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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巨災風險

發布時間:2021-12-11 13:20:33

1. 農業巨災風險與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有何區別

農業保險財產保險種高難度業務特點同其難點直接相聯系表現:承保標價值穩定、實行低額承保、危險復雜、賠付率高等特點具體說明:

(1) 承保標價值穩定要確處理標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賠償關系作保險標農作物或牲畜保險期間般都處於期價值斷增再加市場價格變化、受災間確定性投入本同給保險金額確定造困難

(2) 實行低額承保目農民提供基本保障災自條件變化工管理面努力於減少農業損失明顯作用避免農民參加保險疏於防範治理造良影響農業保險通實行低額承保使保險自承擔部損失保險按各類作物標准產值70%承保災害損失低於產值30%部由農民自負擔

(3) 承保危險復雜性農業產面臨各種災害且部巨災旦發造慘重損失另外些災害發頻率高農業保險形初期承保都某種單風險棉花、西瓜等作物雹災保險

承保危險復雜性所僅僅承保單風險農業保險能滿足需要所農作物混合險或綜合險應運比說烤煙保險承保危險包括雹災、洪水、風暴雨棉花種植保險

承保危險包括冰雹、洪水、雷擊、龍卷風、台風暴風、暴雨

(4) 農業保險賠付率高、保費高、贏利性極差離政府補貼能保證賠付農業保險業務散易管理經營本明顯高於其保險業務所合作保險組織經營農業保險各種組織形式占非重要位合作保險實質互助共濟家起自提供經濟保障營利目

2. 急求有關我國農業巨災保險的資料

不給分你好意思嗎?農業和農業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在農業保險的發展過程中需要政府提供強大的經濟支持,即使是在政府誘導型發展模式下。尤其是在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試點時期,政府的財政支持是農業保險推廣的重要條件。國外農業保險發展也證明,政府的財政支持對推進農業保險具有關鍵作用。在分級財政、預算約束的財政體制下,對農業這樣一個具有全社會公共福利的基礎產業,扶持和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財政支出,應該在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建立合理的分工關系,才有利於財政支持農業保險投入的到位。農業的穩定和發展既具有全局利益,更具有局部利益。因此,中央和地方財政都有積極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的義務,但我國的現實國情是各地方經濟發展嚴重的不平衡,農業比重較高的地區,大多地方財政相對困難,地方政府的經濟實力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財政基礎較好,但農業的比重較低。由此看出,主要由地方政府財政支持發展農業保險,既缺乏可能性,也有失公平性。中央財政具有全社會利益分配的調節功能,在農業保險的發展中應當承擔主要財政支持責任。在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力度的同時,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及地方財政的積極性。從操作層面看,中央財政的義務包括:(1)承擔全國政策性農業再保險的經營補貼;(2)在試點時期,承擔全國糧、棉、油等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的農業保險經營補貼。地方財政的義務則主要承擔養殖業、地方經濟作物和特色農產品的經營補貼。建議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與40%的比例出資組建全國農業保險巨災基金,為農業巨災風險損失提供保障。

制定並實施區域性農業保險政策,扶持西部地區農業保險的發展

農村經濟發展的區域性、農業風險和災害損失的區域性、農業生產布局的區域差異性等特徵,決定了我國的農業保險必須走區域化的發展戰略,集中統一的發展模式將扭曲農業保險價格機制、弱化農業保險發展的激勵機制、抑制農業保險的創新機制等,從而阻礙農業保險的發展。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應堅持區域化發展戰略。所謂區域性農業保險政策是指國家在制定促進農業保險發展政策時,將根據各個經濟區域的實際情況採取有差異的政策,以促進農業落後地區的農業保險獲得較好的發展機會。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近年來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的矛盾將會在相當時期客觀存在,實行區域化的發展政策有助於縮小區域發展差異,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西部地區的經濟基礎總體較為薄弱,農業基礎設施較差,農業的抗災能力和承災能力都嚴重不足,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農業風險和農業災害損失對西部農村落後地區的影響更為嚴重。西部地區自然條件惡劣,災害頻發,是許多農村地區貧困落後的現實原因。目前,農業生產方式還主要以傳統農業為主,農村產業結構單一,農業的組織化程度很低,農民收入水平低下。而且,由於傳統農業色彩較重,農村還比較封閉,農民的風險理念和保險意識落後。這些因素使西部地區農業保險市場發育更為緩慢和困難。此外,由於西部地區的工業發展也相對落後,地區的財政資金較為緊張,很多地區只有長期依靠上級的財政轉移支付來維持政府機構的運轉。因此,地方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的能力十分有限。雖然如此,農業在西部落後地區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農村人口的比重很大,農業產值佔地區總產值的比重大大高於發達地區。農業和農村的穩定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從這個角度,西部地區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求更為強烈。在此背景下,國家對西部落後地區的農業保險政策應該實施重點扶持,建議中央財政對西部落後地區實行專項的農業保險支付資金,以彌補地方財政的不足,此外,在巨災基金的地方籌集比例上,給西部地區一定幅度的優惠。

加快推進農業保險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加快農業保險產品的開發

農業保險的復雜性對農業保險經營人才及技術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突出矛盾是專業人才匱乏,經營技術非常落後,嚴重製約農業保險的發展。從保險人才的培養角度,應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培養農業保險發展中所需要的各種人才。農業保險需要大量的理論研究人才、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一批熱愛農業保險,具有經濟學、保險學、金融學、農學和管理學等學科知識背景的復合型研究人才積極投身到農業保險的理論和政策的研究,有助於提高我國的農業保險理論研究水平,為我國的農業保險提供理論支撐。應該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在理論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積極作用。國家和各級政府、研究基金應向農業保險類的研究項目提供傾斜,以吸引研究人才,並能通過這些重大專項研究培養研究隊伍,促進學科的發展;從現有保險公司、應屆大學畢業生和社會等多渠道積極引進農業保險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穩定和發展農業保險人才隊伍。近年來,國外農業保險在技術創新和產品設計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特別是農業風險證券化產品、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工具的創新,為農業保險提供了嶄新的思路。我國的農業保險也應該在這方面進行探索與創新,增強農業保險的自我發展能力。

循序漸進、有選擇、有重點地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

農業保險的試點和在全國的推廣是一項龐大的工程,而且經營風險和難度很大,主要表現在:國家的財政支持能力、農業保險市場的發育進程、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農民的接受程度都有一個逐漸提高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我國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由於當時的急躁冒進,引起許多農民的反感,最後被迫叫停;到80年代末期,很多地區盲目推進農業保險,在缺乏必要的風險分析和有效管理情況下,結果造成很多保險公司嚴重虧損,甚至少數保險公司拒絕向農民賠付,引起農民的不滿,同時,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在農民心中的形象。這些教訓都表明,農業保險的試點和推廣,一定要遵循客觀規律,特別是要同農村的實際情況相結合。產品的設計要講求科學性,要遵循市場規律,要贏得農民的理解和接受,片面追求農業保險發展的速度,是要付出代價的。從近段時期來看,應優先選擇農業規模化、產業化、商品化和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進行農業保險項目試點,待經驗逐步積累,示範效應逐步顯現,農民的保險意識漸漸增強時,再深入推進。將農業保險作為主要的農業風險管理手段是有條件的,主張積極發展農業保險,並不等於不顧實際一哄而上,現代農業保險的發展必須樹立效益意識和風險意識。

建立農業巨災風險保障體系,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的穩健運行

農業特別易於發生巨災風險和巨災損失,嚴重巨災損失的發生將會使農業保險系統崩潰。農業巨災風險的存在是影響農業保險市場發育的重要因素,是農業保險市場化經營的重大障礙。無論是從保護農業,穩定社會的角度,還是從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方面,都必須重視農業巨災風險保障體系的建立。巨災風險保障體系是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前提。農業巨災風險保障體系包括農業再保險、農業巨災基金、農業災害救濟,三者之間並非簡單的替代關系,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整體。除了分別建立起完整的體系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巨災保障體系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以使三者相互促進。農業再保險的目的是分散農業原保險人的經營風險;農業巨災基金是為農業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提供分散風險保障,而農業災害救濟則是起到補充作用,彌補農業保險的不足。

強化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提高農業保險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由於農業保險的發展是多種組織形式並存,政府和市場機制共同作用,私人和政府主體共同參與,而且模式在探索階段,制度在形成時期,法律在醞釀過程中,機制在培育階段,市場在培植時期,各主體在磨合階段。因此,農業保險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風險約束機制和經營監管制度。在積極探索過程中,應加強對農業保險的監督和管理。監督管理的重點在四個方面:一是對保險人保險行為的監督。對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應嚴格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准入的經營范圍積極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杜絕保險公司將農業保險作為「概念」來操作,避免農業保險業務空心化;二是監督政府支持農業保險財政資金的投入和使用情況,保證政府財政資金投入到位,並切實保證財政資金真正在動植物生命保險中發揮作用,防止財政資金被挪用;三是監控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建立保險人的硬財務約束制度,保障農業保險的健康運行;四是監督農民的利益保護情況。農業保險應辦成支持農業發展,保護農民利益的現代風險管理工具。在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除國家和省級政府明確規定的少數法定農業保險業務外,任何保險人不得採取強買強賣農業保險的手段,更不得騙保拒賠。要通過保險文化的建設和傳播、經濟利益的誘導和良好的保險服務等方式激勵農民的保險需求。

3. 農業巨災保險是必要的嗎

為探索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海南將選擇2至3個市縣研究開展巨災保險試點。海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2017年海南省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對今年全年實施農業保險提出了具體要求並明確了財政補貼政策。其中實施險種分為中央險種和省級險種兩大類,將實行不同的財政補貼政策。

對於孱弱的農業而言,商業保險的參與可以說是雪中送炭,此舉不僅可以減少農民的實質性損失,保護他們的積極性不受影響,也能讓政府在惠及三農方面有更大的作為。農業現代化是農業保險的前提,農業保險是農業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和重要支撐。農業要有大的前途和進步,要真正實現現代化,就不能再有「突如一夜狂風來」之後的欲哭無淚。農業巨災保險是防範農業風險的關鍵之舉,海南的試點無疑為此開了一個好頭,也是避免類似悲劇發生的必然選擇。

4. 農業保險 巨災 准備金

農業政策性保險是國家和省、市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是繼取消農業稅、實施糧食直補後又一項重要的支農惠農政策。保險的農作物品種為:玉米、水稻、大豆、花生、葵花籽。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時起,至作物收獲期開始時終止。必須是第二輪承包土地或享受糧食直補的土地,保險的自然災害都包括暴雨、洪水、內澇、風災、雹災、旱災、冰凍(霜凍及障礙性低溫冷害)。
今年的農業保險政策有以下幾個特點:
1、調整了農業保險運作方式。根據省政府要求,今年農業保險的運作方式,從政府委託人保財險公司代辦,改為由政府和人保財險公司「聯辦共保」。發生災損理賠,由政府承擔災害風險60%,人保財險公司承擔災害風險40%。「聯辦共保」旨在將農業保險逐步推向市場,同時也為了使人保財險公司從單純的代辦機構,逐步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之一,把財保公司的責任和利益更緊密地結合起來。
2、擴大了試點險種覆蓋范圍。今年農業保險試點品種除去年已實施的水稻、小麥、油菜、能繁母豬保險外,種植業參保品種增加了棉花、玉米、設施高效農業;養殖業參保品種增加了奶牛;其他項目有農機具保險試點(兼用型拖拉機交強險和聯合收割機第三者責任險)及漁船、漁民保險試點等。
3、提高了財政補貼標准。中央和省財政今年對種植業保費補貼從50%增加到60%,縣級財政補貼不少於10%,同時統一了種植業的保費和理賠標准:種植業每畝保費分10元、15元、20元、25元四檔,保險金額對應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保障水平明顯高於去年。今年我市仍然採取低標准全覆蓋的方式,按最低檔投保,即種植業(水稻、棉花、小麥、油菜)每畝10元,農民自交保費每畝調整為3元。養殖業中能繁母豬每頭保費為60元,保險金額為1000元,省級財政補貼30%(18元)、縣級財政補貼50%(30元)、飼養者負擔保費的20%(12元);奶牛保費為240元,保險金額為4000元,省級財政補貼30%(72元)、縣級財政補貼30%(72元)、飼養者負擔保費的40%(96元);大棚蔬菜保費省財政補貼30%,縣級財政補貼20%,其餘部分由投保人承擔。
4、建立了政府巨災風險准備金。為逐步建立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增強我省農業保險抗風險能力,從08年起,我省建立巨災風險准備金。市、縣巨災准備金來源主要包括:各縣(市、區)按實際投保保費總額上繳10%;省轄市按縣(市、區)上繳額的50%進行配套;在市縣資金籌集到位的前提下,省級財政按省轄市配套部分進行等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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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國地方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由政府或政府部門政策性經營農業保險有三種主要的外在組織形式:其一是民政部門的農村救災保險,就是在每個試點縣有政府調撥資金建立農業保險的初始資本金,財政上再給適當的補助和補貼,對農業農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險,目的是保障災民的基

6. 農業保險對於農業生產有什麼影響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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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哪些方面的缺陷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 。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8. 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農業保險的投保標的主要有小麥、油菜、水稻等。農業保險工作主要分為兩大類,承保和理賠。承保流程:村協保員(文書)發放繳費憑證給農戶,通過村協保員進行投保,向農戶收取保險費,收集整理投保資料,上報投保資料由上級機構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協助進行投保公示,投保檔案管理。1、我國農業保險業的發展
我國農業保險業發展經歷了20多年的曲折歷程,大體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恢復與波動發展階段(1982年-2003年)。1982年開始由民政部門、農業部門、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業務發展呈現快速上升趨勢,1992年農業保險費收入達到8.62億元。同時,賠付率也大幅上升,1991年農業保險的賠付率達到119%。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後,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2000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下降到3.87億元,2002年又減到3.0億元,全國農民人均繳納保費不足1元。據統計,1982年-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於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導致農業保險業務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新疆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仍有經營,但品種、規模很小。這一階段我國農業保險業經歷了恢復後快速發展到萎縮低迷的發展時期。
第二階段:破冰與升溫發展階段(2004年至今)。由於近年來「三農」問題的不斷升溫,加之入世過渡期終結的日益臨近,農業保險對「三農」的保護傘作用日益突出,農業政策性保險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關注。2004年中國保監會在上海、黑龍江、吉林等9個省區市啟動了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目前,國內已設立了4家農業保險公司。今年,按照中央1號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正在加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的力度,擴大試點范圍,通過試點探索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同模式,並制定政策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事業。為此,有人樂觀地稱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春天即將來臨。
2、我國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的困境分析
農業和保險業是我國兩個典型的弱勢產業,風險大、成本高、盈利低的規律特點,使農業保險成為「弱弱結合」產業。10多年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的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已經進入了「供給不足,需求乏力」的困境。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可以概括為「四個矛盾」:
第一,農業保險的外部性與商業運營的趨利性之間的矛盾。農業保險的准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單一依靠市場機制的配置會造成市場的失靈,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的職責。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作,趨利性的目標追求,偏低的邊際收益,會導致農業保險經營者以經濟利益的回報程度來選擇保險險種,從而降低農業險種的投入和經營強度,因為農業保險經營者不會主動為政府或社會承擔外部性造成的經濟損失。矛盾的結果,必然是農業保險業發展,特別是外部性突出的農業險種發展的萎縮,乃至消失,農業保險供給不足。
第二,農業保險的低補償性與農業產業的高風險性之間的矛盾。農業產業是受自然災害影響較為嚴重的產業,由於產業的弱質性和農業生產經營設施條件的缺乏,自然災害對我國農業產業發展造成的損失非常大,對欠發達地區的危害程度會更大,並且有逐步加重的趨勢,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居高不下。但作為農業產業發展「保護傘」的農業保險業,由於受自身收益和險種管理等因素的影響,對農業災害的補償水平卻很低,遠遠低於實際損失的價值。據測算,1998-2000年需要補償的農業損失平均每年為1681.59億元,通過農業保險平均年補償為4.5億元,僅佔0.27%。
第三,農業保險的高成本與農戶家庭的低收入之間的矛盾。農業保險以大數定律為基礎,投保多則保費低、保障足。農業產業的高風險、空間的分散性、時間的季節性、定損的復雜性,造成了農業保險的高成本性,農業保險需要比一般城鎮保險付出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就決定了農業保險實現正常運營必須要有高費率作保障,一些地區農作物保險的費率高達10%。然而,與城鎮居民相比,由於我國農業基礎地位薄弱、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不高、農民收入水平相對低下,對農業保險的支付能力有限,從而導致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缺乏。
第四,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與法律制度缺失之間的矛盾。受農業經營者自身屬性、小農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影響,特別是由於法律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監督控製成本難以降低。據統計,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作物保險賠償的20%。而地域和個性的差異導致的逆選擇性,更使得農業保險經營者賠付率居高不下。問題的原因除了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外,有關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險法》是我國一部有關商業性保險的法律,對農業保險不適用。《農業法》也只是泛泛談及,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幾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國外農業保險發展借鑒:政策性與商業性有機結合
農業保險具有管理風險、收入轉移等功能,世界各國都高度重視農業保險業的發展,並作為重要手段實現對農業的支持與保護。目前,世界上有40多個國家建立了較為健全的農業保險制度。其中,既有美國、加拿大、法國等發達國家,也有菲律賓、模里西斯、智利等發展中國家。各國根據自身國情不同,採取了不同的發展模式和政策。
從各國農業保險的模式來看,大體可以分為政府主導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具體又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發展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美國政府依據頒布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取消了政府救濟計劃,通過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災保險、較高保障水平的擴大保障保險、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等4大險種,將農作物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還規定,不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戶,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計劃的幫助。在運作模式上,聯邦政府成立了農作物保險公司,委託各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具體經營。政府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對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20%-25%費用補貼,並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國農險補貼平均為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為6.6美元/英畝,農作物巨災風險實行強制保險制度,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其他都是自願選擇。投保農民當年農作物收成因災害減產25%以上時,可以取得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1980-1999年,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累計達到150億美元,1999年達到22.4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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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存在的問題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 。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10. 為什麼單純利用商業保險處理巨災風險也不可行

我國保險業在參與巨災風險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可貴的探索。一是我國保險公司逐步開展了企財險地震保險業務,對巨災風險事故有了一定程度的覆蓋;二是保險公司市場化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但由於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尚未建立,商業性保險公司接受的巨災風險得不到有效分散,被迫選擇自留,造成經營不穩定。巨災對我國社會財富和農業生產的威脅巨大,單一地依靠國家財政救濟管理巨災風險的方式已經難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構建市場化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是保持經濟競爭力和社會全面協調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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