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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風險與防範

發布時間:2021-12-06 17:22:42

㈠ 銀行代理保險營銷有哪些注意事項

隨著近年來保險行業的迅速發展,不少金融機構也開辦了代理保險業務。除此之外,各大銀行也開始代理銷售保險。但是,您知道銀行代理保險營銷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嗎?下文將會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銀行代理保險營銷注意事項一

營銷人員要依照《保險法》規定,嚴格遵循誠信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引誘、欺騙,誤導客戶。

銀行代理保險營銷注意事項二

對投保、退保、索賠等重大注意事項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對分紅型保險產品投資回報,要正確引導客戶的心理預期,主動提示客戶客觀認識保險投資的風險性。那麼如果買錯了保險,要不要退保,退保的話怎麼退才能不虧錢呢?最新攻略!買錯保險退保退錢流程和注意事項!

銀行代理保險營銷注意事項三

要理順銀保關系,強化市場定位。一般要求一家支行只代理一家保險公司產品,以避免多頭代理引發惡性競爭。銀行代理人員要向客戶清楚地講明代理職責和義務,既不能人為擴大職責范圍,更不能「一包到底」,防止保險產品風險轉嫁給銀行,對少數保險公司提出的不規范促銷行為,應給予拒絕和抵制。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銀行代理保險營銷注意事項四

加強業務培訓,強化專業營銷。要與保險公司合作,加強對櫃台人員保險法規合同和產品業務等方面的培訓和考試,取得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後方能開展此項業務;改變目前所有網點、所有人員都辦理的方式,只在符合條件的營業網點設置代理保險專櫃。並逐步由兼業代理走向專業代理,成立專門代理機構,組織專業營銷隊伍,培養專業理財能手,以盡量避免因業務不熟而誤導客戶。

保哥提示:銀行代理保險營銷要想取得較高的業績,首先營銷人員要取得專業代理資格證,並且嚴格遵守誠信原則,始終站在客戶的角度思考問題,主動提示客戶客觀認識保險投資的風險性。而且銀行本身也需要加強業務培訓,強化專業營銷。

㈡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啊

我咋天存了一萬,讓二年在存兩萬,這有炸嗎

㈢ 求《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全文

http://wenku..com/view/5744798da0116c175f0e489a.html

㈣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㈤ 農業銀行中代理保險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可以寫上洋洋灑灑幾千字,建議親自調研。如無條件,網路一下吧。
在這里問?浪費時間。

㈥ 銀行代銷基金保險業務有哪些風險點

銀行代銷基金/保險業務有哪些風險點?

(1)投資風險: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產品是投資產品,投資人既可能分享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面臨投資虧損,甚至本金損失。

(2)管理風險:銀行是基金/保險的代理銷售機構而非基金/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產品的設計、投資、管理等均由基金/保險公司承擔,投資者應在購買前充分了解基金/保險產品及所屬公司的相關情況,審慎投資。

(3)交易風險:銀行是代理銷售機構,銀行將把客戶的買賣交易申請提交基金/保險公司進行最終確認,因此客戶在銀行提交的申請有可能被基金/保險公司確認失敗,因此客戶應及時查詢交易結果。

(4)告知風險:投資人務必確保購買前填寫的所有資料正確有效,確保在相關業務憑證上親筆簽字,否則可能影響產品的投資有效性或對產品利益產生影響。

(5)合規風險:通過正確的基金/保險交易密碼提交的任何交易申請行為均為有效行為。投資人如遺失、被盜、泄露基金/保險交易密碼可能導致交易申請不能正常進行或被他人冒名操作等風險出現。

(6)系統風險:因不可抗力或系統不可預測、不可控制之因素可能造成客戶無法正常進行相關交易的風險。

㈦ 銀行代理的保險業務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是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宏觀背景下,銀行產品與保險產品工具復合、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交互滲透、銀行資本與保險資本相互融合的產物。
銀保業務是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新型中間業務,可以共享雙方服務,最大限度發揮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的協同效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
銀行保險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分紅型:
經典的產品,保險期間一般是分為5年-10年的,躉交。產品優勢:現金價值高,1年或者2年可以保本,一般都是在第三年可以見到收益
2、萬能型:
很玄的一個產品,資金靈活。雖然這么說,但是如果提前支取的話根本就不能體現出什麼收益。也是3年後才能見到收益。但是以後的持續收益還比較好。
3、投資連結:
高風險,高收益。若市場不好,本金也許會丟失。市場好的話,是非常好的產品。
4、期交產品:
傾向於個險,一般為五年或者10年,產品特點為高保障、穩收益、短繳費期、長保障期。

㈧ 銀行代理保險有哪些風險

為什麼銀行不怕保險公司搶他們業務我也不太明白,不過存款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和你說存款的是銀行的還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的收益是不固定的,而且銀行保險的產品大部分是沒有多少保障的,一般都是管的意外身故。要把銀行 和保險公司分清,短期3年5年就存銀行 ,十年以上在考慮保險公司。

㈨ 代理保險業務的風險主要包括哪些

首先是道德風險。有的代理銀行將保險產品表述為儲蓄產品,有的未按保險條款對重要事項進行如實告知,有的對保險品種的風險提示不夠。同時還有主體關系誤導,部分臨櫃人員向客戶宣傳時,故意迴避銀行代理地位等。
其次是操作風險。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因不懂保險知識和業務,不明保險規章,在代理保險業務中給自身經營增加了新的風險隱患。
再次是資金風險。保險公司直接將手續費返給銀行櫃員,一些代理銀行對此也是聽之任之,使三者之間的關系變得復雜。
還有就是市場風險和腐敗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多頭代理,二是手續費偏高。少數保險企業出於搶占市場、增加業績方面的考慮,不斷給出更高的手續費或變相提成,甚至出現賬外貼補等涉嫌商業賄賂的情況,而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和員工則收受高額回扣、參加由保險企業組織的境外旅遊等高消費活動,為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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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風險與防範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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