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風險投資 > 保險風險案例警示

保險風險案例警示

發布時間:2021-12-01 09:51:29

❶ 常見保險問題及典型案例

價錢糾紛問題,理賠問題,續保問題,退保問題,承保問題,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輕物資供應公司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買了5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年繳費900元,限定交費期限為20年。並立即支付轉賬支票。8月31日,款項轉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戶頭上,此時林澤炎還未通過體檢。9月1日下午6點半,林澤炎在游泳時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屬將情況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調查,此時核保尚未通過,保單未發出。最後,平安公司按國際慣例,向林的家人賠付了5萬元的全數賠償。這一賠保案創下當時國內兩項第一,即投保時間最短,和沒有保單的情況下全額賠保。
分析:1、我想這份保單被保險人雖然沒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簽字過了。所以認定為這份保險單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國際慣例說一下。只要被保險人簽字了,而且錢交過了。那麼這份保單不管到沒到被保險人手裡就已經生效了;一般是錢到的日期算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沒有任何錯誤的和失職的。
2、案例中說的核保沒有完成,是因為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還沒有出來。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認為體檢結果沒有出來,這份保險單就不生效?錯了。保險單生效的日期其實應該按照雙方簽定的日期。而且關鍵是在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沒有任何關系。
3、還有一句話我很有興趣。就是「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證明這個業務員的水平不怎麼樣呵呵。
4、從平安保險公司方面考慮一下。他們會認為這個賠償也可以,不賠償也可以。只是不賠償可能會有一點麻煩。
而被保險人的保額很低,只有五萬元,那不如就拿這個案例為自己做廣告了,可能還會有更多的收入呢。這就是捨不得孩子套不著狼。這會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這可比什麼TV的廣告費少多了。所以一舉兩得。所以就出現了這個案例。
我寫不了那麼多,你具體再自己想一下吧。

❷ 「保險與風險」案例!請大家幫我分析一下這個案例,謝謝,答復詳細者有賞!!

對於沒有投保車損險,因為當時代理人設計選定未投保車損險由於當時張某同意此事,所以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可以由桑塔納的車主賠償,桑塔納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第三者賠償。

❸ 通過風險對保險的 學習同學們是 怎樣看待風險和保險,舉出案例說明

風險概率以及造成的損失決定保險的保費,例如,年齡越大,保費越高 ;時間越長,保費越多;越危險的工種,保費越高

個人風險管理案例(保險學案例),這是書上的案例,沒有答案,求幫忙解答

前提小李7:50出門

根據交通工具分析如下:

A.公交車:

乘坐公交車大概需要50分鍾到達公司,一切正常抵達時間為8:40.

中間會遇見的風險如下:

第三方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1. 公交沒有正點抵達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車流量較大堵車、公交路程中發生車禍等);

  2. 公交車正點抵達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但是行駛中間耗時超過50分鍾,造成小李在9:00之後抵達公司。(造成原因可能有車流量較大堵車、路程中發生車禍等);

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1. 小李個人造成自身未有按時抵達乘坐的公交站台,與公交車錯失交臂(原因可能如下:出小區後發現客戶資料遺失在家、下樓看手機摔著導致腳踝扭傷等);

  2. 小李按時抵達乘坐的公交站台,趕上公交車,公交車行駛中無問題,但是下車前往公司的路上發生問題致使未能趕在9:00抵達公司(原因可能如下:發現摔倒老人前去攙扶耗時過久、步行路上遇見熟人寒暄/遇見一見鍾情的女性等)

B.公交車+地鐵

以下只闡述因增加交通工具(地鐵)所帶來的可能風險,此處與公交相關的不闡述:

第三方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1. 地鐵晚點(電力供應不足、地鐵公司員工集會罷工等);

  2. 地鐵處發生恐怖襲擊等;

  3. 地鐵發生踩踏事件等;

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1. 小李自身缺乏鍛煉,搭乘地鐵的人數較多,小李體能不足以搭乘上地鐵;

  2. 小李乘坐地鐵後發現手機/電子設備被偷後報警等;

  3. 以及與公交中闡述相同的小李主觀問題

汽車:

第三方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1. 汽車壞了(晚上因低溫水箱凍裂、時間開久了潤滑油不足、昨夜朋友借車忘記加油、天氣過熱加油過滿汽車自燃了等);

  2. 行駛中被追尾等;

  3. 經過某建築工地,建築垃圾高空墜落砸中小李車尾端(還好是尾端)等;

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1. 行駛中打電話等(開小差)與前方車輛發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2. 技術不過硬造成車輛損傷等;

  3. 忘記年檢到期等證件審核時間到期事宜。

以上分析:風險無處不在,導致小李上班遲到的原因眾多,可解決方案如下:

  1. 購買離公司近的住宅;

  2. 採取就近辦公(例如在家辦公);

  3. 起早一點、整慢一點、細心一點(這個最實際、所需資金最少、難易度最低)

❺ 投保案例分析題

前提是1000萬全是固定資產
不是存貨也不是估價投保
只要是這1000萬以內的損失
在投保時都已經轉入固定資產項下
就都可以賠償
這個叫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
如果這1000萬是估價投保或者存貨
就要看出險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了
要按比例賠付
這就和這號稱的1000萬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有關系了
這題目出得不好,條件給的不夠清晰
沒辦法仔細分析
5000萬也許只是個干擾項
和最終的賠償沒有什麼關系
施救費應按全部損失中被保險財產的比例賠償(實際操作也就是談判談個價格出來)
如果有68萬的損失可以賠償
那施救費就能賠0.68萬
以此類推

❻ 中國保險監管違規的案例

業務傭金返還就是營銷員把自己的傭金(俗話說就是提成)返還給客戶一部分或者是全部,這是惡性競爭的一種手段,目的就是討好以及拉攏客戶。
還有就是詆毀其他同業公司,也就是在客戶面前說別的公司種種的不好,以達到打到競爭對手讓客戶購買自己的產品
私自降低保額,也就是私自篡改保單,降低客戶的保額,從而賺取其中的差價,不過現在大部分購買方式都是通過銀行轉賬,如果有大額現金必須客戶親自去公司總部的前台交賬(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不知道其他公司是不是)
。。。目前就想到這么幾個。。。呵呵。。。

❼ 保險業的著名案例

國內首例102萬大型跨國理賠現身新華保險
2008年12月10日,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率團緊急奔赴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將102萬元理賠金親自送到這位出險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國內壽險行業首例大額跨國理賠服務在新華保險誕生。

經了解,此位王先生於2006年11月在新華保險投保了100萬保額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前不久在日本當地的常規身體檢查中被醫院確診為小細胞肺癌,並在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接受治療。當新華保險接到這位客戶的跨國理賠申請後,充分考慮保障客戶利益,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立即向公司報案;尤其在首次進行大型跨國理賠且尚無先例經驗的情況下,新華保險相關部門負責人特批以「理賠綠色通道」推進相關工作。

保險公司跨國理賠案件的處理難度較大,牽扯到眾多方面的問題,在處理時間上往往會拖延很長。由於此次跨國理賠保險理賠額度較大達到102萬元,需要通過再保險公司、國際SOS組織的協作,且在日本醫院不針對保險公司以外機構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新華保險遇到了跨國理賠手續復雜、信息聯絡不暢等困難,金愛麗總監急客戶之所急,一方面安撫客戶和業務員,一方面積極和有關部門積極協調。終於在12月10日不顧旅途勞累於當晚趕往日本「癌研有明醫院」,見到客戶核實身份後迅速辦理了全部理賠單證的簽字手續,十分鍾後理賠金即到帳。客戶滿懷感激,「新華保險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險公司!」

從賠案發生到理賠結束,理賠工作是否及時高效,決定了客戶對保險企業及產品的忠誠度,這更是驗證保險企業業務品質、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的最關鍵環節,是保險企業賴以生存的「生命線」。從充分保障客戶利益出發的新華保險,自成立以來堅守「客戶滿意度提升」的唯一評價標准、「客戶價值增長」的唯一服務目標和「以客戶為中心」的唯一服務理念,致力於為客戶提供誠實守信、盡心盡責、方便快捷的服務體驗,堅持搭建優質的客戶服務平台,特別是高品質的理賠服務平台。

對於新華保險此次誠信、高效的大型跨國理賠服務,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教授表示,「新華保險對待所有的客戶,無論國內國外一視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賠的地方,不管客戶在世界的哪一個角落,新華保險都會把理賠金在最短的時間內送到客戶手裡。新華保險用行動維護了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形象。」同時,郝演蘇教授也提示民眾,「保險是經濟危機環境下最安全的保護傘。」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則表示:「老百姓對保險行業最大的意見就是理賠難,而新華保險一貫重視理賠工作,在新華保險理賠就是不難。希望不久的將來百姓對保險行業有類似的誤解。」

作為中國壽險行業連續三屆全國十大保險明星、北京市保險行業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賠工作視為壽險事業最重要環節的金愛麗則建議,「對於這種大型跨國理賠服務,國際理賠手續應盡量簡單化,同時保險行業應建立大額跨國理賠專項工作機制」。

❽ 一個關於保險方面的案例,請看一下

王某的2個兄弟有權領取。王妻之母無權領取。
孩子投保的是學平險,學平險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說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領取一半,雖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還有王某做為唯一受益人,王某雖然殺害妻子和孩子,但並非出於主觀故意,而是由於精神病理障礙使其完全喪失理智,並不屬於《新保險法》規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從法律角度說,他還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應得的保險金是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保險公司是按照保險法向王某給付保險金。所以從這方面說保險金不是遺產,和王妻之母沒有任何關系。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想適應的民事活動……」王某現在的法定監護是他的2個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領取保險金的行為由其兄代為行使。拿分走人。

❾ 關於保險的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案例

1766年,具有判例法上第一個里程碑意義的卡特訴鮑曼一案被毫無爭議地認定為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的最初淵源。該案中,保險單是在倫敦購買的,保險標的物為位於蘇門答臘島上的一座英國堡壘,承保危險為被敵軍佔領的危險。

當這座堡壘被法國人佔領後,被保險人提出了賠償要求,保險人卻以被保險人對其隱瞞了重大事實作為抗辯。

此案的主審大法官曼斯菲爾德提出:「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評價風險的特定情況大都只有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人信賴被保險人的陳述,相信被保險人對其所知道的任何情況都沒有保留,從而誘使保險人確信某一情況不存在,並在此基礎上作出錯誤的風險評估。」

作為最大誠信原則的最初締造者,曼斯菲爾德大法官的上述言辭構成了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最為原始但又最為權威的論斷,並將最大誠信原則確立為英國保險法告知義務的基礎性原則。

(9)保險風險案例警示擴展閱讀: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貫穿於保險法的始終,指導著保險司法,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在保險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最基本行為准則,適用於保險活動的訂立、履行、解除、理賠、條款解釋、爭議處理等各個環節,其在保險法中的具體體現有:

(1)關於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中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活動所應遵循的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保險法律規范中許多內容都必須貫徹和體現這一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原則已成為一切民事活動和一切市場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成為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標准和法律規范。

(2)關於保險合同當事人說明告知義務的規定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大誠信原則

閱讀全文

與保險風險案例警示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