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工人個人安全協議書
2010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新條例意在調和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利益糾份,還《物權法》以尊嚴。 通觀全文,仍有對地方利益的綏靖與自由裁量度過大之嫌。如果不能在具體細節上給予嚴格的界定,強勢利益獲得者完全可以通過擴大概念外延,掠奪對拆遷者的權益;而強勢的被拆遷者也可藉助於新規則漫天要價,最近就有補償特定對象上千萬元的奇聞。 關注新條例的性質,必須關注新條例的兩個基本議題,一是對於公共利益的界定,二是市價補償的基準。 新條例規定,共有七種情況被規定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說前五條還可以勉強被稱為公共利益,第六條則讓人莫名驚詫,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都被介定為公共利益,那為政府官員蓋的小別墅是否也屬於公共利益,更進一步,所有與國字型大小沾邊的政府、國企的擴張、改善型建設是否都可以被介定為公共利益?而第七條則是一條打補丁的背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要地方行政法規與國條院條例規定為公共利益的,都是公共利益,換言之,何謂公共利益,介定權完全在有法規制訂權的政府部門手中。 以市場價補償被拆遷者是一大進步,這杜絕了漫天要價與漫天砍價的惡性互搏。以往的經驗可知,多數人並非不樂於被拆遷,而是對於補償價格不滿,血淚拆遷的背後都是利益的殘酷剝奪。 新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此處要害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能是一味聽命於地方政府的二奶機構。這些機構奴性十足,欠缺的就是市場主體的獨立品格。殷鑒不遠,山西煤礦民資大撤退時的評估機構,就是為了山西的市場而出賣獨立性的二奶機構,他們可以完全不顧市場均價,或將資產價低估到零,或者高估到天上。 為了堵住漏洞,新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價不得低於類似房產市場交易價。但是過往的經驗一再告誡我們,不要高估機構的道德,也不要低估政府作為市場主體的貪欲。在普通民眾尚不能得到完善的司法救濟之前,面對土地市場的資產品價格這一暴利領域,抑制貪欲最好的辦法是由行政內部的懲罰。可以模仿證監會對券商的打分機制,國務院對地方政府進行打分,在房地產領域設置高分值,一旦違規就扣分,進而影響到地方政府的信貸、基建等項目的審批,如此一來,就是借給地方政府十個膽,也不會在拆遷方面輕易違規。 最後,值得關注的是,釘子戶權利被剝奪。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也就是說,將來房屋拆遷將實行多數人議決制,如果你屬於那10%的釘子戶,對不起,你將失去自己的的權利,得不到法律法規的保護。換言之,如果釘子戶屬於10%之內的一小撮,那麼這個釘子戶對於產權的要求就是錯誤而愚蠢的。即便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訴論,但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法院可以強制搬遷。這一招少數服從多數的手段,賦予政府拔除釘子戶的合法權利。
『貳』 個人建築工地工人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1年修訂)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4〕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築業蓬勃發展,建築業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做出了重大貢獻。建築業屬於工傷風險較高行業,又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為維護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採取措施,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大力推進建築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使建築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不斷得到加強。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符合建築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展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完善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科學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參照本地區建築企業行業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要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各建築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適當調整費率,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四、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五、健全工傷認定所涉及勞動關系確認機制。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相關方面應積極提供有關證據;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六、規范和簡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並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優化流程,簡化手續,縮短認定、鑒定時間。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探索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材料網上申報、審核和送達辦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政策。對認定為工傷的建築業職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針對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八、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九、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和培訓。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製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安排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的培訓課程,保障廣大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其依法維權意識。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力度,讓廣大職工知曉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開展工傷預防試點的地區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工傷預防,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積極開展建築業工傷預防的宣傳和培訓工作,並將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作為宣傳和培訓的重點對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建築施工企業等多層次的培訓體系,不斷提升建築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維權意識和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
十一、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十二、積極發揮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託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築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託。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十三、齊抓共管合力維護建築工人工傷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把大力推進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領域,對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和建設項目進行摸底排查,力爭盡快實現全面覆蓋。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總工會要定期組織開展建築業職工工傷維權工作情況的聯合督查。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築業職工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為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權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本文件規定執行。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協調工作會議,共同研究解決有關難點重點問題,合力做好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2014年12月29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叄』 施工工人保險是多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一般來說可以投保建工險,這個險種一般根據工程造價算費用,比較便宜。缺點是如果出現死亡和殘疾,理賠時需要建委的證明。
或者投保團體意外險,這個具體要看每個工人的工作內容。一般地上三米以上和地下三米以下都算高危行業。就北京地區而言,所有的建築工程,都是必須上保險的,沒有保險,不允許開工。
一般來說,建築工人的保險主要就是兩類,建工險和團體意外險。建工險一般是按照勞務合同或者工程合同的造價來計算保費的,一般來說,100W的工程,保40W的身故殘疾,1W的意外傷害醫療,標準保費承保的話,也只需要3600塊錢左右,並且,建工險是不記名投保,換句話說,工地上工人多少和保險費多少是沒有什麼關系的。
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建工險的保險期限是和工程合同相同的,說得簡單點,工程做多長時間,保險就保多長時間。但是建工險比較大的缺點就是,如果發生身故殘疾事故,是需要出具建委的證明保險公司才給辦理理賠的,做工程的都知道,如果工地出現身故殘疾事故,建委一旦查出來,工程公司是要降資質的。
至於團體意外,優點是如果發生身故殘疾事故,不需要建委的證明,但是缺點相對明顯,比如說承保時間一般最長一年,必需實名制投保,另外還需要計算風險類別等等。
『肆』 工地上老闆給工人買的保險怎麼查看保單
您好,這種是團體保險,應該公司有保單,可以找公司了解。
『伍』 施工工人的保險應該誰買(是單位還是施工方自己買),在哪買
施工工人保險該誰買應該在訂立合同時就要有說明,一般情況都是施工方自己買,原來是個人名義都可以買,現在聽說是要以單位的名義買,具體情況你可以咨詢當地的保險公司,所有的保險公司都可以買.
『陸』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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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建築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了解違反法律沖突適用規則的發生
(一)案例
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是比較普遍的。有事務所向我咨詢,稅務稽查局對某企業200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檢查時,對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400多萬元人民幣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事務所在2012年審理2010年、2011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是否應比照稽查局的做法對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我的意見是:事務所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稅法規定進行鑒證,而不應仿照稅務稽查部門的錯誤做法。
(二)所得稅法與建築法的關系
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共有七個:1.法律優位原則,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7.有利於納稅人原則。本案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或稱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關於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所得稅法有原則的規定,建築法有具體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所得稅法講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一般法,建築法是關於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特殊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稅前扣除,應優先適用建築法。
(三)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內部和稅務師事務所內部,對於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都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不允許扣除,理由是:稅務局沒有轉發與這個保險有關的文件,不允許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稅前計提列支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種允許稅前扣除,理由是:應根據險種的內涵實質判斷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而不能因建築法與稅法在險種名稱上的形式差異而判斷是否抵扣。只要相關法律規定應交納意外傷害保險的行業,根據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就應當允許這個行業進行稅前扣除,稅務局轉發不轉發並不影響該法律的法律效力。
(四)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僅規定,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但是具體哪些種類,有哪些行業在交納沒有做具體介紹。在實際執行當中,納稅糾紛時有發生。
(五)建築行業法規的規定
以下建築行業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政策,供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標[2003]206號文件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二」一款5的規定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關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計提比例國家未進行統一的規定,由各個省市各自製定,現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第七、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申報審核。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於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六)結論
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允許扣除的商業保險范圍。該險種是「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允許稅前扣除。不允許扣除屬於適用依據錯誤的行為,允許扣除屬於適用依據正確的行為。
『柒』 工地施工人員應該選擇什麼保險
工地施工人員,
應該選擇意外保險,
這樣即使有了意外的事情,
有會有一份保障。
『捌』 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不屬於
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一款由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保險產品。
投保范圍一、投保人:凡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梁等建築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築物建築物拆除和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員工投保本保險。二、被保險人:凡年齡在16周歲(含16周歲,下同)至65周歲,與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系,並在施工現場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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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建築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障周全,分擔風險 本產品是專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企業員工設計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具有保險責任更全、范圍更廣,價格更合理的特點 產品特色
1、普通傷害+突發疾病,更多歪歪保障責任 建工意外險不僅保障一般的意外傷害,更為施工現場工作人員的突發疾病提供保障,使保險責任更為全面。
2、交通班車+因公出差,更大延伸保障范圍 建工意外險不僅對施工現場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進行保障,還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工作人員在因公外出期間或乘坐本單位交通車的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傷害進行保障,大大延伸了保障的范圍。
3、差別費率計算保費,價格更加公正合理 建工意外險沒有制定統一的費率,可以按照被保險人人數、工程的建築面積或合同造價等不同風險程度差別計收,價格更加公正合理,使您支出的每分保費都得到了實實在在的保障。
4、獨有附加醫療保險,保護更加全面周到 建工意外險獨有與之專門配套的建工醫療險。即使當意外傷害不幸發生時,也能替企業員工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使保護更加全面周到,充分體現企業對員工深深的關愛之情。 為何值得您購買? 保險責任 多 ,保障范圍 廣 。
與其它同類產品相比較,本產品除含有普通的意外死殘責任外,另有突發急性病身故責任,保障范圍也放寬至乘坐本單位交通車上下班和因公外出期間。在費率計算上,根據不同的建築工程性質、施工條件、工程所在地和面積造價等因素設定不同的差別費率,科學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