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單位不繳社會保險,我要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寫書面申請之類的材料。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被迫辭職,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因貴單位對本人存在如下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 )未依法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深圳市從2015年3月1日起實行2030的底薪,22天制,平時加班17.5元/小時,周六日23.3元/小時)
(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
(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拖一天或少支付一元,也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 )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很多公司是26天制,星期六加班不支付任何加班費)
(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很多公司規定工傷自付,辭工必須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領導簽字確認才可以,)
( )用人單位以欺詐,威脅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願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故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5條,通知貴單位 年 月 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並請求支付本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 月 日
B. 公司未給我繳納社會保險,我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該怎麼寫
《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有限公司:
因貴單位對本人存在如下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1、 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故本人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及勞動部發〔1994〕481號《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通知貴單位於20 年 月 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並要求貴單位依法支付本人:
1、 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 元;
2、 解除勞動關系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元;
同時要求貴單位依法完成以下事項:
1、 一次性補繳本人在職期間少繳的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 元,並繳納由此產生的全部的相應利息及滯納金;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 月 日
註: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 依據你在職年份計算,半年以上補償1個月,1年就補償1個月工資,2年補償2個月,2年半補償3個月,以此類推。月工資計算方式是:包含工資、提成、獎金等全部年收入除以12個月。
C. 未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但是購買保險是否可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不可以,但是如果單位給你上保險了,這個可以證明你們存在勞動關系,如果你要依此申請仲裁,是可以的!
D. 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書不給交保險
請補充提供原公司的公司名稱,為你查詢一下該公司的經營狀態。如果能夠證明該公司已經注銷,而你手裡有原公司的勞動合同,再和新公司溝通,或許可以。
E.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你與公司鑒定過保密協議,但你要提取的資料並不涉及到公司機密,也不用於對手單位,而是用於維權,你無需過分擔心.你當然可以"未及時繳納社保"而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同時要求單位足額繳付社保費用.你的職務並不說明什麼問題,因為決定權不在於你啊.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你的勝算很大.但投訴前,本人建議你還是先與當地勞動仲裁或監察部門進行聯系,確定一下具體事宜.
F. 公司未買保險,我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能得到賠償么
可以要求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要求辦理、繳納社會保險。
G. 公司未買保險,自已想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申請賠償
1、單位的做法是違法行為。
2、基於單位的違法行為,您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獲得補償金以及賠償金。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3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H. 以未繳納社會保險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操作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辦理離職手續,並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I. 公司未購買保險,如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有賠償求解
首先是保存以前的工作證據。然後找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