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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中的非系統性風險

發布時間:2021-12-07 01:20:26

『壹』 保險學四大原理的相關關系

不是太難,記憶的內容比較多而已。以下是《保險學》內容提要:
本書根據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學的理論與實務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分析與討論。全書由四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保險基本理論,、包括風險與風險管理、保險概述、保險合同、保險原則等內容;第二部分為保險分類業務,包括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再保險、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等內容;第三部分為保險經營實務,包括保險產品、保險市場、保險經營等內容;第四部分為保險行業監管的內容。
本書理論聯系實際,緊跟時代步伐,既注重基本理論的闡述,、又注重對實際問題的分析...
《保險學》圖書目錄:
第一篇保險基本理論
第一章風險與風險管理
第一節風險概述
第二節風險分類
第三節風險管理
第四節可保風險
第二章保險概述
第一節保險的概念
第二節保險的種類
第三節保險的功能與作用
第四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
第五節商業保險公司與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
第二節保險合同的要素
第三節保險合同的分類
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第六節保險合...[顯示全部]
《保險學》編輯推薦與評論:
本教材是在廣泛吸收眾多已有教材的優秀成果和全面詮釋新《保險法》的基礎上編寫而成的。本教材既注重基本理論的闡述,也注重對實際問題的分析,其特點是理論闡述與實例分析相結合,一般闡述與重點分析相結合,力求全面系統地介紹保險學的基本知識、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並試圖通過案例分析來提高讀者的理論水平和對實際問題的分析判斷能力。
本教材主要討論商業保險方面的有關問題,同時也簡要地介紹了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的一些基本知識。受篇幅所限,本書沒有介紹保險精算、保險資金運用、保險財務會計等內容。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保險學的,幫忙解答這題

《保險學概論》互動學習體會

這學期,我們上了保險學課程,通過學習使我收獲頗豐。
1、XXX老師為學生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學習方法,在與現實的對接中深化理解,了解所需所求,吸引學生,激發了學習熱情。XXX老師的教學能將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注重案例教學,貼近我們的日常生活。特別是針對一些重點難點講的非常細致。
2、通過學習使我們對保險公司的現狀有了初步的認識,對保險學這門課有了一個比較具體、形象化的認識,調動了學習的積極性。
3、在保險學案例分析中,xxx教師通常不給出標准答案,先啟發我們思考再總結歸納結論。保險案例涉及的知識面廣,綜合性強,學生發揮創造性的空間大,不拘泥於某一思維傾向,從而拓寬我們的思路,積極思維,想方設法地研究分析、解決問題。學生能夠暢所欲言、各抒己見、交流辯論。在交流、合作的過程中學生學會了相互溝通、尊重他人、關心他人,同時也增強了他們說服別人以及聆聽他人、綜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4、保險學學習使我們在校期間就能通過案例學習熟悉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實務;切實理解保險概念、理論和原理。能夠緊密結合當前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和保險改革發展實際,吸收保險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險市場的新動向,使我們不僅掌握保險專業的基本原理,而且還能緊跟保險業發展的腳步,站在時代的前沿,拓寬專業知識視野。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同學們對保險學科的基礎理論、保險學的基礎知識、保險基本業務以及保險市場基本運行方式有較全面的認識和了解;學習本課程後,同學們對保險業在市場經濟、金融經濟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觀上的認識,對各種具體的保險業務的具體業務程序、市場操作等也要有較為系統的了解和把握。
1、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能夠比較准確地掌握保險學的基礎理論和基礎知識,了解各項保險業務的實際操作手段和方法,熟悉保險市場動作的基本規則,知悉保險學術研究的最新進展;
2、使學生能夠了解保險理論和實務的變化與發展歷程,將保險專業基礎知識融會貫通於保險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之中;
3、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能夠使學生掌握就業所需的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從業資格證書考試相關的保險基礎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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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在保險理論與實務中 風險僅指什麼

只可能產生損失的風險;廣義的風險是指事件的發生存在著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可能性;在保險理論與實務中,風險僅指損失的不確定性,即只可能產生損失的風險。

『肆』 保險學中的風險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風險:在實現其目標的經營活動中,會遇到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這些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程度是無法事先預知的,這些事件將對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程度。這種在一定環境下和一定限期內客觀存在的、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就是風險。簡單來說,所謂風險就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和一定的環境條件下,人們所期望的目標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程度。

『伍』 保險學中為什麼說保險是風險轉移的最佳方式

首先,保險的起源源自於英國,時代是大航海時代。那個時候,因為航海貿易發達,但風險也很大,為了保障航海貿易發展,為肯能出現的航海風險進行保障,英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家近代的保險機構,當時的機構並不是保險機構,而是一家眾籌共濟的機構,即船主在出航前可以購買一份保障,繳納一部分錢,當船舶發生合同約定的損害時,對船隻和貨物,由這家機構進行一定的補償,避免船主的破產
所以,從保險學來說,保險的本質屬性是一種眾籌共濟的保障措施。通過保險的方式,將個體可能承擔的風險分化到大量共濟體內,任何一個體制內出現問題個體,都會受到來自本體制內其他個體的共同幫助。
舉個例子來說,一個人有一件古董,價值10萬元,如果他為古董投保,保費是1000元,這時候,和他一樣有同樣古董的人還有1萬人,那麼每人繳納1000元保費,這個保險體就擁有了一千萬元的基礎。當其中某個人的古董因意外而失去時,觸發了保險賠付條件,這時候,他可以獲得10萬元賠償,扣除保費因素,實際上他只支出了1000元,而就1萬人的體制來說,每個人只承擔了10元的費用,就幫助一個個體得到了賠償。
所以說,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嫁的方式,是將個體的風險轉嫁給一個群體,這個群體內,每個個體都將風險轉嫁給了這個群體,同時也為群體承擔著風險轉嫁的義務,將個人難以承受的風險分散後,變成群體可承受的風險,這樣一來,個體的風險就變得很低,因此說,保險是最好的轉嫁風險的方式。

『陸』 保險學相關的三個問題。很急……

1:補償型保險嚴格依照被保險人的花費進行賠付,給付型的保險只看風險事故,不看花費。
比如住院醫療險(補償型,80%賠付)和住院津貼保險(給付型,100/天)
同樣住院5,花費1000。
住院醫療賠償800=1000*80%,住院津貼賠償500=100*5
如果住院5天,花費500.
住院醫療賠償400=500*80%,住院津貼賠償還是500=100*5
(住院醫療關注花多少錢,住院津貼關注住多少天院)

2:投資連接險固定付出(定額,定期付費),而不固定回報。(依照收益率而定)
萬能險固定收益(固定的年金給付,或者固定的死亡/生存給付),不固定付出。(根據收益率的多少,決定不同的繳費金額和期限)
而實際上,二者給客戶帶來的利益都是由投資收益得多少來決定的。

3:這個比較復雜,可以寫很多。您再多給幾分?
PS:你把4個原則是什麼都寫上來,我有點忘了。我就記得最大誠信原則和穩健原則了……

正好有時間:
1保險利益原則。
這一點財險嚴格按照標的物所有者,或者抵押物的債權人才算有保險利益。這裡面是不講究感情的。且投保限額以標的物價值或者債務金額為准。
但是壽險除了債權人為債務人投保以債務金額為限額外,其他的人身險投保大多無法直接體現標的物的滅失損失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的經濟關系。
自己為自己投保,理論上沒有上限。(當然太高了保險公司可以不批)且投保人明顯不可能享受保險帶來的賠償。
自己為親人投保,更是完全出於感情上面的原因,而非利益上的原因。
所以壽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更多的體現的是感情方面的利益,而財險相對更注重直接的經濟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
這一點對於財險和壽險沒有明顯的區別。保險人和投保人都必須遵守如實告知。
唯一的區別在於財險中標的物是無法進行告知的。而壽險中標的物即被保險人也是需要如實告知的。
同理財險中標的物不可能進行欺詐。(一塊朽木大喊:「我是上好的木料」?)但是被保險人則可能進行欺詐。(不告知既往病史等等)這會引起很多法律上的爭論。

3近因原則
這一點在處理理賠中也沒有明顯的區別。如果A事件(責任范圍外)明顯是因為B事件(責任范圍內)引起且必然引起的,那麼保險公司就需要賠償。反之亦然。
但是實務中,財險的近因往往比較容易確定。(因為觸礁導致的滲水,對貨物造成浸泡。即使貨主沒有投保水漬險,保險公司也必須賠償,因為觸礁是明顯的近因)
但是壽險中的意外則難界定的多。因為人的生命相對於貨物的狀況而言要復雜得多。尤其是牽扯到意外死亡還是疾病死亡的問題。(比如到底是心臟病突發還是車禍?事故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害,但是被保險人還有別的疾病,共同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如何判定?)

4:補償性原則
這一點與保險利益原則類似。財產險嚴格按照保險利益限定保額,也嚴格按照損失界定賠償數額。
但是壽險的標的物是生命。該生命的損傷和滅失將帶來大量的感情上的損傷。而感情的價格是無法衡量的,這就是所謂的生命是無價的。
所以對於壽險而言,保險公司的賠款並不是嚴格依照被保險人受到的損失來衡量的。而僅僅是依照保額和傷殘程度來計算。而保額的上限各個保險公司則通常是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社會地位,年收入來綜合考慮。

『柒』 保險學包含哪些專業

你好,作為輔修過保險學的我,雖說不是非常非常地了解它,但是最起碼的我還是知道的,所以,很榮幸為你回答問題。

「保險學是一門研究保險及保險相關事物運動規律的經濟學科」,這一點你概括地很到位,看來,你很適合學這個專業!

所以,保險合同是保險經濟關系的實現形式。而保險合同作為經濟合同的一種,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因此,保險之所以能夠存在於經濟生活中,並對社會經濟運行起到重要作用,是因為有其法律基礎做保證。

正如生活一樣,離開了法律基礎,保險關系就沒有保障,保險業的發展也沒有保障,同樣,保險的法律基礎包括民法,經濟法,合同法,保險法等。

制度基礎

在具備了自然基礎,經濟基礎,技術基礎和法律基礎後,保險的存在和發展是不是會成為必然呢答案是否定的。保險的存在還決定於一定的制度基礎,即保險的存在與發展受制於一定的制度安排,如果在制度安排上排斥保險機制,則無論保險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多麼重要,保險都不可能得到發展。

對於你想了解保險,也可以從保險的基本原則入手: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險學原理的核心內容,這些原則不僅是保險學最重要的內容,也是保險實踐中必須遵循的原則。

相信只要你肯下功夫,鐵杵也能磨成針!加油吧,少年!前方的風景在等你。

『捌』 保險業當前面臨哪些風險

我國保險業的特點及面臨的特殊風險
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僅二十多年,尚處於不成熟階段,各類基礎性的制度正處於不斷改進完善的過程中,因而除了面臨上述風險之外,有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規建設、保險機構的業務流程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分析我國保險業面臨的洗錢風險。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於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准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於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於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於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3]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於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並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玖』 幫我回答保險學的幾個問題(100分)

1.風險是指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並非特指「不幸事件」,它不僅與損失相聯系,而且與盈利相聯系。如股價下跌,對於多頭來講是不幸事件,而對於空頭來講就是利好了。而保險中所說的事件則是指不幸事件。==>可保風險是指可以被保險公司接受的風險,或可以向保險公司轉嫁的風險。可保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即危險。但也並非任何危險均可向保險公司轉嫁,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所承保的危險是有條件的。(1)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不是投機的,即僅有損失機會,並無獲利可能的風險。(2)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偶然的,對個體而言必然的風險,保險人是不予承保的。如患有絕症的人是不能投保死亡保險的。(3)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意外的,即風險的發生或風險損害後果的擴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且風險的發生是不可預知的。(4)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符合保險的大數法則原理。(5)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應由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如果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只局限於輕微損失的范圍,就不需要通過保險來獲取保障,因為在經濟上是不合算的。
2.這個沒大想清楚,大概寫一下吧,不知道對不對
保險利益即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所在的本體,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了保險標的,對投保人來說,就是肯定了轉嫁風險的范圍;對保險人來說,則是指明了它對哪些財產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體承擔保險責任。特定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必要內容。但是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並非保障保險標的本身。換句話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投保後並不能保障保險標的的本身不發生損失,而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他們能夠從經濟上得到補償。因此,保險合同實際上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
3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或者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了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
保險合同(不是公司吧)的成立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是因為:(1)保險利益可以規定保險保障的最高限度(2)可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3)使保4.險區別於賭博
4,促成損失結果的最有效的,或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近因原則。
若造成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則該原因就為近因。
若多個原因同時致損,即原因發生無先後之分,且對損害結果的形成都有直接與實質的影響效果,則原則上他們都是損失的近因。
若多種原因連續發生致損,即各原因依次發生,持續不斷,且具有前因後果的關系,其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為近因。
若多種原因間斷發生致損,即各原因的發生雖有先後之分,但其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其中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起直接的、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5.(1)根據近因原則來判明保險責任,尤其要准確分清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附加責任等。
(2)以保險金額、被保險人的可保利益或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為最高賠償限額。
(3)對第三者導致的財產保險損失,在賠償後應行駛代位追償權,以維護保險人的經濟利益。
(4)嚴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約定履行賠償業務。如對不同的業務採取比例賠償方式、第一危險賠償方式、限額責任賠償方式等。
(5)對重復保險的保險財產損失,要按照重復保險分攤原則在所有承保人之間分攤損失。
(6)在陪款計算中,除剔除不屬於保險財產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外,還應扣除免賠額,對有關費用還需要進行分攤。
就這些吧,問一句你要這些題的答案有什麼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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