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財產保險種高難度業務特點同其難點直接相聯系表現:承保標價值穩定、實行低額承保、危險復雜、賠付率高等特點具體說明:
(1) 承保標價值穩定要確處理標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賠償關系作保險標農作物或牲畜保險期間般都處於期價值斷增再加市場價格變化、受災間確定性投入本同給保險金額確定造困難
(2) 實行低額承保目農民提供基本保障災自條件變化工管理面努力於減少農業損失明顯作用避免農民參加保險疏於防範治理造良影響農業保險通實行低額承保使保險自承擔部損失保險按各類作物標准產值70%承保災害損失低於產值30%部由農民自負擔
(3) 承保危險復雜性農業產面臨各種災害且部巨災旦發造慘重損失另外些災害發頻率高農業保險形初期承保都某種單風險棉花、西瓜等作物雹災保險
承保危險復雜性所僅僅承保單風險農業保險能滿足需要所農作物混合險或綜合險應運比說烤煙保險承保危險包括雹災、洪水、風暴雨棉花種植保險
承保危險包括冰雹、洪水、雷擊、龍卷風、台風暴風、暴雨
(4) 農業保險賠付率高、保費高、贏利性極差離政府補貼能保證賠付農業保險業務散易管理經營本明顯高於其保險業務所合作保險組織經營農業保險各種組織形式占非重要位合作保險實質互助共濟家起自提供經濟保障營利目
㈡ 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具有哪些重要意義
重要意義:
1,保險業是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重點,具有巨大潛力。
2,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能夠幫助企業和群眾對沖經營和生活中的風險、增強安全感,激發社會創造創業動力,有利於增加就業、促進經濟結構優化、推進社會治理創新,可以一舉多得。
3,巨災保險制度的落地對保險業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標志著國家將保險納入了災害事故的防範、救助體系的制度安排,意義非常重大。
4,巨災保險制度的大體框架是這樣,建立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以商業保險為平台、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的巨災保險制度,包括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再保險制度。
5,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㈢ 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2018-08-07在重慶市江北區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重慶市江北區北濱二路450號1-6(自編號內2號房)。
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00105MA601F5E0R,企業法人馮鍵,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1處分支機構。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中再巨災風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㈣ 巨災風險對保險提出了怎樣的挑戰
風險一旦發生理賠金額巨大,需要有更好的再保險業務把風險轉嫁出去
㈤ 為了建立有效巨災保險制度需要建立的機制是什麼
為促進我國巨災保險的快速發展,建議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為主導、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的合作分擔機制。由於巨災風險發生的復雜性和損失的巨大性,決定了單獨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風險分散的責任是不切實際的,政府應該履行和承擔的社會責任。實際操作上可效仿汽車交強險,以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確立巨災保險政策性與商業性運作的模式。政府應充分認識自身在巨災風險管理體制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經濟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與保障。
二要兼顧環境風險分散與非傳統風險分散的綜合運用。如:借用銀行業的雄厚資本實力,強化銀保市場互動,開展深度的災後融資合作;利用民眾對國債的高度認可,發行專門用於巨災風險防範的國債,以政府財政為擔保,吸收社會閑散資金加以增值的同時提高民眾對巨災風險的防範意識。
三要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強化對巨災風險的自主防禦。提高參保率是巨災保險順利運行的關鍵因素之一,為了更好地達到大效法則的作用,實現風險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險意識是切實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居民和企業加強引導和宣傳,讓防災、減災和保險防範深入人心,增強公眾對巨災風險採取主動防範措施的能力。
㈥ 「論巨災風險管理的必要性」大蝦們 求求你們了
論巨災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地震屬典型的巨災風險
從今年初南方部分地區遭遇罕見的冰雪巨災,到「5·12」四川汶川突發的這場強烈地震,這些災難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災害。
據民政部報告,截至5月28日12時,四川汶川大地震已造成68109人遇難,364552人受傷,失蹤19851人。截至5月28日,死亡的被保險人達到1.5萬人,傷殘的被保險人達到1945人,被保險房屋倒塌4.29萬間。因災情復雜使得保險報案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另外失蹤人員投保情況尚不明朗,上述保險人傷亡及財產受損情況仍有待更新。
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8日12時,全國共接受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款物總計347.87億元,實際到賬捐款258.98億元。來自財政部的消息顯示,截至28日14時,各級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災資金195.57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入153.85億元,地方財政投入41.72億元。
業內專家預測,以目前的財政救濟和社會捐贈總額,遠不能抵消此次災難造成的巨額損失。而與財政救濟和社會捐贈相比,商業保險賠付相對更少。截至5月28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1.7萬件,已付賠款1.35億元,比5月27日增加602萬元,其中人身保險已賠付8095.6萬元,財產保險已賠付5448.3萬元。
眾所周知,因地震涉及面和賠償金額往往超過保險公司理賠能力,我國各產險公司對地震造成的損失多排除在保險責任外,但部分企業與部分保險公司在「特別約定條款」中約定地震損失可獲賠償。另對壽險企業而言,大部分人身保險沒有將因地震引發的保險事故列入除外責任條款,因此,此次災害導致的壽險賠付要明顯多於財產險賠付。
目前暫不能統計此次震災的人身險賠付率,但細分險種不難看出,截至5月28日,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死亡1346人,傷殘47人,已支付賠款2126.7萬元;健康險被保險人死亡48人,傷殘116人,已支付賠款9.5萬元;意外傷害險被保險人死亡1.3萬人,傷殘1417人,已支付賠款5959.4萬元。人身險、健康險覆蓋面明顯偏低,且縣域范圍銷售的意外傷害險,保額多數較低。多數專家指出,此次地震災害恰巧發生在四川山區等經濟欠發達區域,進一步凸顯保險覆蓋面低、保險深度不足等共性問題。
「地震屬於典型的巨災風險,傳統上應對巨災的方法以依靠政府和社會事後救濟為主,這種方式在以往和此次抗震救災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並且未來仍然會在巨災救濟方面發揮主導作用。」清華大學教授陳秉正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
「全員參與」巨災風險管理
「對國家而言,巨災風險管理是一個全員參與的體系。」中國人保產險再保險部總經理張青稱,此次地震發生後,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統一部署下,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衛生部、總參作戰部、保監會等各部門、各行業和各級政府紛紛啟動應急機制,舉全國之力抗震救災。客觀而言,保險業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應是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業界進而呼籲,面對此次災害造成的巨額損失,建立由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地震保險體系,應提上議事日程,以進一步發揮保險業風險補償功能。針對近年多次自然巨災頻發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政府應及時從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尋找突破口,抓緊研究和建立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
「事實證明,我國是一個自然巨災多發的國家,傳統上以政府救濟為主的救災方式,仍不可避免地影響到政府財政的穩健和持續性。」陳秉正建議,根據國際經驗,在傳統救濟方式以外,建立由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地震保險體系,可讓商業保險和傳統救濟方式形成互補,在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中發揮獨特作用,如此次地震中推出的一些靈活變通的應急措施,為及時救濟災區群體發揮了特殊作用。
陳秉正建議,可以從地震保險開始,有計劃、有步驟地在部分地區試點建立由政府主導、部分財政性、商業保險機構、企事業單位、家庭廣泛參與的地震保險體系。如由保險公司設計並銷售具有地震保險責任的保單,政府對經營地震保險的保險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和其他政策支持,考慮建立具有政府背景(政府直接管理或給予財政支持)的地震風險基金,同時頒布有關法規,要求單位和個人必須投保地震保險。
據了解,在日本、紐西蘭等地震多發國家和地區,已設立較為完善的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其中紐西蘭的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保險協會三者各司其職應對地震風險,如地震委員會負責法定保險的損失賠償,其積累的巨災風險基金主要來源於強制徵收的保險費以及基金在市場投資中獲得的收益,利用三個層次的國際再保險市場進行風險分散,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負責超出法定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賠償,保險協會負責啟動應急計劃。根據規定,如果紐西蘭地震委員會支付2億新元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如果損失額超過20.5億新元,則由巨災風險基金支付至耗盡,仍不足時,由政府負擔剩餘理賠支付。
加大「非政府成員」參與程度
「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形成的風險具有客觀性,社會和政府都有責任和義務建立科學的風險轉移或分散制度,明確有條件的公民和企業對於各種不確定性風險都具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認為,這種責任是通過強制或道義的約束,要求有條件的社會個體必須對可能造成他人或社會負擔的風險,採取一定程度的轉移或分散措施,承擔因轉移或分散措施不當可能產生的風險,由公民和企業組成的社會個體,事實上具有風險第一承擔者的義務。
郝演蘇同時稱,就整個社會而言,必須在政府主導下建立社會個體轉移或分散風險的通道,形成由不同社會成員共同建立的互助共濟制度。面對那些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能力履行其作為風險第一承擔者義務的特殊社會群體,政府則作為最後承擔者,擔負起保障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需要、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的責任。即使是在財力充裕的歐美國家,出於保護納稅人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平的原則,政府仍然要明確公民、企業和政府對於風險的承擔程序,否則將會對整個社會產生消極和負面的影響。
郝演蘇建議,社會和政府要對社會個體轉移或分散風險進行有效指導和約束,以避免許多遭遇災害的地區在財政對風險承擔全部責任之後,無力對地方經濟的建設和發展進行有效投入。通過保險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實現風險的有效轉移和分散,已經成為現代經濟社會風險管理模式公認的基本路徑選擇。
「在明確風險承擔程序的同時,我們仍然建議,在整個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中,應進一步加大『非政府成員』的參與程度。」多名專家表達出這一共性觀點。
㈦ 地震預報和保險,還是分開說清楚比較好
地震預報是指在地震發生前,對未來地震發生的震級、時間和地點進行預測預報,並及時公布於眾,讓預測受災區人們做好預防工作,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時間尺度的不同,可將地震預報分為5 個階段,即:長期預報、中期預報、短期預報、臨震預報和主震後餘震預報。
地震保險以人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包括壽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壽險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個人意外醫療保險、旅遊意外險等的保險責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保障責任的。
就財產險而言,地震險是不能單獨投保的,它是附加在一些財產險險種項下的一個叫附加破壞性地震保險的條款,如在特殊的大型商業風險中擴展了保險責任的財產險,保險公司將依據擴展條款進行賠付,其中包括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
可賠范圍
國內絕大多數壽險公司都將地震納入了承保范圍。以人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包括壽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壽險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個人意外醫療保險、旅遊意外險等的保險責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責任。購買這些保險的客戶在地震中身故或傷殘將獲得相關賠償,受傷以及接受住院治療也將按照合同約定獲得保險金給付。至於能賠付多少,則要看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
保險公司人士也表示,基於地震屬於巨災風險,保險公司要求,凡是在財產險中附加地震條款的項目,必須向總部申報,獲准後方可承保。公司沒有單獨的地震險,如果地震造成了房屋損失,要看房屋屬於家庭財產還是企業財產。
車險產品中,若被保險車輛因地陷、地裂造成車輛損壞,保險公司會賠償。或者由於地震造成高空墜物造成的車輛損壞,如果車主能夠出示證明則可以理賠。
免賠范圍
地震破壞面積大,後果嚴重,損失難以估量,災後的重建花費巨大,這遠遠超出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商業保險的不堪承受之重,因此保險公司不會輕易承保地震風險。中國保監會也統一規定,作為特定的自然現象,因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因此,多數財產險不承保地震損失,將地震列為免除責任。對家庭財產而言,一般的家庭財產保險均將地震風險列為除外責任。如,在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明確將「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列為責任免除。不過,部分企業可以與部分保險公司在「特別約定條款」中約定地震損失也賠償,但這個約定非常嚴格。
車險產品中,保險公司大多把地震列為免責條款。目前所有保險公司的家財險擴展條款里,也都不包括私家車地震保險。而市場上現有的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他車輛保險,也均將地震列為除外責任,而且也沒有相應的附加險種。
㈧ 巨災保險具有社會保障性的特點嗎
沒有。除了社會保險之外,其它任何保險均為商業行為,不可能具備社會保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