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急急::職業風險基金怎麼提取及會計分錄
暈倒,不看大數,小數點就不對了,你的做賬時分錄可能就不平,要不就是你有時科目沒有寫完出來,還有就是
你的未分配利潤是期初時還是期末數?
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期初數=損益表的本年數的凈利潤
你的職業發票基金是公司的福利,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福利費
❷ 會計處理中,增設的"職業風險基金"科目余額在借方還是貸方以及資產負債表中如何添加"職業風險基金"項
科目余額應在貸方,報表內列入負債類
❸ 職業風險金可以做管理費用以外的科目嗎
您的分錄基本是正確的,計提時是增加管理費用,也就是減少了等額的利潤。
借: 管理費用-職業風險金50萬元
貸: 職業風險金50萬元
不知您為何要所謂「還原」真實利潤?如果一定要這樣,建議計提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發生時再與管理費用對沖。
❹ 職業風險基金放在資產負債表哪裡呀
在所有者權益項目下設置職業風險基金
❺ 稅務師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屬於什麼類科目,在財務軟體中怎麼設置這個科目
「職業風險基金」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於職業風險賠償的准備金,屬於負債類科目。「管理費用——職業責任保險費」科目核算事務所為抵禦風險、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種保險費。
事務所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管理費用——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事務所依法賠償時,借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賠償時,其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❻ 資產評估企業要計提職業風險基金會計分錄怎樣做
計提時:
借 管理費用-職業風險基金
貸 職業風險基金
用時:
借:職業風險基金
貸:相關科目
❼ 職業風險基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中介機構計提的職業風險金不能在稅前扣除。
❽ 職業風險基金可否扣除
問:《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協字〔1994〕第123號)第十條第十五款規定:職業風險基金按業務收入的10%計提,作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誤而依法進行賠償的准備金。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2001〕61號),該核算辦法規定:「職業風險基金」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於職業風險賠償的准備金。請問,我所根據業務收入計提的職業風險金,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雖然注冊會計師法及財政部相關文件,從會計制度方面明確規定事務所必須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中介機構計提的職業風險金不能在稅前扣除。
❾ 職業風險金會計分錄
職業風險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於因工作失誤而依法進行賠償的准備金。
2.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因工作失誤依法賠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賠償時,其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結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