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買的保險離婚怎麼處理
離婚時,如何處理買的保險,要先看該保險是否在婚內購買。如果該保險是在婚前已經購買的,那麼就算是夫妻中一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該保險不參與財產分割。但是如果該保險是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該保險就會當作共同財產參與分割,一般會均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❷ 婚內買的保險 離婚時能分嗎
婚內買的保險 ,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離婚時,投標人擁有保險,另一方主張對方給予保險現金價值的一半的補償。如果是用個人財產購買的,離婚時無需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❸ 婚內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應該怎麼分
一般屬於,但是保險屬性較特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要分情況討論:
財產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人身保險。
(一)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不做分割。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❹ 婚姻期間購買的保險離婚怎麼處理
1.什麼是夫妻互保?
夫妻互保,即夫妻互相作為對方的投保人,其中關鍵點在於投保時要附加投保人保費豁免。
夫妻互保的好處在於互保後,無論夫妻雙方哪一方發生風險(身故、重疾、輕症等),兩份保單都會豁免後期未交的保費。
我們這里舉一個例子來看一下,假設一對夫妻都是30周歲,購買哆啦A保重疾險。夫妻互保。丈夫為妻子投保的保費是9900元,如果丈夫購買投保人豁免則需要多繳保費376.2元。反之,妻子需要多繳372.2元。萬一任何一方在觀察期後便出險,豁免的是剩餘19年的保費。
2.各家公司豁免的責任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家公司的豁免條款不一樣,大多數公司只有投保人重疾保費豁免,有的公司已經可以非常全面地考慮到了各種風險,會包括輕症、重疾、身故、全殘四種情形,比如復星聯合健康的重疾,選擇了投保人豁免這些都會包含,而有些產品則不包含投保人輕症豁免,比如國壽福。
發生雖然絕大部分主險產品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但也不能絕對保證每家公司的每個產品都可以,如最近剛上市的守衛者1號,因此需要具體需要關注目標公司的投保政策。
有些公司某些產品鼓勵附加保費豁免保險,但同時意味著保險公司增加了格外的風險,因為隨著投保人繼續繳納保費能力的喪失,保險公司若同意豁免被保險人的保費,就意味著需要自己承擔後續保障成本,所以會對有的產品做出限制。
夫妻互保就好像是給婚姻做了雙保險,不僅從法律意義上有一紙婚約約束,而且還做出了這樣一種承諾,即我的生命與你聯接在一起,無論我發生重疾還是意外,我都保證能繼續對你的愛與照顧。
如果沒有夫妻互保的動作,假如一方發生不測離去,另外一方的生活還得繼續,可是卻必須面臨自我照顧的現實,也就是需要自己繼續繳納保費來保障自己的大病或養老,在失去至親的悲傷之外格外再添加一種負擔,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3.夫妻互保的風險
如果夫妻反目,作為投保人的丈夫不想給對方交錢了,他完全可以退保。而且,退保的時候完全不需要被保險人,也就是自己的妻子同意,只要他提出申請,保險公司就會受理的。
那這時候,妻子的重疾險被退了,現金價值被丈夫拿走了,自己可能已經四五十歲了,再想重新買保險,保費肯定要貴很多,甚至是翻倍,重要的是身體條件也可能不符合購買保險資格。反過來,妻子給丈夫投保也是一樣的。
所以說,夫妻互保的風險在於,把自己保險的命運交到了對方的手上。 所以說只要你們夫妻感情非常好,覺得這種方式劃算,就可以用這種夫妻互投的方式,畢竟保費豁免還是很有誘惑力的; 但如果你對自己的婚姻沒有信心,我們還是自己給自己投保。如果你真的愛對方,可以把對方寫為受益人。
4.未領證,可以夫妻互保嗎?
如果我們為戀愛關系,還沒結婚領證,男方可以為女方投保嗎?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夫妻互保遵循的一大保險原則是保險利益原則。 也就是說,情侶之間由於沒有保險利益是無法互保的。只有在領取結婚證成為正式合法的夫妻之後才可以互保。
5.離婚後保單怎麼辦?
如果一對夫妻能夠恩恩愛愛、白頭偕老,夫妻互保確實是一種維系愛與責任的方式之一。但現實是,離婚率逐年攀升,那麼,夫妻互保的保險合同離婚時如何處理呢?
一說到保險合同的處理,很多人第一念頭就是分割保單的財產利益。這只是離婚時涉及保險合同財產分割的內容,更重要的是離婚以後,夫妻互保的保險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如何繼續履行。
實踐中,很多人僅分割了保單的現金價值,卻並未對保險合同的後續處理作出約定或變更,直接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時爭議不斷、補救無門、後悔不已。 無論是曾經多麼恩愛的夫妻,一旦談到離婚,很難善始善終。
離婚以後,保險合同的投保或退保主動權就交到了別人手中,一旦因為對方主觀故意或過失遺忘導致合同中止甚至解除,均不能達到保險合同的預期作用。
因此溫馨提示:如果離婚,對於夫妻互保保險合同在離婚協議中一並處理,如約定共同去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或互相為對方墊付保險費用。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於201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主要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法律支撐。
該解釋第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夫妻互保的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
如果訂立保險合同時無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為配偶也就是投保人;如果訂立保險合同時有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共同的子女。
受益人為共同子女的暫且不提,本次只分享受益人指定為配偶的如何處理。
根據司法解釋三的新規定,如果互保的夫妻離婚後又再婚的,如果離婚時及離婚後,未對保險合同受益人進行變更,則一旦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原受益人即原配偶是無法享有任何保險金請求權的。
因此溫馨提示:
對於夫妻互保保險合同在離婚協議中一並處理,如約定共同去保險公司辦理變更受益人的手續或通過單獨訂立遺囑的方式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以確保保險金請求權如願落入符合自己真實意願的人手中。
鑒於各家保險公司變更要求及手續不統一,很難就實踐操作問題與保險公司逐個確認,僅從理論角度及個別法院判例角度分析一二,供大家參考。
重點提示大家的是:
離婚時保險合同的處理不僅限於分割財產利益,更重要在於後續履行問題。希望各位朋友在投保時謹慎考慮是否互保。
❺ 婚內為對方交的保險費離婚時咋算
婚內為對方交的保險費離婚時還要要回來沒見過這樣的。那如果婚內你給對方買穿戴也要算清嗎?不用那麼麻煩。多問對方要點就行了。離婚了也不能成為敵人還是朋友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