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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12-08 16:37:56

⑴ 香港保險的法律法規


買香港保險的弊端:

1.法律風險

我國法律規定,香港保險業務員無法在內地直接銷售香港保險,所以許多宣稱與香港保險經紀公司有合作的公司或個人,他們的業務往往缺乏法律監控;

2.前期成本高

香港銀行賬戶只接受港幣或美元,辦理的手續費較高。此外,境外刷卡付費、轉賬等流程較長,比較麻煩。

3.要提前預約

確定買香港保險後,投保人要提前一兩天跟香港的保險公司預約。

4.體檢嚴格

香港保險體檢項目也比內地多,而且某些項目的體檢很多醫院都無法做檢查,要麼去香港體檢,要麼就去內地昂貴醫院,檢查費用較高,並且不在報銷范圍內。

5.匯率風險

香港保險保單通常以港幣或美元計價,在10 年或20年的繳費期中,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走勢如何,港幣會不會改變聯系匯率制度一直存在不確定性風險。

6.理賠風險

香港醫療險理賠手續較繁瑣,此外就醫醫院也往往是香港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才能獲賠。由於境內外醫療判斷標准存在差異,因此可能出現賠付困難。

7.理賠糾紛風險

如果對於理賠有糾紛,投保人需要在香港打官司,請香港律師,而且本人也得親自赴港處理,需要付出的金錢和精力都比較高。

8.重疾險風險

香港保險的重疾險,必須在三甲醫院就醫才予以理賠。

9.保險公司破產風險

如果在香港購買保險,一旦保險公司破產,投保人很可能血本無歸。不過,為解決投保人的後顧之憂,目前的香港保險法規也對此作出規范,即在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被合法破產後,有關部門將對其進行清盤,投保人可以通過登記債權獲得一定補償。


Beta理財師《成長手冊》——保險篇里有一篇《港險Q&A》推薦你去看看,我摘了以下2點,希望對你有幫助。



據介紹,除了香港保險業監理處外,還有一個非政府機構的自律機構——香港保險索償投訴局,專責執行自律監管計劃,向保單持有人或其受益人提供有效免費渠道,協調索償糾紛。

與一般的香港網站提供英文、繁體中文網頁不同,保險索償投訴局首頁還設立了「簡體字」網頁可供內地網友查看。並且,針對不斷增長的內地人保單數量,自2013年5月1日起,保險索償投訴局將處理索償投訴的服務范圍擴大至非香港居民,內地居民也可以享有同樣的服務。如發生爭議,可以選擇向香港保險索償投訴局提起索賠程序,而委員會做出裁決後,保險公司無上訴權,投訴個人如不滿意可以另行起訴。

相比內地保險業違規多隻用負擔行政法律責任,香港在1983年出台的《保險公司條例》的基礎上,對保險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違反誠信、違規經營等行為都屬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如向保監部門提交虛假材料者可在20萬罰金之外另處監禁2年。

有業內人士指出,該保險索償投訴局實質上是各家保險公司組成的,它們的「誠意」更多的是讓投保人放心,更是為促進香港保險行業的繁榮。



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保險系副主任胡波:內地居民如果在香港購買保險,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如有糾紛,適用香港法律。

事實上,前幾天,中國保監會公布了進一步支持深圳前海開發開放的八條意見,提到會積極探索在前海促進深港保險融合發展,這樣,未來有可能在前海合法購買到香港保險企業提供的保險產品。不過,具體細則還沒出來。

以前曾經有香港保險企業到內地開展業務,銷售保險產品,這樣的保單被稱為地下保單,通俗地說就是「水貨」,這個是不受保護的,因為《保險法》規定,在中國內地銷售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必須獲得保監會頒發的牌照。

⑵ 按產生的原因分類,風險可以分為哪幾種

按發生原因劃分,保險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如果風險因自然因素產生,則被稱為自然風險。
如果產生原因出現在社會環境中,包括個人行為和團體行為,風險歸屬於社會風險。
特別的,在經濟活動中,因為管理者的決策失誤及其他市場變動導致的風險,被單獨稱為經濟風險。

⑶ 保證擔保常見的法律風險

擔保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一項重要民事法律制度,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產生而產生,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從古羅馬法以來,合同擔保制度始終受到充分的重視,並得到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德、日等國的民法典都對擔保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但他們不是對擔保予以統一、獨立的規定,而是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的擔保作為擔保物權統一規定在物權法[1]>。按照民法理論通說,擔保是指在經濟金融活動中,債權人為了降低違約風險,減少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履約保證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許多銀行貸款有借無還的問題長期沒有很好解決,銀行等金融部門為了減少信貸風險,越來越多地採用抵押貸款的方式,許多企業為了商品交易安全,也採取了多種擔保方式,設定擔保制度無疑有助於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是由於市場經濟制度的不健全,社會誠信制度的缺失以及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擔保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從而增加了債權人的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分析擔保合同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並提出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增加當事人預防風險的能力。
一、我國擔保合同風險的概念
擔保合同是指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協商一致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其它第三人簽訂擔保合同後,當債務人由於各種原因而違反合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執行擔保來確保債權的安全性。
擔保合同出了具備一般合同的特徵之外,其典型的特徵在於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須以一定的債權關系為前提,它是一種從屬於主債權關系的法律關系,不能脫離於一般的主債權而單獨存在。我國《擔保法》第5條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具體而言,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主債權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不能脫離債權債務關系而獨立成立,即使為將來之范圍和內容不十分確定的債權提供的擔保,如最高額抵押,也不能脫離相應的債權關系。擔保合同因主債權的消滅而解除,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債權人不能將擔保合同與主債權分離轉讓給不同的受讓人。
(二)擔保合同的種類
我國《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以得出擔保有五種形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固然取得了諸多成績,但其中暴露出的誠信危機也日益引起廣泛關注,在拖欠危機條件下簽訂擔保合同因市場關系發展具有越來越大的意義擔保作為一種責任保障方法,強調擔保人應對債務人對債僅人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責任承擔責任,但是由於事物發展的不確定性導致市場是存在風險的,擔保合同在實踐中也遭遇到諸多法律風險,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顧昂然主任曾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草案)》的說明」中明確指出當前擔保中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擔保的主體資格不夠明確,有些不能擔保或者沒有條件擔保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擔保;二是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不夠清楚,有的以無權處分或者權屬有爭議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三是需要明確當事人在擔保中的權利義務;四是擔保的程序不夠健全。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以及擔保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操作中發現的問題,筆者以為擔保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擔保合同主體資格角度,擔保主體並不具有相應的資質。
我國《擔保法》明確要求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如果擔保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擔保資質,直接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無疑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具體而言,擔保主體不具有擔保資質主要有: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未經法人書面授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得作為保證人。另外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因此,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符合《公司法》規的條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方可一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從擔保的種類來看,債權人選擇的擔保合同形式不當。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由於這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盡相同。因此在債權人選擇不同的擔保形式對其債權的保障方式也不同,如保證主要是基於保證人的信任,質押一般要轉移物的佔有等。對同一擔保形式,債權人也應及時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否則也易增加債權的風險。如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此時抵押合同方生效。否則根據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有可能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三)從擔保的標的角度,擔保合同指向的對象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方面,擔保合同指向的對象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的財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哪些財產禁止作為擔保合同的對象,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如果擔保合同指向的對象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無疑使得擔保合同處於無效,無法實現對債權人債權的保障功能,如我國《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果以上述財產作為抵押擔保合同的標的,則該合同無效。另一方面,固然一項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按次序分別設立不同的債務擔保,但法律規定設立抵押權的價值不能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部分債務人將價值較大的財產多次進行抵押,在財產上先後設立多個抵押權,並對有關情況進行隱瞞,致使債權人抵押權落空。
(四)從擔保合同意圖角度,債務人出於欺詐簽訂合同。
有的主體利用擔保合同的漏洞,並沒有真實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採取各種欺詐的手段簽訂擔保合同,騙取債權人錢財。具體而言,有定金欺詐,此種欺詐一般發生在加工承攬合同,而且往往發生在承攬方對業務的急切需求的情況下,欺詐行為人往往利用對方當事人急於簽約的迫切心理,誘使對方當事人預先提供一定的貨幣作為」定金「,然後再尋找幾條理由或利用已在合同文本中及其他方面設置的障礙造成承攬方違約的事實表象,迫使其接受」定金「的懲罰後果。有的甚至利用定金進行純粹的詐騙,收取定金本就沒有履約的意思和行動,在獲得定金後就逃之夭夭。再如保證欺詐,一般而言,企業進行融資、借貸,金融機構均要求目前所謂經濟運轉良好的幾家企業提供擔保,以保證自己利益,但這些經濟運轉較好的企業在向銀行等部門借貸時,則又相互提供擔保,形成擔保連環鏈,這條鏈讓企業同生共死,最終金融部門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有的欺詐人同時擁有兩個名稱,相互擔保、蒙蔽對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對方也無能為。
(五)從擔保期限來看,擔保權人未能及時的行使權利。
我國《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由此我國擔保法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其性質屬於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於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其為不變期間,不同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延長,因此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實體權利歸於消滅,因而出現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風險。
三、防範我國擔保合同風險的對策
當然,造成擔保合同存在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擔保合同自身的缺陷,也有整個社會制度的不足如誠信等道德規范的缺失,本文著重從擔保合同自身論述擔保合同風險的防範。雖然我國《物權法》、《擔保法》及《最高法院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擔保這一民事法律制度規定比較具體而和詳細,但因現實生活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後性以及法律漏洞,擔保合同存在風險是難以避免的,這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弱化擔保合同的可能帶來的風險。擔保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的要件有擔保人須具備主體資格、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用以擔保的財產合法等要件,因此,擔保合同的風險防範應當從擔保合同的要件出發,首要的是確保擔保合同的有效性。
(一)嚴格審查擔保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
擔保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擔保人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因此,在簽訂擔保合同時,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以防合同無效。如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應審查其有無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的,進一步審查對方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同時,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如生產設備、廠房建設以及技術人員等,查明簽約人是否是法人,是法人的應有單位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是公民個人的,應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及復印件以及婚姻狀況、單位開具的工資情況證明等材料。
(二)認真考察擔保合同指向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
作為擔保財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擔保人對該財產具有處分權。二是法律允許該財產作為擔保物,擔保人以自己不具備處分權或法律禁止作為擔保物的時產提供擔保的,該擔保[5]。為了確保擔保權的權利得以實現,擔保財產應當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原則。一方面,擔保物合法性主要進行下面的考察,擔保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擔保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賣的物品,擔保人是否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同時,擔保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擔保人所控制及佔有的財產,擔保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擔保,擔保的價值沒有超過擔保財產自身的價值,擔保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擔保。另一方面,充分考慮擔保財產變賣的能力,即使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擔保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權利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賣的情況。擔保合同應當及時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如法律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此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進行相關權利的登記,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
(三)仔細設置擔保合同條款。
擔保合同的條款內容直接影響到擔保權人權利的維護,擔保合同的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擔保的范圍應當明確、擔保的方式合理如保證中選擇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擔保合同的起止時間應當具體等等。另外,有的學者針對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條款設計的不足,提出增設」陳述與保證條款、對價條款、延續性擔保條款、借貸合同可變更、修改條款、立即追索權條款、無條件擔保條款、代位求償權條款、第一債務人條款「。以延續性擔保條款為例,延續性擔保條款要求擔保人對借款人在整個借款期限中的借款總額提供擔保,這有利於保護透支借款和連續借款的貸款人利益,在透支借款中,貸款人通過向借款人往來帳戶透支提供貸款,延續性擔保使擔保人對借款人帳戶中匯總的借方余額承擔償付責任;在連續借款中,貸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向借款人提供數額不等的幾筆借款,可以根據延續性擔保以一份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對幾筆借款承擔總責任,這一條款增加了擔保合同的穩定性,避免了借貸合同變化給擔保合同帶來的影響,無疑更有利於保護擔保權人的利益。
(四)通過公證制度強化擔保合同的效力。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的目的是當事人使特定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得到國家法律的證明,以得到法律保護。就擔保合同而言,可以將擔保合同進行公證,從而使得擔保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如有的學者指出」在銀行抵押擔保合同中,公證能起到監督抵押當事人實施的抵押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即通過公證能確保抵押擔保行為的有效性,確保低押人設定抵押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同時通過公證能制止違法行為,特別是防止社會上,以騙取國家信貸為目的的欺詐抵押行為,從而避免信貸風險,所以抵押擔保合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
(五)強化擔保物的保險制度,分散風險損失。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快速發展,保險尤其是財產保險在人們的生活當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財產保險有利於人們安定的生活,有助於企業受損後及時恢復經營活動,有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促使企業加強風險管理,提高個人與企業的信用。因此,保險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分散當事人的風險,可以將保險制度運用到擔保合同中,當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後,擔保企業可以要求債務人對擔保合同所涉及的財物再次向保險公司投保,從而達到分散並轉移風險的目的,即使發生風險可能導致擔保物損毀滅失,也可以通過保險理賠減少企業的風險。
(六)強化對擔保財產管理,減少風險損失。
按照擔保合同類型,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後,仍由債務人佔有該物,而質押合同簽訂後,需將財產或權利轉由債權人佔有,因此,關於佔有物的保管因主體的不同要求也不盡相同。在擔保權人與擔保人擔保合同簽訂後,作為債權人,應注意對擔保物品的監督管理。一是質押的無形財產,主要指有價證券應由債權人保管。二是對有形財產抵押的保管要由雙方簽訂合同,由債務人按要求保管,其財產權屬證明歸債權人保管,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品進行監督管理。一但主債權有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能盡早採取補救措施,依法起訴,通過法院向社會公開轉讓,拍賣抵押、質押財產用於償還欠款,消除債權的風險隱。
五、結語
合同的擔保通過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或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人或物設定權利,確保債權人能夠獲得賠償而不致於因為債務人違約時經濟狀況的好壞影響債權人的權利,是促使債務人合同履行、保障債權實現的法律手段,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繁榮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凸顯了擔保合同的不足,因此只有通過加強維護擔保合同的效力和通過建立整個社會誠信體制,才有可能從本質上減少擔保合同的風險。

⑷ 買香港保險需要注意什麼

一、前期咨詢

內地人在香港投保是否合法?

香港保險和國內保險有什麼區別?

去香港買保險,為什麼通常都是找保險經紀?

香港保險理賠會不會區別對待大陸客戶?

香港保險的謠言你信了幾條?

香港保險理賠是否需要親自來港呢?

香港保險理賠會不會區別對待大陸客戶?

還有疑問的話,也可以在問答社區留言。

二、赴港注意事項

必須在香港實地簽約是為了符合香港金融相關部門要求,是為了保護客戶的保單的合法性。

1、18歲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是不需要來香港,父母即可代為辦理全部手續。

2、只有簽約需要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來港,理賠是不要客戶親赴香港辦理的,完全可以通過我們保險經紀人來做的,這也是我們必須的服務之一。

3、住址證明

是為了銀行卡開戶需要,如果已經有香港本地帳戶或是不打算在香港開戶的內地客戶,是不需要准備。 (投保前3個月內的任意的水電煤氣公用事業賬單,銀行對賬單等;如果身份證地址和居住地址不在同一個省份或城市,則需要提供地址證明)

4、內地客戶可以通過國內的外幣信用卡不可借記卡直接刷卡繳費,要算消費額度的,除非首期保費很大,否則無須帶過多現金來繳納保費。

5、香港保險合法簽約承保後,無論在全球何地出險均可理賠,當然也包括中國內地。

6、香港銀行開戶流程及注意事項!

7、沒有披露事實的糾紛是如何審理的?

8、香港保險的最高誠信原則

9、香港保險的不可異議條款

以上是香港保險服務站為您整理的香港保險購買前需要注意的流程

⑸ 保險代理(專業)、保險公估、保險經紀這三家公司的法人能同時為一個人嗎

依據即將實行的資產評估法,公估機構不可以承接利益相關方的業務。也就是說不可以接本家業務,否則為無效公估,且有法律風險。斟酌。

⑹ 代繳社保違法嗎有什麼風險

代繳社保屬於違法行為,行為嚴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風險。

1、《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均明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雖然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費,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並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用,這種行為並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職工和企業創造條件,符合繳納社保費的要求,並不損害他人的利益。

2、其次,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有其合理性,有利於實現部分人員的社保權利,參保人員由於戶籍限制等原因,無法在工作地參保,以個人身份參保也受到諸多條件限制,掛靠單位參保是實現社保權益的唯一途徑,如果法律禁止單位為非單位職工參保,將這唯一途徑堵死,參保人員無法參保,自身社保權益也就不能實現,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3、再次,事實上無法禁止,從實踐操作層面來講,如果將此行為界定為非法,社會保險部門就應當查處,不能允許參保,社保部門如何舉證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能夠否定勞動關系,面對成千上萬的參保人員。

4、基層社保經辦機構要從中甄別出哪些是單位員工,哪些不是單位員工,這種工作簡直是無法進行開展,現行的社保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禁止此種行為,根據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無規定即禁止」,因此,在現實情況下,社保部門無權進行查處。

(6)保險經紀法律風險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⑺ 案卓上架應用市場的ICP備案證明是什麼

現在很多小程序上架都需要提供許可資質,您看清楚要求是讓提供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許可證)還是說提供ICP域名備案,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哦,前者是通信管理局頒發的一個電信許可資質,後者是單純的域名備案。
如果是需要提供ICP許可證的話,您需要有一家注冊資金100萬以上的公司,還要提供公司名下3個人一個月的社保證明,這2個是硬性要求;其他就是要看您公司注冊所在地在哪裡,不同管局要求略有差異。
以我們對政策的了解,現在小程序上線,騰訊都要求提供許可資質了,如ICP許可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啊,等等。

⑻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抱團出海」,誰來保駕護航

政府需要採用專利制度和其他適當方式給「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一定的激勵,這樣才會有人願意去冒風險,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活動才能開展。


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新簽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額288.3億美元,占同期總額的47%;完成營業額242億美元,占同期總額的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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