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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風險警示教育信息

發布時間:2021-12-02 07:59:42

❶ 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投資領域是

投資與以下領域:
(1)儲蓄存款。儲蓄存款就是社會保障基金專管部門把社會保障基金全部或者部分存人國家或地方銀行,以取得一定利息的投資形式。這種投資方式的主要優點是安全可靠,投資無風險,基金收益率等於銀行存款利息率,收益穩定而且有保證。同時,操作簡便,沒有復雜的運作過程。其缺點主要是當銀行存款利率低於物價上漲指數時,基金就會面臨貶值的風險。同時,即使銀行存款利率高於物價上漲指數,與其他投資形式相比,其收益率也是偏低的。因而,這是一種保守型的投資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保證基金投資的安全,也規定了基金用於儲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已不把它作為基金投資的一種主要方式。[3]
(2)投資於國債。國債可分為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是中央政府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因而安全性極高。在發達國家,養老基金購買國債非常普遍,而且在資產配置中也佔有相當比例,可見在合理的資產配置中存在一部分安全性很高的國債是很有必要的。
在一些發達國家和新興發展中國家,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公債的比例。如美國聯邦政府規定,社會保障基金中的養老、傷殘、遺屬及失業保險基金的全部都必須用於購買政府債券。發展中國家把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國債的做法也很普遍。例如,智利政府於1985年後放寬資產配置的限制,允許基金投資於收益率較高的資產,但政府債券在資產配置中的比重始終高達約40%,而股票在資產配置中的比例已從最初的5%上升到2005年的23.25%,這表明智利養老基金對股票的加大投資並非以減少政府債券為前提,國債仍然是基金的主要投資工具。從我國的情況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國債曾經是收益率較高的投資工具(相對銀行存款),但隨著利率體系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國債利率與銀行定期利率之間的差距逐漸減小,投資收益率也呈下降趨勢;此外,國債的實際收益率低於工資增長率。因此,如果社會保障基金持有的國債比重過高,也將面臨較高的替代率風險,對於正處於成長階段的社會保障基金來說,國債比重控制在40%以下較為合適。
(3)投資於不動產。投資於不動產是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把社會保障基金用於購買或建造房地產。不動產投資在經濟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可以保證有較高的盈利率,安全性也有保證。但由於不動產投資周期長,流動性差,不利於社會保障基金的隨時支付,同時受國家經濟形勢的影響,涉及的問題比較多,也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所以,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用於這方面投資的比重都比較低。只有個別拉丁美洲國家為避免高通貨膨脹率對社會保障基金的不利影響,才將社會保障投資基金的一半以上用於不動產投資,而且主要用於修建醫院、公寓等。
(4)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是指社社會保障:理論制度實踐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把社會保障基金用於購買公司債券和股票的投資行為。公司債券和股票一般盈利率較高,也比較穩定。股票價格雖然變動性較大,常常難以預測,但在金融市場健全的條件下,股票的變現能力強,可以抵消一定的風險j所以,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在盡可能降低風險的情況下,比投資於其他方面獲利更大。正因為如此,美國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起就開始允許社會保險基金用於風險投資;新加坡政府不僅允許中央公積金局購買公司債券、公共汽車公司股票,而且還允許社會保障基金向海外投資;菲律賓政府也允許用社會保障基金向私人企業投資,向投保人貸款。我國從2002年10月開始,經國務院批准,保險資金按批準的比例交給投資基金,通過投資基金再進入證券市場。實行的結果現在反映投資收益還是比較好的,2002--2004年平均回報率達到10.52%。
(5)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直接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工商企業,興辦經濟實體,參與工商業經營活動的投資行為。這是一種直接的、風險型的投資。這種投資是把基金作為資本直接投入生產流通領域,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報酬。由於這種投資風險較大,需要有專門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項目評估,以保障其投資的安全性。有些國家為規避風險,還規定了社會保障基金用於這種投資的最高限額,如英國規定只能把社會保障基金的5%,最多不超過10%投資於某種實業。
(6)發放貸款。發放貸款也稱為間接投資,是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獲取盈利的投資行為。發放的貸款用於受保人中的低收入者和中等收人者購買和建造房屋使用,也為受保人及其家屬提供其他消費性服務。

❷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結構及詳細是什麼有沒有自己能夠查證自己社保信息的辦法

1、問:什麼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哪些區別與聯系?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勞動者在由於生、老、病、死、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時,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社會保險法》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商業保險,是在保險合同的基礎上,由專門的營利性保險企業經營的保險類別。保險法調整的就是商業保險關系。從法律的角度看,商業保險是這樣一種合同關系: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兩者存在著以下區別:
第一,保險的性質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以實現國家社會政策為宗旨,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推行。商業保險則是營業性保險,具有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
第二,保險對象不同。社會保險以社會勞動者為保險對象。商業保險的保險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財產
第三,保險費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來源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統一調劑使用,為所有的勞動者提供保障。商業保險的保險費完全由投保人承擔,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實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則。
第四,給付標准不同。社會保險從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出發,主要根據保障需要確定給付標准,而不完全取決於繳費多少。商業保險則按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和被保險人受損失的程度確定賠償數額。
第五,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一般由國家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國家統一規定保險項目、費率和給付標准等,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不征稅。商業保險是由自主經營的保險公司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保險公司屬於金融企業,國家對其經營所得征稅。
(2)兩者存在著以下聯系: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同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二者相互補充、共同發展,有利於豐富保險市場的產品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都在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一個共同的趨勢就是建立多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保障方面,社會保險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養老以上的保障需求則通過商業保險來滿足。即使在社會保障很發達的北歐福利國家,商業保險仍占整個保障體系的30%以上。在美國的醫療保險中,商業健康保險的醫療費用支出超過了全國醫療費用總支出的50%。
2、問:社會保險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答:社會保險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第一,調節勞資雙方的利益關系。眾所周知,勞資之間的利益分歧是客觀存在的,在資本主義的發展史上,資本的強勢與勞動者的弱勢是因為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造成的,勞資矛盾惡化甚至激烈對抗更是直接由於僱主不顧勞動者起碼權益而唯利是圖的必然結果,如勞動者只要年老、疾病、工傷等就會喪失收入來源,面臨生存危機。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僱主必須承擔起為勞動者參與各項社會保險繳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則可以通過參加社會保險來實現自己的權益。這種制度安排實際上照顧到了勞動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諸多利益訴求,不僅是對勞資雙方利益分配關系的有力調節,而且也是對整個社會公平與效率關系的有力調節。
第二,解除勞動者後顧之憂,增進勞動者福利。無論哪一種社會保險項目,客觀上都是在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和增進勞動者的福利,讓勞動者養老有保障、疾病醫療有保障、工傷有保障、失業有保障。因此,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勞動者福利權益實現的直接表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則是勞動者福利權益的發展。
第三,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由於社會保險有效地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勞資關系便由對抗走向妥協與合作。工業化國家早期尖銳對立的勞資關系與風起雲涌的工人運動,因社會保險制度的確立而被化解。勞資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必然帶來整個社會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因此,社會保險制度通過消化勞資對抗而直接促進並維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文明發展。一方面,社會保險因化解了勞資對立而讓雙方有了更多的、更直接的共同利益,勞資雙贏構成了國家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在維護勞動者福利權益的同時,有效地增強了勞動者的安全感與安全預期,同時還維護了勞動者的尊嚴,促進了男女平等,從而對社會文明的發展具有很強的牽引與促進作用。
第五,在互助共濟中促進並維護著社會公平。社會保險依據的是大數法則,是參保人共同參與,並在僱主分擔繳費義務與政府財政支持的條件下,相互分擔風險,如年輕人為老年人做貢獻,健康者為疾患者做貢獻,就業者為失業者做貢獻,安全者為工傷者做貢獻,誰都是這一制度的貢獻者,誰都有可能成為這一制度的受益者。正是這種互助共濟的功能,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勞動者個人的生活風險,而且通過對參保人的收入補償來保障其生活,促進並實現著社會公平,而社會保險制度的強制性特徵又有效地避免了僱主與勞動者的逆向選擇,確保了這一制度覆蓋對象的公平權益。
此外,由於社會保險制度與收入關聯,僱主與勞動者的繳費都與工資掛鉤,養老金等待遇亦與勞動者的工資掛鉤,從而在勞資之間、勞動者之間乃至於在全體國民之間具有較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3、問: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在制度建設中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強制性原則。從社會保險產生之日起,所有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是通過立法確立並強制實施的,這主要是基於它的制度特性與利益協調的需要。各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是在立法規范的條件下,藉助行政與司法等公權來強制實施,覆蓋范圍內的僱主與勞動者,以及政府均必須依法承擔自己的義務,僱主與勞動者均沒有自由選擇是否參保及繳費多少等權力。這種強制性保證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互助共濟性。
2.公平性原則。各國社會保險都是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勞資利益與國民福利合理配置的重大制度安排,它因覆蓋全體勞動者並能夠惠及其家屬而維護了人在發展過程中的公平。因此,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強調打破各種身份限制,公平地對待每個勞動者並確保其實現相應的社會保險權益。但各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過程,其實是一個從不公平到公平漸進發展的進程,它通常都是從產業工人開始,然後再逐漸覆蓋到農民及自由職業者。
3.責任分擔原則。社會保險制度強調責任分擔,勞資雙方分擔繳費義務以及政府參與分擔一定責任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通行的規則。在絕大多數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勞資雙方通常各分擔50%的繳費責任。政府在社會保險制度中,事實上承擔著財政支持、行政監督與公共服務等三種責任。其中,政府的財政責任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為僱主為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承擔繳費義務;二是作為政府採取補貼社會保險支出或者分擔社會保險繳費,以及提供管理及運行經費等方式來承擔公共財政惠及全民的責任。責任分擔是社會保險制度得以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
4.權利義務相結合。社會保險制度強調參保人權利與義務相結合,不參保當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繳費也通常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為社會保險基金是全保人的共同財產,只有履行了相應的義務才能享受相應的權益。堅持參保人個人權利義務相結合原則,正是繳費型社會保險制度有別於納稅型全民福利制度的重要區別,它要求全體參保人均有清晰的繳費記錄與待遇給付對應關系,這構成了社會保險管理與經辦中的實質內容。
5.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社會保險是一種與收入關聯的再分配手段,它必然要建立在相應的經濟發展水平之上。一方面,工業化程度愈高,對社會保險的需求愈大,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的發展變化及其創造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影響著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無一例外地需要有相應的財力支撐,制度建設中需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客觀需要,還要考慮到勞資雙方的繳費承受能力,以及國家財政可能承受的扶持力度。當然,在我國現階段,強調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應當是持續高速增長三十年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而不能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固化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在改革開放初期的水平上。將經濟增長逐漸通過社會保險等相關制度安排直接轉化為國民福利,應當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取向。
6.自成系統、自我發展、自我平衡原則。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只要未演變成全民福利)通常都自成系統,它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督,在接受政府財政支持的同時又與政府財政保持距離,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求自我發展、自我平衡。堅持自成系統、自我發展、自我平衡原則,就是為了持續落實勞資雙方分擔直接責任、落實參保人權利義務相結合、保持制度理性發展並避免成為政府負擔。當然,養老保險因人口老齡化沖擊與老年人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需要,各國政府多給予相應的補貼,但這並不改變社會保險制度自成系統、自我發展和追求自我平衡的本質屬性。
4、問《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5、問:《社會保險法》所調整的社會保險包括哪些險種?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五個險種。
6、問: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應堅持哪些基本方針?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7、問: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享有哪些權利?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4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8、問:國家通過哪些途徑支持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9、問:國家如何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監管?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條的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10、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11、問: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方式主要有兩種: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其具體流程是:參保單位和個人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等手續後,雙方簽訂繳費合同,採取委託銀行扣款或支票(匯票、現金)結算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按規定在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存儲當月征繳的社會保險基金,在月末之前再將基金劃人同級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同時根據繳費情況記錄參保人的基本情況和權益(即權益記錄),對於不能按時足額繳費的單位和個人則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催繳或予以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徵收。其具體流程是:每月稅務機關根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提供的參保單位繳費信息(海南、福建、浙江等省份由稅務機關核定繳費額),開具稅票傳遞各參保單位,參保單位按稅票核定的金額到其開戶行繳納(也有的地區將繳費信息傳遞給國庫,通過國庫信息處理系統委託企業開戶行扣款),所收基金全部進入國庫,並於月末前轉入財政專戶。對於不能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單位,其清欠工作有的地區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有的由稅務機關負責。參保個人多數地區由社保經辦機構征繳。每月征繳期結束後社保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商業銀行、國庫相互對賬,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權益記錄。
12、問:工會在維護職工社會保險權益中有哪些職權?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9條的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13、問: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哪幾種類型?
答: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由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構成。
14、問: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范圍有哪些?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由誰承擔?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0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5、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16、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如何進行繳費?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人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17、問: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嗎?是否需要交稅?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4條的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18、問:基本養老金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5條第1款的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9、問:基本養老金應根據哪些因素確定?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20、問: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什麼?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1、問: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個人未在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死亡的,可以獲得哪些待遇?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金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22、問:基本養老金應當根據哪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23、問: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9條的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4、問:如何建立農村居民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
答:我國農村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0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25、問:《社會保險法》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1條的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6、問:《社會保險法》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了哪些規定?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27、問: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基本養老保險費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兩部分。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廣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超過部分不計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收入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28、問: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職工退休前後死亡的,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的一個資金個人賬戶,它詳細記錄參保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有關事項,是退休時計發養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據之一。個人賬戶的主要作用是:
①記錄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
②是參保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③是繼承和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依據。
④用於支付參保人退休後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
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省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公布或提供查詢。
參保職工退休前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
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已支付部分外,剩餘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9、問:什麼是繳費年限?什麼是折算工齡?
答: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個人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原固定工從事國家確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折算後增加的視同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30、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答: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需攜帶相關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委託參保手續。
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按規定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審核登記、建檔編號、核發養老保險手冊,並從本人申報當月起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本人檔案。
靈活就業人員從申報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計算繳費年限。
31、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繳費?
答: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僱主為雇員繳納12%,雇員本人繳納8%),其中8%計人個人賬戶。繳費基數從2009年1月起調整為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兩個基數,繳費人員可以根據本人收入狀況自主選擇一個基數繳費。退休後按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
32、問:自謀職業人員如何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答:已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自謀取職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可由本人直接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專門窗口或社保事務代理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並辦事員理個人繳費手續。繳費標准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准即20%執行。
自謀職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未就業人員,只要持續參觀者保並正常繳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經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3、問:個人繳費滿15年是否可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答:國家和省統一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繳費滿15年的職工,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是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條件,而不是繳費滿15年就可以不再繳費。繳費年限滿15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繼續按規定繳費。如果不再繼續繳費,其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將終身受到影響。在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繳費年限越長,養老待遇越高,反之則低。
34、問: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什麼?
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達到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本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35、問:山西省企業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根據山西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32號)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退休後實行新的計發辦法。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即「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我省設置五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之間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急!

根據《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預期年化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而作為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

區別有:

1、資金構成不同

社會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預期年化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而社保基金則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

2、用途不同

社會保障基金是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與調劑;而社保基金主要是用於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

3、投資運營不同

社會保障基金堅持堅持安全性、預期年化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於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而社保基金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范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

(3)社會保險基金風險警示教育信息擴展閱讀: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可以進入股市的「社保基金」。

由社會保險機構為退休人員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總額進行社會籌資,即由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或全部由單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

以支定收,不留積累,養老保險的負擔是代際之間進行轉移,即由在職職工一代人負擔已退休職工一代人的養老費用,在職職工本人則由下一代人負擔。

❹ 社會保險基金包含哪些項目各項社保基金是混在一起的嗎是全國一樣嗎

小張於2013年6月份大學畢業後成功應聘成為一家大型國有企業的一名會計,該公司有完善的社保機制和福利制度。規定凡員工正式入職後均享受「五險一金」,小張入職後公司每月都會從他的工資賬戶上扣除一部分繳納社保基金,小張對「五險」的概念很模糊。那麼上述案例中的「五險一金」中的「五險」具體指什麼呢?各項社保基金是混在一起的嗎?是全國一樣嗎?

小張的困惑和疑問也是大多數剛剛畢業的大學生普遍存在的問題。社會保障作為關乎人民幸福指數的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得到政府、人民群眾的廣泛重視。社會保險基金建立的目的是人民在遭受特定社會風險時,由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的收入保障,保證社會穩定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構成。並且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國家對此有明文規定並且嚴格依據法律實施。

❺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麼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採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採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餘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餘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徵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應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於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於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禦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澱基金管理應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❻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包括哪些內容

具體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基金運營風險識別,風險預警管理組織建設,風險預警機制,風險預警內容及實施過程,風險預警警情、警素的確定,系統風險預警指標體系構建,系統風險預警模型的選擇及模型運行結果,系統風險預警報告,系統風險控制策略以及風險預警管理綜合應用平台

❼ 社會公益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區別

社會公益基金和我們平時所購買的基金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

社會公益基金是將收益用於指定的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組織

例如:扶貧基金 科研發展基金 教育發展基金 文學獎勵基金 慈善基金等等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強制徵收,用於抵禦勞動風險的一項基金。籌集對象包括政府、集體和個人,基金來源包括:企業和投保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社會滯納金,社會保險基金的增值性收入,政府投入資金以及各種捐贈收入等。

我們國家對這類基金的有關政策規定,此類基金可以用於證券投資,以求保值增值

❽ 律師事務所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培訓基金是按收入來提還是按利潤來提

財會[2001] 61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BR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信息質量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2002年1月1日,原公司財務會計的措施,以實現平穩過渡到「企業會計制度」,以確保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我們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公司在按照執行。該律師事務所的執行。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有任何疑問,請及時傳達我部。
附件: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的會計方法,會計財政部

今年○○11月2日,石臼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以下簡稱為「事務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首先,公司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識別,測量和記錄要求的會計標準的會計要素和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公司的基礎上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被調整如下:
(一)增設了「2333職業風險基金」科目
「職業風險需要提取職業風險補償基金的會計科目事務儲備。該公司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管理費用 - 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公司根據法律,借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提取風險基金賠償
(b)根據「管理費」的專業責任保險
「管理費用科目設置的詳細信息的標題 - 專業責任是補償不足,則差額直接在損益中。保險標的會計師事務所抵禦風險,維護公司利益的當事人支付的保費。公司支付購買專業責任保險,借記「管理費用 - 職業責任保險」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的主題

(三)項下的「其他應付款」等付款 - 支付之間的業務協作費「科目核算公司的其他費用的業務合作。公司已確認收入的業務協作費詳情並沒有包括業務合作,與其他公司以可支付的其他公司的成本。企業應該將收取服務費,借記「銀行存款」和其他科目,記者應支付的其他公司的業務協作費,計入「其他應付賬款 - 業務協作費「科目,按貸款和記黃埔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之間的差異。公司支付的業務協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 - 業務協作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公司的業務協作費支付的其他公司,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四)在「盈餘公積」帳戶設置「共同基金」明細科目
盈餘公積 - 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從凈利潤為企業發展基金。事務所提取的共同基金,借記利潤分配 - 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帳戶「盈??余公積 - 共同基金」帳戶。
取消「盈餘公積」項下的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法定公益基金明細科目取消「利潤分配」科目「提取任意盈餘公積」明細科目的法定公益金「。
財務會計報告
(一)資產負債表項目,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設置做如下調整:
1。由該公司根據職業風險的補償的規定提取的其他專項應付款「項目儲備結余的職業風險基金項目反映;
2。根據」儲備「項目」包括:法定公益金項目取消。其他會計報表相關的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項目被取消。
(二)利潤表項目應按照規定的格式,按「企業會計制度」的具體內容該公司的所有收入,支出報告根據分部報告的要求。
四,舊的和新的會計制度銜接問題的相關規定
(一)公司由於採用的會計政策變更,需要接受特別治療的「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除了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的規定。
(二)投資業務的「企業會計制度」的生效日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不追溯調整。之前發生的「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日期,但仍堅持生效之日起的投資之日起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應該是「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即「企業會計制度」前執行的原投資公司的會計系統確認,不追溯調整;隨後的投資收益識別和調整的書價值投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固定資產減值准備計提折舊時,應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按成本減累計折舊及減值准備,不變的情況下),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折舊率和折舊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價值恢復,折舊的固定資產及折舊率的確定方法,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後的賬面價值,以及剩餘的使用年限重新計算折舊率和折舊。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調整固定資產及折舊的固定資產折舊率計提減值的一個結果,沒有提供已取得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前累計折舊規定進行調整。
影響其攤銷無形資產減值撥備相同的原則的金額。
(四)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問題的治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遞延資產」賬戶余額應區別不同情況:尚未攤銷的啟動成本,而不是利益的會計期間,平衡,應直接轉入期初保留盈利,借記利潤分配 - 利潤分配「科目,貸記」遞延資產「科目,剩餘的遞延資產賬戶余額全部轉移到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遞延資產」科目。
2。「發展基金」和「合作夥伴共同基金」帳戶余額轉為盈餘公積 - 共同基金「帳戶。

這個嗎?

❾ 舉報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可以獲得獎勵的范圍是什麼

答:任何個人(舉報人)舉報參保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構(被舉報人)違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有關規定的事項,經查證屬實、符合規定的,可以獲得獎勵。
舉報的違法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或者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不適用。

❿ 社會保險基金的性質是什麼

社會保障基金的特徵和性質:
(1)強制性:社會保障基金的設立、運行和征繳都是國家法律強制執行的。
(2)專用性:社會保障基金只能用於特定的醫療、疾病、失業、工傷、養老、家庭、殘疾、生育、遺囑等用途,由於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使用的范圍和標准都具有專屬性,在實踐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3)互濟性:社會保障基金創立的原理和目標即為籌集各方資金,進行保值增值操作,用於彌補參保人的經濟損失或者保障其基本生活權利。而參保人個人的資產具有隨意性,難以提供保障功能。可以說,社會保障基金就是集大家之力,幫助個人完善基本生活或減輕風險損失,具有一定的社會互濟性。
(4)穩定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使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具有確定性,支付額度和期限具有預期性。此外,由於其用途的專用性,其支付額度波動比率較小,因而,其資金額度和結構都非常穩定。
(5)社會性: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的層次和范圍不斷提高。西方多數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基金己經實現全國統籌。相對於其他基金來說,社會保障基金的社會性表現特別明顯。
(6)長期性:由於其目的的特殊性,社會保障基金的給付周期往往與人的生命周期密切相關,其給付責任期較長。例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統籌部分現收現付以外,個人賬戶基金根據參保人的生命周期來運行,期限可以達到幾十年。
(7)雙效益性:由於其特殊的目的,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要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以社會效益為前提。社會效益是社會保障基金存在的根本目的,經濟效益是指為保證基金規模,減輕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負擔而必須提高基金的投資收益。因此,二者都很重要,但以社會效益為更重要者。對於損壞社會公眾利益的投資項目,經濟效益再高也不能予以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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