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我買了巨額的保險,然後故意被車撞死會得到全額賠償嗎
你好,請參考。一、什麼是騙保
國家保險法的規定:
(第一種情況限定保險公司的騙保行為,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種情況限定被保險人的騙保行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依此獲得保險公司賠款的。也是騙保。 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都屬於騙保。
二、騙保的法律責任和後果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2. 我給自己買了一份一百萬的死亡保險,死了能賠多少錢
1、若壽險保額100萬,那病故賠付100萬;
2、自殺賠付100萬,前提是:保單生效滿2年。
3. 某人買英國400萬巨額養老保險死亡怎麼辦
養老保險參保人 在享受保險前身亡的, 屬於自己個人繳納的部分全部退回,並計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單位繳 納的部分則不予退回,作為社會統籌資金了。養老保險參保人在享受保險期間身亡的,可以退回個人賬戶的未扣完的剩餘部分資金。受益人一般是法定繼承人,保險人生前有指定受益人的,按指定執行。上述的個人賬戶資金來源有兩種情況:1、個人直接繳納保險費的有40%進入個人賬戶,60%進入社會統籌。2、單位代繳納保險費的,個人承擔部分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單位承擔的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個人賬戶資金的去向是按社會平均壽命與實際退休年齡之間按月平均計入參保人領取的保險金中。參保人的實際壽命未達平均壽命的,個人賬戶的資金就有結余,可以退回。參保人的實際壽命超過平均壽命的,個人賬戶的資金就沒有結余,但領取的保險金中仍然包括這一塊金額。
4. 購買了百萬身價保險,坐地鐵遭遇洪水死亡,保險會怎麼賠
引言: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人們對自我保障的意識也有所提升,在購置保險的過程中,我們往往都會看到有不同的險種,那麼在這些在挑選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怎樣挑選到適合自己的險種呢?對於像鄭州地鐵中遭遇洪水而死亡的這種意外情況,相關保險公司會對其中的受益人是怎樣支付理賠的呢?理賠的標准又是怎樣界定的呢?
三、相關規定因為相關的理賠程序可能會比較繁瑣,所以在購置時就一定要了解到相關的理賠程序,以免在事故發生後手忙腳亂不知道該怎樣做。在事故發生後,首先要保持冷靜,再准備好相關的材料,然後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其中一定要所在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這是獲得相應理賠的一個重要條件,這樣才能夠有效的提高理賠效率,使我們的權益受到保障。
5. 買了一份理財險,一份大病險,人突然死亡了,保險公司怎麼賠付
這種情況首先看理財險:如果死亡發生在約定領取年金時間之前,則賠現金價值和已交保費二者較大的那個。如果死亡發生在已經領取年金時,要麼賠現金價值,要麼賠約定的領取年限尚未領取的部分。如果死亡發生在約定領取年限之後,則賠約定的身故金或現金價值,具體還要看保單條款而定。再看大病險:如果死亡發生在等待期,則退保費,如果發生在等待期滿後,則賠保額。6. 如果我買了巨額保險發生了地震死亡算騙保嗎
騙保行為主要是有欺騙嫌疑,地震時候發生你咋知道?你又怎麼能算出是因為地震身亡呢?這個原因根本就不存在。
再說巨額保險也不是您想買就能買的,保險公司會調查您的收入及財產情況,同時還要提供相關資料,也就說要證明您得有這個身價才可以。
7. 一個人他買了巨額保險在他殺人了,有因車禍死亡保險公司要賠償嗎
於某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一份百萬身價惠民兩全保險、百萬身價惠民意外傷害保險組合險種,保險單載明身故受益人為被保險人身故時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保險合同約定,投保期間被保險人駕/乘自駕車發生意外身故,受益人應當獲200萬元保險金。
2016年3月26日下午14時50分左右,於某駕車行駛至旬邑縣某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於某當場身亡。事故發生後,四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四受益人遂提起訴訟。
法院查明:2012年以來於某與袁某多次發生矛盾。2016年3月26日早8時16分,於某駕駛甘M號轎車將袁某從家中接走,沿南羅公路由西向東進入子午嶺林區至馮家山將袁某殺害後駕車沿古秦直道返回南羅公路進入陝西省境內,於14時50分許在事故路段與一大貨車碰撞,於某當場死亡。
訴訟中保險公司答辯理由:①於某涉嫌故意犯罪。於某殺死袁某後存在畏罪潛逃和毀滅證據的事實,駕車發生交通肇事致自己死亡是其涉嫌犯罪過程的延續。②於某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其生前表現出極不正常的種種行為方式符合自殺的社會現象,於某製造交通事故之前對自己的親人和朋友做了最後告別和囑托,事故發生前突然加速改變車道導致事故的發生,是故意製造事故並實施了自殺。
一審法院觀點
1.於某故意殺害袁某與交通事故致自己死亡之間無必然因果關系。
被告辯稱「於某殺死袁某後存在畏罪潛逃和毀滅證據的事實,駕車發生交通肇事致自己死亡是其涉嫌犯罪過程的延續」。
法院認為:於某殺害袁小林的目的已經既遂,於某的故意殺人行為與後面發生的交通事故致自己死亡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2.不能認定於某故意製造交通事故
被告辯稱「於某製造交通事故之前對自己的親人和朋友做了最後告別和囑托,事故發生前突然加速改變車道導致事故的發生,是故意製造了該起交通事故並實施了自殺的目的」。
法院認為:通過對相關材料的分析,不能認定於某發生事故時是「故意」行為所致。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於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車速,未遵守右側通行原則,是形成該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於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於某因操作失誤,占據對方路線,與相對方向貨車相撞」。被告沒有相反證據推翻該認定書,庭審中對認定書也未提出異議,故對其辯稱的「被保險人於某故意製造了該起交通事故並實施了自殺的目的」主張不予採信。
後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等額給付保險金200萬元,一審判決雙方未上訴。
對於本案的分析
一、正確理解《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三條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主張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結果與其實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被保險人有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是保險人免責的條件
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被保險人過失犯罪,保險人不能依據本條免責。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是被保險人傷殘或者死亡的近因
在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結果與其實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結合保險實務+保險學理論中的「近因原則」,此處「因果關系」應理解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是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結果的近因。
二、保險公司主張於某交通事故死亡是其故意殺人行為的延續,其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主張於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故意殺人的延續,以《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證明:於某故意殺人以及該行為的既遂結果,是導致於某死亡這一結果發生的近因。
三、保險公司難以舉證證明於某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於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車速,未遵守右側通行原則,是形成該起事故的全部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於某因操作失誤,占據對方路線,與相對方向貨車相撞。
1.述文字只表達了「交管部門認定於某對於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的確存在過錯且為全責」這一層意思;
2.上述文字並未確認「在此交通事故中於某的過錯已達到故意程度」;
3.上述文字將「與相對方向貨車相撞」發生的原因認定為「操作失誤」,已隱含了「此錯誤操作的發生是非本意的」這一前置判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的規定,在無相反證據推翻事故認定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故意製造該起交通事故並實施了自殺的目的」抗辯理由是給自己挖了一個舉證責任的「深坑」。一審法院「通過對相關材料的分析,不能認定於某發生事故時是『故意』行為所致。」的結論是正確的。
四、本案於某死亡近因分析
本案因果關系鏈條為:於某故意殺人-於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於某當場死亡。
1.本保險合同糾紛所涉近因認定,為「多因一果」情形,不是「一因一果」情形。即於某故意殺人是前因,於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後因,於某交通事故死亡是結果。
2.於某故意殺害袁某在前,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在後。於某故意殺害袁某和於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兩個事件,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兩個事件是獨立的。
3.於某的故意殺人行為與後面發生的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即「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結果。
4.「於某故意殺人」和「於某死亡」的結果之間,加入了一個外來因素即於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
5.直接導致於某死亡的是交通事故。
6.於某死亡近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其「故意殺人行為」。
在認定於某死亡近因是交通事故的基礎上,再來看一審法院「於某的故意殺人行為與後面發生的交通事故致自己死亡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的認定結論就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