風險承受能力較弱,在投資理財方面應注重穩健為主,但也要防止過於消極保守,適當拓寬投資渠道、培養投資理財能力,才能逐步提高生活質量。
1、逐漸拓寬投資途徑。目前投資結構單一、保守,但基於家庭成員的結構和工作性質也不宜過於激進,可調整為穩健型投資結構,主要通過充實較低風險度的投資途徑來實現增加收益的目標。根據其投資偏好,建議保持現有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將日後的資金積累用於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性較好的投資基金以及投資連結保險等品種。其家庭成員對購買更多保險的實際需求並不明顯,若有興趣可考慮為年輕夫婦適當購買分紅型保障保險,在取得人身意外保障的同時
增加投資收益;同時可在小孩出生之後為其購買成長投資型保險產品;按照家庭收支水平及其實際需要,保險支出可控制在6000-9000元/年的幅度。
2、減少債務。根據家庭成員的結構,今後一段時期的生活費用仍將逐步上升;以當前的經濟基礎、收入水平、資金積累能力,將住房按揭貸款提前還清並不能減少經濟負擔,而保持現在每月並不太高的供款額度更有利於減輕支付壓力。
3、穩步提高生活質量。由於其經濟基礎較為薄弱,還需要依靠長期積累和投資收益;且家庭成員老少皆有。因此建議保持相對恬淡的心態,不宜橫向攀比和過於浮躁,在穩定現有水平的情況下逐步提高生活質量,如購買家庭轎車、增加旅遊及娛樂消費、進一步改善居住環境等。
6. 萬能保險個人保單年度報告是么意思
年度報告就相當於保險公司拿你的錢怎麼花了,作投資的,投資成果如何,賺了多少,就把這情況告訴你,相當於帳單吧。
萬能保險是帶投資性質的,相當於你把錢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先扣掉,保險保障方面的成本,多的錢 就拿來投資了,這個投資雖然有保底收益,但收益是浮動的,收益可能比存銀行還低,客戶方面還是有一點風險的。
(6)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擴展閱讀:
特點
同樣是投資型保險,投資連結險在資本市場始終疲軟無力的拖累下幾乎沒有了聲音,而曾經是稀有品種的萬能險在短短半年內成為目前市場上最熱門的保險品種。萬能險就各家保險公司而言已經不是新鮮事物了,早幾年就已有產品問世。
「不過當時銷售情況並不理想。而且由於萬能險本身比較復雜,一些代理人自己也說不清楚,更別提如何向客戶推薦了。」一些保險公司透露,在銷售的所有保險產品中,萬能險的比例已經達到了30%-40%。
萬能險是一款「壽險」。別以為它理財就是理財產品了,萬能險怎麼說也是保險產品。因此,它具備人壽保險的基本功能,
它是一款「萬能型」壽險。說它「萬能」,主要表現在交費靈活、保額可調整、保單價值領取方便等方面。一是交費靈活。
可以任意選擇、變更交費期,可以在未來收入發生變化時緩交或停交保費,也可以過三五年或更長時間之後再繼續補交保費等,還可以一次或多次追加保費。二是保額可調整。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自主選擇或隨時變更「基本保額」,從而滿足人們對保障、投資的不同需求。
相關結果請看下錶中的「實例解說」欄目。三是保單價值領取方便。客戶可以隨時領取保單價值金額,作為子女的教育金、婚嫁金、創業金,也可以用作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員的醫療儲備金、養老儲備金等。
保險公司所公布的萬能險收益(一般每月公布一次)只包括投保者所繳的保費中投資部分,而不是整體繳納費用。
除了保障費用,要被扣除的包括初始費用、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貸款賬戶管理費、附加險保險費,有的公司還要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和退保手續費。因此,頭幾年萬能險的整體收益不會高。
1、交費自由
相對於傳統壽險而言,萬能險的交費基本上不具備強制性。在支付了初期最低保費之後,就享有追加投資的權利。在以後各年中,客戶可根據收益情況,隨時追加投資;只要保單賬戶足夠支付保單費用,客戶甚至可以暫停保費支付。
2、費用透明
相對於其他險種而言,萬能壽險的費用非常透明,所繳保費扣除初始費用、保障成本和進入投資賬戶的比例都有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每月(有的公司為每季度)進行保單賬戶價值結算,公布當月(當季)的結算利率。
3、保證收益
扣除費用及保障成本後的保費進入單獨賬戶,這個賬戶用來投資。萬能險多承諾在5年內給予客戶每年2.5%左右的保底收益,其最大特點是在保證利率(1.75%~2.5%)之外,高於保底利率以上的收益保險公司和投資人按一定比例分享。
當然,各公司的保證收益並不相同,最終收益還是取決於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水平和綜合管理能力。值得注意的是,萬能險的保證收益並不是全部保費的收益率,而是扣除費用及保障成本後的保費進入單獨賬戶的部分。
7.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8. 財務分析報告怎麼寫
寫財務報告分析一般分為企業簡述、主要數據說明對比(含收入、成本、稅金、費用、基建情況)、現金流量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財務建議等內容。以下是範本:
財務分析報告(模板)
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xxxxx公司於2001年2月的在 XX市注冊成立後,公司全體員工一邊進行基本建設前期准備工作, 2001年5月開始開展正常的營銷業務,對目前的經營情況報告如下:
一.公司本月采購、銷售地瓜58.246噸,實現銷售收入X元。銷售毛利265000元。本月業務所涉及的貨款已經全部付清或收回。
二.本月應繳稅金項X 元.其中增值稅X 元;城建稅X 元;教育附加3X元;地方教育附加X元;印花稅金X元。
三.現金流量分析:
根據你的本月現金流量表做基本的流入、流出、結余的分析。分析對利潤的影響或潛在影響,
四.基本建設投資情況
1. 2002年3月至本月底共取得土地出讓面積:XXX畝,出讓金XXXXXX元。
2. 支付前期工程款XXXX元,此款主要為場地整理用的土方工程款。在「在建工程」中反映了1000元,餘下的XXXX元因為當月沒有取得發票,在「其他應收款」中反映。
3. 2011年3月至本月底。共購進辦公用固定資產XX台套,價值XXXX元。購進辦公、生活用低值易耗品XX台/件,價值XXXXX元.
4. 2002年3月至本月底累計發生項目前期費用支出XXXX元,員工的工資薪酬未定及保險等費用未計入。費用明細見附表。
5. 2005.6月份的基建工作:
(1)場地平整(土方工程)繼續進行,計工程量在X萬方左右,工程金額在XX萬元左右。
(2)圍牆建設,按工程量付款,工程金額預計在XXX元左右。
(3)。辦公樓已經收尾,工程結算報告在審查中,預計需要支付工程款300萬元。
五.對以後工作的建議:
1. 目前基本業務,存在著較大的財務和稅收風險。公司在加快基建工作的同時,應有計劃地加大回收網路建設的力度,為基地建設完成,大量開展業務打好基礎。
2.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家的有關文件,制定、完善(含日常管理、營銷、基建、財務等)的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並做好管理制度的貫徹和執行。應通過加強培訓、使每一位員工熟悉每一項管理制度,貫穿於具體日常工作中。
3.建立、健全、完善工資體系,及時發放工資,及時為員工繳納企業應負擔的保險等費用。這樣能穩定員工,增加員工的信心,進而發揮每個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六.在以後的工作中,財務人員要經常深入工地,了解掌握工程進展情況,正確進行核算,及時為公司領導層提供可靠、准確、完善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建議。
9. 在企業年報怎麼看個人理財產品的收入
理財產品的收入計入在財務費用里,
可以看年報附註關於財務費用部分。
10. 財務年度報表怎麼寫
由於內容超過網路限定,先發一部分給你,你也可以從我的文庫中查《企業會計制度》的「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一)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企業一定日期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情況。
2.本表「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3.本表「期末數」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企業庫存現金、銀行結算戶存款、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等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2)「短期投資」項目,反映企業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並准備隨時變現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股票、債券和基金,以及不超過1年(含1年)的其他投資,減去已提跌價准備後的凈額。本項目應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企業1年內到期的委託貸款,其本金和利息減去已計提的減值准備後的凈額,也在本項目反映。
(3)「應收票據」項目,反映企業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本項目應根據「應收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已向銀行貼現和已背書轉讓的應收票據不包括在本項目內,其中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單獨披露。
(4)「應收股利」項目,反映企業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金股利,企業應收其他單位的利潤,也包括在本項目內。本項目應根據「應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應收利息」項目,反映企業因債權投資而應收取的利息。企業購入到期還本付息債券應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項目內。本項目應根據「應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應收賬款」項目,反映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等前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各種款項,減去已計提的壞賬准備後的凈額。本項目應根據「應收賬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減去「壞賬准備」科目中有關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准備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如「應收賬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期末有貸方余額,應在本表「預收賬款」項目內填列。
(7)「其他應收款」項目,反映企業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應收和暫付的款項,減去已計提的壞賬准備後的凈額。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壞賬准備」科目中有關其他應收款計提的壞賬准備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8)「預付賬款」項目,反映企業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預付賬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填列。如「預付賬款」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期末有貸方余額的,應在本表「應付賬款」項目內填列。如「應付賬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有借方金額的,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
(9)「應收補貼款」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應收的各種補貼款。本項目應根據「應收補貼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0)「存貨」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在庫、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項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包括各種材料、商品、在產品、半成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委託代銷商品、受託代銷商品等。本項一目應根據「物資采購」、「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製半成品」、「神存商品」、「包裝物」、「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受託代銷商品」、「生產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減去「代銷商品款」、「存貨跌價准備」科目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材料採用計劃成本核算,以及庫存商品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按加或減材料成本差異、商品進銷差價後的金額填列。
(11)「待攤費用」項目,反映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由以後各期分期攤銷的費用。企業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攤費用,應在本表「長期待攤費用」項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項目內。本項目應根據「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額,以及「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將於1年內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項目內反映。
(12)「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反映企業除以上流動資產項目外的其他流動資產,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其他流動資產價值較大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13)「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反映企業不準備在1年內(含1年)變現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的可收回金額。本項目應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中有關股權投資減值准備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14)「長期債權投資」項目,反映企業不準備在1年內(含1年)變現的各種債權性質的投資的可收回金額。長期債權投資中,將於三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應在流動資產類下「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項目單獨反映。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債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中有關債權投資減值准備期末余額和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後的金額填列。
企業超過1年到期的委託貸款,其本金和利息減去已計提的減值准備後的凈額,也在本項目反映。
(15)「固定資產原價」和「累計折舊」項目,反映企業的各種固定資產原價及累計拆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其原價及已提折舊也包括在內。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原價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另行反映。這兩個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6)「固定資產減值准備」項目,反映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7)「工程物資」項目,反映企業各項工程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工程物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8)「在建工程」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各項未完工程的實際支出,包括交付安裝的設備價值,未完建築安裝工程已經耗用的材料、工資和費用支出、預付出包工程的價款、已經建築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等的可收回金額。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在建工程減值准備」科目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19)「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企業因出售、毀損。報廢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如「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期末為貸方余額,以「-」號填列。
(20)「無形資產」項目,反映企業各項無形資產的期末可收回金額。本項目應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科目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21)「長期待攤費用」項目,反映企業尚未攤銷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五年)的各種費用,如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中在三年內(含1年)攤銷的部分,應在本表「待攤費用」項目填列。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1年內(含1年)攤銷的數額後的金額填列。
(22)「其他長期資產」項目,反映企業除以上資產以外的其他長期資產。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其他長期資產價值較大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23)「遞延稅款借項」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的借方余額。本項目應根據「遞延稅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24)「短期借款」項目,反映企業借入尚未歸還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5)「應付票據」項目,反映企業為了抵付貨款等而開出、承兌的尚未到期付款的應付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本項目應根據「應付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6)「應付賬款」項目,反映企業購買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供應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賬款」科目所屬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合計填列;如「應付賬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額,應在本表「預付賬款」項目內填列。
(27)「預收賬款」項目,反映企業預收購買單位的賬款。本項目應根據「預收賬款」科目所屬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合計填列。如「預收賬款」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有借方余額的,應在本表「應收賬款」項目內填列;如「應收賬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有貸方余額的,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
(28)「應付工資」項目,反映企業應付本付的職工工資。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應付工資」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29)「應付福利費」項目,反映企業提取的福利費的期末余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凈利潤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付福利費」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0)「應付股利」項目,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本項目應根據「應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1)「應交稅金」項目,反映企業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種稅金。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應交稅金」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32)「其他應交款」項目,反映企業應交未交的除稅金。應付股利等以外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應交款」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其他應交款」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33)「其他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所有應付和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4)「預提費用」項目,反映企業所有已經預提計入成本費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根據「預提費用」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預提費用」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應合並在「待攤費用」項目內反映,不包括在本項目內。
(35)「預計負債」項目,反映企業預計負債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預計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6)「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反映企業除以上流動負債以外的其他流動負債。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期末余額可在本項目內反映。如其他流動負債價值較大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其內容及金額。
(37)「長期借款」項目,反映企業借入尚未歸還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8)「應付債券」項目,反映企業發行的尚未償還的各種長期債券的本息。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債券」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9)「長期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40)「專項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各種專項應付款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專項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1)「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企業除以上長期負債項目以外的其他長期負債。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其他長期負債價值較大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上述長期負債各項目中將於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負債,應在「1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內單獨反映。上述長期負債各項目均應根據有關科目期末余額減去將於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負債後的金額填列。
(42)「遞延稅款貸項」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的貸方余額。本項目應根據「遞延稅款」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43)「實收資本(或股本)」項目,反映企業各投資者實際投入的資本(或股本)總額。本項目應根據「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4)「已歸還投資」項目,反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合同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本項目應根據「已歸還投資」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45)「資本公積」項目,反映企業資本公積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資本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6)「盈餘公積」項目,反映企業盈餘公積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盈餘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其中,法定公益金期末余額,應根據「盈餘公積」科目所屬的「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7)「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企業尚未分配的利潤。本項目應根據「本年利潤」科目和「利潤分配」科目的余額計算填列。未彌補的虧損,在本項目內以「-」號填列。
(二)利潤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利潤(虧損)的實際情況。
2.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填列上年同期累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如果上年度利潤表與本年度利潤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利潤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數」欄。在編報中期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將「本月數」欄改成「上年數」欄。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3.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營業務收入」項目,反映企業經營主要業務所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主營業務成本」項目,反映企業經營主要業務發生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3)「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項目,反映企業經營主要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本項目應根據「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4)「其他業務利潤」項目,反映企業除主營業務以外取得的收入,減去所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後的凈額。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5)「營業費用」項目,反映企業在銷售商品和商品流通企業在購入商品等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營業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6)「管理費用」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管理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7)「財務費用」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本項目應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8)「投資收益」項目,反映企業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以「-」號填列。
(9)「補貼收入」項目,反映企業取得的各種補貼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稅等。本項目應根據「補貼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0)「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這兩個項目應分別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和「營業外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1)「利潤總額」項目,反映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如為虧損總額,以「-」號填列。
(12)「所得稅」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從本期損益中減去的所得稅。本項目應根據「所得稅」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3)「凈利潤」項目,反映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如為凈虧損,以「-」號填列。
(三)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內有關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2.本說明所指的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包括現金、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本說明所指的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除特別註明外,以下所指的現金均含現金等價物)。
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現金等價物的范圍,並且一貫性地保持其劃分標准,如改變劃分標准,應視為會計政策的變更。企業確定現金等價物的原則及其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
3.現金流量表應按照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分別反映。本說明所指的現金流量,是指現金的流入和流出。
4.現金流量表一般應按現金流入和流出總額反映。但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以及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的項目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可以凈額反映。
企業應採用直接法報告企業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採用直接法報告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時,企業有關現金流量的信息可從會計記錄中直接獲得,也可以在利潤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數據的基礎上,通過調整存貨和經營性應收應付項目的變動,以及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項目後獲得。
5.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實際收到的現金(含銷售收入和應向購買者收取的增值稅額),包括本期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以及前期銷售和前期提供勞務本期收到的現金和本期預收的賬款,減去本期退回本期銷售的商品和前期銷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現金。企業銷售材料和代購代銷業務收到的現金,也在本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②「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反映企業收到返還的各種稅費,如收到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返還等。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補貼收入」、「應收補貼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③「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了上述各項目外,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入,如罰款收入、流動資產損失中由個人賠償的現金收入等。其他現金流入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營業外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④「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購買材料、商品、接受勞務實際支付的現金,包括本期購入材料、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購入商品、接受勞務的未付款項和本期預付款項。本期發生的購貨退回收到的現金應從本項目內減去。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⑤「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包括本期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等,以及為職工支付的其他費用。不包括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費用和支付給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等。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費用,包括支付的統籌退休金以及未參加統籌的退休人員的費用,在「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貨」項目中反映;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在「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應付工資」、「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支付給職工的住房困難補助,以及企業支付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費用等,應按職工的工作性質和服務對象,分別在本項目和在「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
⑥「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支付的各種稅費,包括本期發生並支付的稅費,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發生的稅費和預交的、稅金.如支付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預交的營業稅等。不包括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實際支付的耕地佔用稅等。也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稅、所得稅,本期退回的增值稅、所得稅在「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應交稅金」、「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⑦「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上述各項目外,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如罰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現金支出、支付的保險費等,其他現金流出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①「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出售、轉讓或到期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而收到的現金,以及收回長期債權投資本金而收到的現金。不包括長期債權投資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現金資產。本項目可以根據「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②「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因股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而取得的現金股利、利息,以及從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分回利潤收到的現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投資收益」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③「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回的現金凈額」項目,反映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減去為處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費用後的凈額。由於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損失而收到的保險賠償收入,也在本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④「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了上述各項以外,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入。其他現金流入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⑤「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購買、建造固定資產,取得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不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資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借款利息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在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⑥「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支付的現金,包括企業取得的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資、短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支付的現金、以及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本項目可以根據「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短期投資」、「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企業購買股票和債券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也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的利息,應在投資活動的「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收回購買股票和債券時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的利息,在投資活動的「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⑦「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了上述各項以外,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其他現金流出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3)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