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債務後買保險合適嗎
買保險能夠避稅避債,但具體情況仍有細節需要明了。並不是全部情況都能夠夠避稅避債的。
以下情況下避不了債:
1、未明確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原身故受益人死亡後,未及時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指定妻子為第一順位受益人,未指定第二順序繼承人,或者指定其兩個兒子為第二順序受益人,這種錯誤極為常見。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及《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3、惡意避債而購買的保險,可能是要強制退保而還債的。
4、意外保險、健康保險的保險理賠金,算被保險人的個人財產,不能避被保險人的債。
假設夫妻二人,丈夫的身故理賠金100萬指定給妻子,丈夫還有100萬的債務,一般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妻子要負責還債的。這份保險,不是用來避債,而是用來償債。
保險身故理賠金如果是指定給兒子,可以避老爸的債務,但是如果兒子欠債,這筆錢要去還兒子的債務。
假設是企業主,企業在銀行貸款時,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企業主身故,妻子有無限連帶責任,保險理賠金到了妻子名下後,妻子是要拿這個錢還債的。
使用人壽保險來保全家庭資產時,除了要合適地安排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所屬司法管轄區之外,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必須遵循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子女或非家族企業股東且與企業沒有財務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孫子女等。以免出現「躲過了初一,躲不過十五」的尷尬局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債務人為債權人投保後賠償的保險金是否可以成為債務人賠償的一種方式
這種情況不能算作賠償。
3. 被法院列入黑名單的人可以購買保險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提問者被法院強制執行拉黑名單,提問者兒子的保險並不會受影響
2: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同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這里明確指出了保險是不受債權債務干擾的
4. 某人有貸款債務,能買個人保險嗎
可以 保險是有單獨保險法的 比如說你欠了銀行500萬 你卡裡面有500萬 銀行就會自動劃走了 但是你買了一張500萬的保單 銀行是沒有權利這么做的 需要購買保險可以找我 望採納
5. 債務人保險可以保全嗎
人壽保險的保險金法院是不可以執行的。
個人保險資產不會被查封、凍結?
個人保險資產可以避稅避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合同法解釋》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總結:人壽保險不屬於債務的追償范圍,賬戶資金不受債務糾紛困擾。
《遺產稅法草案》第五條:不計入應征遺產稅總額的有:(四)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繼承法》規定:保險資金受益人可唯一指定。
功用一:保險保障,規避風險
1、人身風險——生命價值
別人都說我很富有,擁有很多財富,其實真正屬於我個人的財富是給自己和親人買了充足的保險。——李嘉誠
李嘉城的這句話成為許多壽險業務員名片上的宣言,其實,這句話的智慧在言語之外。
人生在世,要面臨很多風險,其中最具打擊力和破壞力的,就是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了。家人的一場大病,可能使我們多年的積蓄一掃而光。災後重建,那可真是任重而道遠了。更可怕的是,花光的積蓄,家人的病還治不好,四處舉債而債台高築,或舉債不得而只能讓病人受苦而無能為力,那麼這個家庭生活之辛酸苦楚便可想而知了。除此之外,還有意外傷害,意外是每個人都不可避免的,遭受意外,或死或殘,不死不殘那是些天地造化,即使如此也得花一大筆醫療費。如果不幸傷殘或身故,留給你身後親人的,將是一種怎樣的傷痛?你不忍如此,那就要早做准備,你只需要每年拿出幾千塊錢,買一份保險,當這些事情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款將幫助你的家人度過難關!
比如你貸款30萬元買了房子,那麼你的家庭需要的保障至少是30萬元。你可以給家庭的主要勞動力買30萬元的保障,如果不幸發生意外,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或身故,保險公司30萬元的賠款將幫助你的家庭還清房貸,不至於因無錢還貸而被迫搬出房子。如果沒有保險,發生意外,家庭既喪親,又無家可歸,那將是何等的凄涼!
2、規避企業合夥人的風險
個人壽險保單能在企業所有者、合夥人或關鍵人物死亡時提供資金。
在某一個合夥人死亡後,原有的夥伴關系通常便不復存在,其他健在的合夥人可以建立新的企業。為了解決在某個合夥人死亡後企業的持續經營問題,合夥人通常簽訂買賣協議,規定已故合夥人所有者權益的買賣條件。
3、以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規避債權人的風險
假如你是債權人,那麼你對你的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為了避免債務人意外身故給你的債權帶來損失,你可以給你的債務人買一份人身保險,並指定你為受益人。這樣,如果債務人(被保險人)發生意外身故,你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相當於你的債權的賠償。
功用二:子女教育,規劃未來
教育對現代人的重要性是無可置疑的,家長們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可是,在未來教育費用看漲的今天,你准備好了嗎?
有人統計,從孩子出生到大學畢業,要花大約30萬元左右,這還是較保守的估計。因此,為人父母的你,應該早做准備。現在市場上銷售的子女教育類型的保險較多,從孩子出生到成人,都有適合的險種。
功用三:創造應急現金
人壽保險單大多具有現金價值,這些現金價值是屬於你的,你可以保單借款,盤活資金,這是一種較快捷的融資方式。
保單借款的好處:
1、可以滿足資金短期周轉的需要,讓手上的「死」保單變成「活錢」。
2、保單借款手續簡單,當天即獲得資金。
3、保單貸了款,其原有的保障功能仍有效,年底同樣能夠參與分紅。
4、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萬一到期不還,不會追究債務責任。
一般貸款是指債權人借錢給債務人,兩者簽訂協議,約定債務人到期還本付息。
功用四:養老規劃,安享晚年
養老並不是四十歲,六十歲以後才考慮的事情,那時候再考慮,怕是晚了,你將錯過很多。越早考慮養老,你所花的錢越少,積攢起來的養老金越多。三十歲買一份養老險,要比五十歲買同樣的一份養老險少花一半的錢。辛苦工作的你,為你的晚年准備好了嗎?
功用五:合理避稅,實現財產代際增值
1.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險給付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我國《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此處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是法定受益人。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受益人與前述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雖然都是將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但二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區別。前者源自法律的規定,後者則來自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是遺產,需繳納遺產稅,並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償還被保險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後者所得的是保險金,無須繳納遺產稅,也無須償還被保險人所欠債務。
案例:
10歲的張某的父母有1000萬資產,由於擔心到時要繳納龐大的遺產稅,於是張某的父母就想把財產在生前轉移給張某。
方案一:可在子女未成年的時候,以父母為投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同時子女為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生存保險。這樣,滿期給付保險金歸於子女,即為子女自有財產。
方案二:可投保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而子女為受益人的終身壽險,這樣,在父母萬一意外身故後,子女可以得到保險金,以這筆款項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他們
就不必為應付遺產稅而不得不考慮出售房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了。
2、保險給付可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待遇
3、實現代際增值
西方國家為什麼一代富過一代?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購買了高額的壽險。壽險給付的避稅功能避免了資產的縮水,同時,給付金額一般又高於當初購買保險的金額,所以,壽險可以實現代際之間的財產增值,使一代福過一代。
功用六:保全資產(財產私有化)
1.債權債務活動中,對人壽保險不得提出代位權求償,使財產私有化。
保險是企業主最好的保全資產的工具。保險法規定,保險單是不能被凍結或拍賣的,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計入資產抵債程序。美國安然公司的老闆,之所以在破產後依然過著高品質的生活,就是因為在安然公司破產前他和他太太一次性購買了一大筆人壽保險,藉由美國法律的規定而使自己獲得了大量資金的保全。
2.進行遺產分割時,保全不宜分割的遺產。
功用七:抵禦通貨膨脹
72法則:72/通貨膨脹率×100%=資產貶值到一半所需的年數
若以溫和膨脹率3%來計算:1000萬資產只需要24年就貶值了一半,即500萬,也就說24年後它只相當於目前500萬貨幣的實際購買力。因此,如何善用投資理財手段,使資產在安全保值的基本上穩步增值日益成為大家關心的問題。
分紅保險具有抵禦通貨膨脹的作用。分紅險要求保險公司將分紅保單帳戶的投資受益的至少70%分配給保單持有人或投保人,因此分紅險具有抵禦通脹和資產保值的效果。分紅保險近年來已成為世界保險市場的主流產品。
法院不會執行保單的,放心吧!即使離婚了保單上的所有收益還是你的,法院無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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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債權人能執行債務人的人身保險
個人觀點,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性保險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和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成為執行標的。人壽保險具有財產屬性,其財產屬性體現為:受益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獲取的保險金屬於受益人的財產;投保人因退保而獲取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的財產。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所謂「到期債權」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產生在保險合同到期或者保險事故發生等約定的給付保險金條件成就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中所規定的「人壽保險」,應理解為保險金的請求權。也即,當債務人享有人壽保險金請求權但怠於行使時,債權人不能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要求保險公司向自己給付人壽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中,「勞動報酬」「養老金」是與「人壽保險」並列的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勞動報酬」「養老金」不可以被代位追償,但並不影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要求用人單位、社保機構協助凍結、劃扣被執行人的收入(勞動報酬)和養老金,「人壽保險」自然也是同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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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法典關於執行被執行人購買的保險產品的解釋
8. 債權人可以為債務人投保么
1、保險公司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非常重視,兩者之間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是不能承保的。2、投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就是債權。3、債權人因為債權的存在,與債務人之間有保險利益關系,因為其債權能否如期獲取,與債務人的身體和生命有關。4、提醒:兩者定立合同的保險金額以債權金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予給付。同時投保的時候要提供「借條」等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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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個人債務的人能否購買商業保險
您好,可以買商業保險的,買商業保險需要根據你個人的實際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經濟能力,性別等各方面的情況量身定製,買到適合的商業保險就是好的。這里給你提供一個個人投保攻略:http://tieba..com/p/3704560447
10. 投保人是債務人可以嗎
可以。但是債務人如果要購買保險或是有錢購買保險的話,最好先將自己的債務問題解決掉。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