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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保險代理傭金所得

發布時間:2021-12-04 16:02:35

A. 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二、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個人保險代理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必須自行繳納增值稅嗎

不必自行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文件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由保險企業按規定負責代扣代繳。

C. 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收入應如何計稅需並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嗎

保險代理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所以,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收入,應當採用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而不適用勞務報酬所得的比例加成預扣法。在具體計算時,以該納稅人截至當期在單位從業月份的累計收入額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後的余額,比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率表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不再預扣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而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D. 保險代理人非雇員取得傭金應該怎樣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
第2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第7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其他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第1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請問個人保險代理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是否需繳納增值稅

保險代理人是代理人而不是公司職員,需要交增值稅,同個體工商戶,現在月3萬以下免稅。
除了增值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扣除40%的展業成本後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相當於1333起征點,最低9.6%的稅率。

F. 保險代理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二、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G. 保險從業人員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保險從業人員傭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不含稅傭金收入-地方稅費附加)×(1-40%)-法定扣除費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7)個人保險代理傭金所得擴展閱讀

設傭金收入為A,

1、如果A<1333.37元,則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都為0,不用繳稅。

2、如果A小於5000元大於1333.37元,則營業稅為0,個人所得稅為(A×60%-800)×20%

3、如果A大於5000元,則營業稅為A×5.56%,個人所得稅又分成兩種情況(主要是看應交稅的的報酬乘以(1-20%)是大於800元還是小於800元,,分界點傭金為7347.54元。

a、A<7347.54元,個人所得稅為(A×60%-A×5.56%-800)×20%

b、A>7347.54元,個人所得稅為(A×60%-A×5.56%)×(1-20%)×20%

H. 個人保險代理人收到了傭金勞務費應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因此,個人保險代理人收到傭金,應按上述文件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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