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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保險機制分散災害風險

發布時間:2021-12-11 07:50:54

Ⅰ 舉例說明保險機制是如何分散風險

還是需要從保險的特徵上來說
保險的特徵

(一)經濟性

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這種經濟保障活動是整個國民經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此外,保險體現了一種經濟關系,即商品等價交換關系。保險經營具有商品屬性。

(二)互助性

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個別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它體現了「一人為眾,眾人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險的基本特性。

(三)法律性

保險的經濟保障活動是根據合同來進行的。所以,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法律行為。

(四)科學性

保險是以數理計算為依據而收取保險費的。保險經營的科學性是代表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舉例就是在網上找就可以了

Ⅱ 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具有哪些重要意義

重要意義:
1,保險業是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重點,具有巨大潛力。
2,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能夠幫助企業和群眾對沖經營和生活中的風險、增強安全感,激發社會創造創業動力,有利於增加就業、促進經濟結構優化、推進社會治理創新,可以一舉多得。
3,巨災保險制度的落地對保險業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標志著國家將保險納入了災害事故的防範、救助體系的制度安排,意義非常重大。
4,巨災保險制度的大體框架是這樣,建立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以商業保險為平台、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的巨災保險制度,包括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再保險制度。
5,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Ⅲ 溫州堤防如何集體上保險

杭州5月10日消息,「用1000萬保費給溫州市1234公里3至5級堤防集體『上保險』,合同約定災後最多可獲賠3億元。」10日,溫州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黃凡介紹了今年汛期溫州的堤防保險模式,破解了沿海堤防災害風險防控難題。

據統計,2007至2016年共有10個台風登陸或嚴重影響溫州,累計投入水毀水利工程修復資金4.86億元,其中一半以上水毀水利工程為堤防損失。

溫州採用了全市統一投保的方式,用「全市一盤棋」來貼補部分重點受災點,分散災害風險。即溫州全市11個縣(市、區)和1個市級功能區打包為一個招標人,由市水利局統一招標後,各級水利部門與對應的保險公司簽訂協議。

以2018年為例,溫州全市防汛防颱抗旱應急經費從500萬元增加至1000萬元,被用作全市1234公里3至5級堤防的保費。按照雙方約定的賠償標准,投保的堤防設施出險後,每次事故賠償上限為每縣(市、區)每年保費的20倍,全年累計賠償額度為總保費的30倍,意味著可以實現用1000萬元資金撬動3億元的堤防修復資金。

以上內容來自:參考消息

Ⅳ 保險是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嗎

保險是一種未雨綢繆的風險管理工具,它可以幫助你規避人身風險和財產風險,減少風險帶來的傷害和經濟損失。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保險寧可千日不用,也不可一日不備。

Ⅳ 建立我國地質災害保險機制探討

白雪華胡小平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我國是地質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地質災害種類多,分布廣,危害大。地質災害保險具有心理作用、補償作用、救災作用、緩沖作用等。我國現行的地質災害經濟補償機制存在一些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參照日本地震保險的經驗,提出了建立我國地質災害保險機制的具體對策。

關鍵詞地質災害經濟補償保險

1地質災害保險的必要性及作用

我國是地質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地質災害種類多,分布廣,危害大,嚴重製約著災害多發地區的國民經濟發展,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盡管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我國抗禦和減輕災害的機制與技術方法不斷完善和進步,並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在地質災害預報的時間、空間、強度的精確度方面,由於受到技術、資金、物資等諸多因素制約還遠遠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即使這些對策今後達到非常完善的程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損失。正是由於地質災害的客觀存在與地質災害損失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在地質災害救災中,經濟補償對策是必不可少的。

事實上,建立後備基金或保險基金用以應付地質災害風險損失,是促進社會生產發展所必需的。目前常見的災害補償方式有三種:一是國家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的總預備金;二是企業或家庭提留的應急資金;三是保險業以契約形式籌集的保險基金。這三種形式各有特點,互相補充,缺一不可。但相對來說,保險形式更為合理、可靠。因為保險基金是保險人依據損失分攤等原則,在科學測算各種危險損失概率的基礎上,通過契約取得保險費建立的,它具有實力雄厚、賠償及時、補償充分、保障面廣等特點。正因為如此,用保險形式補償各種災害風險損失是當今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險基金正成為國家後備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起主導作用。

地質災害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心理作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安全需求日益突出。地質災害保險正好可以滿足這一需求,它以合理的保費向處於地質災害危險之中的廣大保戶提供可靠的經濟保障,解除保戶的後顧之憂。

(2)補償作用。參加地質災害保險可在災害發生後及時得到經濟補償,迅速恢復生產、生活,也可以使國民經濟發展保持連續與穩定。

(3)救災作用。地質災害的范圍廣、損失大,所以影響也大,如果經濟補償跟不上,很容易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而及時、充分的經濟補償在安定民心、配合救災搶險等方面具有顯著作用。

(4)緩沖作用。如果地質災害損失主要由財政負擔,一旦發生較大的災害,必然會對當年以至未來幾年財政收支平衡造成影響。如果災害損失由保險業承擔一部分,不但減輕了地質災害對財政的直接沖擊,同時由於保險補償的及時與充分,又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對財政的間接沖擊。

2我國地質災害經濟補償機制的現狀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地質災害補償機制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改革開放之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永安財產保險公司相繼設立了保險機構並開辦了地質災害保險業務。這些公司開辦地質災害保險業務的基本做法是將塌陷、崩塌、泥石流等保險責任列在財產保險綜合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承保。迄今為止,沒有哪一家公司有一個專門的地質災害保險條款。這是需要認真研究的。

其一,承保地質災害責任是不對等的。現行的財產綜合保險條款是從火災保險的發展而延伸過來的。伴隨著世界工業革命的完成,火險責任的范圍才逐步擴大。到本世紀初,世界各國的火災保險相繼擴展到承保洪水、暴風雨、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責任。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實施的財產強制保險條例和自願火災保險條款,也把洪水、暴風雨、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責任列為保險責任予以承保。1979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之後的財產險條款仍然沿襲了20世紀50年代的做法。這足以說明現行的條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但有一點值得深思的就是傳統的火險,其保險費率的確定是根據標的遭受火災的危險程度確定的。甲地財產與乙地財產所處的險位不同,其費率標准也不同。火險責任擴展到地質災害責任之後,由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很難確定標準的險位,故其費率標准基本上還是參照傳統火險的費率檔次。從而形成了承保地質災害責任的不對等性。

其二,我國地域遼闊、幅員廣大,各地遭受地質災害的概率十分懸殊。可目前的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的費率從全國范圍來說都差不多,不管該地區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多大,也不管被保險人有沒有這個保險需求,條款、費率基本上都是統一的,這是不合理的。

在這種情況下,要建立我國的地質災害保險機制,不妨借鑒一些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經驗。

3日本地震保險

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居民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與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嚴格區分開來,前者實際上被定性為商業性與政策性相結合的混合型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共同承擔保險責任;而後者則被定性為商業性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獨立經營和自負盈虧。

3.1日本家庭財產地震風險的保險

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業務先由民間保險公司承保,然後再全部分給由日本各保險公司參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險公司;該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險公司承保的財產保險的市場份額分給各保險公司;超出再保險公司與直接承保限額的部分由國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

目前,日本政府家庭財產的地震風險是以超額賠款再保險的方式承保的。具體做法是:750億日元以下的損失由民營保險公司承擔,750億日元至8186億日元的損失由民營保險公司和政府各承擔50%,8186億日元到41000億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擔95%,而民間承擔5%。

日本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是作為家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而由民間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於受政府財政能力和保險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採取限額保險方式。其保險金額限定為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30%~50%。也就是說,已經投保了地震附加險的家庭財產即使發生了全損,作為被保險人的居民家庭從民間保險公司和政府獲得的保險賠償只相當於實際損失的一部分,而不是損失的全部。

由於不同地區和不同建築物地震風險的大小不同,日本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的保險費率是分地區和按建築物的結構分別計算的。

在日本,政府的財政地震損失補償基金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政府作為再保險人所取得的再保險費收入;二是由國家財政投入的資金。

3.2日本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

與家庭財產不同,日本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是商業性的保險。其承保主體只是民間保險公司,而政府並不作為承保主體參與其中。因此,地震發生後企業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完全由民間保險公司承擔,而政府並不承擔。

雖然政府對企業財產部分的地震風險不承擔經濟責任,但並不意味著政府不介入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其介入的途徑有二:一是對保險公司經營險種的審批;二是檢查和控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系數(Sovencymargin)。政府監管部門可以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系數對其風險與償付能力的對比關系作出判斷。當判斷的結果為風險超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其經營已經處於不穩健狀態時,政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對其地震保險乃至全部保險的經營活動加以必要的干預和限制,以保護被保險企業的利益。日本的企業財產地震保險是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火險)的附加險而由民間保險公司單獨承保的。由於民間保險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也採取限額承保方式。

4我國建立地質災害保險的對策

(1)建立和集聚地質災害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以豐補歉。

為了有效地抗禦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必須建立和集聚專門用於應付地質災害的保險基金。保險公司的地質災害保險費收入要單獨建帳,單獨核算,除當年發生的地質災害保險賠款和核定的各種費用開支外,如有結余,要逐年積累起來,並通過資金運用,實現保值增值,以增強國家和社會的後備力量,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做到專款專用,提高我國抗禦地質災害的經濟實力。

(2)把居民家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與企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嚴格區分開來,政府只對居民家庭財產的地質災害風險提供保險保障。

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的財政收入水平還比較低,政府所能拿出的財政性地質災害補償資金更為有限。因此,我們也必須將居民家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與企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嚴格區分開來,政府的財政性補償基金只能集中用於對居民家庭因地質災害而發生的財產損失的賠償。這樣做有利於集中使用有限的財政性補償資金,保障居民家庭在地質災害損失發生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這不僅體現了人本主義原則,有助於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穩定,而且也避免了由於保障范圍過大所導致的財政負擔以及由此引起的納稅人稅賦的加重,尤其是避免了因有限財政性補償資金的分散使用所帶來的補償效率的降低。

(3)盡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財產地質災害保險的費率水平,並對不同地區和不同性質的居民家庭財產實行差別費率。

盡可能降低地質災害保險的費率水平的依據是對多數居民家庭和政府財政兩個方面的承受能力的綜合考慮,而實行差別費率則是因為不同地區和不同性質的財產的地質災害風險大小不同。盡可能降低費率有利於減輕居民家庭的保費負擔,可以提高其參與地質災害保險的熱情,從而擴大保障對象的規模和覆蓋面。同時,適當收取保費又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使政府參與的地質災害保險與政府救濟嚴格區別開來,有利於發揮保險補償的優勢。根據保險標的地質災害風險的差異實行差別費率,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有利於調動不同地區居民家庭投保地質災害保險的積極性,增加地質災害風險保費的總量,增強政府對地質災害損失的償付能力;同時可以在更大的地域范圍分散地質災害風險,避免因承保風險過於集中導致保險損失累積總量超過地質災害保險基金儲備規模,出現嚴重的地質災害損失已經發生而政府卻無力按預定責任進行賠償的局面。

(4)對於企業財產的地質災害風險政府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對經營企業財產地質災害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要實施必要的管理。

由於嚴重的破壞性地質災害所造成的企業財產損失可能十分巨大,受損企業的財產損失能否得到補償以及補償的程度如何,不僅關繫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否得到盡快恢復,而且也關繫到國民經濟能否正常運行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政府必須介入企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對經營企業財產地質災害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要實施嚴格的管理。這種管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公司企業地質災害保險業務的審批,只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保險企業才有權經營企業地質災害保險業務;二是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以便將保險企業經營地質災害保險業務的規模限定在其實際償付能力之內。

(5)設立獨立的地質災害保險險種。

我國尤其是目前地質災害多發地區大多數的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較低,對保險費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較差,加之缺乏風險與保險意識,多數居民家庭沒有投保財產保險。鑒於此種情況,為了擴大地質災害保險的投保比例,使更多的居民家庭都能獲得地質災害保險保障,同時又不增加居民家庭的保險費支出負擔,對居民家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設立獨立的險種,在既定承保限額內單獨承保居民家庭財產的地質災害風險。居民家庭可以不必投一般家庭財產保險,即可直接投保地質災害保險。考慮到一些特別貧困的居民家庭尤其是落後地區特別貧困的居民家庭交付保險費的困難,中央政府可以從財政地質災害保險專項基金中劃出一塊來用於這些家庭地質災害保險費的減免。

Ⅵ 聚焦巨災保險制度:上了地震險 能賠多少錢

如何有效地利用保險手段減輕特大地震災害對經濟社會的沖擊?6月28日,中國災害防禦協會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舉辦的2016中國風險管理峰會上,各界人士交換了意見。
賠付水平低,怎麼辦?
根據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我國大陸地區全部位於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區域;58%的國土面積位於七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區域,包括45%的縣級市、62%的地級市、70%的百萬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25個省會城市。
但與地震多發的國情不相適應的是,我國「地震險」的發展卻比較滯後。
中國災害防禦協會副秘書長鄒文衛,就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表示:「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災害性最為嚴重的地震,經濟損失和救災難度之大為歷史罕見。但是直接經濟損失8523.09億元中,保險賠款金額169.56億,僅佔0.2%,這個水平太低了!」
數據顯示,過去20年全球平均保險賠付,占自然災害總經濟損失超過30%。2012年10月,美國桑迪巨災中保險的賠付,達到了經濟總損失的50%以上。亞洲地區的保險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但總體上保險賠付占自然災害的比重也達到了13%左右。日本「3·11」大地震保險賠付,佔到經濟損失的16.7%。在我國,發揮保險在自然災害特別是重大災害中的風險補償和管理作用,任重道遠。
運行風險大,誰來擔?
近年來,相關部門一直以地震保險為抓手,推動巨災保險的發展。深圳、寧波、雲南、四川等地結合地方實際,先後開展了巨災保險試點。其中,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開展政策性農房地震保險試點,四川省綿陽、樂山、宜賓和甘孜四市開展居民住房地震保險試點。雲南地震保險自2015年8月起保以來,完成兩次賠付合計3553.8萬元,較好地起到了風險緩沖墊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積累了豐富經驗。
今年5月12日,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邁出關鍵一步。
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主任劉峰表示,對於地震風險,《方案》初步結合城鄉的建築結構差別,農村住宅基本保額是2萬元,城鎮保額5萬元,在此基礎上可由商業保險作補充,初期保額不超過100萬元,保險費率體現建築結構的差異化。「根據國家地震局發布的地震標准,1到2級地震造成的災害不予賠償,3級地震按50%確定損失,在4級及以上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
劉峰表示,在地震巨災運行模式方面,《方案》秉承風險共擔、分級負擔的原則。「整個頂層設計有5層風險分散機制: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專項准備金、財政等資金支持。」他解釋說,對保險公司而言,巨災保險是公共產品,需要政府給予財稅支持,並引導各部門資源整合。
為整合行業承保能力,2015年4月,45家財產保險公司組成了「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中國人保財險財產保險部總經理賀晨表示,今年7月共保體在國內承保的「地震險第一單」將面市。「我們會根據地震局提供的風險數據,一省一定價,同一省份不同的區域也有費率差異。初步測算,如果能實現3%的覆蓋率,那麼就有1.7億元的保費規模,承擔風險保障將達到4500億元。」
中國地震局震防司司長孫福梁認為,由於大地震發生頻率較低,公眾投保商業險的意願不強,僅憑保險公司很難獲得一定的承保覆蓋面並單獨承擔賠付責任。保險基金、減免稅收、財政補貼等政策有待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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