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依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規定,如果沒有報告相關個人事項,可以認定為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2、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1)個人有關事項漏報情況說明保險擴展閱讀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對領導幹部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是黨組織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的有力手段。
2010年5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其中對報告的范圍、要求和責任追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應認真貫徹執行。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是黨員的基本義務,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應受到嚴肅處理。
近年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不斷完善,同時加大抽查核實力度,逐步推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凡提必核」。從紀律審查實踐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抽查的43.92萬名副處級以上幹部中,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被取消提拔資格的3900多人,受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160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中紀委答疑: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② 幹部個人事項報告中漏報2萬保險後果
③ 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的情況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個人有關事項漏報情況說明保險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④ 個人事項報告漏報說明
個人事項漏報說明書:
尊敬的單位領導:
您好,我懷著無比愧疚和遺憾的心情向您遞交這份工作失職的檢討書。關於我在電信機房管理工作中,因我個人的疏忽,工作的不到位,我沒有能夠細致地做完工程的所有進程,以至於讓現場施工人員將0DF機架的位置安裝錯誤。
首先關於這項錯誤,我要做深刻地檢討,這是我工作上的最大疏忽、是工作失職。如今的我已是一名電信機房管理員,身處這個崗位我就應該深深意識自己所處崗位的作用,一名電信機房管理員是應該對電信機房所有施工作業做全程監督的,應該細心指導每個施工人員的具體工作,要對每一個環節都仔細分析。因為稍一放鬆就可以導致嚴重問題的出現,而一旦出現問題就會給公司、給集體帶來嚴重的損失。
在此次的電信機房管理工作中,因為我個人的疏忽,沒有監督好工人0DF機架安裝工作。但電纜線已安裝好了,0DF機架安裝位置錯誤就需要重新移動,這樣一來一回勢必造成浪費,造成公司的損失。我對此表示深深的痛心和自責,此時此刻我的心情非常的不好,因此這項錯誤,我這段時間都不能夠從中解脫出來。
出現問題,是誰都不願意接受的現實。然而面對錯誤是需要很大勇氣的,如今我已經鼓起了勇氣去面對這項過錯,我要用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我下一步的工作當中。希望領導能夠給我一次改過的機會,對於這項工作的錯誤,我也有一定自我認識,我還是一個電信機房管理新人,這是因為我經驗不足造成的錯誤。但我不會以這個作為請求原諒的托詞,因為錯誤終歸是錯誤,我應該用於面對錯誤。
通過此次深刻的檢討,我深深地反思,我的犯錯根本原因在於我個人的疏忽,沒有全心、仔細的對待工作中的每一個環節,須知重要工作是容不得一點馬虎的,我想我如何不很好的克服我工作疏忽這樣缺點的話,我就會很難在工作崗位上有長遠的發展。
針對我目前的錯誤,我決定用如下措施加以改正,也希望領導、同事們能夠監督我,你們的一份監督就是對我的一份關心和重視。
1,針對我的工作責任感、工作失職,今後我要全身心投入工作,對於自己所轄職務做精心了解,對於每一個環節的施工都做好監督和管理。
2,今後我要像公司的優秀工作的同事學習,認真學習好的工作作風,從精神層面上提升我的工作理念,從根本上為我把今後的工作做好打基礎。
通過此次深刻的檢討,請領導能夠信任我。我今後一定認真努力地位公司做工作,為公司的發展獻上自己微薄的一份力量。
簽名:xx
時間:20**年**月**日
僅代表個人觀點。
⑤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 保險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包括的內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是需要填報的。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根據上述第(四)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內容似乎包括金融理財產品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漏報和瞞報的區別
您好!漏報不是故意的,瞞報是故意的,是明知道應該報而故意不報的。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