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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保證保險運營

發布時間:2021-12-03 08:28:43

⑴ 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不局限於2015年的全門類互聯網金融法規:
1-綜合篇法規:《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支付篇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15年支付結算工作要點》全文及解讀、《國務院發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意見》、《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及起草說明、《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外匯管理局:《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
《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
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海關總署:《關於網上支付稅費擔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網貸篇法規:《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互聯網金融P2P平台運營(自律)標准:二十一條》、《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中國銀監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等。
3-銀行篇法規:《銀聯關於開展移動支付終端專項規范工作的通知》、央行發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聯網保險篇法規: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管理細則》、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關於專業網路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保
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等。
5-徵信篇法規:《關於做好個人徵信業務准備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通知》等。
6-眾籌篇法規:《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等。
7-互聯網彩票篇法規:《互聯網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開展互聯網銷售體育彩票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等。
8-虛擬貨幣篇法規: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通知》、商務部、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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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人保財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部需要上編才能上班嗎

這個問題,你要上班公司怎麼會拒絕你,但是建議你去到一份工作之前先了解清楚這個公司哪怕這個部門的基本情況,放在這里,你就要清楚怎樣才能拿編制,是學歷專業還是業績基礎。

⑶ 信用保證保險的經營受什麼嚴格控制

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借貸、招投標等經營活動提供擔保的機構,在擔保活動中擔保機構自身要承擔一定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擔保公司「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其所處的行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因此風險控制就成為擔保公司經營成敗的關鍵因素。本文將主要討論商業性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策略問題。
商業性擔保公司是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的、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機構。商業性擔保公司與政策性擔保機構完全不同:政策性擔保機構要執行國家的有關產業政策,引導和扶持對一些產業的投資,而且政府財政對其虧損給予適當的補貼;商業性擔保公司則是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完全以利潤最大化和風險控制的原則運行,發生虧損需要用自有資金來彌補。因此,風險控制是商業性擔保機構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因素和決定性因素。
風險源於事物的不確定性,一般情況下是指出現損失的可能性。商業性擔保公司面臨的風險與銀行、保險公司、風險投資公司面臨的風險有很大不同。保險公司面對的是數額巨大的保險客戶,用向每個客戶的少量收費來彌補個別的大額損失,是根據大數定理計算後確定損失發生的概率和收取保費的比率,從而用保費可以彌補風險損失及經營成本,並獲得利潤,在一定條件下申請的項目都會得到保險,不需要對承保項目進行十分嚴格的審查;風險投資公司是通過少數項目的高額回報來彌補對多個項目的投入,是在小數定理的基礎上通過對項目的嚴格審查來控制風險的;擔保公司介於保險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之間,是通過對多數項目的低收費來彌補少數項目發生的大額損失,由於擔保公司承保的項目數量有限,擔保項目的金額、期限各異,反擔保措施的落實程度千差萬別,擔保項目的離散性很大,無法精確計算擔保費率,所以不適用於大數定理,這就要求擔保公司對項目進行嚴格的審查,將風險控制在擔保機構可接受的范圍之內。
另外,在國內擔保公司普遍開展的貸款擔保業務中,擔保公司承保的項目都是不能直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項目,如果項目的抵押、保證等條件很好,就可以直接從銀行獲得貸款,沒有必要找擔保公司擔保,擔保公司所做的項目基本都是銀行不願意做的。因此,擔保公司所承擔的風險要大於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從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出,擔保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
擔保風險,是指擔保機構在擔保業務的運作過程中,由於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擔保風險按照引發風險的層次性分類,可以分為系統性擔保風險和非系統性擔保風險。由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和政策、法律的變化等引發的風險屬於系統性風險,而由於擔保機構決策失誤、企業信用變化、違規操作等引起的風險為非系統性風險。面對擔保業務中的各種風險,我們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從戰略上規避和轉移一些風險;從制度上分散和消除一些風險;在操作中嚴格控制風險;在代償發生後採取強有力的資金追回措施。
在戰略上迴避和轉移風險的策略
加強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業內法律法規的關注和前瞻性研究,這樣可以增強擔保機構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變化和相關法規變化的洞察力,及早做好應對准備。例如,本輪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對經濟產生了很強的緊縮效應,經濟環境變化產生了系統性風險,導致一些在保企業出現困難,如果能夠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變化做很好的前瞻研究,就可以提前採取一些措施來應對,避免一些系統性風險。
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職業隊伍。擔保風險的高發性、離散性與不確定性,勢必要求擔保機構管理層和員工應具有很高的業務素質。管理層人員應具有一定的風險管理經驗,對擔保風險和經營環境應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擔保公司建立之初,就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責任心,並具備財務、管理、法律、投資等專業知識的員工隊伍。這樣就可以從戰略上規避掉一些由於員工素質不高而引發的風險。
參加省級和全國的再擔保體系,通過再擔保來分散風險。目前,全國已經成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體系,參加再擔保體系可以在代償風險轉變為實際損失時,由再擔保機構來分擔一部分損失,這樣就將風險分散掉了。
盡量避免法律風險,不去涉及違法違規的業務。有些業務種類是違法或違規的,但是在高額利潤的誘惑下,有許多機構都或多或少的開展了這些業務,這其中就存在著很大的潛在風險,一旦國家查處此類違規業務,開展此業務的的機構就有可能面臨災難。
在制度上分散和消除風險的策略
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與決策程序來規避政府幹預風險、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及內部管理風險。應該做到以下幾點:擔保機構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規范的領導體制與決策程序,注意控制擔保決策中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建立一套科學的規章和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操作程序,例如建立「審保分離」的橫向平衡機制;內部組織機構之間建立相互制衡機制,同時具有良好的外部約束和相互牽制機制;防範道德風險,建立監事會和內部審計機構並保持其許可權的獨立性;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加強信息反饋系統的建設。通過這些措施就可以從制度上消除一些潛在的風險。
例如,浙江省某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1.2億,五家股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控股。其內部設置的審批許可權為:
單個企業或項目擔保累計金額1000萬以上,單筆500萬以上,由董事會審批;
同上,累計金額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單筆金額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由公司擔保審批小組審批;
同上,累計金額500萬以下,單筆金額100萬以下由公司經營班子審批。
在制度上確保被擔保企業、被擔保行業、擔保期限、擔保業務品種等做到有效分散。擔保業務品種多樣化能有效分散經營風險,應該在公司的制度中作出明確規定。擔保業務的期限應做到長期、中期、短期都有,並保持一定的比例。被擔保的行業和企業也應該做到分散,由此可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到某個行業或企業。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定一些比率的限值,下面就是某擔保公司規定的比率:
單一行業擔保余額≤資本凈額的25%;單一客戶擔保余額≤資本凈額的5%-10%;最大十家客戶擔保余額≤資本凈額的50%;最大擔保余額≤資本凈額的10倍;擔保客戶信用等級分布A級以上≥65%,BBB級≤35%;
存續期在1年以上的擔保余額≤全部擔保余額的40%。
在制度上規定保持擔保機構的流動性,避免出現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信用擔保機構發生代償時,因沒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來滿足代償造成的信用支付風險。擔保業務的風險發生機制與一般保險業所經營的客觀的、可預期的風險有很大區別,其發生具有很強的主觀性與不確定性。因此擔保公司在處理業務時應注意期限、金額等的匹配,防止出現流動性風險。
建立行業和企業的信息庫。通過有目的的搜索、查找等手段積累大量的本地區主要行業和企業的信息,為擔保業務開展做好基礎准備。
建立從業人員的定期交流和培訓機制。不同項目組、不同公司業務人員之間的交流可以及時傳遞一些信息,避免犯雷同的錯誤。定期培訓可以使業務人員的基本業務素質得到提高,為業務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在操作中採取嚴格控制風險的策略
擔保風險分擔。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的共擔風險機制。防止銀行放鬆對借款人的審查,要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擔保機構一般承擔70%,其它部分由銀行承擔。擔保機構的比例,法國是50%、日本是50%-80%、德國是50%-80%、美國是80%、加拿大是50%。目前,在我國金融體系中銀行存在著絕對的優勢,在與銀行的合作中擔保公司處於劣勢,因此,在很多情況下,擔保公司只能是全額擔保,銀行不願與擔保機構分擔風險。但是,對於銀行推薦的一些項目,或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要求銀行分擔部分風險。
反擔保措施。一般情況下,擔保機構都要求被保企業提供反擔保措施,但是如果被保企業有質量很好的、足額的抵押物和保證措施的話就會直接到銀行借款,而不用擔保公司擔保了,所以擔保機構對企業的反擔保措施要求又不能過於嚴格。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反擔保措施的實施必須採取較為靈活的方式,例如對於小型家族企業,可以採取企業主要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保證,而且涉及到夫妻共有財產時要由夫妻雙方簽字認可。
合法合規性審查。首先要對企業所做的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其次要對反擔保措施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最後要對企業本身是否存在產權不清等進行審查。
對企業的事前、事中審查。承保前,要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法人品質(可能直接影響還款)、經營水平等方面進行調查,只有詳細掌握企業情況,才能有效的進行項目風險評估,從而降低擔保風險。在保過程中要對企業持續的跟蹤調查,一旦情況有變化,應及時採取措施。
代償發生後採取強有力的資金追回措施
在大量的擔保業務中必然會出現一些被保企業違約,這時擔保機構就必須代償,但是在代償發生後,擔保機構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盡量追回代償的資金。一般採取的手段有執行反擔保措施、與企業談判、對企業重組、訴諸法律手段等。
綜上所述,通過採取在戰略上迴避和轉移風險的策略、在制度上分散和消除風險的策略、在操作中採取嚴格控制風險的策略,並且在代償發生後採取強有力的措施追回代償資金,商業性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就能大大降低經營中所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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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管 ,規范經營行為 ,防範化解風險 ,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是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信用保險的信用風險主體為履約義務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履約義務人 ,被保險人為權利人。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 ,是指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所稱專營性保險公司 ,是指經銀保監會批復的直保業務經營范圍僅限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的財產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信保業務 ,是指保險公司為借貸、融資租賃等融資合同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 ,是指在營銷獲客、風險審核、催收追償等信保業務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環節 ,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的機構。

第二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 ,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的經營原則。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三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 ,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對信保業務的資本約束 ,確保信保業務的發展與公司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條 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 ,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二)總公司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 ,並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人才隊伍。
(三)建立覆蓋保前風險審核、保後監測管理的業務操作系統;具備對履約義務人獨立審核的風險管控系統 ,且需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通過互聯網承保個人融資性信保業務 ,由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 ,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 ,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4倍 ,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佔比達到30%以上時 ,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險公司承保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 ,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

第六條 保險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業務:

(一)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業務、公開發行的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在AA+以下的債券業務(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
(二)底層履約義務人已發生變更的債權轉讓業務;
(三)非銀行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四)金融衍生產品的業務;
(五)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融入業務;
(六)銀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 ,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損失已確定的業務;
(二)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的業務;
(三)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被保險人為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
(四)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的形式 ,承保與同一融資合同項下期限或金額不相匹配的業務;
(五)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 ,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產品;
(六)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 ,出具與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類似且具有擔保性質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開展催收追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八)銀保監會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八條 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 ,在官網顯著位置對保險產品、保單查詢鏈接、客戶投訴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聯網機構等內容進行披露;同時要求合作的互聯網機構在業務網頁顯著位置對上述內容進行信息披露。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 ,應當謹慎評估風險和運營成本 ,准確測算風險損失率 ,並結合履約義務人的實際風險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 ,合理釐定費率。

第三章 內控管理

第十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由總公司集中管理 ,分支機構在總公司的統一管理下開展信保業務。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分支機構 ,應當在銷售、核保等重要環節設立專職專崗 ,不得兼職。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具有經濟、金融、法律、財務、統計分析等知識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融資擔保、銀行信貸等從業經驗的專業人才 ,並不斷加強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 ,提高風險識別能力。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涵蓋信保業務全流程的業務系統 ,業務系統應具備反欺詐、信用風險評估、信用風險跟蹤等實質性審核和監控功能。融資性信保業務系統還應具備還款能力評估、放(還)款資金監測等功能。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評估審議及決策機制 ,確保相關決策可追溯。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業務操作規范、產品開發與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質押物管理及處置、催收追償、內部人員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信保業務的承保標准和操作規范。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機制 ,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要求保存相關資料;通過互聯網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 ,應當對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實性進行驗證 ,完整記錄和保存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信息 ,確保記錄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履約義務人的資產真實性、交易真實性、償債能力、信用記錄等進行審慎調查和密切跟蹤 ,防止虛假欺詐行為。保險公司不得將融資性信保業務風險審核和風險監控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 ,不得因合作機構提供風險反制措施而放鬆風險管控。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由總公司制定統一的合作協議模板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健全對合作機構的管理制度 ,根據不同環節合作機構的特點和風險 ,在准入、評估、退出、舉報投訴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結合信保業務的風險狀況 ,與被保險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風險共擔機制 ,並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與第三方徵信機構進行數據對接 ,並制定數據保密管理制度 ,不得泄露客戶信息 ,不得利用客戶所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保險業務無關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審慎評估信保業務風險 ,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針對主要風險類型 ,設定預警指標和參數 ,做到早預警、早介入、早處置。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銀保監會關於流動性管理的要求 ,每半年對信保業務開展壓力測試。保險公司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應當包括流動性風險、系統性風險、償付能力風險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當嚴格按照監管規定 ,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 ,審慎評估業務風險 ,並根據評估結果 ,合理提取和結轉相關准備金。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要求 ,在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時效內做出核定、以及賠付或拒賠決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信保業務保單中明確全國統一的投訴、理賠電話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催收追償工作。對於委外催收的 ,保險公司應當與催收機構制定業務合作規則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加強對催收機構業務行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對信保業務的追償款確認和計量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相關規定執行 ,嚴禁虛增追償款 ,影響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同時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季度對追償款進行回溯評估 ,確保財務報表真實准確反映相關風險。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結合信保業務發展戰略和當前的風險狀況 ,制定風險偏好策略 ,採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 ,確定信保業務的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 ,根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 ,進行與之匹配的再保險安排。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明確處置部門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 ,及時化解風險 ,避免發生群體性、區域性事件。同時 ,應當加強輿論引導 ,做好正面宣傳。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的 ,應當將信保業務納入內部審計范疇。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每年進行內部專項審計。審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經營成果、制度建設、財務核算、系統建設、風險管控、准備金提取、合法合規等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突發事件報告機制 ,按照銀保監會關於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要求 ,報送至銀保監會及風險事件所在地銀保監局。信保業務突發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負面輿情較多、可能造成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流動性風險、影響公司或行業聲譽的事件及群體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條 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報告上一年度業務經營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信保業務管理制度、組織架構、隊伍建設、系統建設等情況;
(二)業務整體經營情況及融資性信保業務經營情況 ,包括經營成果、賠付情況、承保關聯方情況、再保險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風險、消費者投訴及處理情況、風險處置情況等;
(三)合作機構的相關情況 ,包括合作機構的管控、合作家數、合作業務領域、合作模式、主要問題及風險、法律糾紛、應對風險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業務發展規劃;
(五)銀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信保業務審計報告或審計報告中涉及信保業務的內容及年度壓力測試報告 ,報送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保險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要求 ,於每半年或每季度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保業務的壓力測試報告 ,報送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

第三十條 銀保監會負責整體信保業務的監督管理及統籌指導風險處置工作。銀保監局負責屬地機構及轄內分支機構的信保業務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保險公司或省級機構首次開辦或停辦信保業務的 ,應當自出現上述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經營信保業務中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銀保監會及銀保監局可以依法採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信保新業務的監管措施。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規定的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責令停止使用條款費率、限期修改的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 ,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條款費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經營信保業務過程中 ,存在以下情形的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對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的 ,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條所列禁止性業務的;
(三)存在第七條所列經營行為的;
(四)未按第八條規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相關報告的;
(七)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政策性保險公司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不適用本辦法。政策性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銀保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財險〔2017〕180號)同時廢止。

⑸ 光大銀行是否有在保險公司購買「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借款人發放的以個人消費或經營為用途的小額貸款

光大銀行為符合貸款條件並在中國人保、平安、陽光、大地、太平洋等保險公司購買「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借款人發放的以個人消費或經營為用途的小額貸款。「保險渠道個人小額信用貸款」是光大銀行與眾多保險公司聯合推出的一項針對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的創新型個人貸款業務。個人借款人如若需要小額無抵押貸款,可向合作保險公司提出投保申請並同時向光大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由保險公司對其投保申請進行審核,如果通過,則簽發保單,再由光大銀行對其貸款申請進行審核,並依據保單的保險金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須支付保費,並按期向銀行方償還貸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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