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各自特點是什麼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麼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載之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貳』 保險會因為什麼原因,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1.逆選擇是逆保險公司的選擇,因為保險公司喜歡那些健康的客戶,最好是買個保險都不出事的客戶,但是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感覺自己的身體要出毛病了,趕緊去買份壽險或重大疾病保險,這些不健康的人就是逆了保險公司的選擇,但是保險公司不知道你的疾病,還是讓你投保。為了盡量減少這種逆選擇,保險公司會要求一些保額高的險種必須體檢,以及規定65歲以後不能買壽險等政策。
2.道德風險就是某些人買了保險,然後為了得到保險金,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比如為小孩買了保險,然後故意讓小孩出現意外甚至死亡來騙取保險金。為了降低這種道德風險,保險公司規定,未滿16周歲,意外死亡的保險金北京上海廣州為10w,其他地方為5w。
以上若不清楚請追問,若滿意請採納謝謝!
『叄』 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
1樓回答很正確,不定值保險適用於財產險,定值保險使用於貨運險。
『肆』 定值保險合同的保險理賠
定值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如何理賠,我國保險法並無規定。依據學理通說,一般不再對保險標的物進行估價,而直接按照保險合同訂立時確定的保險價值以及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與保險金額之比來確定應當賠償的金額。 1、全損情況下定值保險的理賠
如果定值保險合同發生全損的情況,則直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予以賠付。
2、部分損失情況下定值保險的理賠
部分損失的情況下如何理賠,是有一定的爭議的。部分學者認為,定值保險僅在全損的情況下適用。如果發生部分損失時,應當根據就好像該保險單為不定值保險單那樣的相同的原則進行理賠。但是多數學者及法院的判例並不支持上述觀點。
『伍』 定額保險合同與定值保險合同的區別
定額保險,像是壽險中的人壽保險,因為人壽保險保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所以是定額保險。
而定值保險,則像是什麼珠寶之類的,因為這類產品的價值會有變動,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所以必須規定一個價值,以後出險的時候就是按照這個價值來賠付。
『陸』 合同法中提到的「道德風險」是什麼意思
道德風險是80年代西方經濟學家提出的一個經濟哲學范疇的概念,即「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 或者說是:當簽約一方不完全承擔風險後果時所採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為。金融中道德風險:資金短缺者獲得資金盈餘者提供的資金後,違反合約從事高風險投資活動。 保險中道德風險:投保者購買保險後可能降低自我防範意識,因為一旦發生事故,將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股份公司中道德風險:亦稱「委託---代理問題」。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可能使經理人員無視股東利益,按照自己的利益,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掩飾公司經營的真實狀況。 在經濟活動中,道德風險問題相當普遍。獲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險市場時,發現了一個經典的例子:美國一所大學學生自行車被盜比率約為10%,有幾個有經營頭腦的學生發起了一個對自行車的保險,保費為保險標的15%。按常理,這幾個有經營頭腦的學生應獲得5%左右的利潤。但該保險運作一段時間後,這幾個學生發現自行車被盜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這是因為自行車投保後學生們對自行車安全防範措施明顯減少。在這個例子中,投保的學生由於不完全承擔自行車被盜的風險後果,因而採取了對自行車安全防範的不作為行為。而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就是道德風險。可以說,只要市場經濟存在,道德風險就不可避免.特點1、風險的潛在性。很多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明知還不起也要借,例如,許多國有企業決定從銀行借款時就沒有打算要償還。據調查,目前國有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高達80%左右,其中有70%以上是銀行貸款。這種高負債造成了企業的低效益,潛在的風險也就與日俱增。 2、風險的長期性。觀念的轉變是一個長期的、潛移默化的過程,尤其在當前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這一過程將是長久的陣痛。切實培養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契約」規則,建立有效的信用體系,需要幾代人付出努力。 3、風險的破壞性。思想道德敗壞了,事態就會越變越糟。不良資產形成以後,如果企業本著合作的態度,雙方的損失將會減少到最低限度;但許多企業在此情況下,往往會選擇不聞不問、能躲則躲的方式,使銀行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也不能彌補所受的損失。 4、控制的艱巨性。當前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理措施,都具滯後性,這與銀行不良資產的界定有關,同時還與銀行信貸風險預測機制、轉移機制、控制機制沒有完全統一有關。不良資產出現後再採取種種補救措施,結果往往於事無補。
『柒』 保險公司如何有效降低或防止逆選擇及道德風險
你所說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比較廣,可以參考一下:
一、對於逆選擇,主要體現為帶病投保,這種情況保險公司一般會在投保前予以防範,比如完善投保的告知詢問程序,對既往病史、健康狀況進行詢問,要求客戶告知等。同時在合同中會有規定一些免責條款,用以規避逆選擇風險,比如「投保前疾病屬於除外責任」等等。理賠過程是風險審核的另一個重點,主要體現在理賠調查,一般會通過核實就診醫院、排查其他醫院、詢問病史、了解既往健康狀況等方式核實被保險人是否存在故意不如實告知、帶病投保的情況。
二、道德風險,這個范圍比較廣,主要的道德風險是通過理賠方面來控制,比如倒簽單(即出險後投保)的風險、故意不如實告知的風險等等。
國內保險公司目前普遍採取「寬進嚴出」的操作方式,即核保寬松,理賠嚴謹,這就導致了許多糾紛的產生和保險行業的信用度下降,比較理想的方式是「嚴進寬出」,就是投保時要求手續齊全,符合法律程序。不過鑒於種種原因,比如居民的保險意識等,這種操作方式不大可能建立起來。
『捌』 定值保險與定額保險有什麼區別
定值保險又稱定價保險合同,一般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在合同中明確指出以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財產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如珠寶之類價值會發生變動的物品,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必須規定一個價值,出險後根據此價值賠付;
定額保險又叫給付型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確定好一定數額的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時或者約定期限屆滿之時,保險人即按照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定額保險,如人壽保險,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是無價的,所以只能是定額保險。
『玖』 在定值保險合同中若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導致全損保險人賠付的標準是
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價值在合同中是否預先確定為標准,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價值也稱保險價額,是指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價值。在人身保險中,人的生命和健康成為保險標的,是無法估價的,故人身保險不存在保險價額,保險合同的這種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
一、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雙方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以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財產保險合同。在定值保險合同場合,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基礎。在實踐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海上保險合同、內陸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以及以藝術品、礦石標本等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為標的的財產保險。在定值保險合同中,除非保險人能證明被保險人有詐欺行為,否則,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不得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約定價值不符為由而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在於,一方面由於保險價值事先確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不必再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簡便了理賠手續。另一方面,使保險金額的確定簡便易行,也避免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定值保險亦有明顯的缺點。如果保險人對被保險財產缺乏估價的經驗或特有的專業知識,被保險人容易過高地確定保險價值,進行保險詐欺。所以定值保險合同的運用范圍受到一定限制,多數保險人也不願採用,在美國若干州內,甚至對定值保險合同加以禁止。
二、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而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再估算其價值確定損失的財產保險合同。在實踐中,大多數財產保險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價值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進行估算的,而在保險合同成立至保險事故發生這段時間內,其價值可能發生變化,這就出現了保險價值的確定標准問題。在保險實踐中,通常以市場價格為標准來確定保險價值。保險人的賠償金最高額以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准。在不易用市場價格確定保險價值時,也可用重置成本減折舊的方法或其他的估價方法來確定保險價值。但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亦明確保險金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所定的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額,在其范圍內對保險標的進行估價確定損失以確定賠償實際支付金額。換句話說損失高於定額的,以定額為限;低於定額的,以實際損失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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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定值保險的相關介紹
保險的保險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保險實務中雙方根據約定的保險價值確定為保險金額,定值保險下全損不再考慮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直接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進行賠償,容忍道德風險的存在,因此定值保險被認為是保險補償原則的例外,定值保險往往被視同為足額保險。最高人民法院人員參與的《金融合同理論與實務·保險合同卷》即持此論點:貨物運輸保險是定值保險時,它的保險金額視同保險價值,均可認為是足額保險。一些被保險人甚至保險從業人員也產生定值保險是足額保險的思維定式。 定值保險與足額保險只不過是不同保險分類中的概念,並不存在對應關系。定值保險和足額保險都是財產保險中的概念,定值保險是按保險價值確定方式的分類,以保險標的價值是否事先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足額保險是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的分類,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為標准,可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足額保險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財產保險。
定值保險不必然是足額保險。以國內保險中最常見的定值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為例,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的理賠原則;從某保險公司也了解到涉外貨物運輸保險實務中經常發生因為受損貨物的進口報關費用而引起的保險不足額現象。就處理的約定保險價值按銷售發票(不含增值稅)金額的 65%計算的定值保險部分損失索賠案。顯然,從案件之外看問題會更清楚。通常情況下可將定值保險視為足額保險,但將其視為必然則是錯誤的。 按照保險補償原則的基本概念,當保險事故發生並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數額,恰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依保險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有權獲得全部的、充分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數額,僅以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賠償恰好可以使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以前的狀態。但定值保險是保險補償規則的例外。定值保險,在法律上不存在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問題,即不存在超額保險問題,其實質是容忍定值保險下可能發生的超額投保的道德風險。但決不是說,定值保險下不存在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問題。定值保險與足額保險不存在對應關系,只不過定值保險在全損失按照保險價值賠付,無需探究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是否足額投保的問題被掩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