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信託產品的風險:
① 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波動,從而影響信託計劃收益,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2、行業風險: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以及行業發展狀況對收益水平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並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從而導致信託計劃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信託計劃的目的是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則投資於信託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到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
5、公司經營風險:如果信託計劃所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使得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會信託計劃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② 保管人操作風險: 但若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保管人不能遵守信託文件約定對信託計劃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③信託公司操作風險:信託公司因違背資金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④ 委託人投資於信託計劃的風險:
1、委託人資金流動性風險:大多數信託計劃,委託人需持有信託份額直至計劃結束,因此委託人在資金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
2、信託利益不確定的風險:信託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信託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託人不對信託計劃的受益人承諾信託利益或做出某種保底示。
3、信託計劃財產變現的風險:由於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必須變現信託計劃財產所投資之全部品種,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⑤ 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預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二、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一般情況下,融資方的抵押、質押物的估值會高於投資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以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1)投資者要防範信託理財的法律風險擴展閱讀: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⑵ 投資者要防範哪些信託理財的法律風險
安全選擇個人信託理財產品,風險的防範對於投資來說至關重要。防範個人信託理財產品的風險可參考以下:
1、看抵押物。主要是看抵押物價值(抵(質)押率)、抵押物變現是否容易。抵(質)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資的資金比上抵(質)押物的價值。抵(質)押率越低說明項目風險越小、項目越安全。
2、看融資方實力。 資方的財務狀況、還款來源、行業前景、公司背景等。
3、看擔保人。如果有擔保人,要看擔保人背景、擔保人凈資產及構成、擔保人與融資方關系、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等。
4、看信託平台的實力。每家信託公司的管理水平、風控能力、管理資金規模等都是不相同的,盡量選擇風控較好的信託公司。
⑶ 信託投資理財的風險和不足是什麼
1.在我國,信託投資理財目前還不夠發達,信託公司所擁有的人才的實力水平大多還不夠強,這使得信託公司的投融資項目的安全性和回報率的可靠性有可能不盡如人意。
2.信託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有可能為了自身的利益,對投融資項目的安全問題有所放鬆而導致冒險,進而可能使投資者遭受不應有的更大風險。另外,由於信息不對稱,資產的委託方可能因信息掌握不全而使利益受到損失。所以,在融資企業、信託公司、業務人員和投資者之間,有產生利益沖突的可能性。
3.如果信託公司對受託的資產經營不善或者失敗,則可能帶來不小的投資風險。
⑷ 什麼是信託理財,信託理財可靠嗎有沒有什麼風險
信託型理財產品
信託公司通過與銀行合作,由銀行發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後由信託公司負責投資,主要是投資於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如新股申購,甚至房地產投資都可以納入理財產品的投資標的,這意味著普通投資者投資信託的機會很多。
投資人主要通過銀行購買信託產品,像農業銀行、中信銀行都有相關的產品問世。
由信託公司面向投資人募集資金,提供專家理財、獨立管理,投資人自擔風險的理財產品。投資這類產品投資人要注意分析募集資金的投向,還款來源是否可靠,擔保措施是否充分,信託公司自身的信譽。
⑸ 投資人選擇信託產品時要考慮哪些事項
投資信託前需要做什麼
(一)了解自己。投資者應綜合衡量自己的財務狀況、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預期收益、期限、流動性需求等,不盲聽、盲信、盲從,不追逐「熱門」產品。
(二)了解信託公司的資本實力和專業水平。在選擇信託公司時,投資者應將信託公司的資本實力、管理能力、防控風險能力作為首要衡量要素。
(三)了解融資方實力。在選擇信託產品時,投資者還要了解融資方的實力、資金用途、還款來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擔保措施的具體情況。當然,還要留意投資去向的行業景氣程度。
哪些人適合投資信託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必須為合格投資者。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風險小貼士
信託公司設立一款信託產品需要做大量工作,從產品設計、盡職調查、風險管控、產品營銷、後續管理、信息披露和風險處置等環節,全方位、全過程、動態化加強盡職管理,做到勤勉盡責,降低合規、法律及操作風險。
信託公司應切實履行「賣者盡責」義務,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對象,在產品營銷時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存在虛假披露、誤導性銷售等行為。
投資者要仔細閱讀認購風險申明書,在確定購買信託產品後,簽署相關合同,根據合同內容履行買者責任,遵循「買者自負」原則,自行承擔風險損失。
⑹ 投資者應該如何防範個人信託理財產品的風險
安全選擇個人信託理財產品,風險的防範對於投資來說至關重要。防範個人信託理財產品的風險可參考以下:
1、看抵押物。主要是看抵押物價值(抵(質)押率)、抵押物變現是否容易。抵(質)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資的資金比上抵(質)押物的價值。抵(質)押率越低說明項目風險越小、項目越安全。
2、看融資方實力。 資方的財務狀況、還款來源、行業前景、公司背景等。
3、看擔保人。如果有擔保人,要看擔保人背景、擔保人凈資產及構成、擔保人與融資方關系、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等。
4、看信託平台的實力。每家信託公司的管理水平、風控能力、管理資金規模等都是不相同的,盡量選擇風控較好的信託公司。
⑺ 信託產品風險如何維權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風險提示書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有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若依據合同,在這中間沒有銀行的責任,而信託公司則看是否處置不當承擔責任。當然,投資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資山東一信託項目,無法按期兌現,找銀行,銀行說我們只是代銷,你是跟信託公司簽合同的,還得找信託公司;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正在聯系融資方,盡量減少損失,關鍵是看項目方;找項目方,項目方說你跟誰簽約,就找誰索賠。最後又找到信託公司,無奈之下,信託公司會拿出擋箭牌:按照信託法有關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那麼,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這種情況,向誰來維權呢?對此,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金都表示,「如果銷售過程中出現誤導導致投資虧損事實發生,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代銷方來承擔一定的賠償,當然,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鄭律師說,事實上,因為缺少證據,也因為有書面簽字,投資者維權很難有樂觀的結果。
「投資者在銀行渠道購買信託理財產品,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那麼,最終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不過,由於投資者有書面簽字,最終的風險只能由投資者承擔。」
因此,想購買高風險產品的投資者,一定要確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對產品是否足夠了解。此外,對合夥購買信託的投資者來說,事先一定要簽個合同,可以請律師、公證處和其他第三者證明,保證合夥人在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時候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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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如何購買信託產品防範風險
信託收益率通常遠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但是,信託計劃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投資者購買信託產品的風險實際上要遠遠大於買股票的風險。而且由於信託產品份額和金額的限制,決定了信託投資者一般不是中小投資者,一旦發生損失,數額較大。所以投資者對信託產品的風險一定要有理性的認識,同時更要學會防範風險。
理財專家建議,首先,投資者應選擇經營規范、有較好口碑的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投資者完全可以通過查閱各項報告了解信託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的治理情況、風險狀況等。對於財務不佳、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風險較高的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不宜購買。
其次,選定了信託公司之後,投資者應重點關注擬與信託公司簽署的信託合同。信託合同是確定投資者與信託公司權利義務的惟一書面文件,投資者一定要仔細閱讀。
簽署合同前,投資者應該考慮信託項目的收益達到信託公司承諾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說,
房地產項目從買地、建設到銷售再到結算利潤,至少也要一兩年時間,而股權信託項目在短時間內提升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較為可觀的利潤似乎是不現實的。如果信託公司承諾收益的到期實現可能性較小的話,這樣的信託產品風險較高,即使到期能夠實現信託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來源於信託項目本身,而是保證人或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資產支付的。
信託計劃一旦成立後,投資者幾乎處於對信託財產的失控狀態,對信託財產的投資管理可以講是一無所知。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投資者應該與信託公司就信託財產的審計事宜、信託計劃的信息披露進行明確約定,要求信託公司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選披露信託財產的最新情況,並且定期公布信託財產的審計報告。
最後,在信託計劃進行中,集合信託計劃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財產有關的任何信息。
⑼ 陽光私募基金的風險防範
陽光私募基金運作主要有募集、設立、管理、運作、治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與清盤等等階段,在不同的階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應有不同的防範措施。對投資者來說,要很好的了解其高風險性。 陽光私募基金募集設立階段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合格投資者、募集方式、資金託管以及風險聲明等方面。
合格投資者,解決的是陽光私募基金向誰募集的問題。鑒於陽光私募基金的高風險且不保本性,對於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要求非常嚴格。這個問題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基金發起人有可能觸犯非法集資等犯罪。
確定合格投資者不僅要嚴格按照《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確保其能認購100萬元以上並提供相應資產或收入證明,而且更應該要求其在信託合同中聲明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並且符合本信託合同中關於委託人資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資者。
募集方式,解決的是陽光私募基金怎樣募集資金,怎樣推介基金的問題。根據《證券法》規定,公開募集的標準是向不特定的對象發行證券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兩百人的為公開發行。《證券法》規定的公開募集之反面,即向特定的對象發行證券不超過200人的,則應為不公開發行。
因此,陽光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數應當不超過200人。在信託合同中應當規定信託計劃擬募集資金總額上限及發行份數以符合上述要求;另外陽光私募基金不得公開發行的應有之義,還應包括不得公開宣傳,不得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計算機網路等媒體或者通過會議、研討會等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只允許一對一的向客戶推薦。這些都是在陽光私募基金發行過程中應該注意的。
但在實踐中,陽光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動輒一兩億元,多的達到十億元,由銀行代理銷售,在很多情況下與上述規定相抵觸。鑒於陽光私募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可以考慮將上述人數數額限製做出適當修改。
資金託管,解決的是投資者認購信託計劃所繳納的資金的保管問題。鑒於管理權與保管權分離的原則,信託計劃所募集的資金應該由具備資金託管能力的商業銀行來保管。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盡管投資者與商業銀行並未因信託計劃合同而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但信託計劃合同仍應該向投資者披露受託人與資金託管銀行的委託關系,並將其委託費用的收費標准向投資者如實披露。
證券託管方面,解決的是信託計劃投資的證券由誰保管問題。投資於二級市場的股票等證券當然由證券公司負責託管。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對於陽光私募基金運作的證券賬戶,有特殊要求,必須是信託公司自行開設,且經主管部門批準的賬戶。從2009年7月開始,按中國證監會規定,信託公司已不能新開證券賬戶。只有通過信託公司的少量留存賬戶進行證券交易,原有的存量帳戶也因此變得彌足珍貴。
風險聲明方面,鑒於陽光私募基金屬於高風險投資,其面臨著來自政策、經濟周期、利率、通貨膨脹等市場風險,還面臨受託人、證券經紀人等經營和操作風險,以及戰爭風險、金融危機風險等等,因此,信託計劃中應將上述風險一一披露。
在信託合同的首頁,受託人應申明如下風險:
(1)信託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資風險,在最不利的情況下,信託收益可能為零,同時,委託人可能虧損部分或全部本金,因此,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2)委託人應以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認購信託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託;
(3)委託人已充分理解本信託投資理念和投資策略,並出於對本信託投資顧問的了解和信任,自願指定其為本信託的投資顧問,為本信託提供投資建議。受託人根據法律法規、信託文件的規定,參照投資顧問的交易建議書,進行信託財產的運用。本信託的投資建議及投資決策乃根據證券市場情況隨機作出,並不能保證信託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4)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人員及投資顧問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過往業績不代表本信託產品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
(5)委託人在購買本信託前,應詳閱並理解信託合同中關於風險揭示的全部條款。
此外,應該由投資者簽署一份風險認知聲明書,以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曉其所投資的產品存在的各種風險,並自願承擔上述風險所引起的全部後果。 陽光私募基金成立後,就面臨著投資方向確定、收益分配、基金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問題。
投資方向方面,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陽光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於債權、物權、股權及其他方面。但是,在實踐中,陽光私募基金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
為了讓投資者知曉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向、限制以及根據投資顧問作出的交易建議書等使用流程,受託人應該向委託人披露信託計劃上述內容,並在信託計劃合同中予以明確說明。一般說來,陽光私募基金除了投資於二級證券市場外,還見於投資到銀行間債券、央行票據、基金等領域。
除法律法規限制外,陽光私募基金投資限制還表現為:
(1)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進行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截至到2012年底,陽光私募基金仍未得到監管部門批准去投資股指期貨;
(2)不得投資於ST股票;
(3)未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且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產總值的30%(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
收益分配方面,除去認購費、投資顧問公司管理費、銀行託管費及券商傭金之外的任何收益應該都屬於受益人。但是,具體到收益分配方面,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還是有所不同。深圳模式中,委託人即為唯一受益人,且信託計劃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顧問公司只將盈利部分的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但在上海模式中,受益權被分為優先受益權和劣後受益權;投資者作為優先受益人,而投資顧問公司作為劣後受益人。優先受益人一般獲得固定收益;劣後受益人在保全優先受益人本金的基礎上給予優先受益人小部分收益分成。因此,上海模式屬於承諾保本型。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委託人應為唯一受益人。但是,在各種信託計劃合同中,常見到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之分。誠然,投資顧問公司對陽光私募基金的盈利與否至關重要,其理應獲得與其智慧投資相匹配的收益,但這個收益的說法完全可以不採用受益人的提法,就可以直接規定為管理費(業績提成),並明確其計收標准及計收時間。另外,上海模式中,結構化信託計劃將受益人分為優先受益人和劣後受益人明顯違背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但監管部門似乎已經默示了這種模式的存在。
治理結構方面,陽光私募基金如何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如何避免信託法律關系中道德風險及損害投資者的內幕交易,始終是陽光私募基金需要面對的挑戰。
在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中,鑒於委託人、受託人、投資顧問、資金及證券託管方各自獨立,且運作中存在一定的制約作用,因此,符合基金治理的發展方向。但是,受託人仍然存在為了更高收益而進行老鼠倉式的內幕交易行為。在雲南模式中,鑒於受託人與基金管理人為同一人,委託代理鏈縮短,降低了信息不對稱風險,但同時也加大了受託人的道德風險,容易損害投資者利益,不是陽光私募基金未來發展方向。
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完善基金治理結構,避免受託人及管理人道德風險的發生,採取必要措施是必要的,但要想完全消除道德風險則是不可能實現的。不過,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降低道德風險發生的幾率。首先,充分發揮受益人大會的作用,從外部加強監督。信託計劃合同中,應該將受益人大會的職權及召開會議的方式,表決議題的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予以一一明確。而陽光私募基金的資金投向、比例及收益情況等重要信息都應定期向受益人大會進行披露。受益人大會有權監督陽光私募基金的資金投向、投向比例、操作流程、以及出現緊急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及時、必要。
第二,加大投資顧問公司跟投比例,從內部降低委託代理風險。只有當投資顧問與投資者利益最大程度上保持一致。
第三,建立專業的風險管控團隊,建立長期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度。
⑽ 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財與投資意願不斷增強,使我國理財市場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但同其它成熟市場國家相比,我國理財市場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較為薄弱,關於理財產品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這些法律風險嚴重阻礙了我國資本市場健康快速的發展,從宏觀來看,這些法律風險不僅有礙我國理財產品的持續健康發展,進而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繁榮;從微觀角度上說,會使投資者及商業銀行面臨著更多的法律層面上的不確定性,不僅增糾紛與爭議大幅增多,同時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因此對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剖析與防範極為必要。
逐年增多的法律糾紛在一定程度上起因於理財產品自身的特殊性與復雜性,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不完善、理財產品法律關系不清晰以及交易各方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才是問題產生的根本。因此我們的研究必須首先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並在此基礎上探索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和防範措施。從研究來看,學術界關於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研究成果並不多見,且存在著發掘深度不夠深入、研究方法單一等諸多問題,仍有待於我們進一步研究。本文在總結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針對出現的法律問題,詳細分析其成因,理論結合實際,運用比較研究法、規范闡釋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對理財產品各方面法律風險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論證,並提出防範法律風險的政策建議。
首先界定了理財產品的概念、特徵,並針對比較流行的委託論和信託論,指出在分析理財產品法律關系時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具體分析,並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分別對其法律關系進行研究和探討,進而對理財產品進行清晰的法律定位奠定了基礎。隨後結合實際,彌補前人研究不足,分別從投資者和商業銀行兩個角度來探討當事雙方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相對關系,並從金融立法、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等方面深層次分析風險產生的根源。同時本文還比較和借鑒了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日、香港等地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體系進行分析和研究,並從中得出對我國的啟示。本文的最後針對我國監管體系特點,針對理財產品市場的現狀及未來趨勢,分別從立法機構、商業銀行及投資者三個角度提出了各方應對法律風險時應採取的措施和政策建議,以期更好地控製法律風險的發生,為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創造一個健康穩定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